酒驾撞死人没钱赔偿肇事保险公司还要赔偿吗,酒驾撞死人没钱赔偿保险公司赔

司机酒驾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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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几乎每天发生,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财损和人身损害的,需要对受害者赔偿的项目有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而对于肇事司机来说,最重要的便是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的问题。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肇事司机因酒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只购买交强险,没有买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理赔。也就是讨论酒驾交强险是否理赔。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得利益,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法律法规依据1、根据我国《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2、根据我国《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赔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条款适用原则1、根据我国《交强险条例》第9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第9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相同,仅规定了垫付与追偿的内容,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交强险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醉酒驾驶不属于免责范围。2、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上位法,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属于行政法规的《交强险条例》,也高于属于部门规章的《交强险条款》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经常引用的《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外,按照《合同法》精神,交强险免责条款只能对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即受害人。司法解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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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事故跑了,事后竟提出保险索赔
提示: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义乌人孙某弃车逃离现场。因为车损特别严重,自掏腰包维修损失太大,他在酒气消散后决定找保险公司理赔。虽然孙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和警方调查时都坚称自己没喝过酒,但警方围绕跟他一起在KTV消费的朋友、员工和陪酒女调查后终于还原了事情真相。近日,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义乌警方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金华新闻网12月3日消息&浙中新报记者&朱翔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义乌人孙某弃车逃离现场。因为车损特别严重,自掏腰包维修损失太大,他在酒气消散后决定找保险公司理赔。虽然孙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和警方调查时都坚称自己没喝过酒,但警方围绕跟他一起在KTV消费的朋友、员工和陪酒女调查后终于还原了事情真相。近日,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义乌警方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事发后车内人员离奇失踪
4月21日凌晨2时许,义乌稠州西路老浪莎公司附近的桥洞下发生一起双车交通事故&&一辆飞速行驶的奥迪Q5撞上桥墩后侧翻,与前方的一辆奇瑞轿车发生轻微刮擦。接到奇瑞轿车车主潘先生报警后,交警立即赶到现场勘查。
交警在现场看到,奇瑞轿车的刮擦情况并不严重;奥迪Q5撞上桥墩后侧翻出去10多米远,安全气囊已经弹出,车损相当严重。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奥迪Q5车内已没有驾驶员和乘客。经查,奥迪Q5登记在义亭镇一日用品公司名下,事发时的驾驶员是该公司的经理孙某,但交警却始终联系不上他。
直到当天下午3时35分,奥迪Q5的驾驶员孙某才通过拨打95518客服热线向义乌人保财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员杨先生觉得这起事故非常蹊跷:&车辆在报案时已不在事故现场,为什么不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案?&
由于存在疑点,杨先生立即赶到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办案交警说,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孙某有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存在酒后驾车的嫌疑,要求保险公司配合参与这起交通事故的调查。
肇事车主坚称自己没酒驾
5月4日,义乌人保财险公司联系上孙某后,要求他到保险公司配合调查。
孙某说,他在事发前一晚跟3名朋友到稠江街道一家KTV消费,每人都叫了一名陪酒女。&他们7个人都喝了酒,我喝的是椰子汁。如果我玩骰子输了,都是陪酒女代我喝酒。&孙某说,一行人后来又去宾王商贸区吃夜宵,他也没喝酒。
据孙某介绍,当天事故发生时,他车上还坐着一名员工张某和一名陪酒女。&张某从车里甩了出去,伤势比较严重。安全气囊弹出后,我的头被弹晕,就匆忙赶去医院检查了。&他说,张某和陪酒女随后也离开了事发现场。
对于孙某的话,保险公司没有轻信,他们随后又联系上奇瑞轿车车主潘先生。潘先生说,事发后他闻到奥迪Q5车内所有人身上都有一股酒味,且事发后一名自称奥迪Q5车主朋友的人找到他,提出拿5万元作为赔偿,要求他针对事故不要乱说话。&他把我从事故现场带开,但最终并没给我这笔钱。&潘先生说。
5月21日,义乌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为孙某在事发后逃逸要付全责。孙某对此表示不服,向金华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但没被受理。
警方外围缜密侦查揭谜团
6月15日,孙某向义乌人保财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索赔47.07万元。其中,奥迪Q5车损45.07万元,奇瑞轿车的车损2万元。
7月9日,义乌人保财险公司向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他们认为,孙某在明知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予理赔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并以正常交通事故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已涉嫌保险诈骗罪。
接警后,义乌警方立即传唤孙某接受调查,但他对事发经过的描述跟此前对保险公司所说的一模一样,并不承认自己喝过酒。&想要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们想到了那些曾跟孙某在KTV消费的人。&民警说。
接下去几天,警方先后找到孙某的两名朋友、一名员工及KTV的4名陪酒女调查,终于掌握了事情的真相。&当天,孙某在KTV内喝了六七瓶啤酒,随后去吃夜宵时又喝了一两杯啤酒。&
7月11日,孙某在无法继续隐瞒的情况下,终于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因为车损太严重,自己赔的话损失就太大了。因为在事故现场没被抓到酒驾,我怀着侥幸心理就干了糊涂事。&孙某懊悔地说。
来源:浙中新报 作者:记者部 朱翔 责任编辑:徐超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无证&&&&毒驾&&&&醉驾&&&&□主持人张杰通讯员李颖&&&&自从醉驾入刑之后,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了。可是现实生活中,仍不免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酒后开车。在这样藏着巨大安全隐患的酒后驾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酒后驾驶人将负全责。那么,对于这样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免责?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案例一&&&&案情回放&&&&日,当天中午饮酒的张某于18时许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孟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公里100米路段时,撞倒前方正在由西向东步行的受害人胡某,致胡某死亡。&&&&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张某系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马某系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马某于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日0时至日24时止。&&&&案件发生后,胡某的直系亲属程某、程甲、程乙将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争议焦点&&&&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属于交强险免赔情形。&&&&第一种观点认为,驾驶人饮酒,是对自己的驾驶行为不负责任,保险公司对这种行为不应再履行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保险赔付。&&&&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驾驶人不得饮酒,驾驶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违约,同时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轻质险,是为了保护第三人而设立的,具有公益性质,其投保人不是受益人,投保人的行为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判决结果&&&&近日,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免赔范围仅限于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而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辩称的驾驶人的故意犯罪。本案不属于交强险免赔情形。故对原告程某、程甲、程乙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保险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程某、程甲、程乙的合理损失有: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上述费用合计超过11万元,原告主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有人认为,上述案例中,驾驶人张某因为是酒后驾驶,而非醉酒驾驶,所&&&&以法院才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张某属于醉酒驾驶,那么判决结果也许会截然不同。&&&&结果真的会截然不同吗?为此,主持人又找到最近判决的一起案例,该案中,驾驶人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醉酒驾驶,那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案例二&&&&案件回放&&&&这起案件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告人邵某于日下午,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东陵区某村西7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被害人刘甲、刘乙、宋甲、宋乙轻微受伤的后果。当地交警在事故发生后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邵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对其进行乙醇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邵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傅某。傅某于日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日起至日止。&&&&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驶入左侧车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轻微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邵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傅某系肇事车辆车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甲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4万余元,赔偿原告刘乙医疗费400余元,赔偿原告宋甲2400余元,赔偿原告宋乙医疗费300余元。被告人邵某一次性赔偿刘甲3.1万余元,赔偿刘乙700余元,赔偿宋甲600余元,赔偿宋乙500余元。&&&&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出上诉,称原审被告人邵某系醉酒驾驶,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出能够否认或影响原判的证据,故认定原审判决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3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评析&&&&通过以上案例可见,无论是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形成的交通肇事案,保险公司都应该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对被害人给予足额赔偿。那么,这样的赔偿其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呢?我们接下来看案件主审法官和相关律师给予的法律解析。&&&&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保险公司具有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案例一的主审法官,滑县人民法院法官程志远解释: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通常认为,交强险的设立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较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这些个体的力量是微弱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自力救济能力较弱,通过创设具有公益性质的交强险,集社会合力救助受害者。这样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少其经济负担;又有利于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在这一侵权行为中,保险公司是严格的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区分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的经济保障。&&&&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不是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是不同的。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分驾驶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只要对行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文中分析了两起案例都是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的情况,那么对于驾驶人涉嫌其他犯罪时,情况是否一样呢?&&&&比如我们常见到的驾驶人涉嫌犯罪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程志远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以上情况,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人涉嫌犯罪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程志远说,法律之所以没有将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作为免责事由,是因为交强险属强制保险,其设立以给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为宗旨,是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利益而设置的。驾驶人作为侵权人,其涉嫌刑事犯罪,是自己的过错,受害人并没有过错。受害人无辜被撞受伤后,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最迫切得到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其权利得到救济,保险公司理应代替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既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么是不是无论什么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刚表示:“也并非所有事故都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一条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责,这是立法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免责的原因是受害人不珍惜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是对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放弃,法律不应再给予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对此类事故无法预防和避免,如果此时再对保险公司科以责任,相当于扩大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则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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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酒驾出事故 保险公司不免责
骑车人在路上时突遭轿车追尾碰撞,骑车人不幸身亡。承保该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得知司机醉酒驾驶后,以“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不属交强险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编辑:胡亚枫来源:
骑车人在路上时突遭轿车追尾碰撞,骑车人不幸身亡。承保该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得知司机醉酒驾驶后,以&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不属交强险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受害人家属无奈只得通过诉讼来索赔,日前,法院在这起纠纷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5月,廖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廖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检测,事发时黄某呈醉酒状态且超速驾驶,廖某也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行驶,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廖某的家属向肇事司机黄某、车主颜某及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说黄某醉酒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这使得事故损害赔偿事宜难以落实。廖某的家属随将肇事司机黄某、车主颜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交强险的赔偿。
这起诉讼争议焦点是,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法院认为,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在于,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以便于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补偿,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同时也减少肇事方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交强险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除非受害人被认定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才能免除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较之其法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扩大解释,在这起诉讼中并不宜参照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只规定,在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并未排除。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廖某的家属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存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的项目,则保险公司不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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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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