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放弃房产继承权公证公证须要带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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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继承还要公证 柳州相关部门被投诉后改正
&nbsp&nbsp&nbsp&nbsp7月5日,司法部发布通知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柳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以下简称“不动产局”)执行新政,办理房产继承不再强制公证。&nbsp&nbsp&nbsp&nbsp然而,近日有市民反映,在柳州市办理房产继承时,不动产局虽执行新政,但与之“配套”的柳州市鱼峰区地税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及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仍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令这一便民政策落地“遇阻”。最终,两部门在遭投诉后闻过则改,着手执行新政。&nbsp&nbsp&nbsp&nbsp1 强制公证仍存在?&nbsp&nbsp&nbsp&nbsp9月8日,柳州市民梁女士持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局,咨询如何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套房产。&nbsp&nbsp&nbsp&nbsp梁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有关规定,准备好了申请继承房产的必需材料。当她咨询不动产局时,工作人员称不再强制其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但让她先到地税局办妥完税手续后,再回到不动产局申办继承房产登记手续。可是,当梁女士找到地税局咨询台说明来意,却被告知,办理申报继承房产纳税,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否则不予办理。&nbsp&nbsp&nbsp&nbsp梁女士提出质疑,称国家已出新规,继承房产不再强制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但对方却表示,他们目前还没有接到上级文件。&nbsp&nbsp&nbsp&nbsp无奈之下,梁女士找到当地公证处咨询,得知如要申请继承公证,花钱不说,还得等上半年时间,这令梁苦恼不已。梁女士在向地税部门投诉的同时,向记者反映了自己遭遇。&nbsp&nbsp&nbsp&nbsp2 地税部门也执行新政&nbsp&nbsp&nbsp&nbsp9月13日,记者来到位于柳州市鱼峰山商业城五楼地税局咨询台,以申办房产继承纳税为由,咨询一名女工作人员。她称,继承房产的,继承申请人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否则不予受理。当记者提出,国家早已出台规定,取消这一强制条件。对方坚称,他们没有接到上级文件,只能按老规矩办。&nbsp&nbsp&nbsp&nbsp接着,记者表明身份,采访了地税局房产交易办税厅负责人臧丰。他称,记者刚咨询的那名女税务工作人员,前段时间请假没来上班,因此对办理房产继承新政策不太了解,导致了解释错误。&nbsp&nbsp&nbsp&nbsp臧称,审核申请人是否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的职责在不动产局;地税务局只对继承房产征印花税,它是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前置条件。印花税一旦错征,地税部门是不能退税的。为避免给继承申请人带来不必要损失,地税局此前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前几天,接到市民反映,地税局请示上级后,决定执行新政。从现在起,对办理房产继承申报纳税的,只要按规范要求提供齐相关材料,地税局将受理其纳税申报,不再强制公证。&nbsp&nbsp&nbsp&nbsp3 办理房产继承不必再找交易所&nbsp&nbsp&nbsp&nbsp当日,记者在鱼峰山商业城五楼采访时,恰遇到前来办理房产继承的于女士,决定跟随她体验一下,看办理房产继承“直申”渠道是否顺畅。&nbsp&nbsp&nbsp&nbsp在不动产局咨询台,于女士打听办理继承房产的流程:先到同一楼层的地税局办妥完税手续,再到一旁的交易所办妥房屋转让备案登记表后,持上述材料连同《规范》要求的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局申请房产继承登记。&nbsp&nbsp&nbsp&nbsp由于地税局已执行新政,于女士便“跳”过地税局,前往交易所咨询,却被告知,必须提供包括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在内的五大申请材料,才予以受理房屋转让备案登记。&nbsp&nbsp&nbsp&nbsp交易所为何仍设强制公证“门槛”?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交易所副所长莫卿。&nbsp&nbsp&nbsp&nbsp莫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属于交易所的业务范围,而房产的继承或遗赠,并不属这一范畴。因此,当日他们请示上级后,马上调整了他们业务服务指南:办理房产继承和遗赠手续时,不必通过交易所,继承申请人在地税局办妥完税手续后,可直接向不动产局申请房产继承登记。&nbsp&nbsp&nbsp&nbsp莫表示,稍后他们立即向不动产局下发正式文件,完成对这一业务流程的调整,即着手执行这一便民新政。(记者王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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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继承还要公证 柳州相关部门被投诉后改正
日 11:50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nbsp&nbsp&nbsp&nbsp7月5日,司法部发布通知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柳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以下简称“不动产局”)执行新政,办理房产继承不再强制公证。&nbsp&nbsp&nbsp&nbsp然而,近日有市民反映,在柳州市办理房产继承时,不动产局虽执行新政,但与之“配套”的柳州市鱼峰区地税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及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仍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令这一便民政策落地“遇阻”。最终,两部门在遭投诉后闻过则改,着手执行新政。&nbsp&nbsp&nbsp&nbsp1 强制公证仍存在?&nbsp&nbsp&nbsp&nbsp9月8日,柳州市民梁女士持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局,咨询如何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套房产。&nbsp&nbsp&nbsp&nbsp梁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有关规定,准备好了申请继承房产的必需材料。当她咨询不动产局时,工作人员称不再强制其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但让她先到地税局办妥完税手续后,再回到不动产局申办继承房产登记手续。可是,当梁女士找到地税局咨询台说明来意,却被告知,办理申报继承房产纳税,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否则不予办理。&nbsp&nbsp&nbsp&nbsp梁女士提出质疑,称国家已出新规,继承房产不再强制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但对方却表示,他们目前还没有接到上级文件。&nbsp&nbsp&nbsp&nbsp无奈之下,梁女士找到当地公证处咨询,得知如要申请继承公证,花钱不说,还得等上半年时间,这令梁苦恼不已。梁女士在向地税部门投诉的同时,向记者反映了自己遭遇。&nbsp&nbsp&nbsp&nbsp2 地税部门也执行新政&nbsp&nbsp&nbsp&nbsp9月13日,记者来到位于柳州市鱼峰山商业城五楼地税局咨询台,以申办房产继承纳税为由,咨询一名女工作人员。她称,继承房产的,继承申请人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否则不予受理。当记者提出,国家早已出台规定,取消这一强制条件。对方坚称,他们没有接到上级文件,只能按老规矩办。&nbsp&nbsp&nbsp&nbsp接着,记者表明身份,采访了地税局房产交易办税厅负责人臧丰。他称,记者刚咨询的那名女税务工作人员,前段时间请假没来上班,因此对办理房产继承新政策不太了解,导致了解释错误。&nbsp&nbsp&nbsp&nbsp臧称,审核申请人是否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的职责在不动产局;地税务局只对继承房产征印花税,它是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前置条件。印花税一旦错征,地税部门是不能退税的。为避免给继承申请人带来不必要损失,地税局此前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前几天,接到市民反映,地税局请示上级后,决定执行新政。从现在起,对办理房产继承申报纳税的,只要按规范要求提供齐相关材料,地税局将受理其纳税申报,不再强制公证。&nbsp&nbsp&nbsp&nbsp3 办理房产继承不必再找交易所&nbsp&nbsp&nbsp&nbsp当日,记者在鱼峰山商业城五楼采访时,恰遇到前来办理房产继承的于女士,决定跟随她体验一下,看办理房产继承“直申”渠道是否顺畅。&nbsp&nbsp&nbsp&nbsp在不动产局咨询台,于女士打听办理继承房产的流程:先到同一楼层的地税局办妥完税手续,再到一旁的交易所办妥房屋转让备案登记表后,持上述材料连同《规范》要求的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局申请房产继承登记。&nbsp&nbsp&nbsp&nbsp由于地税局已执行新政,于女士便“跳”过地税局,前往交易所咨询,却被告知,必须提供包括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在内的五大申请材料,才予以受理房屋转让备案登记。&nbsp&nbsp&nbsp&nbsp交易所为何仍设强制公证“门槛”?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交易所副所长莫卿。&nbsp&nbsp&nbsp&nbsp莫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属于交易所的业务范围,而房产的继承或遗赠,并不属这一范畴。因此,当日他们请示上级后,马上调整了他们业务服务指南:办理房产继承和遗赠手续时,不必通过交易所,继承申请人在地税局办妥完税手续后,可直接向不动产局申请房产继承登记。&nbsp&nbsp&nbsp&nbsp莫表示,稍后他们立即向不动产局下发正式文件,完成对这一业务流程的调整,即着手执行这一便民新政。(记者王缉宁)继承、赠与房产过户 无须办理“强制公证” 流程图
责任编辑:郑玮
  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做法作废。
  最高法院
  曾否定“强制公证”做法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按照被废止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还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办理“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在“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公证时期,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因不满强制公证而引发的纠纷及诉讼,成都商报此前也报道关注过这一问题。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公报案例的形式公布了南京江宁区的一起因公证引发的行政诉讼。这一公报案例否定了执行23年的继承房产、赠与、遗赠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公证才能过户的做法,影响极大。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一个名叫陈爱华的女士。
  2011年6月,曹振林去世。之后不久,受赠人陈爱华准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被拒绝。当陈爱华再次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答复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陈爱华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集中在“联合通知”的效力问题上。该通知第三条规定:要求受赠人必须持“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相关手续,才能为其办理过户登记。
  江宁区法院判决认为,这份“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判决江宁区住建局限期为陈爱华办理过户登记。一审判决后生效。
  废止“联合通知”
  继承、赠与房产过户不再强制公证
  时隔两年后,今年7月5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废止“联合通知”的通知,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1991年的“联合通知”已不再适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不再执行。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办理房产继承
  两种方法三种路径可选择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的公证机构了解到,目前已获知废止“联合通知”一事,此事在公证行业也引起很大关注。相关负责人称,这份通知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就不能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为避免事后纠纷,依然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办理公证,但完全是当事人自愿选择。
  对于在不需要“强制公证”的情况下,产权登记申请人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生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种方法和三种路径可以参考或选择(见上图)。(记者 周茂梅)
责任编辑:郑玮
来源:成都商报2017年继承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我父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我母亲的名字,现在我母亲过世了,父亲想把这房子过继到我名下(我是独生子女),这个程序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和证明?费用大概是多少?我已婚,这套房如果过继到我名下,是否是我和丈夫的共和财产?
继承房产过户,先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有所有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继承人继承,有放弃的就签署放弃继承协议,一起签字做公证。
因为这个房子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现在你父亲拥房子的一半了和你母亲的一半,你父亲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你母亲遗产,然后再将自己的一半产权连同继承的你母亲的一部分书面赠给你,那就可以了。带上房产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申请书.最好是你和你的父亲一同去房管局办理。
如果,法定继承,那继承你母亲的部分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父亲赠给你的部分,如果不是明确表示只赠与你个人的,那就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了,如果你父亲明确表示只赠送给你个人的,那赠与的部分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了。
费用:评估费千分之六,依据评估价交纳2%公证费,过户有几百元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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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在深继承赠与房产需办公证 500万房需公证费4万_新浪广东_新浪网
&&&&宝安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挤满了准备二手房过户的市民。南都记者霍健斌&摄(南都资料图)
  南都讯记者郭锐川&张艳芬&昨日,一则“房产继承、赠予无须办理强制公证,能省好几万”的消息在网络传播。南都记者获悉,司法部在7月5日 发出通知,称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不再需要进行强制性公证了。不过,这一规定目前并不适用于深圳。昨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深圳公证处均向南都记者证实,深圳目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赠予、继承应当办理公证。
  标的500万,需公证费4万
  在1991年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了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由于房产登记事项的公证证明是根据标的进行收费,在2013年之前是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2013年之后采取分档累计递减收费,平均下来比例也在千分之七八左右,对于标的在数十万到上千万的房产而言,仍然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用。
  根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公证收费由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 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以深圳一处500万的房产为例,最终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41400元,公证收费比例大约为标的的千分之八。正因如此,司法部废止有关房产登记实行强制性公证的通知出台之后,才会引起广泛的关注。深圳市公证处也接到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少询问。
  不过,深圳市公证处副主任孙咏梅告诉南都记者,在实际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房产的标的是根据评估价而非市场价,一处500万的房产在登记中心的评估价可能只有两三百万元。此外,继承的房产很多时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继承其中一半,那么实际标的就是一百多万。这样算下来,需要支付的公证费用是1万多 元而不是4万多元,并没有那么夸张。
  孙咏梅还介绍,财产继承牵涉到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从准备与审查材料、厘清法 律关系、进行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指导,因此采用公证的方式能够让相关民事行为的处理更加有保障。孙咏梅还透露,由于深圳经济比较发达,持有物业的人数较多,每年的公证处处理的继承类公证数量也很大。
  特区立法可以对行政法规
  作出变通性规定
  尽 管废止房产登记事项必须强制办理公证的规定,能够省下一笔公证费用,但是对于深圳市民来说,在继承和赠予房产方面目前还无法享受到这一福利。深圳市不动产 登记中心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赠与、继承应当办理公证。相关负责人表示,地 方条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所以深圳的做法不变,仍然必须办理公证。也就是说,这笔公证费是没有办法省下了。
  实际上,南都记者获悉,去年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规定了对于继承不动产权可选择“递交公证”或“不递交公证”进行登记手续办理。
  根据《细则》第14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可通过提交两类材料完成———第一,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 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第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除了提交的法律文书不同,选择这两种手续的重要区别是,如果选择 了后者,需要缴纳数千上万元公证费,不过,从交易登记的角度来说,前者需等待查证审核的时间更长,后者则可在2小时内“立等可取”。
  对 于《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存在不一致之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 以外的城市,深圳仍适用特区公证条例。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是特区立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区立法可 以对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的规定。
  律师观点
  房产继承走司法调解途径最省钱
  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律师周争锋长期关注房地产领域,他指出,对于深圳以外地区的居民来说,新政策出台后,房产赠与和继承是否办理公证,这成了个人的选择问题,相关部门 不再硬性要求必须走这道程序,但是房产登记机关如何查明遗嘱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及继承人资格是个大难题。而公证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国家公证处在严格 遵守公证申请人的意愿下完成的证明行为,具有免于进一步举证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着定纷止争的效果。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通常都认为有办理继承权公证和通过法院诉讼两种途径,其实还有一种更省钱的处理方法,就是走司法调解途径。”周争锋透露,申请当地人民调解 委员会司法调解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司法调解书的效力,这样几乎没有费用,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不收取当事人诉讼费。
  对于深圳本地的情况,周争锋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房地产登记时,申请 人应当提供公证文书。这一规定与《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实际上也存在冲突,最后只能回到特区立法权的解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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