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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的优先权:指在一物之上同时设立物权、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数个物权时, 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1)一物二卖,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后买者进行了物权的公示,后买者的物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 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债权人破 产时,如果存在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 不是绝对的。除此之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 内优先权,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 自由地创设。具体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②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标的物上。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③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变更,应依法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依法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不是房屋的产权。为防止一房二卖,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 告登记”制度,经登记后,可将已登记的二卖行为(既使已公示)转为法律上的无效,该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的特殊 类型,目的在于保全一项请求权。 3、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他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进行的分类,自物权,即所有权。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 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他物权,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 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间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 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指为担保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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