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补贴政策10月份钱发了吗?

&nbsp>&nbsp&&&正文
2016年天津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13:44
  一、什么是住房保障“三种补贴”?
  答: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符合条件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等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也可以将原住房上交区房管局代管。配租住房腾退后,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本金或者原住房退还原申请家庭。
  2、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住房补贴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或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3、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是指向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或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二、哪些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答:自日起,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二)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包括退出现役的城镇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家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待遇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重残或双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05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
  (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补贴。
  三、哪些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答:自日起,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490元(含);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 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四、哪些家庭可以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答:自日起,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850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 上述条件的,可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自行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行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对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与实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六、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月补贴额如何计算?
  答:月租房补贴额=月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
  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即家庭应补贴 面积=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12平方米/人)×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认定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七、租房补贴标准及每户每月最低可申领的补贴是多少?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元/月/平米)
每户最低月补贴额(元)
(元/月/平米)
每户最低月补贴额(元)
  八、如何申请“三种补贴”?
  答:“三种补贴”申请人持以下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家庭还须提供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
  (二)家庭户口簿;
  (三)申请家庭身份证明(低保、特困、劳模、优抚等);
  (四)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有关材料;
  (五)家庭住房情况有关材料等要件; (六)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九、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且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家庭,如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答: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租赁双方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签订和打印《天津市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租房补贴类)》,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网上签订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的,不予备案。
  十、租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租房补贴自网上签订的租赁合同起租当月开始计发,原则上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但计发期间申请人家庭出现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情况的,补贴停止发放。
  住房保障热线电话: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16187
  和平区房管局:
  河西区房管局:
  南开区房管局:
  红桥区房管局:
  河东区房管局:
  河北区房管局:
  东丽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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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海区房管局:
  宁河区房管局: 
  蓟县房管局:
【编辑:赵莹】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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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补贴政策 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广大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全面落实离休干部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是核心和市委的一贯要求。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在执行全市统一房改政策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和实施范围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按照《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等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实施范围:市属企业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区属企业中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含日之后去世的离休干部)。已经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仍按原定方案执行。 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企业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具体工作步骤: (一)建档。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津房委〔2007〕3号)要求,推动所属企业建立无房或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住房档案,建档工作要做到程序规范、信息录入准确、资料完整详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离休干部现住房认定情况进行公示。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成立专门的房改工作班子,负责对所属企业建档工作进行集中验收,并留档备查。 (二)审核名单。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况明细表》(附件3)一并报市国资委党委,由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已实施退出和拟实施退出的三类困难企业名单;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核上述企业离休干部名单。 (三)落实资金。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自筹的所属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划入专门账户;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和标准,将三类困难企业专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核拨到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三类困难企业专用资金账户。 (四)发放补贴。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核定的住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离休干部本人;离休干部已去世的,由其按规定程序领取。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中保存。 (五)审查监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离休干部切身利益和单位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由组织、人事、财务、监察和老干部等部门组成的内部监督组织,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资金或经费有困难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在企业自筹资金、三类困难企业专项补贴资金和相关费用中解决;转制为非国有或破产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解决。 四、责任分工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负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相关房改政策的指导工作,并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督促、检查、推动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积极做好离休干部住房建档、补贴资金核定筹集和发放工作,并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离休干部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五、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户资金,有违反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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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人每月到底该领多少补贴?
作者:韩雯&&
责任编辑:苏菁
  讯 天津日报记者 韩雯& 近日,民政部网站通报了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情况,其中,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天津给予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记者了解到,本市各区百岁老人补贴金额不同。另外,除了高龄津贴,具有本市户籍、身体残疾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老人,都可以领到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百岁老人津贴
  据介绍,1999年1月开始,本市给予百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营养补助,2001年10月上调至每人每月200元,去年,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增至500元。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营养补助标准不同:
  符合条件者在申请营养补助费时,需提前一个月,家属携带百岁老人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登记,然后到所在街道民政科办理,最后交由户口所在区的老龄委审核,审核成功后,百岁老人的补助自老人生日当月开始发放。
  无收入老人补贴
  百岁老人有营养补助费,其他年龄段的老人也有补贴政策。据介绍,本市对具有天津户籍、无收入老年人(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给予生活补贴:其中60岁至69岁是每人每月95元;70岁至79岁是每人每月105元;80岁以上是每人每月115元。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城市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和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农村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60岁以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失能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补贴标准:城乡补贴标准一致,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轻、中、重度三个等级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和200元;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50元、200元。服务补贴与护理补贴合并使用,每人每月为150元、200元和400元。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以服务券的形式支付给补贴对象。
  服务内容:各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老人们可以拿服务券就近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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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老年人可以享受的优待服务政策
  ★挂普通号免收挂号费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免费乘公交
  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
  ★打折坐地铁
  60至69周岁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乘坐轨道交通享有8折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乘坐轨道交通享有7折优惠。
  ★免费体检
  每年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体检,开展老年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等慢病管理和老年致肢残患者康复服务。为60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免费发放《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手册》。
  ★免费法律援助
  在法律服务方面,60至69周岁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可享受的优惠: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需要获得法律帮助的老年人优先提供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可享受的优惠: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各级法院依法优先受理、审理、执行。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缓缴、减缴或免缴诉讼费。
  ★免费立遗嘱
  2015年6月,天津遗嘱库(中华遗嘱库天津分库)公益项目在天津启动。该项目为天津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的咨询、登记和保管服务。本市老年人只需携带身份证件和遗嘱原件前往天津遗嘱库登记中心,即可免费预约办理遗嘱登记和保管。遗嘱登记保管后,遗嘱订立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和更新。
  ★优先做这些事
  老年人按规定优先购买火车票、优先检票进站上车。老年人居住的直管公产房屋实行优先登记维修和修缮。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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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之界定
——天津高院判决赵英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时间: 09:24:13
关于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分户发放情况的公开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主动公开情形,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总体发放情况属于依申请公开情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河西政征[2012]1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原告赵英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街红星里73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日,原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河西区政府申请公开关于河西区尖山八大里地区旧城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的&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对原告作出《不宜全部公开告知书》,内容为:经审查,所提申请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您申请河西区尖山八大里地区旧城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部分不予公开。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获取途径:请查阅征收现场触摸屏,携带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权益证明到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洪泽路交口(征收指挥部)或者河西区黑牛城道北侧起重宿舍平房旁(征收指挥部)内查阅。被告于同年4月24日将《不宜全部公开告知书》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公开,故被告应当向原告予以答复。被告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虽然被告对于原告申请的信息因个人隐私部分不予公开的理由确属不当,但并不影响向原告公开其申请信息的结果。故判决驳回原告赵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英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上诉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应当由被上诉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主动公开,向被征收人公布。被上诉人作出《不宜全部公开告知书》称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予公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宜全部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审理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准确的判断当事人所申请事项属于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1.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河西区尖山八大里地区旧城区改建一期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该信息并不明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包括总体发放情况和各户的具体发放情况,因此被申请人河西区政府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不能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判断。而本案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其要求的是两项内容,即该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的补偿、补助费用的总体发放情况和分户的具体发放情况。针对这两项申请应分情况讨论。
2.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分户发放情况的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由于该条例是2008年实施的,而此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是&征收或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情况,并不适用于征收条例中&房屋征收&之情况。2011年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对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信息公开做的特别规定,因此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属于河西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应当由河西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在本案中,河西区政府告知的该政府信息获取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即:请查阅征收现场触摸屏,携带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权益证明到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洪泽路交口(征收指挥部)或者河西区黑牛城道北侧起重宿舍平房旁(征收指挥部)内查阅。
3.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总体发放情况的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其他都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按照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总体发放情况不属于被上诉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因此当事人如果需要该信息,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该信息,在案件审理中河西区政府提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尚未完成房屋征收工作,总体发放情况并不存在,因此河西区政府则应在查明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答复。
本案案号:(2015)二中行初字第3号,(2016)津行终97号
案例编写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刘迪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6版
责任编辑:天津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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