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临时停牌时间规定价格申报时有没有上下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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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申报上限
注意信息:
1.当日申报上限数据存放在上一交易日期下。
2.仅含A股申报上限数据。
3.B股、基金申报上限统一为999999,国债申报上限统一为10000手。
4.更新时间每天16:30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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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建议将使本网站更加完善,请填写反馈意见。前往,可查看您的意见反馈。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上限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价格由10.33元/股调整为10.18元/股,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均价的70%(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调整为314,341,846股。  一、非公开发行方案概况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拟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0.33元/股,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公司在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后6个月内的有效期内,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上限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亿元(含发行费用)。具体内容详见日、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80,551,6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62,082,750.35元(含税)。  日,公司披露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日,除息日为日,红利发放日为日。  三、2015年权益分派对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上限调整情况  目前,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10.18元/股,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息或现金=10.33-0.15=10.18(元/股)。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调整为314,341,846股,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上限/调整后的发行价格=3,200,000,000(元)/10.18(元/股)= 314,341,846股(向下取整)。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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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color: #小时点击排行港股通交易
  1、投资者如何买卖港股通股票?  答:一方面,投资者通过委托内地证券公司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后,经由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该申报在联交所交易平台撮合成交后,将通过相同路径向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返回成交情况。另一方面,在结算交收方面,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完成清算交收,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向香港结算履行交收责任。  2、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时使用哪种货币?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交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答:投资者参与沪港通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收。内地投资者仅限于买卖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且以港币报价的股票,以人民币进行交收。香港投资者仅限于买卖沪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并以人民币进行交收。  3、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是否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专门的业务合同?是否需要重新开立股票账户?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前,应当与内地证券公司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签署风险揭示书等。个人投资者还须满足有关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投资者若已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的,无需另行开立股票账户。  4、节假日期间,沪港通交易如何安排?  答:沪港通业务将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安排将在开通之前向市场公布。  5、目前,香港市场台风和黑色暴雨期间的港股交易如何安排?  答:由于地处台风和黑色暴雨的多发地,香港市场在处理台风和黑色暴雨对交易的影响上形成一套既定的成熟做法,即按照八号及以上台风和黑色暴雨警告(以下统称警报)发出时间在集合竞价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前、集合竞价阶段、集合竞价阶段后到16:00等三个不同时段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在集合竞价阶段前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安排:  其一,7:00前解除警报的,交易正常进行:  其二,7:00至9:00解除警报的,集合竞价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将被取消,警报解除两小时后的整点或30分钟开始交易(例如,如果警报在上午7:15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时段将在上午9:30开始。如果警报在上午7:30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  其三,9:00至11:00解除警报的,上午交易取消,13:00开始交易。  其四,11:00至11:30解除警报的,上午交易取消,13:30开始交易。  其五,11:30至12:00解除警报的,上午交易取消,14:00开始交易。  其六,12:00以后解除警报的,全天停止交易。
警报发出时点
在集合竞价阶段前发出警报
7:00前解除
交易正常进行
7:00至9:00解除
集合竞价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将被取消,警报解除两小时后的整点或30分钟开始交易(例如,如果警报在上午7:15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时段将在上午9:30开始。如果警报在上午7:30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
9:00至11:00解除
上午交易取消,13:00开始交易
11:00至11:30解除
上午交易取消,13:30开始交易
11:30至12:00解除
上午交易取消,14:00开始交易
12:00以后解除
全天停止交易
&& (二)在集合竞价阶段发出警报,有以下不同安排:  其一,如果是台风警报,那么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其二,如是黑色暴雨警报,那么正常交易。  (三)在集合竞价阶段后到16:00发出警报,有以下不同安排:  其一,如果是台风警报,那么在发出警报后十五分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其二,如果是黑色暴雨警报,那么正常交易。  香港市场有关台风和黑色暴雨的休市和恢复上市安排,联交所将在其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披露,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联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6、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是怎样的?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应遵守联交所规定,即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集合竞价),其中9:00至9:15接受竞价限价盘;9:30至12:00及13:00至16:00为持续交易时段(连续竞价),接受增强限价盘。撤单时间为9:00-9:15;9:30-12:00;12:30-16:00。  7、什么是联交所开市前时段?  答:联交所开市前时段用以确定开市价。  开市前时段是在早上开市前增设的交易时间。联交所参与者可在该段时间将买卖盘输入交易系统作单一价格竞价。  在开市前时段,买卖盘积累到一段时间后,会在预先设定的对盘时段中对盘(即报价撮合)。也就是买卖盘会以买卖盘类别、价格及时间等优先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  在开市前时段,交易系统只接受输入“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指令,其中,港股通投资者只可以输入“竞价限价盘”。输入交易系统的买卖盘价格不可偏离上日收盘价或按盘价(最近参考平衡价)9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每个买卖盘不得超过3,000手股份。  开市前时段又分为以下的交易时段:
输入买卖盘时段
上午9:00至上午9:15
只接受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输入
注:港股通投资者只可以输入竞价限价盘,并且期间仅能取消订单而不可以修改订单。
对盘前时段
上午9:15至上午9:20
只接受竞价盘
注: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输入“竞价盘”,因此,不可以在9:15-9:20之间输入订单。
上午9:20至上午9:28
1、投资者不得在交易系统内输入、更改及取消买卖盘;
2、已经存在的买卖盘会以买卖盘类别(以竞价盘为先)、价格及时间等优先次序对盘;
3、在此时段确定每一只证券的最终参考平衡价格(即开盘价)。
上午9:28至上午9:30
至早上9:30持续交易时段开始前,不能将买卖盘传递至联交所的交易系统。
&&& 投资者可以通过联交所网站“市场运作”项下的“证券交易运作”内“交易机制”栏目,了解更详细的交易规则与机制。  8、目前,联交所的持续交易时段是怎样规定的?  答: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中午12:00、中午12:00至13:00(延续早市)以及下午13:00至16:00是联交所的持续交易时段。其中,12:00至13:00为延续早市时段,只适用于指定证券,而港股通股票不包括在内,因此,对于港股通投资者而言,在这一时段是无法参与交易的。  在持续交易时段,一方面,交易系统会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另一方面,交易系统只接受“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及“特别限价盘”。注意,港股通投资者仅可输入“增强限价盘”,而不可输入“特别限价盘”。  在此时段,输入交易系统的买卖盘价格不可偏离按盘价(最近参考价)9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同时,每个买卖盘的数量不得超过3000手股份。  9、港股通交易以“手”为买卖单位,一手的股数是多少?  答:“手”在香港证券市场术语中,即一个买卖单位。不同于内地市场每买卖单位为100股,在香港,每只上市证券的买卖单位由各发行人自行决定,可以是每手20股、100股或1000股等。投资者如果想查阅每只证券的买卖单位,那么可以登录联交所网站,在“投资服务中心”栏目内,选择“公司/证券资料”,输入股份代号或上市公司名称以查询。  10、港股通股票以“手”为买卖单位,少于一手的“碎股”如何进行交易?  答:少于一手,即少于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证券,香港市场称之为“碎股”(内地称“零股”)。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不会为碎股进行自动对盘交易,但是系统内设有“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供投资者进行碎股交易。联交所参与者可在交易系统的指定版页挂出碎股买卖盘,供参与者自行挂盘配对。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对于碎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价格低于港币0.01元的证券即使属于完整的一手,但是因为价格已低于完整买卖单位市场中的交易最低价,也可在“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举个例子,如果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在碎股市场输入的买卖价仍然可以低至系统设定的最低输入价:港币0.001元。不过,当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有关证券的输入价同样不得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联交所会同时发布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的实时资料给资讯供应商。  11、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可以使用何种订单类型进行申报?  答:沪港通向双方投资者仅提供限价类型订单,不提供市价订单等订单类型,两地投资者均不得使用市价订单。因此,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可在开市前时段使用“竞价限价盘”,在持续交易时段对于整手买卖指令使用“增强限价盘”。  12、联交所的买卖盘“竞价限价盘”和“增强限价盘”有何特点?  答:首先,竞价限价盘是有指定价格的买卖盘,适用于开市前时段。指定价格应等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或者较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更具有竞争力的竞价限价盘(也就是指定价格等于或高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买盘,或者指定价格等于或低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卖盘),或者可按照最终参考平衡价格进行对盘,取决于交易对手方是否有足够可以配对的买卖盘。  竞价限价盘会根据价格及时间优先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竞价限价盘不会以劣于最终参考平衡价的价格对盘。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而输入价不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也不低于按盘价九分之一或以下的竞价限价盘,都将自动转至持续交易时段,并且均被视为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其次,增强限价盘适用于持续交易时段,投资者可以其指定或者更优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股票。增强限价盘可以同时与10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也就是输入卖盘可以较最佳买盘价低9个价位,输入买盘可以较最佳卖盘价高9个价位。配对后,任何未能成交的买卖盘余额将按此前输入的指定限价转为一般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13、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盘报价规则及价位表是怎样的?  答:每个交易日首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和卖盘,是受一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的。按照此规则,开市前时段内做出的开始报价不得偏离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如有)的9倍或以上,也不得低于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如有)九分之一或以下。  另外,在持续交易时段,如果首个挂牌是买盘,那么其价格必须高于或者等于上个交易日收市价下24个价位的价格。如果首个挂盘为卖盘,那么其价格必须低于或者等于上个交易日收市价格之上24个价位的价格。此外,无论是买盘或买盘,首个挂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偏离上个交易日收市价9倍或以上,也不得低于九分之一或以下。这里的“价位”是指证券交易可允许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有关开市报价的详情,投资者可以登录联交所网站,在“规则与监管”栏目下的“交易规则”选项中参阅《交易所规则》第503条了解。  非首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卖盘报价规则为:买盘或卖盘的价格不得偏离按盘价(也就是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9倍或以上,也不得低于九分之一或以下,相关价位见下表(投资者可以参阅《交易所规则》附表二,至于非开市买卖盘的报价规则可参阅《交易所规则》第505条至第507A条)。  每种股份的价位,视其股价而定。以下是证券(债券除外)的价位表:
最低上落价位
1,000.00至
2,000.00至
5,000.00至
报价规则一般不适用于竞价限价盘,但是竞价限价买盘或竞价限价卖盘的价格也不得偏离上个交易日收市价9倍或以上,也不得低于上个交易日收市价九分之一或以下。  14、港股通股票的收市价如何计算?  答:在正常运作情况下,港股通股票的收市价按照持续交易时段最后一分钟内五个按盘价的中位数计算。系统由下午3:59分整开始,每隔15秒录取股票按盘价一次,共摄取五个按盘价。按盘价是根据联交所《交易所规则》第101条规定,在比较了当时的买盘价、沽盘价及最后录得价后确定的。选五个时段按盘价的中位数可以尽量减少某一宗交易的成交价对收市价的影响。举例如:
最后录得价
下午3:59:00
下午3:59:15
下午3:59:30
下午3:59:45
下午4:00:00
以上五个时段的按盘价由低到高依次为:
取中位数(即中间的价格)为$39.40,因此,收市价即为$39.40。  15、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能否进行回转交易?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16、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能否卖空?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禁止裸卖空。  17、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能否参与大宗交易?  答: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不得参与香港市场的对盘系统外交易(类似于大宗交易)。  18、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是否有持股比例限制?  答:现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通常没有对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相关规定,但是个别上市公司章程可能对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有要求,因此,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时还应留意并遵从相关规定。  19、投资者持有港股通股票超过一定比例是否需要披露?  答:是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任何类别带有投票权的股份(香港上市法团可发行不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个人及法团(该主体被界定为上市法团的大股东)必须披露相关信息:  1、在该上市法团持有的带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即空头头寸);  2、所持有上市法团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东持有、沽出或发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东行使、转让或不行使该衍生工具之下的权利,该权利可能导致股份会被交付予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关大股东权益及淡仓的变动:  (a)持股量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的权益由6.8%增至7.1%,即跨越7%时需披露其权益变动);  (b)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而该股份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行使期权);  (c)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以及在披露期间持有或不再持有超过1%的淡仓(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股份权益,并持有1.9%的淡仓);及  (d)大股东持有须申报的权益,而淡仓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淡仓跨越了某个处于1%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权益,而淡仓由1.9%增至2.1%)。  在规定的情形下,大股东也可以豁免申报其新的权益。也就是,尽管大股东取得股份权益或不再持有股份权益,以及其权益的百分率水平因跨越某个百分率水平,但是在满足相应情形规定时,无须申报其新的权益,具体如:(a)其权益的百分率水平相等于或低于其在“最后一次具报”时所申报的百分率水平;及(b)其在“最后一次具报”时所申报的权益的百分率数字与他自那时起的所有时间内的权益的百分率水平之间的差别,少于有关的上市法团属同一类别的已发行股本的0.5%。  具体申报的时间为,大股东在知悉上述事件的当日起的3个营业日内。在购买股份时,大股东通常应在订立有关购买股份的合约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售卖股份后,大股东通常需要在结算日(即有关股份交付予买方当日)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但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并未禁止该大股东在该3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说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法详尽表述所有情形,因此,个别案例须视情形而定。  20、港股通股票的名称中会加入风险警示标记吗?  答: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时需留意,联交所交易股票一般而言并没有如中国内地市场在证券代号前加入标记(例如,ST及*ST)以警示风险的做法。  如果投资者想要了解某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那么可以通过登录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方式查询相关公告:  有关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投资者可以在“披露易”网站,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公告及财务报告的方式了解。另外,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有关公告/报告需载于其网站至少5年。  有关上市公司以往是否被交易所公开披露或谴责、或该上市公司是否已进入除牌程序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披露易”网站内的“上市公司公告”-“进阶搜寻”的“标题类别”中选择“监管者发出的公告及消息”,翻查相关记录。  有关已停牌上市公司的每月报告,投资者可以登录“披露易”网站,在“发行人相关资料”栏目中查阅“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报告”,具体了解停牌3个月或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每月报告。  免责声明:本栏目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上海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的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有关港股通投资的信息,投资者可参阅香港联交所网站()。沪深交易所取消新股首日二次临停规定
[导读]取消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开盘价120%和80%的控制措施。据证券时报报道,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首日相关交易规则:
上交所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
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开盘价120%和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深交所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
通知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深交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65072;57的,于14&#65072;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股票上市首日14&#&#65072;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页: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下一页: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
第一条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单个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在新股上市初期交易中发生以下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予以重点监控:
(一)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二)连续竞价期间拉抬或打压股价;(三)连续竞价期间以涨跌幅限制价格(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申报价格上下限)大额申报、虚假申报;(四)连续竞价期间实时最优五个价位虚假申报;(五)收盘集合竞价期间拉抬或打压股价;(六)其他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造成明显影响的行为。
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含停牌日。
第三条证券账户在单日单只证券交易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属于前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新股上市首日为集合竞价参考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5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价格以上市场买入申报总股数30%以上,且存在撤销申报行为;或者以低于前收盘价(新股上市首日为集合竞价参考价)3%的价格申报卖出5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价格以下市场卖出申报总股数30%以上,且存在撤销申报行为;
(二)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在分钟内成交1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涨幅3%以上;或者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在3 分钟内成交1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跌幅3%以上;
(三)连续竞价期间,以涨跌幅限制价格(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申报价格上下限)申报1000 万元以上,占当时该价格未成交市场总有效申报股数50%以上;以涨跌幅限制价格(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申报价格上下限)申报500万元以上,占当时该价格未成交市场总有效申报股数30%以上,且存在2次以上申报并撤销申报行为;
(四)连续竞价期间,在实时最优五个价位申报500 万元以上,占当时该证券最优五个价位市场总申报股数50%以上,且存在次以上申报并撤销申报行为;
(五)收盘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成交1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涨幅3%以上;或者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成交1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跌幅3%以上。
第四条证券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首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进行口头警示或发出《异常交易警示函》;(二)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发出《限制交易警示函》,并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三)重点监控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采取限制交易、上报证监会等监管措施。
第五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直接发出《限制交易警示函》或采取限制交易、上报证监会等监管措施:
(一)异常交易指标明显高于本指引第三条规定;(二)单日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三)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当日已持有相关证券或进行反向交易;(四)利用转托管、启用其他关联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五)拒不配合本所监管要求,或故意瞒报、漏报、错报关键信息;(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所监管措施通过会员或其营业部向投资者转达的,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转达。
对于未按本所要求做好监管配合工作的会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七条会员一年内出现2 次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对会员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一)对出现 2次以上客户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二)对出现3次以上客户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向会员发送监管函;(三)对出现5次以上客户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指引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高于”和“低于”不含本数;本指引所称“元”指人民币元。
第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证会〔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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