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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发布日期: 14:50:1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和季度交两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和季度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保险单;
&&&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门诊:包括普通门诊或特定门诊。普通门诊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对普通门诊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特定门诊是指依照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具体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指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涵盖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特定门诊:指依照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具体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指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涵盖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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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保险状态:在售承保年龄:缴费期间:保障期间:产品类型:意外伤害保险设计类型:传统型产品特殊属性:学生平安险承保方式: 个人产品条款文字编码:生命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19号
责任责任规则规则条款条款案例案例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伤残2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3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生命人寿[2013] 意外伤害保险 019 号(2013 年 11 月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六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 1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条 款 目 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投保范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附录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本页内容结束&第 2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条 款 内 容】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伤残2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 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第 3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录一”)中所列 伤残之一者,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3或身体功能4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 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录一”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 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 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 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录一”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 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 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录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 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猝死5,殴斗6,醉酒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9;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3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4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5 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6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7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 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第 4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八、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 九、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13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4、跳伞、攀岩运动15、探险活动16、武术比赛17、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12 无有效行驶证: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14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5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6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7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8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第 5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 6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公安部门、医院19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 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 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证明; (四)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 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19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 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 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 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 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 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 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第 7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 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 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20。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页内容结束&20 未满期净保费:指“保险费×48%×(1-已交保险费经过的月数/交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计算。第 8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附录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中保协发〔2013〕88 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 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 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 级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 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 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1级 2级 3级 4级注:○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 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 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 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 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 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 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1级 1级第 9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2级 3级 4级 5级 7级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双眼盲目 5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一眼盲目 5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2级 2级 3级 3级 4级 4级 5级 6级 6级 7级 7级 8级 8级 9级 9级 10 级 10 级注:①视力和视野级别低视力 盲目1 2 3 4 5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3 0.10.1 0.05(三米指数)0.050.02(一米指数)0.02光感无光感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 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10 级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 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2.4 眼睑结构损伤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双侧眼睑外翻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8级 8级 8级 9级第 10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一侧眼睑外翻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9级 9级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2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3级 3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3级 4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4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4级 5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5级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5级 6级一侧耳廓缺失8级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9级2.6 听功能障碍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4级 5级 5级 6级 6级 7级 7级 8级 8级 9级 9级 10 级 10 级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外鼻部完全缺失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5级 7级 8级 8级 9级 10 级3.2 口腔的结构损伤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3级 6级 9级 10 级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第 11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8级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 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 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1级 3级 8级4.2 脾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8级 9级 10 级4.3 肺的结构损伤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4级 4级 5级 7级4.4 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8级 9级 9级 10 级 10 级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1级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 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5.2 肠的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1级 2级 4级 4级 5级 6级 7级 7级 8级 9级第 12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第 13 页 共 18 页10 级4级 7级1级 3级 4级 6级 8级2级 5级 8级1级 1级 5级 5级 5级 5级 5级 7级 7级 8级 8级 8级 8级 9级 9级 9级 9级 9级 10 级 10 级 10 级3级 3级 3级 4级 5级 5级 6级 6级 6级 7级 7级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8级 9级 9级 10 级 10 级 10 级 10 级 10 级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且伴发涎瘘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2级 2级 2级 3级 3级 3级 3级 4级 4级 4级 5级 5级 5级 6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 级 10 级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6级 6级 8级 10 级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 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 4.5cm 左右);张口 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 之横径。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4级 4级 4级 5级 6级 7级 7级 8级 8级 9级第 14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9级 10 级 10 级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食指、 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无名指和小指各 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 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 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7级 7级 8级 8级 9级 9级 10 级 10 级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6级 7级 7级 7级 7级 8级 8级 8级 8级 8级 9级 9级 9级 9级 10 级 10 级 10 级 10 级注: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 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 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1级 1级 1级1级 2级 2级第 15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 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 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2级3级3级4级5级 5级 6级 9级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 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 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7级 8级 9级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级)1级 1级 2级 2级 2级 3级 3级 3级 4级 5级 5级 5级 6级 6级 6级 7级 7级 8级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第 16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功能丧失的病症。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 积的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 积的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 于等于 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 于等于 10cm2级 2级 3级 3级 4级 4级 5级 5级 5级 6级 6级7级7级 8级8级8级9级10 级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 痕。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 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 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 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1级 1级第 17 页 共 18 页生命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2级 3级 3级 4级 5级 5级 6级 6级 7级 7级 8级 9级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 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 (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 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 性双足和臀各占 6%)。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度 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 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 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本页内容结束&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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