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女方嫁出去后的户口了,户口也迁那个社,承包合同也收回。还可以回去种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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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农村户口转到市里土地要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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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论坛管理员及工作人员你们好:& & & & 我老家是南城乡前史村的,和媳妇在市里做点小买卖,去年贷款在邯郸买房,为了给孩子上小学把户口迁到市里,现在我们村开始土地确权了,说户口不在老家就不能确权,现在国家不是提倡农村户口进市吗,像我们这些在市里无依无靠的农民,请问我该怎么办?联系人: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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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时间: 11:22:57)
请冀南新区于前给予回复
回复意见:
( 回复于:
一、反映问题
反映前史村村土地确权中,侯先生由于户口不在村中就不能确权,要求依法处理。
二、调查情况处理情况
 侯瑞明老家是南城乡前史村,和媳妇在市里做买卖,去年贷款在邯郸买房,为了给孩子上小学把户口迁到市里,2016年前史村开始土地确权,由于侯先生长期在邯郸市居住,户口也不在村中,在土地确权时,其父亲侯连庆在家办理了确权手续。侯瑞明未回家,也未与父亲联系,不知其土地是否确权,故反映到论坛。现此事已经祥侯瑞明解释清楚.
fanfuwei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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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第1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二)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三、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一)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四)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一)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确保“三权分置”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要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旗)全覆盖。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更好地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积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四)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认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农业部、中央农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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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说我没看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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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fuwei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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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第4楼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周建春介绍,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约3900万亩,其中进城落户1亿人口的各类用地需求,初步估算为1200万亩。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方案》提出了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1300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方案》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具体举措。一是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升学和参军进城的农村学生、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的落户条件。二是制定实施配套政策。确保落户后在住房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义务教育等同城同待遇,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三是强化监测检查。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国土部:一亿人进城落户 土地供应能满足为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切实解决好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问题,国土资源部近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确立了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发展目标,提出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政策。“建立人地挂钩机制,既能实现对新型城镇化的用地保障,也是对土地城镇化的制约。”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周建春说,“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总体还不高,土地的城镇化快于人口的城镇化,不解决人的城镇化,只有城市规模的盲目扩大,会造成土地被大量占用和浪费。在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使城市发展与人口增长相适应,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城镇化质量,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就需要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实现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实施意见》提出,到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衔接、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区域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关于进城落户人口人均用地标准问题,《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提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据此,《实施意见》综合考虑城镇容纳空间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标准。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对于进城落户人口,按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人均水平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人均水平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周建春表示,综合考虑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条件的差异,以及非农业转移落户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用地需求,允许各省份根据实际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幅度控制在10%以内。“这一标准既给予各地一定的灵活性,又能够防止地方调整幅度过大、挤占生态用地和耕地。”在土地供应结构方面,周建春提出,要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周建春介绍,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约3900万亩,其中进城落户1亿人口的各类用地需求,初步估算为1200万亩。如果按以往规划编制方法,农村流动人口按照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60%安排用地,1亿农村流动人口用地约为720万亩。因此,从现行规划看,土地供应可以满足进城落户人口发展用地需求。在确保进城落户人口建设用地需求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更加突出进城落户人口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制定三年滚动用地计划和分解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和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需求,各省(区、市)要根据进城落户人口专项安排用地指标,确保合理用地需求。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如何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是《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周建春说,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要注意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周建春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18.65亿亩耕地红线,必须守住。在实施人地挂钩过程中,对已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能随意占用,要采取跳出去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把好山好水好田融入城市、融入市民生活;要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设用地要“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要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促进城市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
邯郸市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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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身价暴涨!城镇户口还能迁回去吗?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近些年,国家公布了一系列关于农民的利好政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有偿退出、玉米临储取消、取消农业户口,这些对于咱农民来说,都有什么好处呢? 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城市扩张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很多农用地被征用。尽管一些农民通过征地补偿一夜暴富,但毕竟是少部分人。由于不同地区征地补偿差异大,导致很多农民对征地补偿的心理预期较高,而实际上并不能得到满足,使得农民有反对或者抵制征地的行为。因此,近年来各地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 分析&展望 目前,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这个意见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一旦推广开来,农民被征地的补偿就会更多。
二、农业补贴 2016年的玉米直补已经发放完毕,但有不少农民朋友咨询地合君,为什么今年他家有地但却没有得到国家发放的补贴? 原因是这样的,今年的玉米补贴是直接补贴给种地的人,有些农民虽然家里有地,但是土地承包出去了,自然是得不到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补给的真正种地的人,而不是广义上的农民。 展望 未来,会有更多的农业补贴像玉米直补一样,不再按农业户口人头分配,而是补给真正种地的人。 三、还有这些权利 ①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 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 ②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③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④可以进城买房 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目前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有很多限制,并且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户口迁出后有什么办法再迁回去吗? 以前人人想要把户口迁到城市做城里人,可现在却有很多人想把已经迁出来的户口千回农村,这和等政策有着莫大关系。今天我们暂且不说原因,只谈,农村户口迁出后有什么办法再迁回来吗? 之前一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生悬赏2万元,希望有人能帮他把户口迁回农村老家一时间轰动朋友圈,户口迁回农村真的有这么难吗? 为此,公安厅户政科的工作人员解释说:高校学生毕业后如找不到工作要把户口迁回老家,从“非农业户口”再变成“农业户口”,首先要经过当地村委会同意接收才行。不仅是大学生,就是普通人也是,户口想要迁回农村要经过当地的村委会同意才行。 1.“非转农”条件: (一)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三)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四)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五)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六)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七)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2.办理“非转农”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二)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三)《户口簿》、《身份证》; (四)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 (五)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六)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七)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或《》,派出所要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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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毕业的为什么不能迁回老家农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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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zclon 于
09:46 编辑
我是去年陆陆续续花了近半年时间才把户口从杭州迁回永嘉的
问乐清为什么可以由读大学变成的非农业户口可以转回农业户口,
但是永嘉户政科说永嘉目前还不能把读书造成的农转非,转回原本的农民户口,说涉及范围太广~!
没有相关的政策!
这里有封公开信(是转的) ,说出了广大因读书造成的农转非的同学的心声
关于落实解决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口粮问题的建议
市/县委、市/县政府、市/县公安局及教育局、劳动局、人事局、计生、民政、农业、建设、土管等各部门领导:你们好。现有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在考入学校前都是农业户口,在农村里有承包田和承包地。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毕业生实行国家分配,所以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遍中专学生户口基本都农转非,而1995年,国家取消了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包分配”的政策,但国家规定要求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必须要迁至学校的政策并未更改。直至2003年,公安部公布的《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中规定:“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至此,考取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既可以自愿选择不迁移户口,将户口留在原籍,也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就读的学校。也就是说,从1995年(毕业)至2003年(入学)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被强制农转非,而毕业后工作却并未得到分配,国家并没有给他们解决相应的口粮问题。这是由于国家的政策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而造成的。他们大多生活在原籍农村,但自户口农转非后,原农村里的承包田、山地等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收回,因为工作也未得到分配,故而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基础。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非农户口相对于农业户口在私营企业里工作并无特别优势,而且私营企业并不能给他们任何保障,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农业户口的可以回去耕种而得到基本口粮,但这批非农户口的毕业生就没有了生活基础,生活将得不到任何保障。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切实关注1995年及以后毕业的所有农转非毕业生的口粮问题,出台相关政策,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权力和生活保障。国家既然不能把他们分配到到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里工作,那就请允许他们回到原籍农村,在农村里得到最基本的权力和生活保障。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批非农户口的毕业生与蓝印户口、小城镇户口及征地农民等户籍相关群体不同,蓝印户口与小城镇户口是当初由于某些原因自愿将户口转为非农户口,而征地农民户口转为非农后国家均有相应的落实政策(具体可见相关关于蓝印户口、小城镇户口与征地农民户口的文件)。下面为相关文件摘录: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第七点指出: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2、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第五点指出:对个别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而人实际居住在农村,且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办理后不会产生连锁反应的,经本人申请、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可批准其在农村落户。3、日,公安部答复人民网网友关于如何转回农业户口的问题中指出:对于虽已毕业,但仍未实现就业、不具备生活基础的,可在征得村委会(全体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后,按照户口迁移有关程序规定,将本人户口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原工作所在地或人才市场(中心)所在地派出所迁回原籍并转为农业户口。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10】33号)指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目前,全国已有很多地区的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以迁回原籍,并享受村民待遇。如山东、安徽、湖南、河南部分地区、江西部分地区、浙江部分地区等。附各地关于非转农实施的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山东省《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号)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天台县《关于印发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07〕67号)浙江省《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5〕72号)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浙江省温州市《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关于非转农的程序公安部答复人民网网友关于如何转回农业户口等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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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zclon 于
08:32 编辑
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
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委)、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切实做好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式样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本通知可以公告形式在省内城乡地区张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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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zclon 于
08:45 编辑
& && && && && && && && && && && && &&&& && &天台县人民政府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政发〔2007〕67号
& && && && && & 关于印发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
& && && && && && && && &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二〇〇七年县政府第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
非转农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户口性质问题,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的原则,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农村申请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
1、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在我县原籍农村落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原籍农村的;
2、毕业生个人档案已保管在本县人才交流中心的;
3、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
4、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前属我县农村农业户口的;
5、村民小组70%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接收的;
6、已签订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且村委会同意接收的;
申请非转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1、《天台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申请表》;
2、本人毕业(肄业)证书及复印件、本人原户籍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本人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等;
3、村民小组70%以上成员同意接收签字、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证明、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
4、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情况证明及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证明;
审批程序:村民委员会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入校前的户籍情况,是否生活在原籍农村及是否己与原籍村签订相关协议书,并签署接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及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证明;县公安局负责对非转农申请人的情况调查、材料审核、审批、办理等工作。
回原籍农村落户(非转农)后,该大中专毕业生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由本人与落户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确定,并以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的形式加以确认。
申请非转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未成年直系子女,与申请人同一户的,可以随申请人一起申请,不同户的保持原户口性质不变。
己办理非转农的大中专毕业(肄业)生,今后若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录用后应立即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脱产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自学考试、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台州市的“捐资助教”、全日制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生等。
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凡发现申请人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法骗取非转农的,一经查实,由县公安局恢复原户口性质。
本办法由天台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公安&&户籍&&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 && && && && && && &&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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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肆业、下同)生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申请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三)父母一方或配偶系农业户口;
(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
第三条&&申请“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
(二)本人毕业证书、本人升学迁出时农业户口证明、本人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相互关系证明等;
(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四)市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市民政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与父母或配偶的相互关系,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第七条 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市公安局在审批之前,应将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在迁入地村、镇(街道)公示7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自迁入之日起,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但迁入前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其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可办理投靠“非转农”手续。
第十条 “非转农”后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按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市内农业户口的,应在办理户口“非转农”后直接迁入男方户籍地;配偶系市外农业户口的,只准许在户口迁出时办理“非转农”手续。
配偶双方均为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非转农”后按照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迁入另一方。
第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毕业后已在临海市外落户且在本《办法》实施前未迁入本市的,必须将户口迁入本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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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编辑
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实际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负责实施,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1995年及以后毕业生,毕生后两年仍未找到工作,即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被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本人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父母还在原籍农村;
4、当地村(居)同意接收。
若配偶一方要求直接迁入另一方的,双方都要符合回原籍(或对方也是农村户口)农村条件和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路桥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本人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
3、落户原籍村民委员会意见;
4、区人劳、教育等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第五条  区人劳、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是否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签署接收意见,并与其签订迁入前相关利益协议书。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后,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本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一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二条& & 本办法仅适用于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历史遗留问题,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仍找不到工作,且符合第三条后三款条件的,可在毕业一年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四条& & 区公安分局和各派出所要加强户籍政策的宣传,在输新录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出手续时,应告知相关户口自愿迁移政策,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的,应办理不需回迁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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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05〕72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本人生活在原籍农村。
第三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本人户籍证明、与父母关系证明;
3、落户原籍村民委员会意见;
4、区人劳部门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生活是否在原籍农村,并签署意见,并与其签订迁入前相关利益协议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区人劳、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
第八条 区公安部门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后,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本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分配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1995年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籍“非转农”问题,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仍找不到工作,可在毕业一年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三条 区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政策的宣传,在办理新录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出手续时,应告知相关户口自愿迁移政策,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的,应办理不需回迁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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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困难,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本人生活在原籍农村;
若配偶一方要求直接迁入另一方的,双方都要符合回原籍农村条件和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
第三条&&申请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椒江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本人毕业(肄业)证书、本人原户籍迁出地证明、本人现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等;
3、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4、区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条&&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区民政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是否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迁入前是否与原籍农村,迁入前是否与原籍村签有相关协议书,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六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区公安分局在审批之前,应将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区级媒体公示20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大中专毕业生原籍农村落户后,自落户之日起,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条&&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后找不到工作,可提出申请。对符合回原籍农村落户条件的,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脱产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自学考试、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台州市的“捐资助教”、全日制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生等。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女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嫁往区内农业户口的,户口应办理非转农后直接迁入男方户籍地;嫁往区外农业户口,只准许在户口迁出办理非转农手续;嫁往非农业户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已在椒江区外落户且在本《办法》实施前未迁入椒江区的,不适用本《办法》,但因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直接从学校迁入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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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件:
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治安)科(大队):
& &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问题日益突出,为做好毕业生的落户和集体户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落户问题。
1、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单位《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第25号),及浙江省公安厅等三单位《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通知》(浙公通字[2001]9号)精神,毕业生具体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生等四种对象。
2、取得上述学历毕业证书并在我市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在就业地落实户口,原为农业户口或户口待定的,可以落实为非农业户口。毕业生在就业地有居住条件的,应在居住地落户;无居住条件的,可暂时将户口落实在就业单位或人才中心集体户。
3、取得上述学历毕业证书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农业户口及户口待定的毕业生,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农转非&或落户申请,就地落实为非农业户口。
4、办理程序及有关材料要求
(1)、 要求将户口迁入就业地的毕业生,凭本人申请报告、学历证明、户籍证明、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要求就地办理&农转非&或落户手续的毕业生,凭本人申请报告、学历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3)、上述户口各县(市)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市区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再报市公安局审批。毕业生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落户。
二、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当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户口一律先落实在原籍(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落实为非农业户口,也可恢复为农业户口),在其找到工作单位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按上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三、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单位集体户人员增多,管理难度增大,各级户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责成单位协助做好集体户人员的管理工作,对有单独立户条件的动员其迁出,另一方面必须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大局意识,不能因为管理难就不给单位设立集体户而使毕业生无法落户,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对集体户的人员所生的小孩,父母双方都在集体户或其他特殊原因,确无单独立户条件的,有实际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可以在集体户随父母申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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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zclon 于
08:53 编辑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众问答 & 办理单位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省公安厅 & 公开
关于非转农的程序
发件人:姜庆明& & 受理日期: 10:10:27
咨询内容:
省公安厅领导: 我是2000年毕业的在长沙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户口一直没有从学校集体户迁出,2008年因本人结婚将户口从学校迁回原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南县青树嘴镇青树嘴街道791号,而实际上我以前的原籍是南县青树嘴镇新安村三组属于农村户口,现在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农村户口,已经征得了村里和组里的同意,但是到镇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候,告知现在非转农暂时不能办理,请问现在国家或者省里出了什么新政策?我能够顺利的非转农,需要些什么手续?期待回复!
办理非转农入户手续
1、凡自理口粮的非农业人口,可凭《非转农申请表》申请非转农。
2、原籍本市农业户口的毕业生,毕业后无工作分配,可凭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放弃毕业分配证明》到市局户政科加盖意见,然后迁回原迁出地。
3、年龄达到退休的,其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解散的,而原籍村委会同意接收其的,可以申请非转农。
4、凡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的,不论是职工还是临工一律不批非转农。
5、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能办理非转农,特别是育龄妇女,一律不办。
6、以上申请人先填妥《非转农申请表》,迁入地村委会两个支委签名同意,由户政股长审批后,呈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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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zclon 于
08:52 编辑
公安部答复本网网友关于如何转回农业户口等3问题
日09:18&&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人民网北京4月30日电 (记者 唐述权)近日,公安部有关部门就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中网友留言反映的3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复。这3个问题分别是:如何能够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如何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话来定义传销?因上学将农业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后如何再转回农业户口?
& &&&这是公安部第五次公开就人民网网友问题作出回应。此前,公安部于2009年年底、2010年1月份、3月份、4月初连续回应了人民网网友的问题,目前共已答复了20多个问题。人民网网友对此反响热烈,纷纷留言表示赞许。
公安部有关部门回复全文如下:
1、如何能够成为一名人民警察?
  网友“我是一名国企员工” 发表于 11:32:56 IP:123.235.40.★
  尊敬的孟部长您好:我是一名国企员工,高中毕业后考上了警察学校,但遗憾的是毕业以后没有实现成为一名人民警察的理想。我现在在北京的一家国企工作,但是很想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就是没有渠道。我今年30岁了,还能有什么方式和机会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吗,这是我一生的理想!我会随时关注一切机会。
  公安部回应: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可通过公务员招考和调任两个渠道成为人民警察。其中,公务员招考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适用于录用公安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当地人事考试网等载体上刊登的招考公告将会公布报考条件、考试内容、组织程序等;调任是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公安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且调任人选和调任程序应当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2、如何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话来定义传销?
  网友 发表于
19:20:08 IP:202.100.93.★
  建议请用“一句一目了然的大白话”去解读什么是传销吧,这句话只需简单易学易记、不会产生歧义即可,因为太多的农民们不能、不会上网,还没有多少文化,文绉绉的话对他们来说是不容易理解透的,就会使得不法之徒乘机加以曲解了。
  公安部回应:感谢网友对打击传销犯罪工作的关心。简单来说,传销就是通过“拉人头”,并以收取“入门费”、认购“商品”或“团队计酬”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生活中,如果有人给您介绍一份“工作”、“生意”或者推荐“投资”,许诺您可以从中获取高额报酬,但前提是您得交钱或者购买一定产品,并且发展亲戚朋友参加,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
  近年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积极部署、协调、指导各地公安、工商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开展预防和打击传销工作,传销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当前打击传销活动的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以“高科技”、“电子商务”、“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为幌子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情况有所加剧。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要求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工商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深入开展多层次的专项打击行动,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对传销组织的暴力抗法行为予以严惩。希望广大群众继续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传销这一长期性工作。
  3、因上学将农业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后如何再转回农业户口?
  网友“何进卫” 发表于
19:10:03 IP:220.181.54.★
  我想有块养家糊口的农田。我来自农村,考入学校后户口就变成了非农户,而想在村里分得二分田就得是农业户口(我原来在村里就有自留地,上学后给收回去了),我想把非农户转回农业户口,为什么就不能办呢?
  公安部回应:在高等院校报到时已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至学校的原农村学生,欲申请再转为农业户口的情形较为复杂。对于仍在学校就读的,根据现行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学习期间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至于能否分得农村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需由原籍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对于虽已毕业,但仍未实现就业、不具备生活基础的,可在征得村委会(全体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后,按照户口迁移有关程序规定,将本人户口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原工作所在地或人才市场(中心)所在地派出所迁回原籍并转为农业户口;对于已经毕业并在现居住地实现就业的,原则上不能再办理本人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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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zclon 于
08:55 编辑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政策法规&& 2001安徽法规规章&& 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十五”计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向城镇转移,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现就改进户籍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三)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四)在县以下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放开户口迁移限制。
  二、二、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b&
  (一)凡自愿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后找工作。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二)凡属于省辖市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
  三、全面实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
  (一)凡在我省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允许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二)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三)凡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投资、投劳承包土地、荒山的人员,经当地政府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后,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四)军转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五)大力吸引省外企业落户安徽,凡在我省投资达一定数额的省外驻皖企业,可准予其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该企业所在城市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部门每季度应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情况。
   (二)公民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经收养人申请,凭区、县(市)以上民政机关出具的(收养证),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可登记常住户口。
  (三)解决夫妻分居户口问题,凡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城市居住的公民,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四)对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投靠在城市的子女登记该城市常住户口。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五)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可参照此条执行。
  (六)对在城镇生活三年以上无户口人员,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在居住地落户。
  (七)对在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且居住三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可逐步登记为居住地常住户口。
  (八)对经省或市级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职工异地调动,公安机关凭企业内部调动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本人要求 “非迁农”,只要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准许其在农村落户。
  (十)取消“农转非”指标控制和进城落户指标。
  五、严肃政令,确保畅通
  (一)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公安机关要简化落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代收证件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应立即废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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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zclon 于
08:55 编辑
这份是浙江省公安厅给在校大中专学生开的“后门”:
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 && && && && && && && &&&浙公办【2010】33号
各市公安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在校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下同)学生因户口未在原籍,影响其报考公务员、拆迁安置等。为更好的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权益,方便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根据公安部有关“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规定精神,现就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本省已有规定的情形外,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省内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申请时父母的户口已经全部前往市外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往省内的现家庭所在地。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凭本人申请、学校证明、本人身份证件、 与父母关系证明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市外迁入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在学期间户口迁移后,在学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将户口迁回学校。
  四、生源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在外省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的户口迁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将有关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派出所和有关大中专院校,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平稳有序。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 && && && && && && && && && && && && && && && && && && && &&&浙江省公安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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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zclon 于
09:00 编辑
关于让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回原农村落户的提案
尊敬的领导:
& && & 我们是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当初因读书原因将户口从农村迁入学校而农转非。
我们毕业后国家并没有给我们分配工作,很大一部分人在城市里找不到工作,却又回不了农村,只能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成为了一个特殊的群体——“集体户”。
& && & 很多时候我们都感觉自己像是个“黑人”,既享受不了农村的政策,也享受不到居民的待遇,而且自年满18周岁到现在连一届选举都没有参加过。我们都是生在农村,长在农村的农家子弟,我们的祖祖辈辈也一直都生活在这里。然而就因为读书,我们在村里却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大家平时在谈笑中也时不时地透露出读过书的人还不如没有读过书的人生活得好,选举时连个选票都没有的时候,心里真不是滋味。在三十多年前的文革时期,“读书无用论”曾一度盛行,但是在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却还在怀疑读书是否真的有用。
& && &我们总结了一下,认为像我们这样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籍“农转非”有它的特殊性及不合理性(主要集中在1995年-2003年),有以下几点:
& && &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是响应国家号召去接受高等教育,户口因此而变成非农。我们这批人的农转非有它的特殊性,应该与其它的“农转非”是有区别的(比如买的蓝印户口)。
& && &二、读书本没有错,我们不应失去一切。我们只是读了个中专(大学),并没有享受到国家的什么优惠政策,但是却因此而失去了原本属于我们的一切(选举权、被选举权、承包田、批宅基地、拆迁安置、分红等等)。
& & 三、我们请求实事求是,做到人、证一致。我们的毕业后户口的落户形式多种多样,举例如下:
& & 1、有挂靠在县市人才市场的(每年支付“档案管理费”,且各地价格不一样);
& & 2、有挂靠在其他居民家庭的(成了该家庭的子女,事实上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 & 3、也有挂在街道、镇、乡集体户上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住址”是一个很莫名的地方,着实让我们费解,因为事实上我们根本就找不到这个地方);
& &4、甚至有些人的户口是放在县政府里的(县前街18号)。
而以上种种落户形式造成的结果却是一样的,实际居住地与户口地址的不统一,这跟我们追求“实事求是”的原则是相违背的,我们渴望人、证能够一致。
& & 四、嫁人不嫁口袋户,娶妻不娶口袋女。这是现在在农村很流行的一句话。这着实是给农转非毕业生的婚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我们确实该支持。但这农村里流行的想法不就是要让我们做光棍吗?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结不了婚,但至少农村里有很多人是这样的想法,并且是这样做的,也确实有很多农转非毕业生根本就找不到对象。
& &五、婚后配偶的问题。我们结婚后,配偶问题成了我们头疼的事。假设本人是男的,如果妻子户口跟我,那她也成了“黑人”,也享受不到任何权力和待遇;如果户口不跟我,那她在原农村也享受不到相关待遇(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支持,但有时候“村规民约”比法律更有“效”,这是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
& & 六、孩子的受教育问题。因为实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址不一致,孩子受教育就成了很大的问题。如果送到户口所在地读书,太远;如果在实际居住地读书,却还要交一笔“借读费”,这就让我们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所以我们要求回来并不过份。
& & 七、我们的根在农村。我们这批人原本就是土生土长的农家子弟,我们在城里没有房子,有些甚至连工作都难找,毕业后基本就一直住在农村,因为我们生活的基础就在农村。所以我们的户口也应该回到农村。
& &&&八、自然回归,无利害关系。我们考入中专(大学)时,在村里基本都有属于自己的住所、自己的承包地,现在回来并不跟其他村民发生多大的利益矛盾,我们这应该属于自然回归。而且我们只是回到原户口迁出地,所以就更不会给其他村的村民造成利害关系。
& &&&九、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我们很多人都在私营企业里找到了工作,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1、有很多单位根本就不缴纳社会保险;
2、有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的却只是低标准养老保险或缴费基数为下限的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为1439元)。这其中又有很多单位缴纳金额并不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比如单位只负责支付200元,其余部分由员工自己支付);甚至有些单位缴纳金额全部由员工自己支付。
而现在农村却有相关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且制度及实施相对完善。这正是我们很多人所向往的。
& &&&十、希望能够享受村民待遇。在建设新农村的浪潮中,农村都在进行着城市化改建,农民也有养老保险,也可以农转非了,但原村农民成为非农户口后,仍然可以享受村里投资的“分红”,而我们却享受不到。
& &&&十一、坎坷的择业之路。我们因为户口农转非所以回不了农村,只能在城市里寻找工作。然而现在很多农村里的农民(指农民户口)也在其中参与竞争,这样就给非农(农转非毕业生)找工作带来了无形的压力。因为对于竞争同一个岗位的两个人来说,同样的待遇农民可以接受,而非农却接受不了。这是因为农民除了在这里的工作收入以外,在农村还有一笔额外的收入(比如种地可以收获瓜果蔬菜,可以得到村里投资的“分红”等等),而非农的收入完全是靠在这里工作而得来,过低的收入无法保障正常的生活开支。
& & 十二、自主创业并非人人合适。虽然也有很多人选择了自主创业,也不乏成功的案例。但是却有更多的人缺乏能力与资金的投入去创业,所以这只能是适合少数一部分人走的路。
& & 十三、国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生活,建设新农村。胡主席和温总理一直都很关心建设新农村和民生问题,而且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生活。但是原本属于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却又回不了农村,这就有违国家政策。另外,知识份子都“走”出了农村,对于建设新农村是有利还是无益?其中道理不言自明。所以我们申请回农村,一起参与新农村建设,相信由知识份子组成的这股新鲜的力量注入到新农村建设中,能使新农村建设得更好。这将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 && & 鉴于以上理由,请求我们这些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能够回原农村落户,这样于情于理都能说得过去,更不会损害到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希望领导能够关心我们,出台相关落实政策,让我们回到原农村。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宁海县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联名提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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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中的“牺牲品”(大中专生毕业生被强制“农转非”后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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