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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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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5〕75号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评价范围、评价体系、评价方法、服务评级、保障措施、附则7章24条,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3年印发的《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73号)予以废止。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5〕7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预先做好相关准备措施。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1]
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消费者导向。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 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七条 服务评价范围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服务环节和渠道(包括保险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及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三章 评价体系
第八条 服务评价体系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设定两套定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分别进行加减分。
第九条 定量指标是以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信以及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基础,根据统计标准和计算公式,对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各环节接触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量化评价的客观数值。定量指标评价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 重要服务创新是指保险公司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保险服务重大创新项目。根据实际应用效果加1-5分。
第十一条 重大负面事件是指因保险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重要媒体负面报道、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经评委会认定的其他保险服务突出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扣1-5分。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建立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中国保信等多方对接的服务评价系统,接收并处理服务评价数据。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按照保监会要求改造业务系统,提取相关定量指标数据,并于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服务评价系统。
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创新举措同时报送至各保监局。
第十四条 各保监局根据服务评价系统内提取的指标数据及相关材料,按照评分规则分别计算出辖区内各分公司的定量指标、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得分,并将分公司综合评价结果上传至服务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 评委会根据各保监局对分公司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科学的权重计算出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最终得分。
第五章 服务评级
第十六条 根据得分高低,保险公司总公司服务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具体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级。
(一)A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优秀的公司。其中95分(含)以上为AAA,90分(含)-95分为AA,85分(含)-90分为A。
(二)B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好的公司。其中80分(含)-85分为BBB,75分(含)-80分为BB,70分(含)-75分为B。
(三)C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其中65分(含)-70分为CCC,60分(含)-65分为CC,55分(含)-60分为C。
(四)D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差的公司。55分以下为D。
第十七条 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评价只评分,不评级。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系统由保监会统筹组织开发,中国保信负责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定量指标数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提取、审校、上传。
第二十条 全部指标数据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保险公司不得人为操控,并应保留完整日志,确保测评过程和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评价结果进行销售误导或同业诋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保监发〔201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2.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1]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指标定义及统计说明
1.电话呼入人工接通率(1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接通消费者来电的水平。
电话呼入人工接通率=消费者来电选择人工服务键后专线人员接通的电话数/所有请求人工服务电话数×100%
1.呼入件数为电话呼入转人工服务的申请件数(请求人工服务量)。
2.呼入接通件数为电话呼入转人工服务并被人工应答的件数。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电话服务中心专线人员处理消费者人工服务请求的效率。
如公司电话服务系统由总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无法区分地区数据,各省分公司数据可用总公司数据代替。
2.客服代表服务满意率(1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客服专员服务水平。
客服代表服务满意率=(1-客户评价不满意笔数/客户评价总笔数)×100%
统计期内,客户对客服代表处理结果的满意率。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服务专线服务质量。
  3.承保理赔查询异议信息5日处理率(1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承保理赔异议信息处理效率。
承保理赔查询异议信息5日处理率=5日内已向消费者反馈处理情况的件数/所有接到消费者异议信息件数×100%
统计期内,保险公司收到异议信息五日内已向消费者反馈处理情况的件数比例。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该指标要求保险公司5日内完成消费者异议信息处理反馈。
4.立案结案率(2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全部赔案的结案效率。
立案结案率=统计期内已决案件数量/立案数量*100%
统计期内已决的赔案数量占统计期内已立案的赔案数量的比率。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统计期内全部赔案的结案效率
1.已决案件数量指的是统计期内全部已决赔案的件数
2.立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处于已立案状态(包含人工立案和系统强制立案)的赔案案件总数
3.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4.正常结案是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成功,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5.案均报案支付周期(2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小额赔案的结案时效。
案均报案支付周期=∑结案金额万元以下案件的[支付时点-报案时点]/万元以下正常结案数量
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小额案件从接到消费者报案到支付赔款的处理效率。
1.该指标只统计万元以下(含万元)赔案的数据。
2.车险指标定义及统计规则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的通知”保持一致,且不包含盗抢险案件。
3.报案时点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生成赔案报案号的系统时间。
4.支付时点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
5.正常结案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成功,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6.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7.零赔付赔案指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赔费用的赔案,简称“零结案”。
8.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6.理赔获赔率(5%)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已决赔案中实际获赔的比率。
理赔获赔率=统计期内正常结案数量/统计期内(正常结案数量+拒赔案件数量)*100%
统计期内获赔案件占已决赔案数量的比率。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已决赔案中客户实际获赔的比例。
1.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2.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7.投诉率(15%)
(1)亿元保费投诉量(7.5%)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发生情况。
亿元保费投诉量=有效投诉件数总量/统计期内保费收入总量(单位:件/亿元)
保监消保〔号文
保险监管机构。
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比例。
  (2)千张保单投诉量(7.5%)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发生情况。
千张保单投诉量=有效投诉件数总量/统计期内有效保单总量*1000(单位:件/千张)
保监消保〔号文
保险监管机构。
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比例。
  8.投诉件办理及时率(1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办理情况。
投诉件办理及时率=按时处理并反馈的有效投诉件数量/收到的监管机构转办有效投诉件总量×100%
保监消保〔号文
保险监管机构。
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处理及时率。
  备注:
1.指标中涉及天数均以自然日计算(个别指标以特别标明为准),且最小单位时间为“天”。
2.指标中涉及的日期计算方式均为T+1天,其中T=终期-起期。[2]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指标定义及统计说明
1.保单15日送达率(15%)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新契约出单时效。
保单15日送达率=评价区间内从消费者填写投保单信息之日起至消费者签收保单回执之日止的时间小于或等于15天的保单件数/评价区间内所有承保保单件数×100%
1.该指标中的个人业务仅指来源于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渠道的个人业务,不含银保、电销和网销业务。
2.该指标中保单的统计范围是指投保人为个人且保险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人身保险新保业务,不含契撤件、附加险。
3.起期和终期:
(1)起期:消费者提交投保单日期(在投保单上签字日期)。
(2)终期:消费者签收保单回执时的日期。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1.反映保险公司承保服务质量,从消费者角度衡量,可量化。
2.以消费者感知为中心,不区分渠道差异。
  2.电话呼入人工接通率(5%)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接通消费者来电的水平。
电话呼入人工接通率=消费者来电选择人工服务键后专线人员接通的电话数/所有请求人工服务电话数×100%
1.呼入件数为电话呼入转人工服务的申请件数(请求人工服务量)。
2.呼入接通件数为电话呼入转人工服务并被人工应答的件数。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电话服务中心专线人员处理消费者人工服务请求的效率。
如公司电话服务系统由总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省分公司数据可用总公司数据代替。
3.犹豫期内电话回访成功率(1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犹豫期回访效率。
犹豫期内电话回访成功率=评价区间内新单犹豫期电话回访成功件数/评价区间内新单犹豫期应电话回访总件数×100%
1.应电话回访的新单指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承保日期在评价区间内的个人业务,不包括犹豫期解除合同和犹豫期理赔终止的新单,以及附加险和消费者拒绝回访的新单。上述业务中虽然犹豫期在统计日期外、但回访成功的保单件数应计入分子。
2.“犹豫期”是指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包括纸质保单、电子保单等多种形式)并签收之日起(个险、网销及电销渠道业务为10日,银保渠道为15日)的这段时期。保险公司给予消费者超过10/15日时间犹豫期的,可按规定的犹豫期处理。
3.电话回访成功的认定标准是指回访人员将回访需要告知和询问的内容在上述“犹豫期”时段内用电话方式全部完成。如果下发工单核实联系电话并在犹豫期内按照前述认定标准完成电话回访的,视为犹豫期回访成功。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1.保证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的合法权益,通过电话回访可以更有效的发现销售环节的问题。
2.完成犹豫期回访规定告知和确认事项即为成功,如回访发现问题则按相关规定跟进处理和解决,不影响回访成功率的计算。
  4.理赔服务时效(2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理赔服务效率。
理赔服务时效=评价区间内所有已决赔案出险日至结案的天数总和/评价区间内所有已决赔案件数
1.起期:消费者提交理赔申请日期。
2.终期: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且需赔付的案件提交付款动作的时间。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主要考核保险公司理赔结案情况,以客观评估保险公司整体案件处理效率。
5.理赔获赔率(15%)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已决赔案中实际获赔的比率。
理赔获赔率=评价区间内实际获赔的案件数/评价区间内已决赔案件数*100%
理赔获赔包括正常理赔、协议理赔等。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把握实际理赔占已决赔案数量,进一步了解拒绝给付的案例原因。
  6.保全时效(1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全环节的服务时效。
保全时效=评价区间内申请保全件自申请至结案天数总和/评价区间内全部申请且已经结案的保全件
1.包含评价区间内所有保全件,不分保全类别。
2.统计日期以保全作业的各系统操作时间为准:
(1)起期:保全件申请日期。
(2)终期:保全件审核通过日期,不含付款时效,不含收款时效。
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衡量保全业务处理效率。
  7.投诉率(15%)
(1)亿元保费投诉量(7.5%)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发生情况。
亿元保费投诉量=有效投诉件数总量/统计期内保费收入总量(单位:件/亿元)
保监消保〔号文
保险监管机构。
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比例。
  (2)千张保单投诉量(7.5%)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发生情况。
千张保单投诉量=有效投诉件数总量/期末有效保单总量*1000(单位:件/千张)
保监消保〔号文
保险监管机构。
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比例。
  8.投诉件办理及时率(10%)
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办理情况。
投诉件办理及时率=按时处理并反馈的有效投诉件数量/收到的监管机构转办有效投诉件总量×100%
保监消保〔号文
保险监管机构。
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处理及时率。
  备注:
1、指标中涉及天数均以自然日计算(个别指标以特别标明为准),且最小单位时间为“天”。
2、指标中涉及的日期计算方式均为T+1天,其中T=终期-起期。[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引用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引用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引用日期]保费部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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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保费部是人寿保险公司重要组织部门(一般寿险保险公司均设保费部),从工作性质来说属于后援服务部门。
保费部概述
作为寿险公司对于续期客户接纳的服务界面,是保险公司对续期客户服务的体现,向寿险保单的老客户提供标准化,高品质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各寿险公司保费部职责有微小区别,但基本工作性质大同小异。
保费部部门工作职责:
主要也就是负责在职业务员续期收费督导与离司业务员的客户(简称孤儿保单)缴收续期保费。
保费部工作职责
可以细分为以下工作职责:
保费部催收续期
催收续期保费或收缴续期保费(有些保险公司由客户部、财务部收纳续期保费);
管理收费外勤;
收费外勤的区域分配和保单分配管理;
续期未收件管理;
各项保费管理制度的出台和落实;
新产品续收业务规则和续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各续期业务操作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孤儿单续期客户的保全、理赔服务;
续期收据发票打印、发放、归档整理;
关注同业公司续期业务发展,续期模式,续期制度等内容,并结合公司情况提交合理化建议报告;
续期收费渠道的规划、管理与完善事项;
职责相近部门(或替代部门):收费部、收展部、区域拓展部、综合开拓部、客户服务部
收费外勤(收费员、保全员、收展员):
保费部客户服务
保费部内容
收费外勤作为保费部为客户服务的主体,是保费部乃至保险公司最基层的服务人员之一。
现保险公司保费部收费员基本上采取外勤人员机制,签订代理合同(也有保险公司与收费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基本上采取外勤管理办法)
现收费员一般分为收费督导负责督导在职业务员续期收费和收费员(保全员)负责离职业务员的客户续期收费服务和提供其他保险服务。
保费部收费部
保费部一般下辖收费部,为客户提供续期服务。
比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XX分公司保费部下辖第一收费部、第二收费部(或区域收费部),收费部下辖若干收费组,收费组则直接管理收费外勤或收费督导若干。保险行业组织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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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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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组织是一种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活动的非官方组织,即民间社团组织。这种组织的成员主要来自各种保险组织以及与保险组织相关的单位。从世界范围来看,这是各类保险人自行组织和自愿参加的组织。在发达国家,各种保险行业组织众多,例如,英国有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经纪人委员会、人寿保险公会等;美国有人寿保险协会、保险公司协会、相互保险协会等;日本有日本损害保险协会、生命保险协会、保险学会等。
保险行业组织保险行业组织的分类
保险行业组织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业务性的,如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另一类是学术性的或技术性的,如保险学会、精算协会、风险管理协会等。这些学术性的及业务性的行业组织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手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综合性行业组织的参加者,以各类保险组织为主,它具有广泛的职能和活动范围,凡是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问题,均在它的管辖与协调范围之内。专业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则是具有专门职能的保险行业组织,一般以保险行业的技术问题或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这种组织是一种纯群众性的组织,它广泛吸收保险从业人员、学者、以及大专院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人员参加。
从保险行业组织分布的地理范围来看,在一个国家内,有全国性组织,也有地方性组织。一般来说,全国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属于技术性和学术性的较多;而地区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属于综合性和业务性的较多。无论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组织,其建立都是依据保险行业需要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及性质所决定的。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保险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大多数国家都有这类组织。在英国,这类组织数量最多。成立于1917年的英国保险联合会,实际上是各类保险组织的同业公会,它被许多保险组织视为其中心,是几乎所有英国保险组织的代言人;由劳埃德保险人协会、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和利物浦海上保险人协会三大组织联合组成的海上保险联合会是英国海上保险人的同业公会组织,它们相互合作,共同解决许多普遍性问题,同时还保持着与世界各地的同类组织之间的联系;火险协会则由火险公司委员会和劳埃德非海上保险人协会组成;人寿险协会、意外事故及航空险协会实际上也是各类保险组织的一个同业公会组织;成立于1977年的英国保险经纪人联合会,是英国保险经纪人行业的代表,同政府、其他保险组织、商业组织、新闻机构办理交涉;保险代理人集团则由拥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只是附带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的会员组成。另外,在英国还有一些这类组织的国际机构,如航空保险人国际联合会、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等。
在新加坡,这类组织是按照业务性质不同分别组成的。如财产险同业公会、人寿险同业公会、再保险同业公会等。这种民间的保险同业公会与官方的保险总监署相并存,相对于官方的监督、控制与管理,它起到协调和沟通各保险组织之间和保险行业同社会其他机构部门之间的业务行政方面事务的作用。
在香港,保险业对行业的自我管理称之为同业“自律”,这类同业组织很多,如香港保险联合会、香港保险总会、香港寿险总会、华商保险公会、水险公会、火险公会、意外险公会、寿险公会、经纪人公会等。各专业保险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参加,如水险、火险、意外险公司分别参加水险公会,火险公会和意外险公会,参加者称为“公会会员公司”;不参加者称为“非公会会员公司”。这些组织一方面代表同业利益协调政府与保险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有自身严格的自律制度,对香港保险市场的高效运转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险行业组织保险行业组织的特点
保险行业组织是各保险组织的横向联合组织。相对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各类保险组织自上而下的纵向管理,它实行横向管理。各保险组织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参加各类保险行业组织。保险行业组织并非保险组织的上级部门,不对保险组织下达“指示”,而是提出一些参考性和指导性建议,制定一些约束性的规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保险行业组织的成员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是独立的。保险行业组织的建立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进出自由”为原则,对各保险组织不强加干涉,参加组织的各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凡是会员,不管其在保险市场上的势力强弱,都有参加组织管理、享受各种服务、参加各种活动、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同样也都有遵守组织章程、执行组织决议、交纳会费等义务。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都实行“自我”原则。
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一般都遵循“自愿人会、自选领导、自聘工作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等原则。因而,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成员交纳的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依不同规模与业务范围的成员的承担能力而定。按照平等原则处事,使经费既能维持组织的正常活动需要,又能使会员承担得起。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一切决定由理事会和参加成员共同批准,但这种决定只具有建议性质,对各成员公司无强制约束力。保险行业组织的管理贯彻“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协调”等原则。行业组织为各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市场预测、险种设计等,同时还定期对在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制定一些共同遵守的规章。
保险行业组织保险行业组织的工作方式
保险行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方式既不同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又不同于各保险组织。保险行业组织一般是采取协约和诱导的方式开展保险监管工作。
第一,利用行规行约的方式调整会员之间的关系并进行相互监督。各种保险行业组织为了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都制定有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行规、行约。如《香港保险业自律守则》不仅对一般保险实务以及最基本的投保书、索赔、续保以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等问题制定了一套统一的规范,而且制定了一般保险业务中间人的行为守则,提出了中间人在日常推销保险行为中要抱有的正确态度及必须遵守的一般推销原则等。同时要求代理人与保险人一定要签署代理合约。合约中应列明佣金比率、保费交收及毁约赔偿责任等事项。这类规定要求同业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有的组织规定得更为具体。如规定统一的费率或最低费率、统一的回扣标准等。新加坡的产险组织同业公会就曾制定了所有财产保险组织费率冻结的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火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新币)以上者,各财产保险组织必须统一按同业公会制定的费率进行承保,不得竞相压价,如有违纪可进行投诉,公会有权进行干预。
第二,采取指导、汇报、检查的方法,建立例会制度进行管理。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有例会制度。如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碰头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例会,利用此会议机会检查各会员组织的工作,或要求其将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呈送行业组织,以供查核。同时也转发政府部门及社会上其他机构需告知各会员组织的材料,还可以讨论、解决会员共同面临的问题。如英国劳埃德保险人协会的委员会就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劳埃德保险市场出现的各种业务问题及带普遍性的行政管理问题,并将讨论结果以建议书的形式递交全体会员审批。新加坡的保险同业公会理事会则基本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理事会下设的各小组委员会上送的报告,议决要办的事项,然后将会议讨论及议决的事项均以书面通报形式告知各会员组织执行。
保险行业组织保险行业组织的工作内容
(一)制定保险行业的发展目标与规划
保险行业组织需要从保险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凋发展出发,制定出本行业在较长时期的发展目标与规划,如怎样保持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如何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如何在保证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增进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为了实现保险业发展的长期目标,需要制定各个时期保险业的发展目标与规划,通过近期工作的落实和短期目标的实现,达到长期目标的最终实现。
与此相适应,保险行业组织还制定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保险行业组织中有各个方面的专家,他们通过对行业发展的研究,可以提出各类保险组织发展的具体指导性建议,进而形成整个行业发展方向的建议。如通过对风险管理的研究,指导各会员做好保险防灾减损工作;利用其收集的行业统计资料和国外保险业发展动态,为会员开展咨询,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会员进行经验、技术推广和交流。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保险行业组织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强化,既能促使会员之间开展积极的竞争,激发其经营活力,又能积极组织协作,杜绝盲目、过度的竞争,从而提高会员及整个行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为了协调整个保险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各行业组织都需要以全行业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以约束会员的行为。例如,《香港保险业自律守则}规定了一般保险实务守则、一般保险业务中间人行为守则以及代理合约,同时为了确保保险同业尊重并严格执行陔守则,还建议建立一外界监察机构并制定惩罚办法,处理违背自律守则的承保人或代理人。
一般地,行业组织受到会员的信赖,行业自律规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对保险合同的监管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逐渐出现对保险合同内容和格式标准化的要求,标准化是指保险合同的凭证,即保险单主要内容与格式的基本一致。例如,承保风险、保额确定、责任起讫、费用承担、除外责任等的统一规定。保险条款的差异也是保险竞争的方式之一,但保险条款的技术性和法律性是一般投保人很难深入了解的,如果没有统一的条款格式和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就很难比较不同保险组织提供的保险单,就会出现某些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不公平交易,甚至逃避责任,欺骗投保人的现象。因而很多保险同业组织都规定有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甚至使用统一的保险单。这样可以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不公平交易,欺骗投保人,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如英国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在1939年决定各会员公司必须使用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联合保险单。
保险行业组织还需要制定解释保单措辞的共同规则。由于保险单的一些用词不明确,或者各自理解上的差异,常常发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义务上的争议,此时就需要对此作出解释。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制定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解释规则,如按商业惯例解释,或按文义解释,或按意图解释,或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解释。
(四)对保险费率的监管
保险商品的价格就是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首先需要有大量的、多年的业务资料,包括大多数保险组织的承保情况、赔付情况、损失概率等,然后才能科学地计算出符合实际的合理的保险费率。这些工作,即对会员业务资料的收集、计算与统计等,需由保险同业公会这样的行业组织来完成。同时,为了减少费率上的不公平待遇和保险组织破产的可能性,各国保险同业组织亦会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费率标准。另外,行业组织还规定统一的手续费(即佣金)标准,防止保险同业间的盲目竞争。
(五)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监管
保险产品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指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而且还包括保险产品改造、对重点客户保单的特殊设计以及对保险产品的包装和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等。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保险需求增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开始相互渗透。而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相互渗透模糊了各自的业务界限,导致双方竞相开发保险产品。如1996年美国投资银行业的巨擎——摩根斯坦利集团花了大量人力物力,率先推出了保险证券,将保险业务证券化,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商也不甘落后,或各自招募金融专家开发保险证券,或联合开发。由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相互渗透,从事保险产品开发的人员不仅需要精通保险,而且要熟悉银行业,但并非每个保险公司都具有这样的人才和物力,无法保证开发的保险产品的质量和营利性,且开发时间长。若由行业公会统一进行开发,不仅节省成本,而且适合市场需要。
此外,行业公会还在保险产品的开发中起着监管作用。当前,许多国家对保险产品开发的监管都是采取“无为而治”的方式,即通过同业公会制定保险产品开发条款,由行业条款委员会审定后,保险企业再付诸实施;若制定的条款违背公众利益和法律法规,国家就要通过行业公会进行于预。
(六)协助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保险会计制度具有特殊性,主要如“保守性”和法定性。一般会计制度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说基础上的,以企业不会在可预见的将来停止经营为前提。而保险会计制度正好相反,它采用“清偿假设”,即假定保险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甚至明天就会破产或技术性丧失清偿能力。这就是它的保守性。法定性表现在许多会计原则、记账标准都是通过专门法规的形式制定下来,并随着法规的变迁而更新,还表现在保险会计制度要便于监管机构利用特定分析工具跟踪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如在美国、加拿大等保险发达国家,监管部门采用特殊的、建立在法定报表基础上的风险预警系统。
一般来说,对财务报表的分析是由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的。但由于保险业的会计制度具有特殊性,而保险同业公会对此比国家宏观监管机关更清楚,且具有专业人才,因而由保险同业公会协助进行调查分析,会更准确、更及时地发现会员公司的财务问题,从而保障会员公司的偿付能力。
(七)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与监管
保险中介人是沟通保险市场需求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际经验,具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等中介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则是凭借自身的优势,组织技术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中介人开展培训,并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进行纪律管理,甚至进行市场准人监管。
保险同业公会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保险中介人和保险中介人公司的注册,此时需要对申请人的品质、能力、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查。对保险中介人的非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可对其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此,西方国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如英国对保险中介业的监管甚为严格,成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其主要功能就是调节以经纪活动为主的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其对保险经纪人最严厉的惩罚也是唯一的处罚方法,即是将违法保险经纪人从保险经纪人注册表中除名。除名后的当事人不得再以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保险中介活动。
事实上,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保险行业组织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授权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如上所述);二是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
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保险中介人协会(公会)这一组织形式,在各种保险中介人组织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是各国在发展保险中介市场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为了维护保险中介人的利益,建立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通过建立行业社团,在中介人组织内部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保险中介人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维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反映中介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业务活动;组织保险中介人之间及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交流研讨。
(八)举办保险教育、培训和专业考试
保险经营活动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它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为此,保险行业组织将保险业务教育和人才培训作为其重要的工作内容,凭借自身的优势,组织技术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全行业开展业前培训、专业专题培训、行业定期轮训、专家业务讲座。如美国财产意外保险协会是美国非寿险业最大的保险学术团体,专门为美国非寿险业培训合格的职员。
保险行业组织还可以举办各种专业考试如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美国的多家保险行业组织坚持以科学和严肃的态度举办资格考试,其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受到保险界以至整个社会的承认。
在英国,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每年都组织英国保险界雇员进行CII保险资格考试。英国特许保险学会会员以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著称于英国保险界,在全世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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