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建筑公司司托欠管理人员工资项目负责人拿出一份挂靠合同问法院如何判决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存三大难题|工程|建设|公司_新浪新闻
  □ 本报记者 马超
  建筑业是江苏省的支柱产业,也是吸纳资本和劳动力较多的产业,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市场、劳动用人市场紧密关联。随之而来的是,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收案数量和诉讼标的额不断上升。
  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和审结建设工程合同案件14671件、13705件,同比分别上升3.23%和15.29%。2015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和审结11269件、9114件,同比分别上升13.31%和9.95%。2014年全省法院一审建设工程案件的标的额总计1119401万元,比2013年上升48.15%。2015年1月至8月,标的总额达916727万元,同比上升46.8%,平均每件案件标的额达100万元。
  “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陷入农民工‘年年讨薪年年难’的怪圈,农民工春节堵门现象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在审理上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审判专业性不足、化解纠纷手段单一等难题。
  建设工程既挂靠又分包
  日,某建筑公司与蔡某签订一份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将江苏华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研发综合楼等工程给蔡某承包施工,蔡某全面负责工程上的一切事务,某建筑公司向蔡某收取管理费。
  同年3月16日,某建筑公司与华胜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胜公司将其位于江苏省大丰市草堰镇工业中区的办公楼、宿舍楼和厂房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承包方式为总承包,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内的所有内容;合同价款暂定为7000万元(最终以总决算为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蔡某聘请茆某对华胜公司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和厂房工程进行全面负责管理,并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开展承包施工业务。
  日,茆某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就华胜公司综合楼、厂房工程与杨某(乙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签订后,杨某按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因工程资金问题导致停工。
  日,蔡某与杨某就本案华胜公司上述办公楼、厂房和附房工程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当日,蔡某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向杨某出具一份《大丰华胜新材料结账清单》,蔡某在该结账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章印。
  该结账清单载明:已付工人工资720.5万元,实差工人工资297.9万元。杨某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遂以某建筑公司为被告,于日诉至原审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蔡某为本案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另查明,蔡某、茆某均不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蔡某、茆某、某建筑公司一致陈述:华胜公司上述办公楼、厂房和附房工程实际是蔡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总承包的。施工中,华胜公司曾通过某建筑公司向蔡某支付过部分工程款,亦直接向蔡某支付过部分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并非某建筑公司的员工,且某建筑公司与蔡某一致承认,在本案华胜公司的办公楼、厂房和附房工程中蔡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应认定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蔡某,而非某建筑公司。故杨某与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签订的协议,实际是与蔡某之间的协议。
  蔡某个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却承揽本案建设工程,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杨某个人实际施工,违反法律规定,故蔡某与杨某之间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但蔡某与杨某之间的协议签订后,杨某按约组织人员施工并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则蔡某应当向杨某依法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挂靠人蔡某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与杨某签订的协议,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杨某施工,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蔡某与被挂靠人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4月,江苏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蔡某向杨某支付工程款297.9万元;某建筑公司在欠付蔡某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蔡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不对称致市场乱象
  据上述江苏高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住建部自去年年底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并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但从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案实际情况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仍然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无效合同比例较高,具体表现为违法招投标的行为相当普遍,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问题屡禁不止。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有效沟通,建设主管部门对法院审理中发现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不掌握,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也难以查处,客观上使一些企业获得了违规套利空间。同时,法院对建设主管部门的前期处罚也不了解,使得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防范和处置,导致建筑市场乱象屡禁不止。”该负责人说。
  据该负责人介绍说,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意见较大的是审理期限长、专业性不够。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涉及的很多工程专业知识不了解,对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顺延、修复费用等的判断都需要借助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专业人士,所以导致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漫长。
  “目前,江苏省高院已与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妇联、省卫生厅等十多个部门就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医疗侵权等多种案件类型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大大提升了化解民事纠纷的效果。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特殊性,这种联动诉调对接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化解此类纠纷案件的手段单一。”该负责人表示。
  建立联动机制破解难题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共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9月11日,江苏省高院与省住建厅会商研究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联动机制的意见》。
  意见要求,建立建设工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建立违法线索移送制度、建立建设工程专家参与审理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方面,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邀请建设主管部门或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9月11日,江苏省高院首批邀请了25名在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方面有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第一批建设工程特邀调解员和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入选江苏省高院专家信息库。
  在违法线索移送方面,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涉嫌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通过签订虚假联营、合作、内部承包合同等方式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注册执业人员在认定有转包、挂靠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五种违法行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将相关证据或违法线索一并移送。
  本报南京9月15日电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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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2010年5月15日,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XX公司与柳城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XX小区”住宅楼A、B、C、D栋建筑工程,被告陈X在施工方委托代理人栏签名。同日,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XX公司与被告陈X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责任合同》,约定:被告陈X为“XX小区”住宅楼A、B、C、D栋工程项目的承包责任人,对“XX小区”住宅楼A、B、C、D栋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被告陈X按合同工程造价及投资管理使用,投资风险由被告陈X自行承担,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XX公司不承担亏损风险,亦不参与利润分配;被告陈X按本工程总造价金额的1.5%的比例向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XX公司交纳管理费。之后,被告陈X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对“XX小区”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管理。2011年6月11日,被告陈X与原告龙X签订《施工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龙X施工完成“XX小区”A、B、C、D栋窗扇制作安装,面积约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85元计算,施工结算最终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2011年1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X立据总工程款为人民币,已经支付人民币元,尚欠人民币74801.05元。
龙X诉致法院,要求两被告负连带责任支付工程款74801.05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
一、被告陈X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4801.05元给原告龙X。
二、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XX公司对被告陈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评析】被告陈X是“XX小区”A、B、C、D栋工程实际施工人。2011年6月11日,被告陈X与原告龙X签订《施工协议书》,是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原告龙X依约履行合同,被告陈X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原告龙X请求被告陈X支付尚欠工程款74801.0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X是以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XX公司的名义对“XX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施工,原告龙X为该工程进行窗扇安装,故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XX公司对上述被告陈X对工程施工形成的债务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
&&&&&&&&&&&&&&&&&&&&&&&&&&&&&&&&&&& (民二庭姚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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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板是挂靠xx建筑公司,我们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跟老板签订合同,工资也是断断续续发该找那个部门?
挂靠公司:挂靠公司是指依附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般理解为单位或个人利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资质,以挂靠方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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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建筑工地的施工员,在南宁吴圩镇八桂凤皇城凤和园项目上班,项目是由私人老板承包的,挂靠钦州建筑工程公司,我们所有管理人员都是由私人老板聘请的,都没有签任何的劳动合同和协议,现在已经拖欠了我们半年工资没有发了,他一直以建设单位没有拨进度款为由不给我们发工资,我们去劳动保障监察队那里投诉,劳动局的人说我们没有公司盖章那就是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他们受理的范围,而所挂靠的公司说我们是承包老板请我们来做工的,与他们公司无关所以不给予盖章。我们该如何讨回我们的血汗钱?
1、你要先找到请你的那个老板,让他确认你们的雇佣关系,2、让雇你们的那个老板确认拖欠你们的工程款,最好形成书面的欠条,3、可以通过到建设局或者建设厅投诉你的老板,4、可以到信访办投诉,让政府给你们出面协调,5、过来找我们律师,出面帮你们维权。
现在我想离职,请问我可以得到那些补赏呢?谢谢!
你好,因为你自己原因申请离职的,没有补偿,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缴,
我们工地的老板跑了,他挂靠的是一建公司。请问我们怎能要回工资?。
您好,请收集证据,之后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如未能解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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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挂靠行为 挂靠合法吗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协议有效吗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9:50:57
导读:“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1、什么是挂靠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1、什么是挂靠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2、挂靠合法吗?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有效吗?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如何认定挂靠行为?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1)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对于挂靠和内部承包,简单的说就是挂靠是建筑企业只拿钱不管事,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发生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责任的承担,而内部承包则在于包管结合,既要拿钱,又要对其进行人财物的管理,而且还需承担责任,这就是当前大环境下,提倡内部承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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