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企业税收筹划批发企业将200箱卷烟企业税收筹划批发给另一卷烟企业税收筹划批发企业将100箱批发给零售商不含税2万/箱,计算消费税

> 问题详情
甲卷烟批发企业2016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卷烟厂购进A卷烟10个标准箱,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甲卷烟批发企业2016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1)从卷烟厂购进A卷烟10个标准箱,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面注明的价款为25万元。(2)从英国进口B卷烟5个标准箱,每个标准箱的完税价格为3.75万元人民币,已经履行了报关及纳税手续。(3)甲批发企业将国内采购的卷烟的40%销售给乙卷烟批发企业,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将进口卷烟的80%销售给丙烟草专卖店,取得人民币20万元。(4)甲批发企业将国内采购卷烟的另外60%(删掉:与购进的烟丝一并)销售给丁烟草专卖店,共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5)甲卷烟批发企业将进口卷烟的剩余部分的50%用于无偿赠送关系单位,50%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80%)要求:回答以下问题:(1)A卷烟和B卷烟属于甲类卷烟还是乙类卷烟?(2)甲卷烟批发企业将卷烟批发给乙、丙、丁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消费税政策。(3)计算甲卷烟批发企业应纳的消费税。(4)计算甲卷烟批发企业应纳的增值税。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个人有奖发票中奖800元B.职工领取的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C.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劳务报酬1500元D.职工超过退休年龄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4000元2以下涉及增值税出口退税的项目中,适用免退税政策的是( )。A.工业企业自产货物出口B.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C.工业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D.工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3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部门规章的是(  )。A.《消费税暂行条例》B.《农业税条例》C.《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企业所得税法》4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A.增值税B.消费税C.关税D.价外费用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相关考试课程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选择支付方式:
支付宝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请您不要关闭此页面,支付完成后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您!升级VIP会员成功
常用邮箱:
用于找回密码
确认密码:中国卷烟批发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国卷烟批发市场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中国卷烟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内的卷烟交易活动。市场内的交易活动必须依照本规则进行。
第二章 订货与调剂
第三条 市场的卷烟交易分为订货交易和调剂交易。订货交易签订的合同为订货合同,调剂交易签订的合同为调剂合同。
第四条 订货合同是工业会员(包括工业会员委托的代理者和包销工业产品的商业会员)与商业会员签订的六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
调剂合同是商业会员之间为调剂余缺签订的三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
在市场签订的交易合同将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 订货合同与调剂合同必须分开签订,不准合签。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六条 会员代表是会员委派本单位正式职工并代表会员参加市场交易的人员。会员委派会员代表的数量必须符合市场规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应自觉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会员代表在市场交易活动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八条 市场在验证会员证、《中国卷烟批发市场会员代表申请表》及会员代表的工作证、身份证后,核发《会员代表证》。会员代表凭《会员代表证》进场参加交易。
第九条 会员代表按本会员的指令进行交易,不得为其他会员或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
第十条 会员代表必须对自己的每次交易作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以备查证。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对市场的规章制度、交易活动管理等情况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交易规则、服从管理,及时交纳有关费用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资格,因该会员丧失会员资格而自动取消,并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第四章 交易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标准
第十三条 市场交易品种为经过商标注册的卷烟、雪茄烟。地方烟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的计量单位为:卷烟,箱/50000支;雪茄烟,箱/10000支。
第十六条 交易商品以人民币计价,卷烟、雪茄烟的计价单位为元/箱。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交易合同由双方会员代表,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交易合同经买卖双方会员代表签字、加盖会员合同章后,交市场确认。
第十八条 交易手续费单据与交易合同同时填写,加盖会员合同章,交市场确认,并由市场财务结算部向交易双方分别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供货方凭市场确认的合同,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
第六章 交易场所和时间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32号。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时间由中国卷烟批发市场规定,采用集中交易和日常交易两种方式。
第七章 成交价格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规定的卷烟价格政策指导下,市场的卷烟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第八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市场实行资格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资格保证金是会员开展正常交易活动的资格和信誉保证。资格保证金的金额为:大型企业的工业会员为人民币10万元,中型企业的工业会员为6万元,小型企业的工业会员为3万元,商业会员为5万元。资格保证金须在被批准为会员时一次性存入市场帐户中。当会员资格保证金不足时,会员应及时补足。
第二十五条 资格保证金主要用于会员违约或违犯市场规则,造成他方损失时的补偿。当资格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时,市场有权通过其他途径向违约方追偿。
会员获准退出市场时,资格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二十六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市场按成交金额向交易双方各收取1‰的交易手续费。
第九章 委托交易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交易是会员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并指派其会员代表在市场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只能接受持有国家局核发卷烟生产许可证(不含地方烟厂)和卷烟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卷烟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含委托批发)委托进行交易活动。不准接受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委托进行交易活动。
第二十九条 系统内非会员的商业企业可在本省内的会员中自主选择被委托者。系统内非会员的工业企业(不含地方烟厂),在省内只能选择一个被委托者。工业会员不能接受购进业务的委托。
第三十条 会员接受委托业务要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委托者必须对委托者负责。委托与被委托的内容、范围和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有权对委托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章 结算
第三十二条 在市场成交的交易合同,会员可自由选择自行结算或市场代办结算两种方式。
1.自行结算:合同签订后,由会员双方自行办理结算手续。
2.市场代办结算:会员可在市场设立帐户,合同签订后,由市场代为会员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章 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场随时发布交易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场定期出版刊物,分析预测交易趋势,指导交易活动。
第十二章 监督、调解、裁决、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场对会员的交易活动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第三十六条 凡交易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的,均为违约。发生违约,首先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市场管理部门予以调解、裁决。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在实物交收过程中,如发生质量纠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指定的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书,交市场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管理部门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裁决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场管理部门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从违约方的资格保证金中划拨给受损方,如资格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时,市场有权追偿。对违约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建议市场管理委员会终止或取消违约方会员及其会员代表资格或建议国家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会员进行委托交易时,如委托者违约,市场仅追究会员(被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代表不得采取虚报价格、联手交易等手段,扰乱交易,从中谋利。
第四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会员及会员代表对市场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故意偏袒、内幕交易和错误导向等行为,可向市场管理委员会投诉。
第四十三条 市场对会员代表和市场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卷烟批发市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市场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实施。查看: 6614|回复: 1
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本帖最后由 红盾小吏 于
12:57 编辑
竞争执法公告
2014年 第16号   经国家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涉嫌滥用市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4年7月对涉案当事人下达了决定,现予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工商处罚字〔 号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地& & 址:赤峰市红山区钢铁大街3号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注册资金:308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明新经营范围(主营):卷烟、雪茄烟、烟叶、烟苗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范围: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市)批发2014年“3.15”期间,我局接到烟草零售商投诉称,当事人在开展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要求订购非畅销烟的零售商,则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属于《》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经核实,当事人在卷烟批发销售过程中存在变相捆绑销售卷烟商品的情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遂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对当事人实施反垄断调查。日,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我局对其实施反垄断调查。一、当事人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本案中,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是当事人利用法定垄断经营地位,在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及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关于“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专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的规定,参照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安徽省正大建设开发公司起诉不予其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烟法〔号)关于“由于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的解释,本案相关市场的商品范围应界定为卷烟批发业务。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定的“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市)批发”的许可事项,以及赤峰市企业登记注册机构提供的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仅有当事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有卷烟批发销售经营资格的查询资料,当事人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仅局限于赤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案相关市场的地域市场应界定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约9万平方公里范围。综上,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卷烟批发市场。正是基于当事人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不存在任何现实的以及潜在的竞争对手,卷烟零售商在卷烟商品的采购上,对其具有绝对的依赖性。每一种卷烟的市场投放数量、投放方式、投放时间、投放频次,甚至对某一零售商的供货限额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条件,都由当事人独自决定,零售商只能按照当事人制定的规则与之交易,没由任何选择权。这也是当事人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畅销及非畅销卷烟实行捆绑交易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我局认定,本案当事人在卷烟批发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截止2014年5月底,赤峰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新商盟”网络销售平台办理订货业务的卷烟零售商共12975户,占正常经营卷烟的零售商总户数15469户的84%,其余零售商均通过当事人设定的“电话访销”途径订购卷烟商品。当事人在通过“新商盟”网络批发销售卷烟过程中,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卷烟销售任务,利用其法定市场支配地位及畅销卷烟品种供货不足的实际,将所经营的卷烟品种按照品牌及市场表现分为畅销和平销两个大类,制定了以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分别核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卷烟批发销售管理办法。即,先按零售商一定时期内月均购进量1000条以上、751-999条、551-750条、351-550条、261-350条、121-260条、120条以下七个标准进行销售规模分类,再按零售商一定时期内月均条均价100元以上、81-100元、65-81元、53-64元、48-52元42-47元、42元以下七个标准进行销售结构分类,然后再以销售规模分类标准为纵向指标、以销售结构分类标准为横向指标,建立卷烟零售客户供货分类表,两种分类结果在分类表中形成的49个对应组合,即为当事人对畅销卷烟商品实行差别供货的分类依据。按照这种差别供货办法,批发价50-79元/条档次的畅销类卷烟,月均购进量为1000条以上、月均条均价为100元以上类别零售商的每次供货限额为40条。而月均购进量同为1000条以上、月均条均价为42-47元类别的零售商,每次供货限额则减为10条。月均购进量为121-260条、月均条均价为42-47元类别零售商的每次供货限额为5条。当事人还制定了《卷烟零售商供货总量升降管理办法》,按季度整理分析零售商进货情况,对不能按照月度商定总量订购卷烟商品的,则通过下浮供货限额的方式,降低其“供货类别”。当事人将据此制定的零售商本月商定量、本次(一般为每周一次)商定量、本次订货时间以及各品种卷烟的批发价和零售指导价等信息发布在“新商盟”网上订烟平台“目录订单”专栏上,并通过该专栏“个人信息”对话框中的“扩展信息”,对“本次商定量”中的“商定、新品、低档、培育”四类品种结构的具体数量予以细化。零售商只能在前述细化的卷烟类别与数量限额内订购商品,其中“商定”与“低档”类卷烟中涉及畅销品种的,其单品订购数量不得超出“我的账簿”专栏中“货源公示”显示的分配数量,而平销类卷烟的单品订购数量则可以达到50条。为保障按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核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销售办法的实施,当事人除在发给零售商的《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零售户服务手册》的“网上订货小贴士”中告知零售商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对话框中“扩展信息”显示的货源结构和数量订购卷烟外,还通过在订烟平台的“新商盟周刊”上发布《赤峰市烟草公司精准营销货源投放法案》、通过“站内信”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零售商告知“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并据以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的营销策略,以及零售商“上月的订货情况将直接影响下月所属客户类别”的货源管控措施。对订货数量未达到其规定的“商定量”标准的零售商,则通过其所在片区销售经理以电话通知或者发布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订货数量未达到“商定量”的,将减少下月供货量。当事人这种以“差别待遇”相要挟,变相强迫零售商尽可能按照其网上公示的“商定量”和品种比例足量订购卷烟商品的做法,致使部分零售商在积压了大量平销卷烟的情况下,为保证畅销卷烟配额不被核减,仍不得不按照当事人的“捆绑”销售政策继续订购平销卷烟,以维持其依靠“经营品种齐全”吸引消费者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形象。有些零售商因积压的平销卷烟品数量过大,为保障流动资金的周转,被迫将某些品种按进价销售。一些以流动送货车方式向农村批发销售食品、百货商品的烟草零售商,为保住客户资源,甚至还出现过被迫接受下游客户使用积压的平销卷烟抵顶购货款的情况。当事人提交的卷烟商品销售明细表显示,其2013年度卷烟商品批发业务销售额为59570.49万元。在对赤峰市周边地区的锡林浩特市、通辽市,河北省平泉县等地部分烟草零售商网上订烟平台的访问中,未发现其网页上有“按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再按不同类别分配次月紧俏品种供应数量”的营销政策。三、对当事人“捆绑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的认定由于零售商的畅销卷烟供货限额是依据其“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的排序状况确定的,按照当事人《卷烟零售商供货总量升降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月供货总量已经固定的情况下,零售商如要维持或申请增加畅销卷烟的供货限额,只有三种途径:一是在至少一个季度内,保证按照当事人规定的品种结构足量购买卷烟;二是在当事人规定的品种结构内尽可能多的购进单价较高的卷烟,提升“月均条均价”档次;三是两者并用。只有这样,才有机会提高自身的畅销卷烟配额。依照当事人按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确定畅销烟供货限额的货源管理办法,零售商月购进量达到751-999条、月均条均价达到81-100元档次时,畅销类卷烟的最高供货限额为120条,约占最低订货数量的16%,当零售商月购进量降为261-350条、月均条均价降为42-47元档次时,畅销类卷烟的最高供货限额则降为34条,约占最低订货数量的14%。当事人的这种货源管理办法,实质上是借助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及月均购进商品单位价格排序,在畅销商品配额与平销商品购进量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正相关的数量关系,是一种以捆绑销售方式出现的变相搭售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卷烟市场存在畅销和平销品种是客观的。卷烟零售商按照市场需求选购畅销品种,拒绝订购平销品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在畅销卷烟品种供货不足的情况下,承担国家垄断经营卷烟批发职责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促销手段落实上级下达的卷烟销售计划。但当事人却利用其在卷烟批发销售市场上的法定支配地位和对畅销卷烟品种供货数量的控制能力,对零售商的“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排序,并以此作为确定其次月畅销品种供应数量的依据。实质上是利用零售商将畅销卷烟品种及数量供应是否充裕作为市场竞争重要手段的心里,借助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排序分配畅销卷烟商品配额的方法,强制零售商订购平销卷烟,违背了零售商的意愿。此外,由于不同品牌的卷烟商品是相互独立的,消费者在吸烟时并不存在将不同品牌商品捆绑或掺混消费的必然选项。当事人将畅销卷烟和平销卷烟捆绑销售,既不存在消费上的安全性、经济性和习惯上的合理性理由,也不会增加零售商的经济利益。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对卷烟批发商、零售商之间交易条件的限制仅为零售商只能从当地的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不存在供货方式、供货品种间比例关系的限制,也没有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排序,分别确定“紧俏商品”供货限额的规定。当事人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陈述申辩意见其申辩理由为:1、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调整。2、听证告知通知书中“捆绑销售”行为的认定不正确。并在其提供的《畅销烟与平销烟划分标准说明》中为其“捆绑”销售政策辩称,畅销烟与平销烟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消费者对卷烟品牌的认可程度和吸烟习惯的不同,有的品种在中心城区是畅销烟,但放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可能就是非畅销的;在同属农村的不同地区,消费者对畅销与非畅销卷烟的分类也会有不同的标准。其营销行为不属于“强制性”的捆绑销售。本局认为,其提出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虽不能将当事人对全市9万平方公里销售区域统一划定的“畅销”与“平销”卷烟类别与市场对“畅销”与“平销”卷烟的认可情况完全等同起来,但市场上存在“畅销”与“平销”卷烟品种是客观事实,当事人将其批发的卷烟划分为“畅销”与“平销”品种也是有历史销售资料可供参照的。其针对全市范围统一划定的“畅销”品种中含有某些特定区域内的“平销”品种,是一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不能因为人为划定的“畅销”与“平销”品种类别与市场实际认可情况存在差异而否认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四、当事人行为的反竞争效果(一)损害了竞争秩序,不利于“平销产品”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当事人借助垄断地位强制零售商购买并不受消费者欢迎的平销商品,客观上起到了让零售商和消费者分担平销商品生产厂家因工艺、技术落后等因素致使产品销售不畅而产生的成本,保护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厂家的后果,损害了烟草生产企业间正当的竞争秩序。(二)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当事人这种以“差别待遇”相要挟,变相强迫零售商尽可能按照其网上公示的“商定量”和品种比例足量订购卷烟的做法,致使部分零售商为维持其依靠“经营品种齐全”吸引消费者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形象,在积压了大量平销卷烟的情况下,为保证“紧俏”卷烟配额不被核减,仍不得不按照当事人的“捆绑”销售政策继续订购平销卷烟,占压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影响了周转。(三)损害了消费者因充分竞争促使平销产品生产厂家提升产品质量,进而获得更多高品质产品消费机会的正当权益。五、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证据一:《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当事人提交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安徽省正大建设开发公司起诉不予其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烟法〔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四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国烟专〔号),用以证明:(一)当事人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卷烟批发”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地位;(二)法律、法规对卷烟批发商、零售商之间交易条件的限制仅为零售商只能从当地的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不存在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排序,分别确定“紧俏商品”供货限额的规定。证据二:从企业登记注册机构调取的具有“卷烟批发”法定资格的经营者名录,用以佐证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属唯一具有卷烟批发销售资格的经营者。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办法》、《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零售客户分类标准》、《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零售客户供货总量升降管理办法》,用以证明当事人制定了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分别核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卷烟批发销售管理办法。对不能按照月度商定总量订购卷烟商品的,则通过下浮供货限额的方式,降低其“供货类别”,进而减少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配额。证据四:当事人通过“新商盟”网上订烟平台“周刊”专栏公开发布的《赤峰市烟草公司精准营销货源投放方案》、通过“站内信”专栏发给部分零售商的《零售户需求采集工作告知单》,用以证明当事人向零售商告知了依照其“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排序分类,分别确定畅销品种供货限额的畅销、平销卷烟品种捆绑销售制度。证据五:当事人发给零售商的《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零售户服务手册》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要求零售商应当按照其依据“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排序分类供货办法确定并公示在“个人信息”栏目“扩展信息”中的品种结构和限额订购卷烟商品。证据六:对部分零售商同一时间段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调查资料(网页截图)、当事人在“系统信息”专栏发布的《赤峰市烟草公司(2014年)五月份货源策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2013年卷烟投放策略,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按照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排序分类,分别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的捆绑式营销制度。证据七:对零售商超过“扩展信息”公示的品种结构和限额订购卷烟商品情况的调查材料及相关操作程序的网页截图,用以证明即使在当事人公示的“本次商定量”限额内,零售商也不能超过“扩展信息”公示的品种结构限额订购卷烟商品。证据八:2012年至本案调查时当事人通过“新商盟”网上订烟平台“站内信”专栏向部分零售商发送的订货要求信息,用以佐证当事人以不定满本月商定量,则减少下月供货商定量相要挟,强制零售商按照其捆绑销售的要求订购卷烟商品。证据九:对部分零售商的调查材料,用以证明当事人依据“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的做法,违背了烟草零售商的意愿,且在该销售政策的的影响下,一些零售商已经积压了大量的“平销”卷烟商品,有些从事食品和百货批发销售业务的卷烟零售商甚至还遇到了下游零售商使用积压的平销卷烟抵顶货款的情况。证据十:对内蒙古锡林浩特市、通辽市,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等地部分烟草零售商网上订烟平台的网页截图,用以证明未发现赤峰市周边地区卷烟批发商存在以“按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再按不同类别分配次月紧俏品种供应数量”为主要内容的变相捆绑营销政策。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交的2013年度卷烟商品销售明细表,用以证明当事人2013年度卷烟商品批发业务销售额为59570.49万元。& & 六、定性与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属于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内工商听告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开展执法调查,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并采取了一些整改措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和加深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拿出整改意见报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595.70万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红山区支行金川分理处(地址:赤峰市农牧业局对过,帐号:00487)将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 && &&& 日&&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表示感谢!早该查了!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下次自动登录
用其他账号登录: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山东卷烟将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