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集体企业集体户口办理干部如何办保险?办理退休?要求办理退休我74年参军78年退役。安排在大集体企业集体户口办理,是

您现在的位置: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最新消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201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最新消息
  2015年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新政策吗?现在还不知道,不过我们可以先看看,现行的政策解读。
  特殊工种对于身体有一定的要求,而有的工种或许会给工作人员带来身体上的伤害,所以不得不提前退休,那么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的一系列相关规定、程序、待遇等方面的怎样的呢?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特殊工种的确认程序。特殊工种的确认,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确认的方法。市属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于1992年底前已确定的,并经原上海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区县属企业,按原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二是确认的申报和审核。凡符合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提出申报。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定后,由区县中心按规定负责办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中国人才网温馨提示:由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特殊付出,国家对于他们给予了政策上的特殊照顾,让他们享受比较优惠的退休条件和待遇。也正因为此,特殊工种人员的提前退休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为制止一些企业的违法操作,国家曾经明令一度暂停办理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提前退休手续。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southmoney
南方财富网声明: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8小时排行职工退休手续延期办理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问:我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答:你提出的这两个问题,主要是关于职工退休手续办;一,我国职工退休是审批制还是法定制;基于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的规定;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的,提前5年退休;二,当地社保部门退休手续办理的审批流程与周期制度;既然我国职工退休实行的是审批机制
职工退休手续延期办理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问:我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碰到两个问题,一是职工到退休年龄,我们去社保部门为其申办退休手续,但从中办到退休手续被批准,到社保基金开始支付养老金,需要一定的时间,社保基金是从职工被批准退休的时间开始支付,而不往前补发,那么这个期间职工的退休金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二是职工到退休年龄,但是本人不愿意退休,并不配合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导致退休手续延期办理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你提出的这两个问题,主要是关于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的事宜,在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的过程中,分为用人单位申请,职工签字同意和社保部门审批三个环节。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如劳动关系的处理,退休手续的审批,社保基金的支付等。关于职工退休手续的延期办理,应当由哪方承担,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根据延期的原因具体分析。
一,我国职工退休是审批制还是法定制
基于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的规定。该文件明确了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60周岁退休,女职工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的,提前5年退休。因此,职工退休后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企业为职工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职工退休前从事的岗位,工种,缴费年限来审核其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办理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向职工支付养老金。因此,可以看出我国职工退休实行的是审批机制,而不是达到法定条件自动就退休。
二,当地社保部门退休手续办理的审批流程与周期制度是否建全
既然我国职工退休实行的是审批机制,那么社保经办机构就应当有义务建立当地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流程,即明确企业应当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多长时间为职工申请退休手续;企业申请后多长时问予以审批,审批后退休职工何时能开始领取养老金?
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门因为退休手续办理的审批流程与周期制度不健全,企业职工到退休年龄后,企业既需要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又要向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因审批周期比较长,而可能导致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没能及时领取到养老金。建议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健全企业职工退休提示或催办制度,即从养老保险系统上看到职工在2―3月后即将退休且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那么就应当提前向企业提示或催办审批手续,如果企业提前申办退休审批就便于职工到退休年龄后即可享受到养老
金,否则若因为经办机构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给退休职工造成损害的,经办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是否存在延期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的情况?
因为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职工所在企业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职工个人无法自行办理手续。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为职工申请退休手续的办理。没有及时申办审批手续而导致职工无法及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职工是否存在不配合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
基于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职工在申请手续上签字,在职工签字后社保经办机构才能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若职工不配合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导致退休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职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双方对退休年龄有争议,企业认为职工应当50岁退休,职工认为应当55岁退休,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职工对终止合同有异议,可以通过仲裁与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职工退休手续延期办理的法律责任,应当区分情形,区分各方的过错来确定。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白永亮)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
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着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职工退休手续延期办理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12等内容。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须知一、职工退休(职)年龄 1.正常退休: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60 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 55 周岁、女生产岗位 年满 50 周岁(原为干部身份...  公司HR 如何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本人也是第一次经历了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为给各位 HR 提供参考,现结合自己的工 作情况谈谈如何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首先得符合一定...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网上申报企业,正常退休)准备工作: 1、 退休办理的前一个月要求退休员工本人到所在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档案卡》 ,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携带...  现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退休(职)手续。如有不实,由本单位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严格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原则, 坚持控制不合理基金支出、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可拖延 针对一些单位及代办机构以“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未发布”为由,拖延为当年一 至三月份期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  ※ 企业如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1、企业持本人原始档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2)企业将经认定人员的 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  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_法律资料_人文...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现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职)手续。如有不实, 由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填写前请...一次性买断工龄政策-社保政策 - 社保网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一次性买断工龄政策
&&&社保网&&&
  一次性买断工龄政策  买断工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2.是改制买断还是因失去劳动能力买断,3.是否重新就业,如果买断之前己满15年,并未重新就业可以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并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但月享受的养老金没有足额缴费的多,如果买断之前不满15年,且就业局介绍了就业岗位,并且就了业就必须要缴纳养老费,否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能办理手续,而不能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了。
  据了解,根据有关的规定,“买断工龄”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申请将其账户封存。如本人两年内找到新的工作,由新单位续缴公积金,即可与本人账户上原单位缴费接续计算。也就是说,哪怕在新单位只缴了一个月公积金,只
  要在原单位账户封存前是正常缴费,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不间断的,就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另一种情况,如“买断工龄”时达到一定的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即可申请直接支取自己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如未满上述年龄,要待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后方可支取。
  在“买断工龄后”,职工若要继续保有使用的权利,关键在于原单位在封存账户前必须缴足公积金,没有欠费。根据有关规定,贷款人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必须正常缴费。如欠费,则不能获得贷款。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应实施监督,要求企业缴足公积金。如企业有能力而不缴,职工可向市房改资金中心举报(举报电话),由主管部门上门催收。如单位确实困难,必须缓缴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房改委批准。
  买断工龄,已交16年,再连续交合算不?
  退休领取,有这样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显然跟社平和个人交纳金额有直接关系。针对交纳时间段和档次,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另外,毕竟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家推出的目的是解决将来的养老,医疗问题,体现社会主义的均化原则,而不是拉大差距,进而制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规定了上限。
  如果说想提高养老品质,建议你在购买社保的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购买一定的商保作为补充比较好。
  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养老保险只要满足最低15年的标准即可。
  买断工龄政策简介
  所谓“买断工龄”,是指职工对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通俗说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是这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与“买断工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
  一、日中国,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第二项第九点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十二项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国家劳动部就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中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五、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六、国家经贸委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七、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十、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企并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
  十一、《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
  十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知识:
  ●谈谈对买断工龄的看法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买断工龄的违法责任
  案情简介: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着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全文
  ●说说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时必然涉及职工安置。对那些年龄偏大的职工,常用的安置办法是“买断工龄”。“买断工龄”有统一标准吗?“买断工龄”有法律依据吗?没有。但是,最近我听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讲,“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部发〔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提供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买断工龄”的标准。
相关阅读:
&&&&社保网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24小时排行
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的位置:>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63号
  发文时间: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我省哈尔滨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7年全面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 二、改革方式
&&&&&&&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 (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 (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 (三)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 (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 (一)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二)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 (三)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 (五)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政府确定。
&&&&&&& (六)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 (七)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 (八)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 五、社会保障政策
&&&&&&& (一)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二)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 (三)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 (四)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 六、工作要求
&&&&&&&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政府(行署)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单位,明确职责分工;省直各有关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 (二)调研测算,夯实改革基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周密部署,做好辖区内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调研工作。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企业户数、资产状况、职工人数、补偿年限、债权债务、社保欠费等相关情况分类调查清楚,并及时做好统计汇总、改革成本测算等项工作,对改革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进行摸排,及时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为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启动做好基础性工作。
&&&&&&& (三)制定方案,争取国家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城市辖区内的央企、省属企业及市以下所属厂办大集体均在改革范围之内。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由省政府审批后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积极争取国家的“奖补”支持。
&&&&&&& (四)严格程序,依法规范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改革工作既要加快步伐,又要依法规范操作。要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规范改革程序、规范资产处置、规范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要让改革成果得到职工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 (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改革。厂办大集体改革事关全省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以及厂办大集体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切实承担起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统筹安排好本地区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央企和省属企业要配合所在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推进。
&&&&&&& (六)风险评估,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稳定工作预案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