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师的价值价值下浮10%做为拍卖起始价格是否合规合法?请帮助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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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中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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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中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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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拍卖底价为目的的评估,适用市场价值类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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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以确定拍卖底价为目的的评估(国有资产),假设资产使用状况良好,适用市场价值类型还是清算价值?(兔老的帖子“司法鉴定项目中....市场价值还是清算价值?”讨论了法院强制拍卖的情况,也拜读了老奎老师的回帖,本帖中评估标的资产状况良好,而且属于地段不错的通用房地产,而且距最后处置期限还有好几个月,市场价值是不是更合适一点?)
问题2:最终为资产拍卖服务的评估,评估目的是否一定是拍卖?评估结论是否一定要是保留价或拍卖底价?(按拍卖法28条的说法是保留价,这个规定对评估有强制性么?能不能和委托方说说,咱约定为评估市场价值,并在报告中披露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而非拍卖)
问题3:如果适用市场价值,且评估结论作为拍卖保留价,那么能否在评估报告中考虑快速变现因素?(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10.2条规定: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首先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之后再考虑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拍卖底价。这个说法对国有资产评估适用么?)
问题4:如果无法准确确定快速变现因素的影响,在报告如何披露为妥?
请各位老师不吝指点。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 本帖最后由 qqqqffcf01 于
19:44 编辑 ]
(价值类型准则)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不动产准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1、应为清算价值,因受强制处分 2、评估目的应根据委托方的委托目的,他是想了解市场价值(不考虑拍卖因素),还是清算价值 3、应该考虑快速变现,不光是拍卖,还有抵押评估,《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4、无法准确,就模糊表达
个人以为“
拍卖是资产转让的方式,如果不是“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转让,应当不适用清算价值 。
如果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对资产进行拍卖,就应当按资产转让目的进行评估,一般情况应当首选市场价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确实不一定是“被迫出售、快速变现”。在定义上又清楚了一点,谢谢!
2、司法鉴定目的是不是对标的物强制出售---即“被迫出售“,如果是,应该选清算价值,如果不是(如果只是想了解其价值),可以选市场价值
3、评估目的决定价值类型的选择 《价值类型准则》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拍卖底价不一定对应清算价值
如不是“强制变现”,我认为应采用“市场价值”
承蒙诸位兄台指点,不胜感激。
本贴中讨论的是通用性较好,处置期限较宽松的一般拍卖处置(性质是非主业资产剥离,资产质量还可以的),对此大家多数倾向于采用市场价值;
关于评估目的经与委托方讨论还是披露为资产转让,毕竟拍卖也是转让的一种方式;
fxw04兄提出应当在报告中考虑快速变现并进行变现能力分析,我们这个帖子里面既然按市场价值考虑就不做变现能力分析了,但还是想问一下--假如条件是强制变现或者抵押评估,快速变现能不能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考虑因素?有没有文件依据或者已经通过备案的报告?(这个在房地产估价指导意见里有,评估准则里好像没有提及,怕人家扣你个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
另,如果考虑快速变现,大家一般怎么表述,系数一般是向当地拍卖公司咨询的,但报告里说明系数的时候总不能说“经咨询当地拍卖公司,近期同类资产的强制拍卖成交价格一般比正常拍卖成交价格低**%”吧,好像不太正规的样子。
[ 本帖最后由 qqqqffcf01 于
22:06 编辑 ]
的确,拍卖仅是资产转让的一种方式。
而拍卖底价或以拍卖为目的的价值也不一定都比正常的市场价值低,比如土地出让时的拍卖。所以,要看拍卖背后的目的,是正常的资产变现,还是强制执行、强制处置、强制变现。
即使是强制变现,也不一定都低于其市场价值。
比如本案例“评估标的资产状况良好,而且属于地段不错的通用房地产,而且距最后处置期限还有好几个月”,这种情况下的清算价值基本与市场价值相等,也就是通常采用的折扣率为零。
资产自身条件和市场条件也是确定价值类型的重要因素,所以本案例采用市场价值也无妨,而采用市场价值类型以外的其他价值类型时反而要慎重。这一点从刚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也可看出。
企业价值指导意见中的“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对我们处理问题也有帮助。
一句话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做到具体业务,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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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拍卖流程】国有股拍卖的注意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1220 评论:0条 更新时间: 11:50:45
?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有资产拍卖流程,以及国有法人股拍卖过程中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国有法人股拍卖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本案执行中,遇到一系列拍卖变现国有法人股应如何准确适用《规定》的问题,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对于确保国有法人股拍卖程序的规范运行,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事人及案外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
被执行人: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骐公司”)。
案外人: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公司”)。
二、案情简介
冠生园公司与汉骐公司因借款担保问题发生纠纷而涉讼。日,我院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47、148、149、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汉骐公司应偿付冠生园公司人民币1.1亿余元。因被告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冠生园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作为主要股东的汉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DD丰华股份公司的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所得款项归还债务。
执行中,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之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了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对上述国有法人股股权价值进行评估。2003年7月,立信公司出俱的评估报告载明,3100万股丰华股份国有法人股评估值为人民币4247万元。在评估报告送达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丰华股份公司后,丰华股份公司针对评估报告以立信公司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评估报告格
式有问题为由向我院提出异议。我院经审查后认为立信公司具有国有法人股的评估资质;至于报告格式问题,由于丰华股份公司未能提供这一问题足以对评估的公正性造成影响的依据,故驳回了其异议。
在我院即将决定拍卖变现上述股份时,日,丰华股份公司书面向我院表示愿意将其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交法院拍卖,所得款项用以替汉骐公司偿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之规定,我院遂决定暂缓拍卖汉骐公司持有的丰华股份公司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并冻结了丰华股份公司持有的红狮公司股权。但事后查明被冻结的红狮股权因其他纠纷涉讼,故不适于拍卖变现。此后,被执行人汉骐公司又要求法院先行拍卖其在武汉市蔬菜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但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且职工因福利待遇等问题,经常上访,情绪极不稳定,因此该股权不属于《规定》第八条所指的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未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之后法院指定的限期内,汉骐公司及丰华股份公司均未再提供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于是我院依照《规定》第十二条召集双方当事人抽签,决定委托上海黄浦拍卖行拍卖上述3100万股丰华股份。
拍卖前,案外人丰华股份公司就前述股权评估报告向我院提出异议,认为立信公司对股权价值评估过低,严重损害了丰华股份公司和汉骐公司的合法利益,如继续拍卖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求立即中止拍卖程序。针对丰华股份公司提出的异议,我院进行了公开听证,并走访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评估处、上海市评估协会等单位,充分听取各方对本案争议问题的意见。通过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及调查走访,我院发现立信公司的评估报告不符和法院的评估要求,评估结果实际是股权的变现价格,而非《规定》第九条要求的股权价值。由于立信公司错误理解了我院的评估要求,且采用了不当的评估方法,致使评估出的股权价值低于其真实价值。如依这一价格进行拍卖,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将大大缩水,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对上市的丰华股份公司股权价格及日常经营造成影响。于是,我院再次决定暂缓拍卖,并要求立信公司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要求对拍卖股权的价值重新进行评估。新的评估报告显示股权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425万元,比第一次评估高出1000多万元。但丰华股份公司还是以股权评估价值偏低、评估方法不对为由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我院经再次审查认为新的评估结果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要求,遂驳回丰华股份公司的异议。日,3100万股丰华股份国有法人股被顺利拍卖成交,所得款项人民币5425万元我院已于日前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冠生园公司。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感到非常满意并向我院表示由衷地感谢。
三、对本案所涉问题的评析
在本案执行中,遇到一系列拍卖变现国有法人股应如何准确适用《规定》的问题,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对于确保国有法人股拍卖程序的规范运行,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如何理解适用《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本案执行中就该条规定如何理解适用,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争议:
1、有观点认为案外人丰华股份公司非本案被执行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故依照《规定》第八条,法院不应准许其暂停拍卖丰华国有法人股的申请,转而执行其提供的红狮股权。而相反观点则认为,《规定》第八条从字面文意上理解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拍卖国有法人股时,应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拍卖的,应优先拍卖其他财产。但从中可以看出这一解释的更深层次目的,即尽量减少因法院执行拍卖国有法人股而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经营和股价所造成的影响。由于国有法人股股东的变动,尤其是像本案中数额如此巨大的股权变动会引发股份公司主要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的变化,新股东的加入会对公司今后的经营有一定影响,甚至对该上市公司的股价也会造成影响。因此该条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要求法院在执行国有法人股时应慎重,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尽量不要执行国有法人股。本案中,丰华股份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供红狮股权供拍卖,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其请求替汉骐公司还债,并不损害冠生园公司债权的实现。虽然法院执行的同样亦是股权,而非现金、存款等方便执行的财产,但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角度考虑,法院在此情况下停止拍卖国有法人股转而先执行红狮股权符合《规定》第八条的精神。因此应参照《规定》第八条准许丰华股份公司的缓拍申请。我院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2、有观点认为,《规定》第八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并不包含公司股权。故在丰华股份公司和汉骐公司申请法院缓拍国有法人股,并提供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供法院拍卖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请求。相反观点则认为,是否属于“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关键在于确认被执行的财产是否便于法院控制和及时变现。司法解释不可能罗列所有的“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正因如此,《规定》第八条用“等”字对于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财产性权益,如果该有限公司的资产和经营情况良好,其股权易于变现,就属于方便执行的财产范畴。我院执行中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3、有观点认为,《规定》第八条虽明确“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但从执行工作应迅速及时地实施这一方面考虑,法院应对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方便执行财产的机会有所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以不超过3次为限。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的是“如果……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并未规定次数,因此只要在限期内,无论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几次财产,法院都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先执行其他财产。上述限期应为指定期限,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确定。考虑到不应过多地对执行程序的进行产生阻滞,其期限长短一般应为自拍卖裁定先行送达被执行人和上市公司之日起一个月为宜,必要时执行法院可决定延长。这样操作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应迅速、经济、适当地实施这一基本原则,在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切实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执行中我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在指定期限届满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未再提供新的财产后,才开始启动拍卖程序,确定拍卖单位和拍卖日期。
二、执行程序中,对被拍卖股权的评估报告如何进行审查
本案中,案外人丰华股份公司先后三次向法院提出异议,第一次是针对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的资质及评估报告的格式;第二、第三次是针对该评估报告的结果。在本案执行中,对于评估报告的审查问题主要存有三点争议:
1、丰华股份公司第二次能否再提出异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之规定,丰华股份公司第二次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已经远远超出7日,故对其异议不应予以受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第十一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是通过赋予上市公司异议权,在法院拍卖国有法人股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予以充分地保护。本案执行中,虽然丰华股份公司第二次提出异议时已距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超过7日,但由于该异议是针对评估结论提出的,更何况法院亦发现了评估结论存在问题,从确保国有法人股拍卖程序公正进行、充分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考虑,为慎重起见,法院不应驳回其异议,而应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确无问题,再行拍卖股权,这也是符合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精神的。我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不仅受理了丰华股份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而且还进行了认真地审查。
2、对评估报告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法院对于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是进行形式审还是实体审的问题,实践中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评估只是执行中程序上的一个环节。评估公司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它是基于案件当事人和法院的委托
对执行标的价值进行评估的独立法人,评估报告的正确与否由评估公司承担责任。故执行法院只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内容包括评估公司是否具备评估资质、评估范围是否正确、评估程序是否规范、评估报告内容有无缺失、是否符合法院的委托评估要求等,至于评估价值是否正确,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其技术路线如何等实体问题法院不应作审查。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通常只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但如果有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就应看其针对的是形式上的问题还是实体上的问题。评估报告虽然是评估公司作出,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毕竟该项评估工作是由法院委托实施,评估报告的质量与执行程序的公正运行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故法院针对评估报告的实体问题有审查的义务,只是审查程序应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就本案来说,丰华股份公司第一次只是对评估报告形式上的问题提出异议,不涉及实体性问题,故法院只需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第二次丰华股份公司是针对评估报告的结果提出异议,属实体性问题,故法院有必要对评估报告进行实体审查。如果确实发现评估报告的正确性有问题,法院应依照《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作出处理;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则可建议评估机构重新制作评估报告,以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在执行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对丰华股份公司第一次提出的异议仅对形式问题进行审查,对其之后两次提出的异议则针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
3、异议审查的方法问题。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法院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纯粹属于执行程序上的问题,基于执行工作“迅速、经济”的原则和实务惯例,法院只需对异议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针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只涉及形式上的问题,或者案情简单的,可对异议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果异议属实体上问题,或案情复杂的,法院则可通过开庭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以利查明案件事实。我院在本案执行中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由于丰华股份公司第二次提出的异议涉及评估报告的实体问题,与丰华股份公司及被执行人汉骐公司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故我院尝试以开庭听证的方式,通过让双方当事人、案外异议人、评估公司在法庭上针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技术路线、评估结论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证和认证,达到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查明事实真相,使丰华股份公司的异议得以全面审查的目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保证了对本案争议事实的查明。它对于法院正确处理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确保国有法人股拍卖程序公正运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对《规定》第九条中所指“股权价值”应如何界定
这是造成立信公司对本案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重新评估的关键问题。对此问题的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立信公司认为的,本案的国有法人股是用于拍卖的,因此股权价值应为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国有法人股变现价格,采用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进行评估。而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国有资产拍卖流程17等内容。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国有资产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 ...六、选择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 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 ...  第十三条 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佣金等支出,由拍卖成交后所得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拍卖处置收入的管理与使用: (一)缉私、罚没、抵押、担保、滞留...  拍卖流程 一、可以自己组织拍卖,但是要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证的拍卖师 主持拍卖...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6页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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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根据国资委3号令规定,在第一次拍卖中,如果流拍,则保底价可下浮
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根据国资委3号令规定,在第一次拍卖中,如果流拍,则保底价可下浮10%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如果还流拍,3号令中未明确是否还可下浮10%,即存在连续流拍,可下浮几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解答:既然国资委只规定两次下浮共20%的幅度,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第三次下浮,我们就不能以此类推,得出不断下浮的拍卖程序。可以试想,如果多次流拍,标的物的底价岂不只剩10%左右了?所以,下浮幅度应当有个限制。具体解释权在国资委3号令的制定者。 在证券市场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股权拍卖程序是,连续两次流拍后,债权人可以第二次拍卖确定的底价收购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具体操作上,由受案法院作出裁定,委托中国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拍卖底价都没确定下来
低价即评估价。
原先有的四个破矿都卖了,创新不比他们好?总会卖掉的,不急
湖南湘潭网友
楼上说得有鼻子有眼的,像是真的喔
楼上说得有鼻子有眼的,像是真的喔
是真的,我们开发区的企业破产了,就是这样的,每次流拍后再挂牌就要少10%,但不知道可以流拍几次,其实现在是搞利益合理输送
低于90%要重新评估备案
一帮老大直接在群里就说是利益输送,不让你煎熬才怪,我现在就规规整整的走程序没毛病,造利空随便压价引水入渠,到那时才是希望出头之日,老大们都醒醒吧。
湖南岳阳网友
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湖南岳阳网友
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贤成现在还没到拍卖期呢,现在只是在市场范围询价。
第五次询价截止到5月4日,第六次询价截止到5月14日......那么会怎么样呢?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国有资产处置,在第一次拍卖中,如果流拍,则保底价可下浮10%后进行第二次拍卖”,这是国资委3号令哪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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