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情况申请报告工期怎么索赔

工期延误索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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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对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索赔,在计算索赔费用时,一般不应包括(
)。A.人工费B.工地管理费C.总部管理费D.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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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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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工期如何赔偿 延期与工期延误的区别、及索
延误工期如何赔偿
相关说明:
建筑方已把房屋卖出,卖出时无法办房产证,施工方没有把资料和结算交于建筑方,所以建筑方按没有资料,便宜出售,这些损失应由谁负责?
如果提了的话,28天内业主方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验收则全部责任归业主方,通过了,没有竣工移交就不得算是竣工,相应的无法得到相关手续,施工方有没有向业主方或者监理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不过,在工程竣工后,并自提交申请日起算竣工日期及保修期开始。再有由于施工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修复后再验收,建设单位因此不能够向上级部门申请备案不能移交档案管资料,建设方及相关部门不予验收,工程不算完工,且损失由施工方负责,且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首先这些损失应该有施工方赔偿因为施工方违约,延误工期且未将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单据交于建筑方,根据建筑法和施工建设管理条例,则以再次申请验收日为保修期开始日,计算保修日期,不属于竣工移交。不过因施工方质量瑕疵问题,仍需施工方负责 至于开发商在明知没有相关手续情况下买房,是违法的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打印--------------------------------------------------------------------------------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根据合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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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长如何索赔
当工程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延误时,我们都可以索赔工期。在索赔工期时,一种是不涉及费用的索赔,如恶劣的气候影响等,发生这种情况,既不是业主的责任又不是承包商的责任,只能索赔工期延长而不附带任何费用;另一种工期索赔是承包商既要求延长工期,又要求对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予偿付,即附带费用的工期索赔。这两种形式有时分别进行索赔,有时又可能混在一起,也就是说,承包商可以既要求延长工期又要求赔偿损失。通常,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主要理由有:(1)由于工程变更造成额外的工作;(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需要修复;(3)恶劣的天气的影响;(4)业主拖延了施工现场的移交;(5)一些意外的原因(非承包商原因)使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未能及时到货;(6)有组织的工人动乱和罢工;(7)业主指定分包的延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了工期的拖延,如果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就有可能获得工期补偿,但是工期补偿并不意味就必然伴随着费用的补偿,只有那些由于业主本身造成的工期延误才有可能获得费用补偿。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造成工期延长,这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要提出一个适合的工期索赔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除了我们应做好详细的施工记录、建立完整的施工档案资料,甚至工程师在现场的口头指令,都应该做出完整的记录和确认,一旦发现工程延误是不可避免时,就应该立即通知建筑师或业主。即使我们找到了种种理由,可以证明工程的拖延是合理的,但作为承包商而言,应尽量避免工期延误,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承包商成本的消耗,最大限度地实现预定利润,而最主要地是通过按期或提前竣工,提高承包商的社会信誉,为下一步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打下基础。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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