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有多间房子出租,其它房屋出租房东注意的税会不会也要我们帮他缴。

地税局向经营户收市取出租房屋税,房东不缴,查封经营户门面,合理不?
这几天地税的人不停的过来发通知,要交出租房屋税,更可恨的是以前出租房子要房东交的房产税,现在却要我们经营户交,把前两年的税给交上,一年都是两千多.....
地税的人说叫我们去和房东收,我们的租房合同上租赁期限和租金都已经写好了,你说去和房东收,这可能吗?
他们地税向房东收不到出租房屋税,就要封我们的门面,拐着弯的是向我们收.如果不上缴,锅天查封房子,大家来说说这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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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2-06-15 17:20
房东还是会让经营户交,羊毛出来羊身上,
发表于:12-06-16 08:42
楼主可以查看地税法规定,该谁缴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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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2-06-16 08:46
房屋租赁税费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理论上,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
房屋租赁税费
  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个人出租计算: (1)营业税==75元 (2)城建税=75*7%=5.25元 (3)=75*3%=2.25元 (4)房产税=0元
  单位出租计算: (1)营业税=0元 (2)城建税=250*7%=17.5元 (3)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4)房产税=0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标准
  [1]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委托,对房屋租赁征收租赁管理费,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租赁管理费和房屋租赁税都是以租金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征收。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原则 
  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是房屋租赁税费计征的核心问题。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二是核定租金原则。 
  ①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②核定租金收入原则 
  以宝安区为例,《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把宝安区私人房屋分为居民自建房和居民非自建房、集资房三类进行分类管理。居民非自建房、集资房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租金收入。除对需要按实际租金收入开具发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按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租金收入外,其它居民自建房采用核定方式确定租金收入。这种采用核定方式认定的租金称为核定租金。
  (2)居民自建房租金收入核定的方法和程序 
  ①核定租金收入的计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商业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积×住宅指导租金×住宅出租率 
  商业租金收入=商铺面积×商业指导租金×商铺出租率 
  可出租住宅面积=(整栋房屋层数―业主自用层数)×每层平均建筑面积 
  商铺面积=商铺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实际面积 
  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是征收税费的计算依据。居民自建房税费征收以栋为单位计算总建筑面积。如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有效材料表明同一栋楼房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属两位或两位以上业主的,可对业主分别计算总建筑面积。 
  住宅指导租金和商业指导租金为市租赁管理办每年度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租赁管理所上报区、市租赁管理办批准的指导租金。 
  住宅出租率和商铺出租率为该房屋所属区域的已出租房屋面积占可出租房屋面积的比例。 
  应缴房屋租赁管理费=核定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率
  ②核定租金收入的方法和程序 
  a、申报登记。凡是本辖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屋,无论出租与否,一律如实登记,纳入管理的范围。 
  b、核定出租率。每年初,由租赁管理所和税务所组织成立联合审定小组,在分片选点的基础上,对各片区房屋出租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审核确定出租比率,并以报表形式报区租赁管理办和区地税局备案。 
  c、核实出租面积。由代征人员实地察看自建房总层数、业主自用层数和每层平均建筑面积及商铺面积,登记《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由租赁管理站初审核实各栋楼可出租房屋总建筑面积后,上报租赁管理所审定。 
  d、确定租赁面积、计算租金收入。租赁管理所收集整理管理站上报的《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计算填写租金收入等相关内容。核定租金的有关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区租赁管理办和税务所备案。税务所若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修改意见回复租赁管理所,由租赁管理所重新核定租金收入。 
  e、文书送达。租赁管理所根据审核通过的《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制作《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发还管理站,由管理员送达业主。业主按《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的内容到所属管理站(所)缴纳税费。 
  f、租金调整。业主如对核定的租金收入有异议,可在收到《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的5日内,向租赁管理所提出复核书面申请。租赁管理所应及时给予答复。对不予调整的进行解释说明;对需要调整的及时组织复核、重新核定,并收回原送达的《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作废。 
  g、检查复核。每年由区地方税务局和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复核小组,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年内各租赁管理所核定租金情况进行检查复核,检查结果在两个系统内进行通报。 
  h、申报停租或变更。对已实行“核定租金”方式管理的出租屋,原则上不再受理停租或变更。特殊情况下需要申报停租或变更的,业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站、租赁管理所、区租赁管理办逐级调查核实后,以报表形式向税务机关备案。
  2、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管理 
  (1)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概念 
  房屋租赁管理费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征收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概念有以下涵义: 
  ①房屋租赁管理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 
  ②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主体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 
  ④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征收对象是房屋租赁行为; 
  ⑤房屋租赁管理费交纳人是房屋收益人,包括出租人和转租人等。 
  (2)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标准和依据 
  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①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②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③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 
  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①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②根据《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居民自建房出租屋以核定租金收入为依据计征租赁管理费。
  (3)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到如下基本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费率 
  具体情况如下: 
  ①非居民自建房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2%
  (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 
  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租金支出)×2%
  ②非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3% 
  (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 
  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月租金支出)×3%
  ③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2% 
  ④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3% 
  (4)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管理程序 
  ①电脑员根据出租人合同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情况,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或每月的15日前输出《房屋租赁管理费核查表》一式2份,出租人、租赁管理员各一份。 
  ②租赁管理员核对后,对变更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所长签字,由电脑员输出《房屋租赁管理明细表》一式3份,所长、管理员、收费员各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通知单》一式2份,业主(出租人)、管理员各一份。 
  ③收款后,开票人员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如当事人约定,由承租人代交管理费的,收据上的交款人仍应填写出租人的姓名。 
  ④收款人应及时向租赁管理所所长,管理员通报租赁管理费收取情况。对拖延交付管理费的出租人,管理员应填发《限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通知书》进行催缴。 
  ⑤各租赁管理所于每月的28日前填写《房屋租赁管理情况统计表》,报市、区租赁管理办。 
  ⑥房屋租赁管理费须及时存入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不得截留、挪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法律责任 
  ①出租人或者转租人不缴纳或者迟延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②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③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 
  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目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 
  目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主要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外地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3)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 
  为了方便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号),决定从2005年起,简化私人房屋租赁税计征办法,适当降低纳税标准。其具体规定是: 
  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营业额1000元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采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简化计征手续。具体计征标准如下: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 
  ②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
  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私房租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收入×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 
  ②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8.22%) 
  (4)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纳税标准和纳税期限 
  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①深圳市外国内企业房屋租赁税纳税标准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深圳本市外国内企业房屋租赁税的税种和纳税标准如下: 
  印花税:合同租金总额×0.1% 
  营业税:租金×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1%(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除外)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租金×20%×15% 
  注意,深圳市税务征收机关,对持有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验原件)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②外国企业房屋租赁税的纳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号)规定,从日起对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据此,外国企业在深圳出租房屋不用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房屋租赁税税种和纳税标准如下: 
  印花税:合同租金总额×0.1% 
  营业税:租金×5% 
  企业所得税:租金×20%×15% 
  注意,深圳市税务征收机关,对持有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验原件)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5)代征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 
  a、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要求 
  深圳市地税局对代征房屋租赁税的具体要求是:严格按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税种、范围、税率和时限依法征收;严格按税务部门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票证,并按有关税务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手续。 
  b、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管理程序 
  ①按照居民自建房、私人商品房、本市外企业房三种类型,做好房屋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纳税底册》。 
  ②居民自建房的基本情况、《纳税底册》须公开告知。 
  ③代征员根据《纳税底册》填写《交纳房屋租赁税费通知》送达出租人签收。 
  ④税款收取后,向纳税人开付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 
  ⑤代征的房屋租赁税款须及时存入区办税务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⑥代征税征收情况于每月的28日前填写《房屋租赁管理情况统计表》上报。
  c、纳税申报 
  ①注册地在深圳本市外的企业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应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纳税手续。个人房屋租赁出租人按规定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同时申报缴纳各税,并领取《纳税申报卡》。 
  ②出租人持《房地产租赁合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到代征部门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③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如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十天内向租赁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报停的,视同出租。 
  d、纳税期限 
  出租人应于每月或每季末月(3、6、9、12月)20号前申报缴纳当月或当季税款。 
  (6)法律责任 
  ①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②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出租人故意隐匿房产和有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以偷税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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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2-06-16 10:06
按规定应该由房屋出租者缴纳应缴税款。
发表于:12-06-18 09:11
以下是引用 第4楼 大丰大丰 的话:
税费缴纳 理论上,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 ...
回复 第1楼 的 ww321w:
按规定应该由房屋出租者缴纳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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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2-06-18 09:13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ww321w 的话:
地税局向经营户收市取出租房屋税,房东不缴,查封经营户门面,合理不?...
好像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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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2-06-23 15:13
感情是要完成税收任务吧
发表于:12-06-27 11:55
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是违法。
发表于:12-06-27 12:03
&&&&真正可怕的不是对牛弹琴
&&&&&&&&&&&&&&&&而是一群牛,对着我弹琴&
冷眼看世界&
&&&&&&&我的闲话杂说,我的大丰,我的QQ群号
发表于:12-08-13 16:29
同意五楼意见。
发表于:12-09-23 09:05
&&&&&&&&&&& 不收税,那些公务员吃啥喝啥,他们鸟事不做,钱却一分也不会少,越来越像解放前了啊
发表于:12-10-05 16:48
被系统删除于: 16:25:02
发表于:12-10-06 10:07
地税局只要看到钱,其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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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6-27 08:08
不是该不该交税的问题!是税务局收取前几年的税是否合理?之前早点干嘛去了?以前既然没收那就再过100年收好了!否则为何不每年征收?每年征收出租人和租房人自会处理好关于税款的事!现在以前租房的走了,房东要补交税怎么说都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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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出租房屋你缴税了吗?
&&&&租&&&&□记者李蕴真&&&&核心提示&&&&今年年底前,郑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要全部登记备案,依法纳税&&&&通常情况下,人们都认为出租房屋只要房东、房客谈好价钱,签了租房合同即可,其实并非如此。按照相关规定,出租房屋是要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还要向税务部门缴纳一定的税费,否则将面临罚款。前不久,深圳市的江某就因为出租房屋没有登记纳税,收到了一张11.2万元的罚单。&&&&4月10日,郑州市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立由市城建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法制办、市消防支队等10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到今年年底,郑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要全部登记备案。那么,出租房屋到底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房东不愿登记备案的根本原因又是什么?房屋出租依法缴税之路还有多远?&&&&A&&&&房缴&&&&据了解,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主要政策法规有《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材料、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或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备案的,对出租人处以已收租金1倍以下罚款。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显示,逾期不改正又不交罚款的,房管部门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月10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全面启动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郑州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等多部门将首次对房屋租赁进行联合管理。今后,无论是住宅还是商业用房,房东对外出租都要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否则就有可能面临多部门的联合执法和处罚。未改造的城中村房屋,暂时不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此次联合管理工作采取管理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流动人员、房屋安全、计生、证与照办理等相关信息,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按照房户合一、一户一档的原则,做好建档工作,并录入信息系统。预计7月底前租房备案率达到50%,11月底前达到100%。&&&&以后在郑州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如果生产、经营、居住场所是出租房屋,需要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立、登记、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也需要查验备案证明。如果不能出具,信息将会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B&&&&在郑州某小区的业主QQ群中,记者随机对12名业主进行了调查,这12名业主中有房屋正在出租的,有曾经出租过房屋的,还有正打算要往外租房的。对于租房要登记交税的问题,多数业主表示并不知情,也没听说过有其他房东交税。&&&&其中一名业主告诉记者,自己的一位朋友曾经把房子租给一家公司办公用,承租方需要开具发票,便找到房东索取证件,主动承担起了相关的费用。该业主还说:“没有房东愿意出这个钱。一般都是写个收条,需要开发票的租客差不多也都知道这规矩。”&&&&记者以业主的身份咨询了中介公司,也得到了相同的说法。多数中介都表示只要交纳中介费就&&&&可以租房,没有一家中介主动提醒记者租房是要登记备案的。听到记者咨询交税问题,一名中介工作人员笑了笑说:“没事儿,只要承租方不要发票,根本不用去登记。如果租给公司的话,他们走账可能需要开发票,但是相关费用一般也都是对方出。不过这种情况基本上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我一年也就碰上一两个,99.9%的都没登记交税。”&&&&还有业主表示自己不会去备案,就算一户一户查,也会和租客提前沟通好,就说是朋友或者亲戚借住,以此来躲避税费。&&&&据郑州市房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市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有6.7万多户,其中非住宅的登记备案率达到40%,住宅的登记备案率还不到10%。&&&&C&&&&租房登记交税消息一出,便引起了网友的纷纷议论,网络上正在进行的一项调查也显示,目前已接受调查的2700多人中,有超过93%的人不支持租房交税。&&&&有网友说:“对于一个只有70年使用权的房产征税合理吗?百姓已经掏了大量的货币付租金,还要为租房交税,悲剧”、“羊毛出在羊身上,看来郑州又要面临房租涨价的问题了”。更有网友指出,租房登记便于管理无可厚非,但缴纳的相关税费过高,有变相圈钱的嫌疑。&&&&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政研室了解到,郑州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等工作。对符合《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在登记备案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涉及税种及税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具体问题还需咨询地税部门。&&&&对于登记备案收费问题,郑州市房管局也作&&&&出说明: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号)文件规定,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根据计价格〔号文件精神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2002〕21号)规定,郑州市住宅房屋租赁手续费征收标准为:每套50平方米以下(含)每宗20元;每套51平方米至80平方米以下(含)每宗50元;每套81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下(含)每宗80元;每套2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元。&&&&记者通过查看郑州地税微博得知,对出租房屋征税并不是一项新的政策,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产这一经营行为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8个。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线人员也告诉记者,个人住宅出租的税率大约是租金的13%,商业用房税率则相对更高一些。&&&&D&&&&采访中,多数业主表示不清楚手续费和税费的收费标准,房屋中介也很少主动向出租人提及税费问题。对此,有业主提议:“应该多做些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比方说在小区院内贴一些宣传单什么的,起码要让这钱拿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买套房都不容易,想着租出去还能回点本钱,又要缴这税那费,我们什么都不懂,到底收得合理不合理,连个意见都没法提。”业主认为,房屋出租备案可以适当收费,管理归管理,不能以收费为目的。&&&&一位中介工作人员说,多数出租人不愿意备案交税是因为税费太高,即便是必须要缴税还得是租&&&&房者出,否则十有八九都要涨房租,最终还是转嫁到了租房者身上。他说,国内也有其他城市租房收税,起初也有登记备案率低的现象,后来进行税费调整,登记备案的市民就相对增多了。也有业内人士提出,想要提高租房备案率首先要减税,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好处,而不是压力和损失。&&&&对此,郑州市房管局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屋租赁费确实有些高,目前正在和税务部门协商,尽量减轻市民租房的负担。下一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在东、西、北三个便民服务大厅中增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按规定,受理申请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相关新闻深圳一房东出租房屋一年多&&&&未纳税被罚11.2万元&&&&江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拥有一栋住宅楼,出租一年多未登记纳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为此开出11.2万元的罚单,4月11日,江某如数缴纳了罚款。这是深圳市今年以来对违法租赁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3月中旬,宝安区西乡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执法人员发现,宝民花园一栋出租屋未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经调查,业主江某于2010年9月将整栋房屋出租给高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3万元,截至案发实付租金56万元。业主江某完全是个“甩手掌柜”,除了每月定期向高某收取租金外,平时很少过问出租屋的日常管理,甚至记不清自己房屋的地址、面积和总楼层数。&&&&江某辩称,高某实际上是二房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手续及税费由承租人负责办理和代为缴纳”,如今出现的违法问题与己无关。宝安区租赁办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江某没有履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其开出11.2万元的行政处罚单。4月11日,江某如数缴纳了罚款,连称后悔,并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房屋租赁管理法规。&&&&据了解,在出租屋数量十分庞大的深圳市宝安区,业主出租房屋未依法登记纳税的案例较多,今年以来宝安区租赁办共开出128张罚单。根据有关规定,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租金总额6.1%的税费,而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则按照租金总额20%的标准执行。&&&&相关链接帮您算算出租房子得缴多少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对于个人出租房屋供别人居住的,根据税务业内人士的测算,税率大约是租金的13%。&&&&以一套60平方米、月租金1000元的住宅出租为例,需要缴纳各种税130元(1000×13%),租赁手续费按宗收取,每套51平方米至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住宅手续费为50元。也就是说,出租一套这样的住宅,需要缴纳各种税费180元。&&&&如果是出租一套月租金5000元的门面房,则需要缴纳各种税1500元(5000×30%,非住宅的各种税综合税率大约为30%),租赁手续费为50元(5000×1%,非住宅手续费按租金额的1%征收)。&&&&此外,非住宅还要缴纳土地收益金。目前郑州市土地收益金根据位置不同,分成八类地区,征收额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0.5元至6.5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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