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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承办: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管理维护我市发出广西首张“六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全区首张“六证合一、一照一码” 营业执照颁发。& 蔡文婷 摄
&&& 9月12日,我市正式启动“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启动仪式现场,我市发出了广西首张“六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标志着我市成为全区第一个推进此项改革的设区市。&&& 广西环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晓非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我市第一张同时也是全区首张“六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他表示,9月9日提交申请材料,3天后就可以领到营业执照,不用跑多个部门、多个窗口,节省成本,办事方便,他很满意。&&& 据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全市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社保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和公安部门的企业印章准刻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不再发放,实现“六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发证”,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就可拿到“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工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流转至人社、统计、公安等部门,实现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整个办结流程将提速75%。此外,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企业,“六证合一、一照一码”过渡期为日至日(含当日)。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未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不再有效。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六证合一”登记。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的企业提出工商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企业印章准刻证,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有证照即时失效。
(转自:北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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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证处司法公证操作规范
北海市司法局  日期: 08:06:31 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项目名称和性质:1、公证服务;& 2、性质是便民服务。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四、受理的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五、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1、合同; &&& 2、继承; &&&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4、财产分割; &&& 5、招标投标、拍卖; &&&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8、公司章程; &&& 9、保全证据; &&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2、提存; &&&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六、申办公证事项提交材料: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具体事项分列如下:
1. 出生公证,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具体到市、县)及父母姓名(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 2. 亲属关系公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 3. 婚姻状况公证,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书;未婚的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丧偶后有(无)再婚证明;
(3)申请人的双人合影照片三张或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 4. 学历(学位)公证,办理学历(学位)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 5. 经历公证,办理经历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或担任何种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厨师证、教师证等;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 6. 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办理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二) 国内民事类公证及应提供的材料: 国内民事公证主要包括继承权公证、遗嘱(遗赠)公证、赠与公证、民事协议类公证(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及析产协议公证)及委托书公证等。
1. 继承权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与妻子子女关系的亲属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如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立的遗嘱,须经当地遗嘱检验部门检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外交认证。
&2. 遗嘱、遗赠公证,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立遗嘱(遗赠)人及遗嘱(遗赠)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如果是遗赠,而遗赠受益人是法人的,则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2)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3)草拟的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盖章; (4)亲属关系证明。立遗嘱人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记载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及生育子女状况等。
3. 赠与公证,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方、受赠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赠与方应提交的材料; a.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b.赠与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c.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其他财产应提交相应的产权凭证; d.赠与财产为共有的,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赠与。 (2)受赠方应提交的材料: a.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b.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c.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4. 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3)相关的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存折、股票等; (4)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5. 析产协议公证,办理析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析产协议书; (3)被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及房屋共有权证书)。
&&& 6. 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包括:委托办理继承手续、委托管理、处分房屋、委托诉讼等种类;但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书、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的正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民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处理事宜的依据。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婚姻状况证明;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三) 国内经济类公证及应提供的材料。 国内经济类公证包括经济合同公证、借款及金融公证、技术合同公证及提存公证、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等。
&&&& 1. 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公证,办理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贷款方应提交的材料: a.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原件;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d.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2) 借款方应提交的材料: a.个人借款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 b.企业借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c)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d)借款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的,应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协议及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3) 抵押方应提交的材料: a.抵押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b)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并取得配偶的同意;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c)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为共有的,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d)抵押物评估报告; (e)抵押物清单。 b. 抵押方为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c)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d)抵押物产权证明。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需提供相应的产权凭证; (e)抵押物为共有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文; (f)抵押物评估报告或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的书面证明; (g)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以其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协议及同意抵押的董事会决议; (h)抵押物清单。
(4) 保证方应提供的材料: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c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d 保证方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协议及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在办理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公证后,需到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方可生效。
2. 提存公证,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 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4) 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5) 有关证明材料。
&&& 3.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
(3) 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
(4) 其他有关材料,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等。
&&&& 4. 证据保全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当事人与灭失事实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文件、资料;
(3) 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申请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4) 需要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5) 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七、办理程序:
1、 当事人到本处办理公证向值班公证员提出申请要求,如能受理公证人员会告知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照片等(如事先已按要求准备好所需公证的材料,就可直接进如第二步)。
2、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交证明材料,承办公证员制作笔录和对提交齐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受理。
3、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报审批人审批后,制作公证书。
4、当事人按规定交纳公证费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公证费发票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八、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办理数量:无限制
十、收费标准: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合同
标的额 50 万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3% ,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 元的,按 200 元收取; 5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部分,收取 0.25%; 5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部分,收取 0.2%; 1000万元以上至 2000万元部分,收取0.15%;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0.1%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部分,收取0.05%;100000万元以上,收取0.01 。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 2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1% ; 2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部分,收取 0.8% ; 5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部分,收取 0.6% ;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部分,收取 0.5% ; 50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收取 0.4% ; 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部分,收取 0.3%; 20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部分;收取 0.2%; 300 万元以上至 400 万元部分,收取 0.1% ; 400 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
3 、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抚养、变更抚养协议等
每件收费200 元
4 、常年公证服务
每年收费不能超过 10000元
5 、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每件收费 400 元
6 、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每件收费 500-1000 元
7 、证明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每件收费 400 元
8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受赠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 200 元。
9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婚姻、经历、学历、学位、住所地、曾用名、职务(职称)、资格、收入状况、国籍、纳税状况、指纹、户籍注销、监护、查无档案记载、选票、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 80 元
10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 500 元
11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 400 元
12 、对证人、证言及书保全
每件收费 200 元
13 、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 800 元
14 、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 1000 元
15 、对其他物证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 400 元
16 、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 1000 元
17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 400 元&
18、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19、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 500 元
2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复印件与原本相符,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签、做出日期等
每件收费 100 元
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嘱、确认遗嘱的效力
1 、办理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 400 元。(不涉及财产的 200 元)
2 、保管遗嘱( 1 )文字遗嘱( 2 )音带、音像遗嘱
( 1 )每件每年收费 100 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用另计。( 2 )每件每年收费 200 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用另计。
3 、清点遗产
每宗收费 100 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4 、确认遗嘱效力
按受益额的 1.5% 收取,最低收取 200 元
5 、保管遗产
每年收取保管费 300 元。租用银行保管箱 、仓储等费用另计
证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更正、终止
1 、对声明书、委托书的公证
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 300 元
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 办与公 证事 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物、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
1 、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 300 ― 1000 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 、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 300 ― 1000 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3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 100 元
4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
每件收费 300 元
5 、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收费 200 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租用保管箱费用用另计
6 、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50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100 元
依法办理的其它民事法律事务
1 、开奖抽号公证
非经营性开奖抽号每件收费 500 元:经营性开奖每件收费 1000 元
2 、拍卖公证
每件收费 500 元
3 、招投标开标,决标公证
每件收费 2000 元
与公证相关的各类服务收费
1 、民事法律咨询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 50 元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 20 元。简单的口头咨询免费。
2 、经济法律咨询
每半小时收费 100 ― 200 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取)。
3 、委托专项调查
市内调查的,每件收费 50 元;赴远郊调查的,每件收费 150 元;出省市调查的,每天收费 200 元,住宿,就餐,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
4 、办 证上门费
每次收费 100 元
5 、上门送证费
每次收费 30 元
6 、公证书副本费
每份收费 10 元
7 、公证书翻译费
每千字 60 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8 、其他文书翻译费
民事文书每千字 80 元;经济合同文书每千字 100 元。
9 、外译校核费
10、查询公证档案
每千字 20 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每次20元。
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1 、对己受理的公证事项。未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每件收费 10 元
2 、对已经审查的公证实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 50% 收取
十一、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十二、办理地点:北海市司法局(西南大道340号)。
十三、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0779―315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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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备案号:9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全面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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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全面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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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办〔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全面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全面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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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全面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日起,全市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社保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和公安部门的企业印章准刻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不再发放,实现“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改革工作。
&&&&二、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8月―日)
&&&&1.完善窗口工作模式。工商部门要在原“三证合一”提交材料规范基础上,根据流程简化优化的原则,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样式,并做到精简统一规范,确保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时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顺利完成登记注册。各级编制部门要协调落实好改革窗口单位人员编制,切实保障窗口登记人员队伍与承担的改革任务相匹配。(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及各县区编办)
&&&&2.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数据交换方案》(桂工商发〔2016〕12号)为基础,制定和完善“六证合一、一照一码”部门间登记数据交换机制,建立相互间数据的共享和对账,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共享的企业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年报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公安部门为企业刻制印章的信息。(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
&&&&3.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和共享平台。各有关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责梳理业务需求,并结合各自信息化建设情况,对现有的业务信息系统、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新建,确保“六证合一”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为推行“六证合一”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
&&&&(二)启动实施阶段(日―日)
&&&&1.全面实施 “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原“三证合一”业务窗口为企业办理“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窗口。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仍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的要求进行。(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2.停止相关证件年度检验。日起,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3.确保信息共享及时顺畅。市工商局在各级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通过市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实时向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部门推送有关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企业统计调查任务后,公安部门在企业完成刻章后,及时依照数据交换机制将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反馈至工商部门。可以对公众公示的企业信息,由市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各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责任单位:市各级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4.做好新旧证照的过渡衔接工作。日以前(含当日)为“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未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不再有效。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六证合一”登记。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的企业提出工商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企业印章准刻证,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有证照即时失效。(责任单位:各级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
&&&&5.巩固扩大“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的运用。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办理,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对于过渡期内,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得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级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
&&&&(三)总结评估阶段(日-日)
&&&&由市工商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区“六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梳理总结改革经验做法,查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改革相关措施,形成阶段性评估报告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管理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员配备以及财力、物力和技术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一照一码”按时全面启动。
&&&&(二)加强部门协同。“六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公安、社保、统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作用,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改革保障。各级政府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 “六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空编招录公务员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六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在建设数据交换中心、升级改造原有业务系统、换放 “一照一码 ”等方面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为适应 “六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确保改革前后各级登记窗口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四)加强社会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加大对改革内容的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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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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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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