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圈舍需要遵循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吗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
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类别 举
甲 1.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已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 1.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已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罐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生产类别 举
丙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罐桶间,柴油罐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
丁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锻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3.铝塑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戊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咖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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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颁布实施对强化我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有待完善的问题。探讨了现行建筑防火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裙房、 疏散楼梯和消防给水等方面的问题,对现行规范的补充与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指导意义。
&&&&&&&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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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 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建筑的复杂性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也为相应的防火设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与挑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 《高规》)的制定与颁布实施,在规范建筑工程的设计、 建设、 验收等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其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实际问题。例如一些设计人员的理解与学习不够深入,甚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利益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设计单位的企业化,设计单位、 图纸审查单位迫于市场竞争压力,都讨好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睁只眼、 闭只眼&,随意降低消防设计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规范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工程审核、 验收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惑,降低了一些建筑的防火水平,同时也造成消防设施的投入增加以及空间的浪费与使用的不便。为此深入探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用于实际中所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 1 消防车通行及登高作业问题
&&&&&&& &建规&第6.0.4条只要求工厂、仓库设消防车道,没有涉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设计的问题。这显然是出于低层建筑火灾中被困人员可以利用楼梯自行疏散,不需消防云梯车登高救助的理论要求,而实际上对于火灾成功扑救是很不利的。
&&&&&&& 1.1 实际性
&&&&&&& 近年来的火灾扑救情况证明,火灾扑救成功与否,与建筑周边是否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有直接的关系。建筑火灾中经常有人被困,低层建筑多无消防电梯和消防水加压设施,靠举高消防车扑救火灾,即以&外攻&为主。然而,多功能、现代化、大型化的消防举高射水灭火救援消防车立体扑救的发展,虽然已基本取代了传统的靠木拆拉梯登高救援和竖向辅设水带灭火的低效率高危险的扑救方法,也使现代火灾扑救理念大大转变。但是,这些&外攻&的有效实施,没有可以靠近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和登高场地是不可能实现的。特别是大型商业和娱乐性建筑及大型厂房仓库,其人员多、安全疏散难,火灾负荷大,&内攻&扑救难,设有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就更显得重要和必要。
&&&&&&& 1.2 等同性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规定&应至少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有消防车道及一个长边布置消防车登高场地&,其实质是针对高层下部火灾的扑救和人员救助而为之。有鉴于此,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下部的火灾扑救和人员救助是等同的,亦应设有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
&&&&&&& 1.3 可行性
&&&&&&& 现实的建筑设计使低层建筑两个或至少一个长边设有消防车道(可兼作登高场地)是不难实现的。同时也适合现实生活及特殊事件的兼用要求,完全可行。实际上关键的问题是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如何布置。笔者建议,应按性能化建筑设计的不同消防要求,并参照&高规&的相关规定,对一般火灾危险建筑与重要火灾危险建筑进行灵活的、定性的分析和规定,并使之尽早见诸于&建规&。
&&&&&&& 2 裙房的相关规定与存在问题
&&&&&&& 2.1关规定
&&&&&&& 2.1.1 在 《高规》 中对于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m 的附属建筑&,同时也在与之相关的条文中强调了 &高层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 。
&&&&&&& 2.1.2在 《高规》 中有关裙房楼梯的设置要求为 &裙房& 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其不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 2.2.3在 《高规》 中有关于裙房防火的规定&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不大于 2 500 m 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 00 倍& 。也就是说可以按照 《建规》 确定裙房的最大建筑面积。
&&&&&&& 2.1.4除此之外在 《高规》 中还有关于高层建筑的下部附设的商业营业厅以及展览厅的规定,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手段后,每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值为 4 000 m 2 。
&&&&&&& 2.2有关问题探讨
&&&&&&& 2.2.1相连与相通。图 1 为高层建筑的主体与其附属建筑的关系图。从 《高规》 的条款中可见,裙房与主体的关系似乎是如下图 1(a)的形式,但这种情况与不用考虑防火间距的两栋建筑相连的形式并无区别。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裙房与主体的关系大多属于图 1(b)的情况,也就是两者在空间上 &相通&,同时由于自动喷水以及火灾报警系统常处于两者之间,为此要想将二者分开较为困难,而且从规范中的 4. 1. 7 条也可以理解到主体与裙房相同的关系。
&&&&&&& 2.2.2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下部。高层建筑有的有附属建筑,有的没有附属建筑,但是其下部的若干层另作他用,如图1(c);而设有附属建筑的高层建筑形式更是千变万化。图 2为高层建筑与附属建筑的常见形式。其中图 2(a)附属建筑仅仅将高层主体的凹凸部分补平,在平面中高层主体占据很大的比例;而图 2(b)与图 2(a)相反,是附属建筑占据了大部分,而高层建筑只是占据很小的比例;图 2(c)中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各占一半,比例相当;图 2(d)中由于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的裙房连通,因此此时很难说哪些属于 &下部& 以及哪些属于 &裙房& 。
&&&&&&& 2.2.3防火分区与疏散楼梯。在《高规》 的相关规定中,处于高层建筑下面的展览厅、 商业营业部以及营业厅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 4 000 m 2,但是裙房的却为 5 000 m 2,那么,在两者连通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面积呢? 尤其是对于疏散楼梯的理解更是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高层下面的应该按照高层建筑的相关要求设置,有的认为应该按照裙房的规定设置,还有的表示在建筑下面面积不大的前提条件下可将楼梯间设置为敞开楼梯间。
&&&&&&& 3 疏散楼梯和消防给水的相关规定与存在问题
&&&&&&& 3.1相关规定
&&&&&&& 3.1.1《建规》 中规定,一般的公共建筑应该有两个安全出口,并且对具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限制其建设层数、 使用性质以及人数等。此外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层数不能超过三层,单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m 2,二三层疏散人数不超过 100 人的公共建筑可设一个出口。
&&&&&&& 3.1.2《建规》 中规定了有关建筑的消防给水设置要求,例如体积大于5 000 m 3 的商店、 展览馆等,以及超过5 层以及体积大于 10 000 m 3 的办公楼与教学楼等。
&&&&&&& 3.2有关问题探讨
&&&&&&& 3.2.1 疏散楼梯与建筑体积。
&&&&&&& 如上述 1. 1. 1 部分中规定所述的条件,对于独立的单体建筑而言可行,但是如果连在一起的几栋独立建筑是否依然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当前这种形式的沿街或商业街建筑很多,由于独立使用,但是又是合并建设的,相应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只要一个,这些都需要研究。
&&&&&&& 3.2.2消防给水与建筑体积。
&&&&&&& 建筑内使用的消防水要根据建筑物内部的可燃物品、 建筑物体积、 建筑物高度以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一般对于公共建筑可以按照建筑物体积的大小作为是否设置消防给水的条件。但是将多个单体建筑单元组合在一起,虽然整体体积大了,但是按照要求需要设置消防给水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同样,建筑的形式多样,有内廊式与外廊式,而后者有防火的优势。所以不论层数、 建筑形式以及高度,而简单的以体积作为标准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 4 对相关关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精神,为了协调好通用性规范的基本要求与各种专业规范特性的内在关系,规范条文应尽量使通用技术的特性得到完美的体现。 通用性法规的 &通则& 具有指导性,根据调查研究规范的实际执行情况,分析、 修订、 丰富、 完善、 和总结通用性条文的内容,来提高和巩固其地位。根据 &建规& 颁布后的执行情况,个人有如下几条建议。
&&&&&&& 4.1&建规& 对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停车厂没有作相应的规定。 现在大部分建筑设计都会要求在建筑物的一层或地下设置停车厂,这样就会牵涉到一些技术问题,例如不同分区的横向或纵向防火分区隔断、 防火间距、 地上建筑的电梯井的底部出口连接车库及疏散通道设置等。 建议补充这项规定。
&&&&&&& 4.2 我们经常能在人群聚集的商业区或候车站点等公共建筑的上方看到防雨采光屋顶。 但 &建规& 对采光屋顶涉及的消防扑救因素没有具体的条文。 建议补充具体条文。
&&&&&&& 4.3&建规& 2.0.14 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在居住建筑的第一层或一二层,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没有对安全出口宽度、 数量以及疏散距离有具体的指示。22m 和 30m的疏散距离都是符合建筑布局的功能性这一原则,基于使用功能的分析,相比商场,商业网点的火灾危险性要小很多,建议明确出口的宽度,还有在疏散距离太长的情况下是否应设计双出口。
&&&&&&& 4.4&建规& 的 3.8.4 条中提及到相关疏散设计要分别符合 《冷库设计规范》 和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其中在消防给水这块有提到要遵循 &建规& 的相关规定,翻阅以上两个专业规范可以发现,除了对设施、 结构、 工艺流程、 电气与配套设施等作了具体说明外,并没有对其作具体规定,只是在几个规范中相互转换而已。提议作进一步条文解释。
&&&&&&& 4.5&建规& 的 5.3.13 的第 3 小条的关于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的规定模糊不清。 许多设计者曾被这一条文所误导,不在一楼楼梯设置直接对外出口,而是在离楼梯间距离小于等于 15m 的地方设置一个房间,利用这个相连的房间门对外疏散,这种设计曾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惨剧,因为一楼起火后就没有疏散出口,楼上人员也就没法逃生了。 建议在 &离楼梯间& 后面加上 &疏散走道& 这几个字。
&&&&&&& 4.6&建规& 的表 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与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最低档次为 &30m 3 到 50m 3 & 储罐,对 V&30m 3 的防火间距则是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规&)相关的规定操作;在该规定里面;最低档次 V&50m 3的防火间距值与 &建规& 里最低档次储罐的防火间距的规定一样的。故提议无需将 30m 3 作为下限。
&&&&&&& 4.7 &建规& 4.4.7 条,其中并没有对实体围墙的高度作出规定。 建议按照火灾危险性对实体围墙高度做出具体规定。
&&&&&&& 4.8&建规& 5.3.4 条,对于人员安全疏散要求中 &要求&的具体定义不清楚。应对具体措施作出说明,例如:当建筑的附体突出部分与主体的疏散楼梯间仅由一部疏散楼梯相连时,可将上人屋面设置为另一安全出口,并由与主体的另外一部疏散楼梯的相连的上人屋面的楼梯口进行疏散;可作为避难场所的上人屋面平台应设有防护栏。
&&&&&&& 5 总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为普适性较强的一项法规,在实际应用当中还有进一步完善其矛盾与不足之处,只有充分认识到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明确和纠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志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问题探讨[J].建筑创作,2010,(9):160 -165.
[2]许姗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1):293-294.
[3]刘贵,张格梁.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用技术权威性的思考[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12):889-891.
[4]林启荣.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的几点建议[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8,(12):50-53.
[5]张志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05年版)问题探讨[J].建筑创作,2010,(09):16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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