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cpa经济法中融资租赁标的物物和融资租赁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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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PA经济法与轻1对比三点疑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书上有N多不懂的地方:
1.书上P27页倒数第十行: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这句话到现在都没搞明白是什么意思,准占有是什么意思?
2.书P318(二):先履行抗辩权;轻1上P206页则是后履行抗辩权
到底哪是对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二个老师讲课的时候说了,以前是叫后履行抗辩权。第三个是安全控制,轻一上出现了错误物之外的财产权,因为没有实物,所以不能象物那样是占有的状态,但也差不多,也就是相当于占有的意思吧,现在改叫先履行抗辩权了,其实意思是一样的,就是换了下名字,不过我总觉得还是以前那个说法好理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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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4.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5.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仅以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己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小莹子当前位置:&>&
注会《经济法》: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2016年已经进入强化冲刺阶段,现在大家需要通过做题来加强对知识点的深度理解,并学会举一反三。东奥小编每天都会为考生们提供每日一练习题,帮助学子们更好地复习!祝大家在CPA备考之路上脚踏实地,轻松过关。      多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P128多选第14题)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正确答案】 A, C  【知 识 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答案解析】(1)选项A:货物“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说明双方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 承担;(2)选项B: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由债权人(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选项C: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选项D: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 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路上,东奥与你同行,现在的坚持就是我们未来的骄傲,每一个不甘于平庸,敢于拼搏的人生都不会被辜负。注册会计师考试也许只是你生命中的一段经历,但一定会因为你的努力而变成浓墨重彩的一笔,成为难忘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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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最近在看注会 科目经济法中第一章 常提到“意思表示”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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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注会 科目经济法中第一章 常提到“意思表示”
这个“意思表示”到底该怎么理解 太抽象了。哪位学法律的大神能教教我,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零基础。讲的越通俗越好
求大神回答
我有更好的答案
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想法。
“默示”也就是暗示的意思 对吧
例如沉默。
。。不是暗示的意思啊?都沉默了
怎么表达自己内心想法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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