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得抵扣进项税如何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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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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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不得抵扣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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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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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与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与计算
原作者:&&原文发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税务检查人员在对安徽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理解有误,从而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
 && 该企业系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工业企业,2007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业务范围为:
&&&&& 收购菜籽与棉籽,加工销售植物油和免税的菜粕棉粕,同时购进成品植物油直接销售。2009年企业实现全部销售收入4297万元,其中,免税销售收入192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600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进项税金为280万元,累计进项税金为510万元。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的菜籽与棉籽进项税额,企业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进项税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10-280)×192÷(万元),从而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34万元。
  税务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在运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时,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外购成品植物油品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600万元也纳入“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行计算,这实际上是对该计算公式的曲解。“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鉴于此,税务人员对企业进项税金转出额重新进行计算调整,调整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10-280)×192÷()=25.99(万元),并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15.64万元,还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上述案例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计算公式分母部分进行了诠释,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还会碰到各种各样有关该计算公式的处理问题,如何利用上述计算公式,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笔者认为,还应该掌握以下3个关键点。
  第一,准确筛选纳入计算范围的进项税额。
&&&&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没有明确用途,即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混用的进项税部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要求,应该将当月移送使用的可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剔除,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实际耗用原材料进项税)―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二,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 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不少企业将取得的免税收入或者非应税收入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比如某企业生产销售菜籽,当月销售菜籽收入为100万元,在计算时按照100÷1.13作为免税项目销售额,这种计算方式显然违背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第三,注意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 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可以比照该公式进行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二&是按照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中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用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参与进项税划分。
&&&&&& 三&是出版物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 根据《》()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因此,对于出版物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而不应按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的收入比例划分。
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的三次演变分析
原作者:&&原文发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三次出台不得抵扣额的计算公式,每个公式各有其含义,分析它的历史改进过程有助于对现行公式的理解,从而减少执行中的差错。
  一、演变过程
  1、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额:
  不得抵扣的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额:
  不得抵扣的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额
  3、2008年新颁布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额:
  不得抵扣的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同时还规定:已抵扣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额。
  二、涵义及分析
  从公式演变的表面上看,三个公式只有“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一个指标没有变,但包含的内容也相对发生了变化,因此,三个公式的涵义各不相同。
  1、1993年颁布《实施细则》中的计算公式使用的是“当月全部额”指标,即按照这个公式要求,纳税人应当首先把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额全部记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然后在月末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用其除以“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再乘以“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 但实际在计算时使用的“当月全部额”指标并不是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全部进项税额,因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6种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 &一是购进固定资产;
&&&&&& 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四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且在购进时就不允许抵扣,这是其一;
&&&& &其二:在实际执行中已抵扣额的购进货物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发生损失时已经在会计上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其三: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应税项目范围的解释,“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中不但包括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还包括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况且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直接非应税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其进项税额就没有抵扣,所以,按照该公式计算出“不得抵扣的额”是不准确的,且存在多转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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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税法》知识点: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时间为10月14日-15日,距离考试是越来越近了,大家需要抓紧时间复习,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希望能给大家增添助力!  【知识点】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归纳与解释1】纳税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不该抵。税收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的一些业务活动或经营行为作出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前述内容着重体现了这一类的要求。这部分政策规定是考试及现实中都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  第二类——凭证不合规。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类——资格不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归纳与解释2】对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则的理解:  一是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等,增值税链条中断,不可能再有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出现。  二是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适用了低于正常税率的征收率,该征收率是结合增值税多档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税收负担水平而设计的,其税收负担与一般纳税人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以票管税的要求的体现。上述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法理就是基于这三点。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计算销项税额。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货物来源货物去向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所有权未发生变化)投资、分红、无偿赠送(所有权发生变化)购入不视同销售不计销项(不可抵进项)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自产或委托加工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知识点当然离不开习题的巩固,更多等你来!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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