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赔偿经济损失失的赔偿一天应该按多少计算

律师手机套餐流量被清零告长沙移动 索赔300元(图)_网易新闻
律师手机套餐流量被清零告长沙移动 索赔300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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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所谓的免费业务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用户不主动取消则被视为自动继续使用而强行收费;号称百个电视频道,用户使用时可能二三十个都是购物频道;手机上网数据流量套餐就算是套餐内流量未用完,也进行月底清零……这些,你肯定曾经遭遇或者正在经历。
  昨日,由湖南省律师协会主办的2013年潇湘律师公益行—“公共垄断产品和服务诉讼预警报告”发布会在长沙举行,发布会上,省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共发布了3个公共垄断产品和服务诉讼预警报告,就规范电信行业、有线电视服务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手机流量清零”案 下月11日开庭
  “我花钱买的流量,可是为什么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不累计?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近日,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将通信运营商告上法庭。
  刘明介绍说,6月17日,他办理了一个上网套餐:20元包150M流量。到了7月结束后,刘明发现自己还剩下92M没用完。到了8月1日,他又发现7月没用完的流量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全部被清零了。“合同上没说明剩余流量会被清零。”刘明觉得不公平,“如果我超过了套餐的流量,运营商可是按照1M1元的费用收取。”于是,刘明将运营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已经购买但没有使用的92M流量或者现金补偿,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元。
  其实,与刘明一起起诉的还有另一位律师刘丹阳—事实上,她和刘明的案子是分开的2个案件,由于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基本相同,所以,天心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记者了解到,天心区法院原定于9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但在8月14日法院以发现案情复杂为由,向律师送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和9月11日开庭的传票。
  法律意见书称运营商应取信消费者
  消费者对运营商手机上网业务的投诉亦大幅增长,上网流量资费不透明乱扣费、手机软件偷偷上网消耗流量等问题经常见诸报端。
  “省律协公益委在最近一段时间也收到市民对运营商上网流量包月底清零问题的投诉,我们进行了调研,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昨日,刘明代表省律协公益委发布了《针对“上网流量包”月底清零的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认为,在未征得用户同意也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通信运营商擅自将消费者已经购买的归其所有的流量包清零,该行为不仅违背合同约定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必然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投诉或者诉讼,让通信运营商陷入疲于应对此类本可避免的纠纷中,“通信运营商应当尽快拟定实施方案、改进相关技术,实现上网流量包剩余流量自动下月结转,取信消费者。”
  在发布会上,刘丹阳还就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流量,避免和减少权益受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要尽量用书面形式确定电信服务合同的内容,仔细审阅运营商要我们签字的各种文件,确定文件上所记载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愿表示相符并小心保存,避免遗失。要及时关注自己的流量数据情况并保存相关提示短信、详单。如果没有及时关注和查询自己的流量数据情况,很可能自己的权益已被损害却浑然不觉。
  密密麻麻好几页的合同也须得到监管
  湖南省律协公益委委员、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晋说,近几年来,我省各电信经营商连续下调收费标准,降低了漫游费、逐步实现双向收费改单向收费等,但消费者对电信资费的投诉和诉讼却有增无减。
  周晋介绍,省律协经过分析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投诉及诉讼案件发现,目前电信行业资费套餐复杂、难懂,收费不透明,“还存在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但凡办理过电信业务的人都有一个共同感受,那就是签署的所谓合同都是不可更改的,并且以极小的字密密麻麻印上好几页。有哪些消费者会去认真拜读并领悟多达数千字、数十条款的合同内容?要怎样专业的消费者才能充分理解各种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
  省律协昨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电信行业收费行为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信服务交易中“霸王条款”的产生,建议建立电信业格式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信服务企业的格式合同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审查其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无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无设置合同陷阱,有无免除经营者责任或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等霸王条款;物价、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执行监督工作。
  同时,严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对电信资费定价。电信监管部门都应严格落实电信资费听证程序,征求各方的意见,从而使电信资费标准的确定公平化、透明化。
  作者:李广军
本文来源:华声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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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计算因错误的财产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请问如何计算因错误的财产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江苏 南京 溧水区发表时间: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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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031****
一般情况下,只赔偿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这个有省法院的判决。
律所: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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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经济损失
律师回答共 1 条
1367518****
你好,具体的你需要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否则不会得到支持
律所: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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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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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6:07:54 文章来源:
《年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本文《年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年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适应于交通事故,雇员受害等)  根据湖南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统计调查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0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91元。  《湘人社发〔2015〕5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现将我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布如下:  据统计,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525元,月平均工资4044元,比上年增长10.6%。  说明:本数据不包括城镇私营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  赔偿项目:  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时间: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费(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南省,省内:12元/人•天,外省:15元/人•天,经济特区:20元/人•天。)  六、&营养费(湖南省一般为20―30元/天)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八、&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  九、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十一、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关阅读: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12年度)  序号&项目&标准(元)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844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6567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340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179  3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度)  4&住宿费  省内&100元/人?天  省外&150元/人?天  5&伙食补助费  省内&30元/人?天  省外&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3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o年统计数据,第4项、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规定的标准。  2、死亡赔偿金参照第1项标准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按20年计算乘以伤残等级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小孩抚养费计算到18岁,不满60岁的计算20年,超过60岁的超过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5、交通事故受伤后可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前期、后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死亡的另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6、交通事故交强险最多可赔付12.2万元的赔偿责任(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通事故中多人受伤的,按各自的损失比例分配。  凡2012年度内调解或者起诉至法院的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解释: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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