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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_甜梦文库
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范文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特别是 Internet 与校园网的接轨,为中小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使网络教学真正成为现实,同 时也为中小学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陈至立部长在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会议上指 出:“全国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努力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校校通?工程的目标 是用 5 年到 10 年时间,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建设,使全国 90%左右独立建制的中 小学校能够上网,使中小学师生都能共享网上资源,提高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校校通” 工程的启动和发展,给中小学教学带来革新的机会,为学科教学信息化奠定了物质基础。如 何有效地利用网上的资源, 建构基于网络的现代教学模式是一个迫切研究的问题, 而开展网 络教学模式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就是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 因此, 开展网络教学的设 计与评价的探索与实践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课题研究背景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1、网络教学的设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缺乏系统性 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的学术刊物 (如 《电化教育研究》 《中国电化教育》 《Educational 、 、 Technology》等)、教育网站和国际国内有关学术会议(GCCCE、ICCE、CBE 等)的论 文集进行分析, 网络教学的设计研究主要是关于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的设计和协作学习的设计 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研究。可以说,网络教学的设计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 问题需要去研究和探索。例如,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利用网络资源进行主动学习、利用虚拟情 境进行探究学习、 利用通讯工具进行协商学习、 利用工具进行创造学习的设计以及教师指导 性活动的设计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去研究。2、网络教学的评价研究才刚刚起步 随着 Internet 应用的普及,网络教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和教学场所。然而,与 传统教学相比, 网络教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却显得不够完善、 健全。 如何保证网络教学的质量, 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网络教学评价模型,已成为网络教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时至 2000 年,教育部批准全国 31 所高校建立网络教育学院,但却没有制定出如何保证网络教育质量 的相关政策。 美国国家教育政策研究所 (The Institute For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2000 于 年 4 月也发表了一份名为&在线教育质量:远程互联网教育成功应用的标准&的报告,然而, 这些文章(报告)也仅仅是描述性的定义网络教学的评价指标,而对如何组织评价、如何获 取定量数据、评价数据如何促进教学等方面则很少涉及。目前,网络教学的支撑平台中的学 习评价模块往往只含有测试部分,而缺乏相应的分析与反馈。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1、促进网络教学的发展,提高网络教学的质量 由于网络教学可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在网上组织最优秀的教材和教法, 使学习者在网 上可以学到最新的知识,因此是教学改革发展的方向。通过本项目的研究与实践,使网络教 学更能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 充分体现学生的首创精神, 学生有更多的机 会在不同情境下去运用他们所学的知识, 而且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行动的反馈来形成对客观 事物的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从而提供网络教学的质量。2、寻找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学生远程交互自主学习的教学设计的技术解决 方案3、完善和发展教学设计理论 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与传统教学,不仅是教学环境的不同,在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 传播形式上都有本质的区别。通过本项目的研究,能够解决网络环境下,教学如何进行教学 设计,如何调控教学过程,如何有效实施教学活动以达成教学目标,是对教学设计理论的完 善和发展。 二、课题研究内容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1、网络教学设计理论体系的研究 包括教学目标的设计、建构性学习环境的设计、学习情境的设计、学习资源的设计、学 生自主学习活动的设计、学生协作学习活动的设计、教师指导性活动的设计、学习评价工具 的设计等。2、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策略与教学模式的研究 (1)网络教学策略的研究,如网络环境下的教学内容组织策略、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情 景营造策略、网络环境下的教学对话组织策略、网络环境下的的课堂管理策略等 (2)网络教学模式的研究,如项目化学习模式、探索性学习模式、研究性学习模式等 3、网络教学评价的内容体系、方法、步骤与模型的研究 4、网络教学设计系统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5、网络教学评价系统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根据上述研究内容,总课题下设如下子课题:1、网络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的理论研究(谢幼如、李克东) 2、网络教学资源的开发(邓文新) 3、网络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系统的开发(柯清超) 4、Web 课程的教学过程设计及支持系统的研究(陈品德) 5、网络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理论的应用研究(余红) (二)课题的研究目标 本项目的研究目标是:运用现代教学理论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通过教学改革与实验, 探索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开发相配套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和评价系统软件, 探索普通中小学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网络教学的途径与方法。 (三)预期成果形式1、论文与专著 发表有关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的一系列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 价》。2、电脑软件 开发《网络教学设计系统软件》和《网络教学评价系统软件》,制作《网络教学设计》 专题教学(学习)网站,建立《教学设计》多媒体资源库。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一)研究方法与步骤 本项目的研究主要采用行动研究、实验研究、评价研究等方法。 对于较大规模的教学设计与教学模式的试验研究,将采用行动研究方法。 对于个别带有创新性的, 能提出重要见解的小范围的教学研究, 则通过建立科学的假设, 采用实验研究的方法。 关于教学模式的评价和有关教学效果的分析,则采用评价研究方法。 研究步骤如下: 2002 年 5 月-2002 年 8 月,收集资料,建立模型 2002 年 9 月-2003 年 1 月,开发软件 2004 年 2 月-2004 年 8 月,教学试验,评价修改 2005 年 9 月-2005 年 12 月,扩大试验,归纳总结 (二)关键技术1、基于网络的协作化设计思维工具的通讯模型的构建; 2、教学设计系统中师生教学活动的可视化表示与分析; 3、网络教学的教学评价模型的构建; 4、网络教学过程中学习反应信息的自动采集与处理。 四、课题研究价值 (一)创新点1、建立网络教学设计的理论体系与方法。 2、建立基于网络环境的各类教学评价指标体系。 3、开发出操作性 强、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工具和评价系统软件。 (二)理论意义 传统的教学设计是应用系统方法分析和研究教学的问题和需求, 确立解决他们的方法与 步骤, 并对教学结果作出评价的一种计划过程与操作程序。 现代教学设计理论已经不拘泥于 系统论的理论基础,不强调对教学活动的绝对控制,逐渐放弃呆板的设计模式,开始强调教 学设计的关系性、灵活性和实时性,从而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本课题的 理论成果将完善和发展传统的教学设计理论与方法。 (三)应用价值1、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总结并形成基于网络环境下学科教学设计的理论与方法, 优化中小学课堂教学结构。2、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并总结信息化时代如何改革传统的思想和模式,使学 生学会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方法和经验。3、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普通中小学利用网络资源的途径与方法,形成一批优 秀的网络教学课例。4、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开发出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工具和评价系 统软件。 五、研究基础 (一)已有相关成果 1、曾于 93 年、97 年两度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的 理论与实践》项目的成果在全国的大中小学广泛应用,《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李克东、 谢幼如编著,科学出版社)多次再版发行。2、出版的《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含教材与光碟)(谢幼如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 社,1999 年)、《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与制作》(含教材与光碟)(李克东、谢幼如、柯 清超编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 年)和《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李克东、 谢幼如、柯清超等,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2001 年)在全国广泛应用。 3、97 年《多媒体技术在基础教育改革中的应用实验研究》和《小学语文&四结合&教学 改革试验研究》获国家教委全国师范院校面向基础教育改革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4、承担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研制开发与应用》(简称 96-750)《小学语文科学小品文》、《小学语文古诗欣赏》、《小学语文扩展阅读》、《初 中语文新诗赏析》四个子课题的研制与开发,4 个项目 6 张光盘全部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 组鉴定,被评为优秀软件,并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和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在国内及东南 亚地区发行。 5、2000 年所完成的《学习反应信息分析系统》获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多媒体教学软件 一等奖,并出版专著《学习反应信息的处理方法与应用》(谢幼如、李克东著,暨南大学出 版社,1999 年)。 (二)研究条件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是&211 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单位,我国的教育技术学博士点之一。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拥 有从事计算机教育应用研究的人员近 30 名,其中包括教授 2 名、副教授 5 名、讲师 8 名、 博士研究生 4 名和硕士研究生近 15 名。 他们在长期的研究工作中, 对各种多媒体教学软件、 网络教学应用软件、学科教学工具、资源库管理应用系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并已取 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 本研究所拥有先进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实验室两个、 国家级的多媒 体教学软件制作基地一个,在国内教育技术领域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三)参考文献 1、《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李克东、谢幼如编著,科学出版社,1992 年第一版、 1994 年第二版 2、《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谢幼如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 年 3、《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李克东、谢幼如主编,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2001 年4、《学习反应信息的处理方法与应用》,谢幼如、李克东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 年 5、《Global Education On the Net》,高等教育出版社、Springer 出版社,1999 年 6、《教学设计原理》,R.M.加涅、L.J.布里格斯、W.W.韦杰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7、《新型教学模式的探索》,谢幼如编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年 8、 全球华人计算机教育应用大会 (GCCCE) 第一届至第五届论文集, 1997 年 (广州) 、 1998 年(香港)、1999 年(澳门)、2000 年(新加坡)、2001 年(台北) 9、《改善学习--2001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国际研讨会论文选编》,吉林教育出版社, 2001 年 10、《认知过程的评估》,J.P.戴斯、J.A.纳格利尔里、J.R.柯尔比著,华东师范大学 出版社,1999 年 11、《教育技术学研究方法》,李克东编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年 六、研究组织机构 本课题的研究人员由教学设计专家、信息技术教育应用专家、网络技术专家、学科教学 专家、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研究人员与研究生组成,以大学的教育技术研究所为核心,主 要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区的部分中小学以及西部一些网络环境较好的中小学为研 究基地,辐射其他地区的中小学,借助信息技术产业的技术力量,实现理论、技术与学科教 学的优化整合。 总课题组顾问:南国农教授(我国著名电化教育专家,西北师范大学) 李运林教授(华南师范大学电化教育系原系主任) 周君达教授(中央电化教育馆原副馆长) 苏式冬教授(广东教育学院原副院长) 许汉特级教师(广州市教研室) 总课题组组长:谢幼如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李克东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总课题组成员:柯清超博士生(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陈品德副教授、博士生(华南师范大学网络中心) 邓文新讲师(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余 红副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总课题组秘书:王冬青博士生(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高瑞利硕士生(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刘铁英硕士生(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孔维宏硕士生(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徐光涛硕士生(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杨淑莲硕士生(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尹 睿硕士生(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你好,希望我们可以帮你。相关资料在知网,万维网能查到资料。论文不会写,最关键 的是要把心态放正,一步步来,多看点范文,看看别人怎么写的,开题报告及论文写作是我 们特长,我们的服务特色:支持支付宝交易,保证你的资金安全。3 种服务方式,文章多重 审核,保证文章质量。附送抄袭检测报告,让你用得放心。修改不限次数,再刁难的老师也 能过。 开题报告的撰写方法 一、 开题报告的含义与作用 开题报告, 就是当课题方向确定之后, 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 准的选题计划。 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 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 研究等问题, 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 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 研究方案, 就是课题确定之后, 研究人员在正式开展研之前制订的整个课题研究的工作计 划, 它初步规定了课题研究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我们科研经验较少的人来讲,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 无从下手, 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 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 进行。可以说,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个课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 二、 写好研究方案应做的基础性工作 写好研究方案一方面要了解它们的基本结构与写法,但“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写好 开题报告和研究方案重要还是要做好很多基础性工作。 首先, 我们要了解别人在这一领域研 究的基本情况,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熟悉了别人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 我们才不会在别人已经研究很多、很成熟的情况下,重复别人走过的路,而会站在别人研究 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东西去研究;其次,我们要掌握与我们课题相关的基 础理论知识,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否则,没有理论基础,你就 很难研究深入进去,很难有真正的创造。因此,我们进行科学研究,一定要多方面地收集资 料,要加强理论学习,这样我们写报告和方案的时候,才能更有把握一些,制定出的报告和 方案才能更科学、更完善。 三、课题研究方案的结构与写法 课题研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题名称 课题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这看起来是个小问题,但实际上很多人写课题名称时,往往写 的不准确、不恰当,从而影响整个课题的形象与质量。这就是平常人们所说的“只会生孩子, 不会起名字”。那么,如何给课题起名称呢?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 准确就是课题的名称要把课题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 课题的名 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 括出来。 规范就是所用的词语、句型要规范、科学,似是而非的词不能用,口号式、结论式的句型 不要用。因为我们是在进行科学研究,要用科学的、规范的语言去表述我们的思想和观点。 课题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正在探讨,正开始研究,不能有结论性的口气。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 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 20 个字。 这次各个学校课题申报表中,我看名称都比较简洁,我就不再多说了。 (二) 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 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课题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 用,然后,再写课题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 边际地空喊口号。不要都写成是坚持党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一般 性的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 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 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 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 点。 参考总课题报告。 (四)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 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对于范 围比较大,时间又很长的课题来讲,大家在总的方面,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就可 以避免出现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方向性错误。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何老师在《佛山市教育 现代化进程》研究方案里写的课题指导思想里的一段话:“这一课题研究要依据党中央和国 家要求,依据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依据佛山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结合国情、市情和佛山 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 ……力求揭示佛山市教育现代化进程的规律及表现形式, 为佛山 市教育现代化实践服务”。另外,还有一份供大家参考一下,广东省教育科研“九五”规划重点 课题《学科教学与素质教育》研究和实验方案里面,课题指导思想这样写:“坚持以马克思 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我国经济领域实现“两个转变”和我省 2010 年基 本实现现代化对基础教育的要求出发, 针对在中小学学科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关理论和 实践问题, 开展全方位的改革实验和理论研究, 有效指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深入 教学改革,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从而推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为把广东建成教育强省作出贡献 ”。 (五) 课题研究的目标 课题研究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课题 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课题研究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 精练、明了。相对于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言,研究目标是比较具体的,不能笼统地讲,必须清 楚地写出来。只有目标明确而具体,才能知道工作的具体方向是什么,才知道研究的重点是 什么,思路就不会被各种因素所干扰。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 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课题研究目标时, 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 另一方面要考虑课题组实际的工作 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我们有了课题的研究目标, 就要根据目标来确定我们这个课题具体要研究的内容, 相对研 究目标来说,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 明确。 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 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 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研究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这对我们整个课题研究 十分不利。因此,我们要学会把课题进行分解,一点一点地去做。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⑴对课题名称的界说。 应尽可能明确三点: 研究的对象、 研究的问题、 研究的方法。⑵本课题研究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课题研究的方法 1、本课题研究是否要设定子课题。 各子课题既要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又要形成课题 系统。作为省、市级课题,最好设定子课题。形成全校的课题研究系统。 2、具体的研究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 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如要研究学生实践能力的现状必定离不开调查法; 要研究如 何优化小学生个性宜采用实验法; 要研究如何对青年教师进行培养可采用经验总结法; 要研 究问题家庭学生的教育对策可采用个案法等等。 3、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 和“怎样做” 。如要用调查法,则要讲清调查的 目的、任务、对象、范围、调查方法、问卷的设计或来源等。最好能把调查方案附上。 4、提倡使用综合的研究方法。 一个大的课题往往需要多种方法,小的课题可能主要是 一种方法,但也要利用其它方法。 我们在应用各种方法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方法的要求,不能不三不四,凭经验、常识去做。 比如,我们要通过调查了解情况,我们如何制订调查表,如何进行分析,不是随随便便发张 表,搞一些百分数、平均数就行了。 突出介绍行动研究法。 (八)课题研究的步骤 课题研究的步骤, 也就是课题研究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 研究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 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 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 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各阶段要完成的研究目标、任务;各阶段的主要研 究步骤;本学期研究工作的日程安排等。 (九)课题研究的成果形式 本课题研究拟取得什么形式的阶段研究成果和终结研究成果。形式有很多,如调查报告、 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经验总结、调查量表、测试量表、 微机软件、教学设计、录 像带等,其中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是课题研究成果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课题不同, 研究成果的内容、形式也不一样,但不管形式是什么,课题研究必须有成果,否则,就是这 个课题就没有完成。 (十)课题研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 在方案中,要写出课题组长、副组长、课题组成员以及分工。课题组组长就是本课题的负 责人。一个课题组应该包括三方面的人,一是有权之士,二是有识之士,三是有志之士。有 权了课题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有识了课题质量、水平就会更高,有志了可以不怕辛苦, 踏踏实实踏实实去干。 课题组的分工必须是要分得明确合理, 争取让每个人了解自己工作和 责任,不能吃大锅饭。但是在分工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全体人员的合作,大家共同研究,共 同商讨,克服研究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十一)其他有关问题或保障机制 如课题组活动时间; 学习什么有关理论和知识,如何学习,要进行或参加哪些培训; 如何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课题经费的来源和筹集; 如何争取有关领导的支持和专家的指导; 如何与校外同行交流等。 四、注意三点: 1、要学会搜集和获取信息。处处留心皆学问(积累)。 2、要多学习,多借鉴。集思广益开眼界(学习与借鉴)。 3、创新。登高望远多创意(创新)。 开题报告,就是当课题方向确定之后,课题负 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准的选题计划。 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 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 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 研究方案, 就是课题确定之后, 研究人员在正式开展研之前制订的整个课题研究的工作计 划, 它初步规定了课题研究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我们科研经验较少的人来讲,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 无从下手, 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 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 进行。可以说,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个课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 二、 写好研究方案应做的基础性工作 写好研究方案一方面要了解它们的基本结构与写法,但“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写好 开题报告和研究方案重要还是要做好很多基础性工作。 首先, 我们要了解别人在这一领域研 究的基本情况,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熟悉了别人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 我们才不会在别人已经研究很多、很成熟的情况下,重复别人走过的路,而会站在别人研究 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东西去研究;其次,我们要掌握与我们课题相关的基 础理论知识,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否则,没有理论基础,你就 很难研究深入进去,很难有真正的创造。因此,我们进行科学研究,一定要多方面地收集资 料,要加强理论学习,这样我们写报告和方案的时候,才能更有把握一些,制定出的报告和 方案才能更科学、更完善。 三、课题研究方案的结构与写法 课题研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题名称 课题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这看起来是个小问题,但实际上很多人写课题名称时,往往写 的不准确、不恰当,从而影响整个课题的形象与质量。这就是平常人们所说的“只会生孩子, 不会起名字”。那么,如何给课题起名称呢?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 准确就是课题的名称要把课题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 课题的名 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 括出来。 规范就是所用的词语、句型要规范、科学,似是而非的词不能用,口号式、结论式的句型 不要用。因为我们是在进行科学研究,要用科学的、规范的语言去表述我们的思想和观点。 课题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正在探讨,正开始研究,不能有结论性的口气。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 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 20 个字。 这次各个学校课题申报表中,我看名称都比较简洁,我就不再多说了。 (二) 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 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课题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 用,然后,再写课题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 边际地空喊口号。不要都写成是坚持党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一般 性的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 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 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 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 点。 参考总课题报告。 (四)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 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对于范 围比较大,时间又很长的课题来讲,大家在总的方面,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就可 以避免出现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方向性错误。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何老师在《佛山市教育 现代化进程》研究方案里写的课题指导思想里的一段话:“这一课题研究要依据党中央和国 家要求,依据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依据佛山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结合国情、市情和佛山 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 ……力求揭示佛山市教育现代化进程的规律及表现形式, 为佛山 市教育现代化实践服务”。另外,还有一份供大家参考一下,广东省教育科研“九五”规划重点 课题《学科教学与素质教育》研究和实验方案里面,课题指导思想这样写:“坚持以马克思 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我国经济领域实现“两个转变”和我省 2010 年基 本实现现代化对基础教育的要求出发, 针对在中小学学科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关理论和 实践问题, 开展全方位的改革实验和理论研究, 有效指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深入 教学改革,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从而推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为把广东建成教育强省作出贡献 ”。 (五) 课题研究的目标 课题研究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课题 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课题研究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 精练、明了。相对于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言,研究目标是比较具体的,不能笼统地讲,必须清 楚地写出来。只有目标明确而具体,才能知道工作的具体方向是什么,才知道研究的重点是 什么,思路就不会被各种因素所干扰。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 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课题研究目标时, 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 另一方面要考虑课题组实际的工作 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我们有了课题的研究目标, 就要根据目标来确定我们这个课题具体要研究的内容, 相对研 究目标来说,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 明确。 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 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 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研究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这对我们整个课题研究 十分不利。因此,我们要学会把课题进行分解,一点一点地去做。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⑴对课题名称的界说。 应尽可能明确三点: 研究的对象、 研究的问题、 研究的方法。⑵本课题研究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课题研究的方法 1、本课题研究是否要设定子课题。 各子课题既要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又要形成课题 系统。作为省、市级课题,最好设定子课题。形成全校的课题研究系统。 2、具体的研究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 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如要研究学生实践能力的现状必定离不开调查法; 要研究如 何优化小学生个性宜采用实验法; 要研究如何对青年教师进行培养可采用经验总结法; 要研 究问题家庭学生的教育对策可采用个案法等等。 3、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 和“怎样做” 。如要用调查法,则要讲清调查的 目的、任务、对象、范围、调查方法、问卷的设计或来源等。最好能把调查方案附上。 4、提倡使用综合的研究方法。 一个大的课题往往需要多种方法,小的课题可能主要是 一种方法,但也要利用其它方法。 我们在应用各种方法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方法的要求,不能不三不四,凭经验、常识去做。 比如,我们要通过调查了解情况,我们如何制订调查表,如何进行分析,不是随随便便发张 表,搞一些百分数、平均数就行了。 突出介绍行动研究法。 (八)课题研究的步骤 课题研究的步骤, 也就是课题研究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 研究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 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 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 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各阶段要完成的研究目标、任务;各阶段的主要研 究步骤;本学期研究工作的日程安排等。 (九)课题研究的成果形式 本课题研究拟取得什么形式的阶段研究成果和终结研究成果。形式有很多,如调查报告、 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经验总结、调查量表、测试量表、 微机软件、教学设计、录 像带等,其中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是课题研究成果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课题不同, 研究成果的内容、形式也不一样,但不管形式是什么,课题研究必须有成果,否则,就是这 个课题就没有完成。 (十)课题研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 在方案中,要写出课题组长、副组长、课题组成员以及分工。课题组组长就是本课题的负 责人。一个课题组应该包括三方面的人,一是有权之士,二是有识之士,三是有志之士。有 权了课题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有识了课题质量、水平就会更高,有志了可以不怕辛苦, 踏踏实实踏实实去干。 课题组的分工必须是要分得明确合理, 争取让每个人了解自己工作和 责任,不能吃大锅饭。但是在分工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全体人员的合作,大家共同研究,共 同商讨,克服研究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十一)其他有关问题或保障机制 如课题组活动时间; 学习什么有关理论和知识,如何学习,要进行或参加哪些培训; 如何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课题经费的来源和筹集; 如何争取有关领导的支持和专家的指导; 如何与校外同行交流等。 四、注意三点: 1、要学会搜集和获取信息。处处留心皆学问(积累)。 2、要多学习,多借鉴。集思广益开眼界(学习与借鉴)。 3、创新。登高望远多创意(创新)。& 隐私与网络文化,人肉搜索规制的建立发表时间:2012 年 06 月 25 日 关键词:人肉搜索 阅读次数: 908摘要 人肉搜索是中国社会中的热点现象, 也是目前网络上典型的法律纠纷。 本文通过对于目前政 府规制和法院判决的分析, 认为目前关于人肉搜索的讨论和处理中, 存在依据隐私权来支持 管制人肉搜索和依据言论自由权利支持人肉搜索行为的两种倾向之间的冲突。 本文进而通过 对于两方意见的深入剖析 内容提要: 人肉搜索是中国社会中的热点现象,也是目前网络上典型的法律纠纷。本 文通过对于目前政府规制和法院判决的分析, 认为目前关于人肉搜索的讨论和处理中, 存在 依据隐私权来支持管制人肉搜索和依据言论自由权利支持人肉搜索行为的两种倾向之间的 冲突。本文进而通过对于两方意见的深入剖析,借助法律的文化研究的视角,归纳出人肉搜 索问题的法律辩论背后的两种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的实质冲突: 一方依据自由个体主义的隐 私权文化来反对人肉搜索,另一方(本文称之为“中国网民文化”)则认为人肉搜索涉及基本 的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 不能以自由个体主义的隐私权为之辩护。 两种实质价值之间的冲突 构成了人肉搜索规制的根本困境。人肉搜索成为了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从 2001 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到 2006 年的“踩 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到 2007 年的流氓外教案、华南虎事件,再到 2008 年的“天价 头”事件、留美女生支持藏独事件、辽宁口出秽言狂骂四川灾民事件,人肉搜索在中国社会 的各个方面展现出其巨大的威力。 人肉搜索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甚至引起了国外媒体 的报道。[1]随着 2008 年“人肉搜索第一案”―王菲姜岩案的出现,人肉搜索标志性地成为 了一个法律事件。[2]人肉搜索既是对被搜索人个人信息的披露, 也是对被搜索人行为的惩罚。 当前中国的人 肉搜索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类涉及搜索官员以及公众人物, 这一类型的案件以 南京“九五至尊案”为代表。第二类事关社会道德问题,此类人肉搜索一般是网民对于侵犯 其道德情感的人物及其行为进行搜索和谴责的行为。该类型的人肉搜索又可以区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以“虐猫事件”为代表的、挑战社会的特定群体的人肉搜索事件。在某种意义上, 虐猫事件侵犯了动物保护主义者的道德情感。 在虐猫事件上, 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行为高度一 致,紧追不舍。第二种构成了中国人肉搜索的主体类型:性道德和婚姻道德问题。它多涉及 婚外情等涉及家庭安全和家庭价值的事件。 此类人肉搜索以上文提到的王菲姜岩案为最典型 案例。本文的研究将主要集中于此类人肉搜索问题。 从王菲姜岩案开始,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在王菲姜岩案中,法院用隐私权 这一法律权利来处理涉及婚外情的人肉搜索问题。 此后, 人肉搜索也不再仅仅是一个司法需 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人肉搜索也日益成为政府规制的对象。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通过立法 来规制人肉搜索。比如,江苏徐州就在《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以保护隐 私权的理由对人肉搜索进行了规制。[3]深圳政府据悉也正在酝酿类似的规制法案。2010 年 5 月 27 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 案)》。该条例草案的第 39 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4]无论是在司法判决还是在立法提议当中, 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理由大部分诉诸的是个人 的信息隐私权。在这种理解方式当中,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了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极大地侵 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 支持人肉搜索的人们则诉诸另外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即言论自由权。 按照这种说法,人肉搜索被认为是公民在互联网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体现。因此, 目前对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论都围绕着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矛盾及其平衡的可能性而展 开。本文认为, 人肉搜索的问题远远比其表面上的法律权利冲突复杂。 人肉搜索实际上展现 了以隐私权为代表的自由个体主义文化和以公众揭发批判为代表的中国网民文化之间的根 本价值冲突。正是两者之间的法律文化和实体价值冲突构成了中国人肉搜索目前的规制困 境。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和处理因此必须建立在对中国互联网文化的深刻认识之上。一、数字化信息与社会化网络人肉搜索是数字化网络环境下的新生事物。 从互联网技术的角度来看, 人肉搜索肇始于 web2. 0 在中国的兴起。进入 21 世纪以来,视频共享网站、个人博客/微博、社交网站、百 度百科/维基百科等新型网络服务日益发展。它们的出现改变了网民以前被动接受信息的局 面;网民开始主动参与了互联网内容的创造。这一趋势被称为“ web2.0”;我们也可以称之 为“参与式互联网”。参与式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原先处于信息被动接受者地位的观众参与信 息制造和传播过程之中, 真正实现了广大民众的信息传播自由。 兼具读写功能(Read - Write) 的万维网、BBS、博客、维基百科、手机短信(特别是飞信)、RSS(简易内容聚合服务)甚至 P2P,使得网民们不再只是信息被动消费者,而成了信息生产者与主动传播者。特别是 RSS 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一对多”格局(书、电视、广播、报纸)、或“一对一”(电话、信件、 电报)状况,变成现在的“多对多”。人肉搜索在技术架构的意义上是网民自主启动、相互 写作的一种联合信息搜集、信息数据化和信息公开化的过程。但作为社会实践的人肉搜索行为先于网络时代的 “人肉搜索” 概念。 在前互联网的时代, 人们实际上一直在从事类似于人肉搜索的社会行为。 我们一直生活在流言、 八卦和小道消息 当中。在小型的熟人社会里,我们通过搜罗关于某人的信息和传言来获得乐趣,或者进行道 德评判:我们会打听和传播周围熟人朋友的奇闻轶事或风流韵事,我们以此为乐,或者表达 谴责。在八卦乐趣之外,一些重要的社会行为需要人肉搜索:比如乡村的媒婆在进行说媒的 过程中就要对男方和女方进行各方面信息的探听, 以确保双方的人品。 所谓小型的熟人社会 并不仅仅是我们印象当中的农业社会,它还包括我们日常称之为“圈子”的任何一种群体: 律师有律师圈子,商人有商人圈子,学者有学者的圈子,等等。此外,中国人还知道一种被 认为是比较极端的搜索行为:“文化大革命”时代的检举告密文化和“内查外调”行动。每 一次对于“阶级敌人”的处理都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上;每一次运动都要调查嫌疑者的历史问 题和以往表现。如果嫌疑者的原籍或原工作单位在外地,人们就要长途跋涉,查遍祖宗八代 和前生今世。对于祖宗八代和历史问题上天入地的追查其实就是前数字化时代的人肉搜索。 正如有论者指出的: “与其说‘人肉搜索’是在虚拟空间内发生的‘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不如说是文革中惯见的暴力行径在网络世界的重演, 新时期的网民们不知不觉地在行动上继 承了他们在意识上口诛笔伐的文革遗产。”[5]互联网的出现只不过增进了人们人肉搜索的技术条件。 这种增进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 在信息网络时代,人类生活痕迹留下的数字化信息大幅度增长,并被长时间地(甚至是永久 性地)保存下来, 且可供日后任何不特定的人检索。 我们每天都接受大量数字信息;我们每天 也发出很多数字信息。数字化和互联网大大便利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购物,我 们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讯。 数字化和互联网也增加了我们的生活内容: 在论坛里参与讨论, 在博客上抒发自我, 以及在社交网络上寻找乐趣都是体现。 所有的这些行为都带来了两个后 果:一、“雁过留声”:人们在信息网络上的每一次行为都被记录下来,人们的购物记录、 搜索记录、博客发表、好友添加等等都被互联网给记下了。二、“雁过拔毛”:人们被记录 下来的信息可能会被别人所用,无论是用于赚钱,还是用于整人。最好的例子可能是谷歌。 谷歌会记录你的每一次搜索结果, 保存你的每一封 Gmail 邮件。 谷歌也会通过分析你的网络 使用记录来判断你的喜好,以此给你提供它认为适合你的广告。一句话,你在使用网络,网 络在保存你的记录。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留下了太多的可供日后检索的信息记录。 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参与式互联网大大减少了人们的交往成本,因此大大增加了社 会网络关系的密切化和扩大化。 人类其实一直生活在社会网络当中。 各种社交网站的出现可 以使人很快地与各方人士建立朋友关系,了解他们的资料、喜好以及其他信息。各种聊天工 具的出现使得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朋友进行联络。 博客可以使认识你和不 认识你的人了解你在干什么、想什么、爱什么、怕什么。互联网的出现不但使得人的社会关 系更加紧密,并且使得社会关系更加扩大。因此,所谓“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区分 日益变得模糊。现实社会网络中的信息可以很快变为虚拟网络中的信息;虚拟网络中的信息 也可以很快产生现实社会网络中的效应[6]。人肉搜索的出现是“网络社会在经历从网上到 网下之后向前跨出的另一个重要的一步, 即把现实社会的小圈子带到网络中, 社会关系由网 下走到网上”。[7]正是以上两点使得人们古老的街谈巷议变成了新潮的人肉搜索。仅仅是在技术的意义 上,人们才可以说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搜索引擎。人肉搜索是搜索引擎,因为人们可以通过 它了解自己想了解的事情,这与传统的机器搜索引擎如谷歌类似;它是新的,因为它的原理 不是几何学算法, 而是反映在虚拟网络中的社会大众通力合作的信息搜集和消息传播。 信息 网络改变人类记忆与遗忘的格局:“自从时间开始以来,对于人类来说,遗忘是常态,记住 是例外。但此平衡为数字技术和全球网络所转移。今日,在广泛传播技术的帮助下,遗忘成 了例外,记住则变为常态。”[8]一方面,人们的线上活动在网络上留下了太多关于自己的 信息;另一方面,人们的线下活动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社会网络关系传递到互联网上。从技 术意义上而言,人类社会已经实现了全面监控每个人的可能。从技术上来讲,一个人随时可 能被“人肉搜索”。你现在没有被“人肉搜索”只是因为你不够出名、或没做错事、或网民 还对你不够感兴趣。总而言之,人肉搜索久已有之,互联网不过是推波助澜而已。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互联网对于街谈巷议的推波助澜在婚姻和性道德问题中最为明显。 此类问题构成了目前 中国人肉搜索的典型类型和规制难题。在具有代表性的“王菲姜岩事件”当中,有婚外情行 为的丈夫王菲在其妻子跳楼之后受到了网民的人肉搜索: 其个人身份、 工作信息乃至家庭住 址很快被公诸网络, 甚至其父母的家庭住址和身份信息也被网友公开。 网民的谴责行为不仅 仅体现在网络上的义愤表达, 甚至体现在对其家庭和工作单位的抗议上。 对于王菲的内查外 调和公判大会似乎在一夜之间就完成了。 “网络暴力”淹没了王菲,人肉搜索使得王菲受到 了全国人民的深切关注。人肉搜索的巨大力量引起了人们对于规制的广泛讨论。 在目前的讨论当中, 隐私权是规 制人肉搜索的最大理由。这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需要加以禁止,因为人肉搜索大大侵犯了 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权。虽然在中国具体法律上,隐私权并未具有法律文本上的明确性,但 作为一般的法律理念, 隐私权被接受下来成为一种规则。 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上也已经形成基 本一致的看法。 这体现为民法当中的安宁权概念: 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 私人生活,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空间。“人肉搜索”侵害被 搜索对象的隐私权, 主要是擅自公开、 传播他人的私人信息, 例如将他人的相片、 电话号码、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以及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空间,破坏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权。中国法院在王菲姜岩案件中首次明确地将隐私权规则适用于人肉搜索案件。 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书中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 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 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行为,就是侵害 隐私权的行为。”并且法院将隐私权应用到了网络环境中:考虑到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法 院认为网上信息披露行为在将个人信息传播到互联网上, 使得信息超出特定人的范围而为不 特定人所知晓,即构成隐私权侵犯行为。但即使根据隐私权的逻辑, 人肉搜索的行为也不能一概禁止。 将人肉搜索放人隐私权的 框架中进行处理之后,对于人肉搜索中所涉及的具体信息就需要区别对待,分别处理。隐私 权要区分纯粹私人的信息和具有公共性的信息。 前者的例子有个人的裸照、 身体缺陷以及个 人情感生活史等等;后者则是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一系列具有公共性的信息。 [9]后一类信息具有社会公共性:它们构成了我们成为一个社会成员并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 交往的必要公开对象。按照这种区分,人肉搜索不能一概禁止。具有社会公共性的信息的隐 私权保护程度显然不能与纯粹个人的信息相提并论。此外,还要区分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和侵权阶段。对于“人肉搜索”中涉及的公布他人个 人信息的行为问题, 应该区分公布的信息类型及公布信息行为与后续的信息滥用行为进行规 制。[10]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隐私权不仅仅是一项消极权利,隐私权同样是一项积极权利。 隐私权是一种阻止他人搜索和谈论某个人的权利;隐私权进而要求政府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信 息进行搜集、传播和评论。因此,隐私权问题总是与言论自由问题相联系。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民行使其言论权和监督权的体现。 人肉搜索问题很容易被看做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在涉及婚外情以及性道德的案件当 中, 被搜索方一般诉诸隐私权这一法律理由, 搜索方似乎只能诉诸法律无法容纳的道德主张 和伦理义愤。但事实上,搜索方可以在法律体制当中找到其理据。这一理据就是宪法所保护 的公民言论自由权。 以此为据, 人肉搜索当中的评论行为和信息传播行为是言论自由和舆论 监督权利的体现;网络表达是平民化、最应受保护的宪法基本权利―互联网提供了极为广泛 的言论自由行使空间和便利的行使方式。 “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 式之一, 在客观上能够对不符合道德观念却不违法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因此, “人肉搜索” 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 的人和事及其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是适当合理的,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 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不能因为“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有关系,就简单地将“人肉 搜索”纳人网络暴力盲目叫停。由此看来,人肉搜索的规制问题就其法律方面来看乃是两种 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 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 如果说隐私权注重的是人类生活 “私” 的一面, 那么言论自由权注重的则是人类生活“公”一面。两者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冲突在另一种意 义上乃是“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冲突。而在目前的中国法律和社会舆论当中,“公”与 “私”的界定在不同类型的人肉搜索中出现了一定既有的模式。在针对官员和公共人物的搜索事件中, 法律上的处理已经达成共识。 其核心乃是如下命 题:公仆没有隐私权;公仆没有私生活。该处理方式基本是根据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 对于官员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克减。根据张千帆教授的分析,“如果普通‘群众’ 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必须适当划界,那么这条界限为国家‘干部’等公众人物保留的个 人隐私将大为缩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众对政府官员具有天然的知情权。品德、个性、 能力、财产、立场、行为乃至外表等个人信息对于常人而言是‘隐私’,对于官员来说就是 必须披露的公共信息, 因为只有具备这些信息, 人民才能理性判断特定官员是否适合作为 ‘社 会公仆’。”[11]这非常类似于美国宪法上著名的 AY. Times v. Sullivan 的逻辑:针对政 府官员的言论在宪法上的保护近乎绝对。[12]与此相类似,对于其他公众人物来说,其隐私 权也适当地予以克减。比如很多影视明星,他/她们的隐私是娱乐新闻的焦点,甚至是自身 出名的重要噱头。对于他/她们的隐私权保护程度自然不能与一般的法律主体处在同一水平 上。但以上总结的“公”与“私”问题上的共识在涉及社会道德、特别是婚姻和性道德的问 题时远远未能达成。在这类问题上,“私”与“公”的区分模糊不清。对于诉诸隐私权的一 方而言,婚外情的相关信息确乎是“私”事:一个人的恋爱和性生活跟其他人有什么关系? 对于诉诸言论自由的一方而言, 婚外情乃是一种涉及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行为, “公” 乃是 事;至少这种行为侵犯了很多人基本的道德情感。对于后者而言,人肉搜索乃是一种道德言 论。 比照美国宪法当中对于言论自由区分等级和门类的区别保护, 人们完全可以在法学理论 和实践当中将涉及婚外情的道德言论纳人一种特殊的保护体制当中去。[13]总而言之, 将人肉搜索问题纳人公法框架之后, 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为隐私权与言论自由 的平衡问题。具体说来,涉及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权利平衡目前已经初具规则;涉及平民的婚 姻道德和性道德问题目前的平衡性处理未见端倪。 在后面一种问题上, 人肉搜索仍然处于两 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微妙界定和具体平衡的泥潭中。三、隐私权文化与中国网民文化在目前的法学讨论中, 主流声音是通过法律技术来解决人肉搜索当中隐私权和言论自由 权的平衡问题。但实际上,无论是法官还是普通网民都认识到了人肉搜索(尤其是涉及婚姻 道德和性道德问题的搜索事件)问题背后都展现了实质价值的冲突。因此,本文在法律技术 思路之上, 增加一种实质性的分析思路。 本文引人法律的文化研究这一路径以更清楚地凸显 人肉搜索规制问题背后的真正困境。 [14]这一研究路径侧重探讨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背后的 社会想象和文化取向, 并探讨这些社会想象和文化取向如何影响和型构具体的法律制度。 从 法律文化研究的视角来看, 人肉搜索的真正问题不在于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平衡, 人 肉搜索的真正问题在于源于西方的个体权利法律文化和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文化(姑且称之为 中国网民文化)之间的根本性冲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只不过是深层次的法律 文化冲突的表层展现。从法律文化角度来看,隐私权实际上是个舶来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隐私权的概念起 源于 1890 年美国学者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的一篇文章。在那篇奠基 性的文章当中,两位作者认为: “由于技术的进步和都市报纸的窥私癖,有必要为隐私提供 新的法律保护。 快速照相和报社已经侵犯了个人和公民生活的神圣领地, 许多机械设备的使 用使我们面临着这样的威胁, 最亲近的人们之间说的悄悄话也将被从屋顶上宣扬出去。 ?? 隐私权之所以值得保护, 是因为它体现了个人自决、 自我控制、 尊重个性和人格发展的价值, 而这些最终源于对作为独立主体的人的尊重。”[ 15] 20 世纪的美国法院进一步通过一系 列的判例法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权利。[16]隐私权可以用来保护诸如堕胎权的一系列权利。从更广泛的意义而言,隐私权根植于西方文化的历史特性:贵族的身体和财产意义。隐 私权背后是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在这一方面,最为经典的隐私权信条是:“风进,雨进,国 王不能进。”该信条实际上是说:在我拥有的房屋场所中,我的行为和思想不受任何人为干 涉。这一信条当然受到很大的挑战:比如个人垃圾里所透露的信息不受隐私权的保护;雇员 在办公室的隐私也受到保护等等。因此这种信条将隐私权的基础投向了对自己身体的所有 权。该信条实际上是说:即便房屋和其他财产不完全属于我,身体也是属于我的;我对我的 身体有绝对的控制权, 外人不得干涉。 [17]隐私权的理念因而强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区分界 限。隐私权的理念与自由主义的个体自治观念密切关联:自由主义强调自治的、前政治社会 的个体。 [18]身体乃是最具个体性的事物。 人对于自己身体信息的控制乃是独立于社会和国 家之外的。因此,隐私权的深层意义乃是财产权的逻辑―无论是对住所还是身体的财产权。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个人的信息为何可以用于换取其他经济利益。比如明星可以 通过披露隐私权来获得更大的名利, 比如隐私权受到侵犯后要获得赔偿也是遵循财产权的逻 辑。隐私权这项法律权利背后实际上承载了一种西方式的对于个体的社会想象。 [19]隐私权 承载的是一种个体不受社会干涉的想象。当然,这种想象并非事实。在美国对于隐私权的讨 论中, 很多论述已经侧重于从社群的角度重新理解隐私权: 隐私权实际上不仅仅服务于个体 的独处权利的保障,更服务于社群的文明化的建构;隐私权同样承载了某种集体性的价值; 隐私权不仅仅服务于个人利益, 也服务于社会利益。 [20]事实上的自我是社会建构起来的自 我。在网络时代,个体成为了网络当中的自我;自我的主体性由网络所建构和影响。因而自 由主义所预设的前社会和前政治的个人前提乃是站不住脚的。 [21]但即便有如此的批判, 隐 私权作为自由个人主义的一种社会想象仍然存留下来。 这就好像即使有诸多史学材料已经否 定了《三国演义》的很多情节的真实性,人们依然相信《三国演义》一样。隐私权的想象在当代中国也逐渐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对于隐私权的想象当中, 隐私权 乃是个体自由、尤其是免受国家和社会干涉的消极自由的最终体现和根本需求。在性解放、 权利话语以及个体自由、 个性凸显的时代, 隐私权成为了涉及婚姻和性道德的人肉搜索事件 中主要的辩论理由。隐私权的逻辑实际上是说:“我的身体属于我自己;我有权支配我的身 体;别人不得干涉。 婚姻因而被想象为个体身体的自由结合;婚姻被构想为个体自由意志之 ” 上有关身体行为的契约。 婚外情虽然违背公众道德, 但对于个体身体自由的选择权可以对抗 社会公众依据道德对其身体信息的披露和批判。 一言以蔽之, 在涉及婚姻和性道德的人肉搜 索案件中,隐私权的逻辑乃是个体主义的身体自由文化在中国的展现。中国网民并不认同个体主义的身体自由文化。 对于在那些针对婚外情进行人肉搜索的网 民而言, 个体对于身体的自由所有权逻辑是说不通的。 网民的人肉搜索行为的实质主张和行 为模式都反映了一种相反的逻辑。网民的实质主张可以概括为:“你的身体不是你自己的; 你的身体属于家庭、单位等一系列的社会网络;你需要对你的身体负责。”网民的行为模式 可以概括为:“众人拾柴火焰高”―网民团结起来,动用各种社会网络和虚拟网络工具,将 那些违反身体道德的人公之于众、使之受辱。这种逻辑构成了中国网民的一种集体文化。中国网民文化下的人肉搜索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 信息搜集发布和公开批判惩罚。 信息 搜集发布阶段跟隐私权密切相关;公开批判惩罚行为(包括转帖、评论乃至大批判等)与隐私 权相距甚远。前者类似于公审,后者更像是耻辱刑的惩罚。在信息搜集发布阶段,中国网民文化的逻辑是:婚外情不是私事,不是隐私。[22]信息 的搜集和发布实际上背后有着极其强烈的社会价值作为支撑: 网民要捍卫心目中的家庭价值 和婚姻伦理。实际上任何信息搜集都体现某种社会价值。比如,对于个人收入信息的搜集很 大程度上服务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对于男女差别的信息的搜集服务于性别平等的价值。对于 人肉搜索中的网民而言,对于诸如婚外情丈夫的信息搜索、信息汇总、信息发布乃是服务于 家庭伦理。 如果用财产权作为类比的话, 我们可以将网民强行搜集信息的行为看做是为了公 共利益对个体财产的征用―对于网民来说,婚外情不是私事,而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中国 网民文化实际上认为, 隐私权的主体仍然是生活在一个政治道德共同体中的。 我们无法设想 将一个人逐出这个共同体来保护其隐私权,离群索居的人与隐私权无涉。在信息转帖和评论阶段,中国网民文化的逻辑是:违反社群道德的人(比如有婚外情的 人)需要游街示众。在这一点上,中国网民文化反对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体的现代西方惩 罚体系。[23]对于维护群体道德的目的而言,网络上的大批判和大揭发乃是一种耻辱刑;人 肉搜索就是对于侵犯社区价值的惩罚;人肉搜索就是维护社区价值的重要手段。想一想小型 熟人社会中对于违反社区伦理人的惩罚:小则满城风雨,大则游街示众。如果太过严重,那 就是放逐:想一想王菲最后的处境就是单位开除、人人喊打,无异于被放逐。中国网民文化 就是扩大化了的、电子化了的社区伦理文化。互联网大大维续了中国熟人社区文化的存在。 [24]中国的网络社区成为了一个伦理共同体。中国网民文化中另外一种对于社区道德违反者的惩罚更为有意思。 比如在 “王菲姜岩案” 当中,网民最终不但要谴责王菲本人,而且要对于王菲的父母进行批判。这在自由个体主义 的逻辑中显得格格不入:王菲的事情与其父母何干呢?但在中国网民文化看来,个体的品行 并非自我本身的建构。 个体的品行乃是由其所处的一切社会网络所塑造的结果。 家庭就是中 国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网络:儿子成为今天这个样子,父母当然要负责任,“养不教, 父之过”。只有明白这种逻辑,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王菲所在的广告公司也要辞退他―工作 单位也是影响个体自我特性建构的重要社会网络。在根本的道德行为认知上, 自由个体主义的隐私权文化与中国网民文化大相径庭。 目前 涉及人肉搜索的隐私权论述诉诸了一种无知之幕的同情理论: “假如你有一天也会像王菲一 样被人肉搜索怎么办?”因此推己及人,你不能以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来对抗。但对于中国 网民文化来说,这个逻辑不成立。网民的回应则是:“我道德上没有任何问题,所以我不怕 人肉搜索。”百度姜岩贴吧的一位前任吧主曾言:“我理解那些人肉搜索的人们。如果一个 人不做错事,他是不会被人肉的。”[25]甚至中国网民也会以另外一种无知之幕的同情理解 来反驳隐私权文化:“假如我是姜岩该怎么办?”这种想法对于中国社会中很多与姜岩处境 类似或者有此担忧的女性而言再正常不过了。中国的网络文化需要在对比当中才能得以凸显。 《纽约时报》在报道中国人肉搜索时曾 总结道: “对于一个西方人来说,最令人震惊的是中国互联网文化与我们如此不同。新兴网 站和个人博客在中国远没有我们的有影响力, 社交网站还没有正式起步。 最有生机的仍然是 大量不知名的在线论坛, 这也是人肉搜索开始的地方。 这些论坛已经进化为比英语互联网上 的任何事物更具参与性、更动态、更平民主义甚至更加民主的公众空间。”[26]中国的网络 论坛以及人肉搜索代表了中国特色的网民文化。 中国网民文化与传自西方的自由个体主义隐 私权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冲突。 我们已经在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当中看到了这种冲突。 这种冲 突也构成了中国人肉搜索乃至其他一系列网络现象的规制问题(比如知识产权问题)的根本 困境。中国已经变成了一个多元的社会。 这似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 但我们很少会细致地认识 社会的多元究竟意味着什么。 社会多元不仅仅意味着我们需要宽容各种价值观和秉承这些价 值观的人。 社会多元还意味着多元的价值及多元的共同体之间的原则性分歧, 甚至由这些原 则分歧引发的暴力性冲突―无论是实际的暴力还是隐喻的暴力(比如“网络暴力”)。我们必 须认识到, 中国内部已经形成很多的自治共同体, 这些自治共同体各自信奉着某种社会价值。 在人肉搜索事件中,我们就看见了信奉自由个体主义的共同体与网民伦理共同体之间的冲 突。两个共同体有着自己的规范观念和规则系统:前者诉诸自由个体不受干涉的权利,后者 诉诸家庭道德。当某个社会事件涉及了两个规范共同体之间的原则分歧时, 此问题上的政府规制便陷入 了困境。政府在两个共同体的价值冲突之间面临着抉择的困难。无论支持哪一方,都必将导 致另外一方的道德价值和法律文化诉求无法在政府过程中得以代表和表达。无论支持哪一 方,都必然面临着另一方对政府决策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在世界上法律最为发达、法律 最为民众所重视的美国,法律(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在面对诸如宗教、族群以及家庭/性道 德的问题上都会面临文化冲突的巨大挑战,并且目前很难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27] 在法律目前仍然处于致力于获得民众尊重和遵奉的中国,法律受到文化冲突的挑战则更大。 如果政府规制和法院判决不能很好地考量多元社会的文化冲突的话, 法律本身的权威甚至会 受到极大的威胁。 人肉搜索现象及其带来的相应法律问题凸显了这种规制的困境―当网民所 代表的民众不认同政府和法院依据隐私权和隐私文化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时, 政府决策和司 法判决本身的正当性便处于质疑之中。 本文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显然不能够、 也不试图解决法 律如何面对文化冲突的问题, 但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使得规制者和观察者透过法律形式上的 权利冲突看到诸如人肉搜索等法律问题背后的实质争议。 对于这些问题的法律处理需要建立 在对于实质争议的理解和把握之上。 方周大战升级:保护网民隐私权或面临取证难时间: 11:55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 点击: 2220 次由方舟子质疑 “奇虎 360 窃取用户隐私”而引发的“方周大战”有了新消 息:10 月 25 日,中国 IT 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已介入调查奇 虎 360,工信部张峰司长表示,如果查实确有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 肃处理;10 月 28 日,金山毒霸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将出面提供证据协助 工信部调查 360;随后,网秦、卡巴斯基等安全厂商也纷纷表示工信部的调查, 以彻底肃清安全软件行业中某些企业一直以来隐藏的隐私安全问题, 规范行业发 展秩序。不少网友表示欢迎工信部的介入,希望尽快还给网民一个安全、和平的 网络环境。 “方周大战”的主要争论点主要在于“360 是否侵犯网友的网络隐私权”。 为了充分证明自己“360 不安全”的论点,方舟子曾通过微博连续发布几个视 频: 内容包括测试者已经删除了 360 手机卫士,但一些执行文档仍然驻留在用户 手机中, 并不停提醒用户重新安装 360 手机卫士。还有一个由网络反黑组制作的 视频中, 安全浏览器从一开机就不停上传用户隐私信息至 360 服务器。 360 对此, 有媒体报道,360 创始人之一、现金山 CEO 傅盛(微博)也证实这种情况百分之百 存在。而早在 2010 年底,一些谷歌(微博)用户就发现,通过谷歌可以搜索到大 量用户使用互联网的隐私记录,而这些数据来源都指向 360。 不过,有专家表示,目前判定网络中侵犯隐私权或仍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说, 取证难是侵犯隐私 权案件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而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取证更难。面对网络服务提 供者或者是“黑客”, 普通的用户与他们相比是弱者,很难有专业技术可以抓到 直接证据,而侵权法又规定,由受害人举证侵权及侵权后果。 工信部的介入与以金山为代表的安全厂商提供的举证, 究竟能将事件推进到 什么程度,还要拭目以待。不过,从积极方面看,“方周大战”已经引起了社会 的广泛关注,也再次引起了广大网民对隐私保护的觉醒和呐喊。 网络隐私问题现状2004 年 09 月 10 日 18:02 来源:新华网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 【我要“揪”错】 【推荐】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民意研究公司(ORC)对于 1017 名美国成年公民的调查表明,美国的网络用户普遍担忧 透过网络而进行的隐私获取与扩散,其中个人财务资料的扩散引发的担忧最突出(分别有 84%的受访者感到太多人接触其个人信用报告, 79%感到太多人接触其个人财务记录, 62% 和 61%感到接触其驾驶和医疗记录的人太多), 同时受访者也认定最可能的侵害者来自于政 府(43%的人认定政府构成对于个人隐私的最大威胁,认定最大威胁来自媒体和公司的分别 为 24%和 18%)。 《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 55%的人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正 变得越来越难。调查中,29.3%的人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被随意公开泄露”;12.3% 的人认为,在互联网上注册(如电子邮箱)时,“当然不能填”自己的真实信息;15.1%的人 在工作场所的行为被监视。 隐私保护是近一两年互联网的争论焦点之一。问题的核心就是所谓的 Cookies 的使用, 引入 Cookies 的初衷是为了网站可以通过记录客户的个人资料、访问偏好等信息,实现一 些高级功能,例如电子商务身份验证的实施,可是有的网站和机构滥用 Cookies,未经访问 者的许可,搜集他人的个人资料,达到构建用户数据库、发送广告等营利目的,和黑客问 题相比,隐私保护问题离广大网民的距离更近一些。 关于“使用互联网容易暴露隐私”的调查 第十二次调查结果表明,关于&使用互联网容易暴露隐私&观点,3.9%的网民非常赞成, 21.8%的网民比较赞成,9.8%的网民一半赞成一半反对,48.7%的网民不太赞成,15.8%的网 民很不赞成; 而在非网民中, 7.9%非常赞成, 14.6%比较赞成, 9.9%一半赞成一半反对, 38.3% 不太赞成,29.3%很不赞成(如图 6-3 所示)。 总的来说,25.7%的网民赞成此观点,64.5%的网民不赞成此观点,非网民中 22.5%赞成 此观点,67.6%不赞成此观点,网民和非网民中不赞成此观点者均是多数。比较而言,网民 中很不赞成此观点的比例比非网民低 13.5%,而不太赞成此观点的比例比非网民高 10.4%,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网民对互联网可能暴露隐私问题存在更多的顾虑。 摘自 CNNIC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3/7) 人肉搜索成为了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从 2001 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到 2006 年的 “ 踩猫事件 ” 、 “ 铜须门 ” 事件,到 2007 年的流氓外教 案、华南虎事件,再到 2008 年的 “ 天价头 ” 事件、留美女生支持藏独事 件、辽宁口出秽言狂骂四川灾民事件,人肉搜索在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展现出 其巨大的威力。人肉搜索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甚至引起了国外媒体的报 道。 {1} 随着 2008 年 “ 人肉搜索第一案 ”― 王菲姜岩案的出现,人肉 搜索标志性地成为了一个法律事件。 {2} 人肉搜索既是对被搜索人个人信息的披露,也是对被搜索人行为的惩罚。 当前中国的人肉搜索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涉及搜索官员以及公 众人物,这一类型的案件以南京 “ 九五至尊案 ” 为代表。第二类事关社会 道德问题,此类人肉搜索一般是网民对于侵犯其道德情感的人物及其行为进行 搜索和谴责的行为。该类型的人肉搜索又可以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 “ 虐 猫事件 ” 为代表的、挑战社会的特定群体的人肉搜索事件。在某种意义上, 虐猫事件侵犯了动物保护主义者的道德情感。在虐猫事件上,动物保护主义者 的行为高度一致,紧追不舍。第二种构成了中国人肉搜索的主体类型:性道德 和婚姻道德问题。它多涉及婚外情等涉及家庭安全和家庭价值的事件。此类人 肉搜索以上文提到的王菲姜岩案为最典型案例。本文的研究将主要集中于此类 人肉搜索问题。 从王菲姜岩案开始,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在王菲姜岩案中, 法院用隐私权这一法律权利来处理涉及婚外情的人肉搜索问题。此后,人肉搜 索也不再仅仅是一个司法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人肉搜索也日益成为政府规制 的对象。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来规制人肉搜索。比如,江苏徐州就 在《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以保护隐私权的理由对人肉搜索 进行了规制。 {3} 深圳政府据悉也正在酝酿类似的规制法案。 2010 年 5 月 27 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 进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的第 39 条对 “ 网上公开个人信息 ” 特别 作了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 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4} 无论是在司法判决还是在立法提议当中,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理由大部分 诉诸的是个人的信息隐私权。在这种理解方式当中,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了被搜 索人的个人信息,极大地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支持人肉搜索的人们则诉 诸另外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即言论自由权。按照这种说法,人肉搜索被认为是 公民在互联网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体现。因此,目前对于人肉搜索的 法律争论都围绕着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矛盾及其平衡的可能性而展开。 本文认为,人肉搜索的问题远远比其表面上的法律权利冲突复杂。人肉搜 索实际上展现了以隐私权为代表的自由个体主义文化和以公众揭发批判为代 表的中国网民文化之间的根本价值冲突。正是两者之间的法律文化和实体价值 冲突构成了中国人肉搜索目前的规制困境。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和处理因此必 须建立在对中国互联网文化的深刻认识之上。 一、数字化信息与社会化网络 人肉搜索是数字化网络环境下的新生事物。从互联网技术的角度来看,人 肉搜索肇始于 web2. 0 在中国的兴起。进入 21 世纪以来,视频共享网站、 个人博客/微博、社交网站、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新型网络服务日益发展。 它们的出现改变了网民以前被动接受信息的局面;网民开始主动参与了互联网 内容的创造。这一趋势被称为 “ web2.0” ;我们也可以称之为 “ 参与式 互联网 ” 。参与式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原先处于信息被动接受者地位的观众参 与信息制造和传播过程之中,真正实现了广大民众的信息传播自由。兼具读写 功能( Read - Write )的万维网、 BBS 、博客、维基百科、手机短信(特 别是飞信)、 RSS (简易内容聚合服务)甚至 P2P ,使得网民们不再只是信 息被动消费者,而成了信息生产者与主动传播者。特别是 RSS 改变了传统媒 体的 “ 一对多 ” 格局(书、电视、广播、报纸)、或 “ 一对一 ” (电 话、信件、电报)状况,变成现在的 “ 多对多 ” 。人肉搜索在技术架构的 意义上是网民自主启动、相互写作的一种联合信息搜集、信息数据化和信息公 开化的过程。 但作为社会实践的人肉搜索行为先于网络时代的 “ 人肉搜索 ” 概念。 在前互联网的时代,人们实际上一直在从事类似于人肉搜索的社会行为。我们 一直生活在流言、八卦和小道消息当中。在小型的熟人社会里,我们通过搜罗 关于某人的信息和传言来获得乐趣,或者进行道德评判:我们会打听和传播周 围熟人朋友的奇闻轶事或风流韵事,我们以此为乐,或者表达谴责。在八卦乐 趣之外,一些重要的社会行为需要人肉搜索:比如乡村的媒婆在进行说媒的过 程中就要对男方和女方进行各方面信息的探听,以确保双方的人品。所谓小型 的熟人社会并不仅仅是我们印象当中的农业社会,它还包括我们日常称之为 “ 圈子 ” 的任何一种群体:律师有律师圈子,商人有商人圈子,学者有学 者的圈子, 等等。 此外, 中国人还知道一种被认为是比较极端的搜索行为: 文 “ 化大革命 ” 时代的检举告密文化和 “ 内查外调 ” 行动。每一次对于 “ 阶 级敌人 ” 的处理都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上;每一次运动都要调查嫌疑者的历史 问题和以往表现。 如果嫌疑者的原籍或原工作单位在外地, 人们就要长途跋涉, 查遍祖宗八代和前生今世。对于祖宗八代和历史问题上天入地的追查其实就是 前数字化时代的人肉搜索。 正如有论者指出的: “ 与其说 ‘ 人肉搜索 ’ 是 在虚拟空间内发生的 ‘ 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 ,不如说是文革中惯见的暴 力行径在网络世界的重演,新时期的网民们不知不觉地在行动上继承了他们在 意识上口诛笔伐的文革遗产。 ”{5} 互联网的出现只不过增进了人们人肉搜索的技术条件。这种增进体现为两 个方面。第一,在信息网络时代,人类生活痕迹留下的数字化信息大幅度增长, 并被长时间地(甚至是永久性地)保存下来,且可供日后任何不特定的人检索。 我们每天都接受大量数字信息;我们每天也发出很多数字信息。数字化和互联 网大大便利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购物,我们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 通讯。数字化和互联网也增加了我们的生活内容:在论坛里参与讨论,在博客 上抒发自我,以及在社交网络上寻找乐趣都是体现。所有的这些行为都带来了 两个后果:一、 “ 雁过留声 ” :人们在信息网络上的每一次行为都被记录 下来,人们的购物记录、搜索记录、博客发表、好友添加等等都被互联网给记 下了。二、 “ 雁过拔毛 ” :人们被记录下来的信息可能会被别人所用,无 论是用于赚钱,还是用于整人。最好的例子可能是谷歌。谷歌会记录你的每一 次搜索结果,保存你的每一封 Gmail 邮件。谷歌也会通过分析你的网络使用 记录来判断你的喜好,以此给你提供它认为适合你的广告。一句话,你在使用 网络,网络在保存你的记录。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留下了太多的可供日后检索 的信息记录。 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参与式互联网大大减少了人们的交往成本,因此 大大增加了社会网络关系的密切化和扩大化。人类其实一直生活在社会网络当 中。各种社交网站的出现可以使人很快地与各方人士建立朋友关系,了解他们 的资料、喜好以及其他信息。各种聊天工具的出现使得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世 界上任何地方的朋友进行联络。博客可以使认识你和不认识你的人了解你在干 什么、想什么、爱什么、怕什么。互联网的出现不但使得人的社会关系更加紧 密,并且使得社会关系更加扩大。因此,所谓 “ 虚拟空间 ” 与 “ 现实空 间 ” 的区分日益变得模糊。现实社会网络中的信息可以很快变为虚拟网络中 的信息;虚拟网络中的信息也可以很快产生现实社会网络中的效应 {6} 。人 肉搜索的出现是 “ 网络社会在经历从网上到网下之后向前跨出的另一个重要 的一步,即把现实社会的小圈子带到网络中,社会关系由网下走到网上 ” 。 {7} 正是以上两点使得人们古老的街谈巷议变成了新潮的人肉搜索。仅仅是在 技术的意义上,人们才可以说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搜索引擎。人肉搜索是搜索 引擎,因为人们可以通过它了解自己想了解的事情,这与传统的机器搜索引擎 如谷歌类似;它是新的,因为它的原理不是几何学算法,而是反映在虚拟网络 中的社会大众通力合作的信息搜集和消息传播。信息网络改变人类记忆与遗忘 的格局: “ 自从时间开始以来,对于人类来说,遗忘是常态,记住是例外。 但此平衡为数字技术和全球网络所转移。今日,在广泛传播技术的帮助下,遗 忘成了例外,记住则变为常态。 ”{8} 一方面,人们的线上活动在网络上留 下了太多关于自己的信息;另一方面,人们的线下活动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社 会网络关系传递到互联网上。从技术意义上而言,人类社会已经实现了全面监 控每个人的可能。从技术上来讲,一个人随时可能被 “ 人肉搜索 ” 。你现 在没有被 “ 人肉搜索 ” 只是因为你不够出名、或没做错事、或网民还对你 不够感兴趣。总而言之,人肉搜索久已有之,互联网不过是推波助澜而已。 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 互联网对于街谈巷议的推波助澜在婚姻和性道德问题中最为明显。此类问 题构成了目前中国人肉搜索的典型类型和规制难题。在具有代表性的 “ 王菲 姜岩事件 ” 当中,有婚外情行为的丈夫王菲在其妻子跳楼之后受到了网民的 人肉搜索:其个人身份、工作信息乃至家庭住址很快被公诸网络,甚至其父母 的家庭住址和身份信息也被网友公开。网民的谴责行为不仅仅体现在网络上的 义愤表达,甚至体现在对其家庭和工作单位的抗议上。对于王菲的内查外调和 公判大会似乎在一夜之间就完成了。 “ 网络暴力 ” 淹没了王菲,人肉搜索 使得王菲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深切关注。 人肉搜索的巨大力量引起了人们对于规制的广泛讨论。在目前的讨论当 中,隐私权是规制人肉搜索的最大理由。这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需要加以禁 止, 因为人肉搜索大大侵犯了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权。 虽然在中国具体法律上, 隐私权并未具有法律文本上的明确性,但作为一般的法律理念,隐私权被接受 下来成为一种规则。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上也已经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这体现 为民法当中的安宁权概念: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 活, 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 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空间。 “ 人肉搜索 ” 侵害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主要是擅自公开、传播他人的私人信息,例如将他 人的相片、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以及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空间, 破坏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权。 中国法院在王菲姜岩案件中首次明确地将隐私权规则适用于人肉搜索案 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书中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 隐 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 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 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 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行为,就是侵害隐私 权的行为。 ” 并且法院将隐私权应用到了网络环境中:考虑到信息传播速度 和范围,法院认为网上信息披露行为在将个人信息传播到互联网上,使得信息 超出特定人的范围而为不特定人所知晓,即构成隐私权侵犯行为。 但即使根据隐私权的逻辑,人肉搜索的行为也不能一概禁止。将人肉搜索 放人隐私权的框架中进行处理之后,对于人肉搜索中所涉及的具体信息就需要 区别对待,分别处理。隐私权要区分纯粹私人的信息和具有公共性的信息。前 者的例子有个人的裸照、身体缺陷以及个人情感生活史等等;后者则是姓名、 家庭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一系列具有公共性的信息。 {9} 后一类信息具 有社会公共性:它们构成了我们成为一个社会成员并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交往 的必要公开对象。按照这种区分,人肉搜索不能一概禁止。具有社会公共性的 信息的隐私权保护程度显然不能与纯粹个人的信息相提并论。 此外,还要区分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和侵权阶段。对于 “ 人肉搜索 ” 中 涉及的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问题,应该区分公布的信息类型及公布信息行 为与后续的信息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10}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隐私权不仅仅是一项消极权利,隐私权同样是一 项积极权利。隐私权是一种阻止他人搜索和谈论某个人的权利;隐私权进而要 求政府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信息进行搜集、传播和评论。因此,隐私权问题总是 与言论自由问题相联系。 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民行使其言论权和监 督权的体现。人肉搜索问题很容易被看做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在涉及婚 外情以及性道德的案件当中,被搜索方一般诉诸隐私权这一法律理由,搜索方 似乎只能诉诸法律无法容纳的道德主张和伦理义愤。但事实上,搜索方可以在 法律体制当中找到其理据。这一理据就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以此 为据,人肉搜索当中的评论行为和信息传播行为是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的 体现;网络表达是平民化、最应受保护的宪法基本权利 ― 互联网提供了极为 广泛的言论自由行使空间和便利的行使方式。 “ 人肉搜索 ” 是公民言论自 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客观上能够对不符合道德观念却不违法的行 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 “ 人肉搜索 ” 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 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的人和事及其相关信 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是适当合理的,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 会正义的维护。因此,不能因为 “ 人肉搜索 ” 与网络暴力有关系,就简单 地将 “ 人肉搜索 ” 纳人网络暴力盲目叫停。 由此看来,人肉搜索的规制问题就其法律方面来看乃是两种公民基本权利 的冲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如果说隐私权注重的是人类生活 “ 私 ” 的 一面,那么言论自由权注重的则是人类生活 “ 公 ” 一面。两者在人肉搜索 问题上的冲突在另一种意义上乃是 “ 私 ” 权利与 “ 公 ” 权利的冲突。 而在目前的中国法律和社会舆论当中, “ 公 ” 与 “ 私 ” 的界定在不同 类型的人肉搜索中出现了一定既有的模式。 在针对官员和公共人物的搜索事件中,法律上的处理已经达成共识。其核 心乃是如下命题:公仆没有隐私权;公仆没有私生活。该处理方式基本是根据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对于官员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克减。根据 张千帆教授的分析, “ 如果普通 ‘ 群众 ’ 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必须 适当划界,那么这条界限为国家 ‘ 干部 ’ 等公众人物保留的个人隐私将大 为缩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众对政府官员具有天然的知情权。品德、个性、 能力、财产、立场、行为乃至外表等个人信息对于常人而言是 ‘ 隐私 ’ , 对于官员来说就是必须披露的公共信息,因为只有具备这些信息,人民才能理 性判断特定官员是否适合作为 ‘ 社会公仆 ’ 。 ”{11} 这非常类似于美国 宪法上著名的 AY. Times v. Sullivan 的逻辑:针对政府官员的言论在宪法 上的保护近乎绝对。 {12} 与此相类似,对于其他公众人物来说,其隐私权也 适当地予以克减。比如很多影视明星,他/她们的隐私是娱乐新闻的焦点,甚 至是自身出名的重要噱头。对于他/她们的隐私权保护程度自然不能与一般的 法律主体处在同一水平上。 但以上总结的 “ 公 ” 与 “ 私 ” 问题上的共识在涉及社会道德、特 别是婚姻和性道德的问题时远远未能达成。 在这类问题上, 私 ” 与 “ 公 ” “ 的区分模糊不清。对于诉诸隐私权的一方而言,婚外情的相关信息确乎是 “ 私 ” 事:一个人的恋爱和性生活跟其他人有什么关系?对于诉诸言论自 由的一方而言, 婚外情乃是一种涉及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行为, 乃是 “ 公 ” 事;至少这种行为侵犯了很多人基本的道德情感。对于后者而言,人肉搜索乃 是一种道德言论。比照美国宪法当中对于言论自由区分等级和门类的区别保 护,人们完全可以在法学理论和实践当中将涉及婚外情的道德言论纳人一种特 殊的保护体制当中去。 {13} 总而言之,将人肉搜索问题纳人公法框架之后,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为隐私 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具体说来,涉及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权利平衡目前已 经初具规则;涉及平民的婚姻道德和性道德问题目前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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