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委托书的委托书在法律上是什么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范文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范文
【 - 委托书】
  引导语:授权委托书撤销与否关系代理权的效力状态,对合同效力也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及社会诚信。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范文,仅供参考。  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文篇一:  委托人:  姓名:xxx 性别:x 年龄:xx 身份证编号:xxxx 联系电话:xxxx受托人:  姓名:xxxx 性别:x 年龄:xx 身份证编号:1xxxx联系电话:xxxx  兹委托受托人 x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暮云春树公路366弄116号2601室房产的出售事宜;  二、此房产出售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相关事项的处理。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 年 月 日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文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鉴于施工企业发展需要聘用 级建造师的情况,如能满足以下条款,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合法地代表乙方从事兼职工作所需证书保管及注册等事项 。同意甲方为乙方的合法代理人,对办理聘用期间证书的使用,以乙方的名义签署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项。 具体条款如下:  1.甲方负责为乙方推荐真实合法的企业,由乙方自行选择签聘用协议的企业。  2.乙方委托甲方推荐企业办理建造师挂靠事宜,用证只限企业资质升级使用,聘用费用不得低于 /年,乙方将其相关证件交给甲方时,甲方先期支付 元预付款,待建设部网上注册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剩余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果注册不成功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其他用证事宜由乙方自行与相关企业协商约定。  3.当乙方在注册的企业聘用期满后,由甲方为乙方推荐另一家需要 级建造师注册的企业进行变更注册。  4.如乙方与签订聘用协议的企业达成解除聘用协议时,甲方负责协调催办变更注册手续。  5.因为乙方与甲方推荐的企业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的,由甲方负责协调双方解决。  6.本协议书有效期一年,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文篇三:  销售代理授权书(样本)  兹有我公司授权 ____________为 ,全权负责产品在该区域代理销售事务,授权权限以双方约定的代理合同范围之内为准。特此证明!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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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基本特征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人和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中,当事人一方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代理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2]
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代理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一、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三、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代理代理权和代理证书
代理权和代理人进行代理必须有代理权。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权是代理证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认证的,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证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就是代理证书。在指定代理中,有关机关的指定书(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的裁定书)也就是代理证书。
代理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
代理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第三人和代理人负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代理关系的消灭 原因是:
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死亡或消灭
②代理人丧失
③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
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
代理代理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代理法律要件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代理须有三方当事人
(一)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代理代理的标的
(二)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须依代理权
(三)须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代理须为本人计算
(四)须为本人计算
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代理代理的种类
代理一般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指定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代理方式,按委托授权的大小,可分为:
代理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同时不得再代销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
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都有享受佣金的权利。
代理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称,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多个客户作为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商的较多。
代理总代理
总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委托人的全权代表。除有权代表委托签订、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代理特约代理
特约代理(special sales agency):有些国家的厂商和跨国的托拉斯集团公司,常在国外指派特约代理,为其推销技术性的工业产品或为其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例如三菱、丰田等日产汽车生产经营在这些特约代理网点,既有维修、零部件供应,又有技术咨询服务。从而为买方解除了维修服务的后顾之忧。
代理代理与商事代理
在国家,许多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惟独代理的一般概念出现在罗马法上的时期和后查士丁尼时期。究其原因是由于古罗马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长制经济,使没有接受代理他人行为的概念。首次在大陆法系提出是荷兰法学家。他在17世纪出版的法学名著《》一书中写道:代理人的权利直接来源于本人,他的行为基于本人的委任。格老秀斯在该书中指出,代理人在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就可以拘束被代理人,并使被代理人直接取得权利。该主张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所接受。1886年德国法学家保罗拉班德发表了《依德国商法典完成法律行为时的代理》的重要论文,对委任与代理概念的区别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商法典在大陆法代理制度发展史上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英美法系的发源于英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差异,其发展经历了与大陆法系代理法不同的发展道路。英国学者认为,对英国代理法没有起任何作用。德认为其起源于“用益”学说,和霍尔斯沃兹则认为这一学说起源于习惯法。教会法和法官判例对于普通法上的代理概念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在17、18世纪,由于已经纳入普通法的衡平法、、民法规则和的影响,导致了两种商业代理人的出现,即经纪人和代理商。代理人一词开始使用,代理最终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从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中分离出来。美国代理法基本上沿用了英国代理法的概念和规则,但由于受霍姆斯法官的影响,美国法学家和法官们没有象他们的英国同行那样对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同雇主与受雇人间的关系加以区别,而是将其视为代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代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历史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不同的法学,甚至相同法学内的不同国家对代理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一致。正如英国学者在其《代理法》一书中所承认的,他给代理所下的定义也只是“暂时的、尝试性的”。我国《》第6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一词,各国立法并未确定其统一的概念,有的称之为“商务代办”,或“商业代理”(其实为商事代理之狭义),而有的却无明确称谓,只是混同于民事代理之中。我国学者观点:
商事代理可以表述为:代理商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被代理人)委托,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自己或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
因此,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本人的授权而为的、效果终归于本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所谓,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作为代理人的商人为取得佣金,而依被代理人(另一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其中一个或多个环节发生在国外,由此而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
国际商事代理,即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本人的授权,为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本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国际或涉外因素的基本构成情况是:代理人和本人或者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国家;代理人以本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建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根据本人的委托,代理本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
由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概念可知: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在下述诸方面有相同之处:首先,两种代理都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三方法律关系,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之间的关系;其次,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再次,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尽管二种代理存在上述相同之处,由于商事代理是对民事代理的革新与发展,二者也存在诸多差异。具体体现在理论基础、代理产生的根据、代理人实施代理的目的、代理关系的主体及资格要求、代理行为的名义、代理的内容等方面,具体可参见高雅,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之比较,这里不作深入阐述。
代理商事代理的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从代理人方面说,一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既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际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个体商人。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商人”的概念,对“商人”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应为经过工商登记,建有商业帐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及资金,从事一定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及等。而且,在国际商事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营业场所在不同的国家。
2.国际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授子是以代理人的信任为前提的,有的是有偿的,大多数是无偿的。在国际商事代理中,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通常处在不同国家,对人的信任逐渐转化为对资本的信任。被代理人(委托人)是基于对代理人资金、技术、设备、专业知识等的信任而授予其代理权的。商事代理是实施商行为,一般是在国外实施的或者结果及于国外的与财产有关的经营行为,且均为有一偿,体现了营利性特征:(1)所为代理行为是营利性的经营行为,被代理人通过商事代理人的行为而获取利益;(2)商事代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其代理行为取得佣金。
3.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分别是因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和有关机关指定。而商事代理均为委托代理,其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国际商事代理也是如此。
4.在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问题上,国际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采取“显名主义”原则,即通常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才能从事代理活动。而按照间接代理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在外贸代理等领域中,商事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的问题。无论是大陆法上的“区别论”,还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论”,都涉及到这个根本的问题。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人无论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汀立合同,也不论他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公开本人的存在,只要代理人的行为是在其代理权限内进行的,其后果最终都应及于本人,本人对此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国代理制度在代理权限这一本质问题一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5.国际商事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只在有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或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商事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一类独立的商人,从事专门的营利活动,所以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比一般民事代理人更大的风险和责任,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某些特殊责任。而且随着国际商事代理人逐步涉足当事人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因为其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而承担超出代理人的责任。
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如上所述,国际商事代理中的主体、代理行为或者结果中至少有一项在国外,即具有涉外因素,这是国际商事代理的显著特征,也是它与国内的商事代理最根本的区别。
7.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发生争议时,在法律适用上会因各国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运用各国的关于法院地冲突规则的指引,对案件争一议的事实进行识别,找出应予遵循的神突规则,确定解决案件争议的法律。
现今的商事范围极广,种类繁多。就其范围而言,既发生于国内贸易之中,更活跃于国际贸易领域;既以有形商品为,又可以无形商品为对象。法律是现实的反映和体现,商法也就成为最具国际通用性的法律。商事代理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国际适用性
8.生意家作为全球首个综合行业商业信息集合平台,汇聚各行各业的代销产品展销信息、代理项目招商信息、直销产品供应信息等。具有能同时服务于经销商、代理商、采购商的特点。是经销商、代理商资源最多的网站。其中:更适合代销产品展销,招商更适合代理项目招商,供应更适合产品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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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注册公司代理
1.代理注册公司、分公司、、海外公司
2.代理各个税种的,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3.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4.代理企业工商、税务变更及注销业务
5.代理审计,代办报批手续,业务,为企业正常避税
6.代办认定
7.代理、软件制作、、知识产权申请等业务。
代理民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代理商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人达成的某种,从事合同规定领域、程度、时间的商务活动行为。商法上常见的代理包括项目代理、等。
代理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3]
代理企业代理的弊端
中间代理人使国有企业有别于西方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
(1)中间代理人的存在使国企委托代理链繁长复杂,形成了再委托再代理关系。在再委托再代理关系中,终级委托人与企业经营者(终级代理人)是间接的松散的联系。而在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中,无论是委托还是代理,都没有延伸链条,委托者即所有者,代理人即经营者,他们之间是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
(2)由于中间代理人的存在,使董事会成员,特别是处于企业核心地位的董事长,对企业财产的直接所有权弱化到几乎为零。因此,国有企业董事会只需向它的上级代理人负责,而不是直接向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负责。
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激励不相容,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和想法不一致。就企业而言,委托人的主要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二是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和代理人掌握信息不一样多,并且双方都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分布状态,掌握多信息的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逆向选择。三是风险收益不对称。它是指代理人利用委托人不知情而推脱责任,侵吞委托人财产,损害委托人利益,自身并没有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中间代理人对国内企业主要产生以下影响:
1.产生委托成本,加剧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的终级所有者高度分散,搜集信息成本相对较高,因而没有能设计出有效率的激励合同,使它的代理人(中间代理人)不能从合同中获取他所要求的效用。在这种前提下,他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自己设计较低层次的中主动设租,或有直接向他的代理人寻租,以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国有企业委托人职能由几家行政部门共同行使,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使委托人之间的决策难以及时实施,从而降低了委托决策的有效性。产生了国有企业的委托成本问题。同时中间代理人行使国有资产剩余控制权,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因而缺乏足够的动力去获取下级代理人的信息和行使监督权。加剧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终级代理人一方面可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假公济私”和“短期行为”,另一方面可利用中间代理人(上级)不同的利益偏好,有目的有选择地提供进行逆向选择。
2.导致双方风险收益不对称。从资本市场理论角度看,风险与收益是对称的,即谁承担了风险,谁就有权得到该风险带来的回报。在代理理论中,通常假定委托人为风险中性,这意味着委托人将承担剩余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享有获取剩余收益的权利。因此,可导致委托人有动机和权利来减少不确定性风险。这种权利通常表现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控制权。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终级所有者因过高的信息成本不能对他的下级代理人行使监督控制权,而中间代理人政府机构负责人担任,他们往往是先拥有行政职位才有可能担任中间代理人,并且一般都有兼职行为,进一步弱化了激励与监督企业经营者的动机,监督权的丧失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委托人难以发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有企业经营者就可以利用现有职位获得额外收益,并将风险转移给中间代理人,中间代理人再传递给终级所有者。因而,企业经营者获得了收益却没有承担风险,国有资产的终级所有者承担了风险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
3.扩大了委托代理的范围,使每一级委托人、再委托人与每一级代理人、再代理人之间均存在委托代理的全部问题。在国有企业中,企业所有者(终级所有人)与中间代理人之间就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政府的最大目标中必然包括社会效益和部门利益,而企业所有者则更可能看重公司的市场价值。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终级所有者过于分散,信息搜寻成本很高,导致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实际上已没有能力和主动性获取下级代理人的信息。而政府行政部门不仅通过政府机器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且可以通过出台各种可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种种政策,制造出普通所有者无法预计的信息,使国有资产终级所有者进一步“边缘化”。
代理律师代理合同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 电话: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日[引用日期]
.华律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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