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以工程做淘宝前期投入入的费用入投资款,里面有工人保险,招待费,各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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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2017 Baidu集团公司和创投公司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来源:赵东方
作者:赵东方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集团公司和创投公司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一直困扰着广大财务人员,现将全面深入解读。 一、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集团公司和创投公司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一直困扰着广大财务人员,现将全面深入解读。
一、基本规定
根据《》()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具体解读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究竟包括哪些?
1)根据上述文件括号内的内容&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那么是否仅包括这两类公司,还包括其他类型公司吗?集团公司总部按照字面理解是构成企业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即根据《》()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经申请,工商部门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
那么现在没有《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所谓&集团公司&适用会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2)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那么没有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会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3)本人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两类公司,例如:风险投资公司。
2、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理解?
1)分配的股息、红利:
根据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只有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才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例1:某集团公司总部2015年取得经营收入3000万元,从下属投资子公司分回利润800万元,款项已收到。本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宣费&200万元。
①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0.5%=19万
30*60%=18万,按孰低的原则,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18万元。
②计算&广宣费&的扣除限额: 0万
按孰低的原则,&广宣费&可全额扣除200万元。
2)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2:某创投公司2016年8月将持有的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取得时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转让价格为1800万元,并于当月作工商变更登记。转让该项股权投资收益为1800万-1000万=800万元,按照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入1800万元可以作为该创投公司2016年所得税汇算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3)是否可以作为&广宣费&的扣除基数呢?
根据文件规定仅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进行了特殊明确。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广宣费&税前扣除政策不能比照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其计算基数不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三、注意事项
1、注意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包括自查及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同时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包括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2、注意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目前,纳税申报表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核算分配回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的投资收益款项;同时三项收入也是提取&广宣费&的基数。因此,此项政策只能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单独体现。第15行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中包括对从事股权投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第16行&广告费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不包括此项投资收益,二者存在差异,应分别处理。查看: 1922|回复: 4
未取得收入前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
签到天数: 39 天[LV.5]武林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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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新成立的房产企业,在没有取得收入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以何为依据?
  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在未取得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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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1 天[LV.3]江湖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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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假设A房地产开发公司07年8月开始取得第一笔收入100万,到年末有500万的收入.且从07年8月到年末发生有业务招待费15万元.
而在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有80万的招待费,100万的广告费,
那么按照新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这时所得税扣除该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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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LV.2]人海孤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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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涉江湖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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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作纳税调整处理
& & & &4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一篇文章《业务招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读来很有意思,在实践当中我们也接触多类此情形,
  企业将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管理费用10万元,并调整企业会计利润减少10万元,以此再作业务招待费比例扣除的限额计算。
  在目前来讲,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皆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不得计入在建工程,只是在核算科目介绍时,说明管理费用(金融企业为业务及管理费)的内容是包含业务招待费,但在建工程是否必然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在支出配比的情形之下,同时也有预算考虑的问题,企业多有存在这种归属分类业务招待费的情形,我们的处理倾向于合并调整,但不动纳税人的利润表,同时也允许纳税人之后通过折旧的计提。
  1、当期全入费用的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发生10万元,限额为1万元,纳税调增9万元。
  2、当期分别计入在建工程与管理费用,如在建工程4万元,管理费用6万元,限额1万元,纳税调增9万元,但是4万元并非在当期利润表中,在之后折旧年度内如20年摊销掉,合计是利润表中扣除10万元。
  从纳税调整的角度,不建议去调整纳税人的利润表,税法上已对业务招待费合并进行了调整处理,其实已达到目的。如上是我们的一点理解,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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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当期收回前期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当期预收的款项
-当期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
+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
【补充:分析法】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应收票据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预收款项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特殊调整业务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企业购买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当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当期支付前期的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
+当期预付的款项
-当期因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资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包括代扣代缴的职工)。
第一,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第二,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发生并支付、前期发生本期支付以及预交的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
(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罚款支出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而收到的现金,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除外。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分回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等。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包括因资产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以及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含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款等),以及用现金支付的应由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
注意: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
(6)&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但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除外。
(7)&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8)&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7)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减去直接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
(3)&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偿还债务本金而支付的现金。
注意: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5)&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4)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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