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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锦集(1-12)
【案例1】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王某2012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答:盈科()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为此,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案例2】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案例3】精神病人的卖房效力?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以7万元低价售予张某。李某能否要回房子?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赵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无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屋归还李某。【案例4】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2007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案例5】2010年4月,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居间服务费7.05万元.2010年5月,邹某与项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依据项某主张居间服务费.争议焦点:1.房产中介居间义务是否履行?&2.应否交纳居间费用?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首先,要看居间是否完成?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2.居间费用.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弓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案例6】土地出让金,该哪万补交?2008年&10月,鲍某将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证(黄证)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陈某,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合同&特别告知&&中载明&非居住房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过户时,因对何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争议致诉.争议焦点:1.买受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2.土地出让金由哪方负担?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签约时,陈某作为买受人已阅看过该产权证,而该类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在颜色上即有明明显区另氏故,陈某应预见到该类&黄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可能与&绿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有区别,且该份合同又作了特别告知.从系争商铺买卖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就系争商铺完成了实物交付,陈某已获取了该商铺的使用收益权能,现为最终取得该商铺的完全产权,而要求鲍某协助办理该商铺产权之过户登记手续,在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故由作为买受人的陈某承担并无不当.【案例7】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全款须到位,还是先交房?2009年&12月,王某以总价款60万元购买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尾款支付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支付尾款1万元、关于交房约定&茅某于&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王某进行验收交接,王某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茅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签约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万元,茅某于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张以茅某逾期炙房应付违约金、未结清抗辩.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合同明确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王某支付给茅某购房尾款1万元&,现双方确认已于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故茅某1诉请应予支持.王某称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诸多违约行为及收取约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况,即使属实,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成为王某拒绝向茅某支付购房尾款之理由.【案例8】售房广告的法律效力一虚假做广告,损失怎补偿?案情: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尤诺拥有&首创私家游艇码头,浪漫情缘后花园&等内容,并在售楼处公开悬挂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开展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但实际上所建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工商局对此广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并给予罚款处罚.购房人杨某得知后,起诉要求赔偿.争议焦点:1.虚假广告如何认定?&2.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的内容,并在售房时建好的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开发公司对此事实予以隐瞒.工商局对开发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均作出了认定并给予罚款处罚.据此,开发公司的行为对杨某购房的选择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影响,开发公司应对给杨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开发公司在售楼处公开悬挂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开展示了建设用地规划范围,杨某作为买受人在交易中忽略了对该事实进行审查,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自己不谨慎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综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开发公司可对杨某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案实际,开发公司应按杨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价款的2%给付补偿款,即!&141,937元×2%&=2839元.【案例9】无证预售房合同效力—无证预售房,合同有无效?案情:2006年4月,刘某与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先后支付了房款124万余元.嗣后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不久又因占地不合法被撤销.争议焦点:1.合同效力如何?&2.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刘某与开发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知后者并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虽后来开发公司取得了该证,但嗣后又被撤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房屋不具备买卖1的条件,故案涉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合同的履约条款主张违约责任,故刘某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例10】转按揭二手房屋纠纷—转手按揭房,贷款如何偿?案情:2008年4月,童某将按揭房屋作价21万元售与刘某,约定余下10方元按揭款由刘某承担,&如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损,则刘某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童某&,&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2010年5月,刘某将该房作价23万元售予吴某.2010年&6月起,刘某连续3个月停止支付贷款.争议焦点:1.刘某是否根本违约?&2.能否解除合同?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本案刘某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有继续履行意愿,其3个月未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另考虑到刘某已与第三人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将给吴某利益造成影响,故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概括性赔偿违约金3万元,又约定了具体性赔偿违约金即当刘某未按期归还房贷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卖方,故童某依法可选择适用,但赔偿违约金的支付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鉴于刘某违约行为系非根本性违约,实际造成童某的损失亦较轻,故对刘某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怠见予以采纳.【案例11】无可归责于双方情形—合同未签成,责任应在谁?案情:2008年5月,朱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张某房产,约定房价款131.5万元,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朱某依约交纳5万元定金.1个月后,&双方未依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未签约原因,朱某主张因对方提出作低房价而不能协商一致,张某与中介公司称系朱某无法借到购房款、要与爱人商量为由拒签.争议焦点:l.合同未签之原因是什么?2.定金是否返还?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最终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朱某主张其因不愿作低房价,要求以131.5万元合同价成交,但张某不同意.张某主张其同意以该合同价签约,虽该主张有中介公司陈述印证,但考虑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代理张某与朱某洽谈买卖房屋事宜,故张某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因双方就合同价格最终未能协商一致,而导致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属于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所致,故张某所收取的定金5万1元依法应返还朱某.【案例12】开发商在网站上进行售楼宣传的法律性质----宣传虚假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案情:开发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宣传资料中宣传园区内有篮球场,购房者杨某就是爱打篮球才选择购买该房屋的,但在实际交房时,杨某发现园区内并没有篮球场,杨某感觉自己被欺骗了,杨某该如何主张权利?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开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在要约邀请中承诺的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则将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购房者杨某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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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问律师房地产交易不诚信问题严重&房产交易纠纷多投诉多
原标题:房地产交易不诚信问题严重 房产交易纠纷多投诉多  近期,一份来自民间的调查显示,开发商、购房者都对今年的房市信心满满。   这一事实在亿房数据里得到证实,春节期间(2月18日-3月3日),武汉主城区新建商品住宅成交1743套、日均销售125套,远城区新建商品住宅成交562套、日均销售40套。新一轮的楼市再度扬帆起航,东西湖片、四新片等片区销量上涨均超过30%,远城区成交激增,涨幅超过200%。   两份报告均出自今年的3?15之前,报告数据带给行业的欣喜之余,房地产交易诚信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热点。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诚信买卖是最基本的原则。然而,不诚信的行为一直都存在,每年相关部门所接到的投诉,地产行业都位列前三,作为消费者,如何甄别真实有效的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买房路上充满诱惑和陷阱,多少人遭遇过购房合同陷阱?多少人买了房之后发现“货不对板”?多少人为新房质量问题纠结烦心过?为了帮助购房者防范陷阱,广厦周刊挑选了近年来最常见的购房陷阱,为防骗“加特技”。   记者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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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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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房屋居间买卖纠纷不断 法官称交易未成中介费可减少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北京晨报
  房屋买卖未成 中介费酌情减少  法官解释称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索要报酬 但可索要必要费用  当下房屋中介公司掌握了大量的房产信息,许多购房者出于对中介公司专业性的信任,往往选择中介进行房产交易,但许多购房者在房产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大都选择不付或者少付居间费用,由此引发的居间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案件焦点 是否承诺签合同当日交费  在一起居间费纠纷中,原告中介公司诉称,日,卖房人高先生、买房人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高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中介公司称,刘先生承诺于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支付居间费9万元,但是至今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9万元。  法庭上,刘先生辩称双方约定过户完毕再支付中介费,现在他未能买成房屋,因此不应支付费用。  案件审理 原告未促成房屋实际成交  后经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标准为:1、提供房屋买卖信息;2、提供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3、协助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4、协助并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已提供上述1、2、3项服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项服务。  但签订合同时,中介未对购房人的购房资质进行审查,后因刘先生实际已有两套住房,该房屋买卖未实际成交。刘先生称上述合同签订后,与中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可原告予以否认,刘先生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合同目的是购买房屋,原告虽提供了居间服务,但并未促成该项交易的实际成交,因此刘先生并未实现合同目的。且原告未对购房人资质进行审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间职责,从公平角度考虑,原告的居间服务费金额理应予以酌情减少。  但刘先生称双方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最后,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中介费1万元。  法官释法  《合同法》规定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从《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考虑,虽然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有了相关约定,但是在房屋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考虑到中介公司履约情况、买房人签约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法院对中介费予以酌情减少。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UF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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