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售后回租的所有权业务或者售后回购业务会不会失去设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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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学会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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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颖言税
【引用文档】
【正&&&&&&文】
  一、概念  1、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注释:注意与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融资租赁一般以融资额来计算租金,经营性租赁以租赁标的物占用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租金;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租入方进行会计核算,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不动产,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注释: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  二、税目  1、 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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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约定售后回购到期后议定不回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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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aoying0823 于
11:21 编辑
请教各位:现有一家房地产企业A,2011年,为取得融资,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协议,协议约定:B融资租赁公司购买A公司C和D两处物业,C已经完成可投入使用,D仍处于在建状态。B购回C和D两处物业后,由A租回,租赁期三年,三年后A按原出让价回购,现租赁期结束,由于资金紧张,双方重新约定A不回购,两处物业产权证全部办理在B名下,B收回C和D两处物业租赁权并对社会出让,B出让取得的收入先和A所欠资金进行抵消,如有结余返还给A ,如有不足部分,则由A继续支付差额部分。在租赁期间,D处于在建状态,核算在开发成本中,C处于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中核算,并按期摊销。现A企业拟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请教各位,1、目前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调整至预收账款是否可行?2、原来按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的情况,现在是否需要做追述调整,直接按预售状态处理?谢谢!
1、原先按售后回购的方式融资,后因债务人财务困难而修改交易条件,以原作为租赁标的的物业的未来租金收益权(可以变相地理解为物业所有权)抵偿欠款,同时债务人A对差额部分仍有补足义务(抵债后的结余部分则可要求债权人返还),这种情况下A事实上应当在将物业交付出去时终止确认C(固定资产)和D(开发成本)两处物业,并确认终止确认的相关损益。这种情况不应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仍应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直至实际抵债操作完毕。
2、以前年度按融资租赁处理并不构成会计差错,现在转为租赁权抵债,是因后续情况变化而作出的交易条件修改,不构成前期差错,不应追溯重述前期报表。
谢谢陈版!
A公司(劣后级)与某央企成立的信托计划(优先级)共同成立投资基金,优先级出资人有权获取固定收益的回报,投资基金购买B公司产品并对外销售,以实现投资收益,若优先级不能获取约定的回报,则B公司承诺以公允价值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基金份额。
请教陈版,这种安排,对B公司而言实质上就是售后回购业务,不过回购作价是回购日公允价值,能确认收入吗?
因为优先级基金份额本来就约定享有固定收益,因此其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差异不会很大,实质上就是一个还款约定。这种情况下以公允价值回购基金份额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已经转移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谢谢陈版,如果基金出现大额亏损,且劣后级出资不足以弥补优先级本金和收益的情况下(假设无其他增信和担保),优先级份额的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出现较大差异,是不是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是单纯的售后回购约定,回购价为回购日的公允价值,担期间出售方保留了对商品的控制,应如何理解?
这一类问题在国内准则以及国际准则中有可以参考的段落吗?
单纯的售后回购约定,回购价为回购日的公允价值,担期间出售方保留了对商品的控制,则要看保留控制的程度如何,该控制是否为通常基于所有权的控制。如果保留的控制通常是基于所有权的,则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一般来说,在融资结构设计时,都会通过调整优先级和劣后级的比例,将这种问题出现的可能性降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因此不应影响最终的会计处理结果。&
1、原先按售后回购的方式融资,后因债务人财务困难而修改交易条件,以原作为租赁标的的物业的未来租金收益 ...
请陈老师抽空看一下,非常感谢。
某公司欲做一款白银理财产品,大致的情况是:1款白银理财产品约80000元(99.99%纯银制品),销售发行对象为法人单位(如公司、行政事业单位)、个人等。发售三年后60天内回购(客户有选择不做回购的权利),回购价格按发行成本价。公司将部分加工费和利润在三年内等额返给客户。该产品属于工艺品如财神像等银制品,最开始的时候就会进行实物交割,货会发给客户,并且初步估计客户在三年后到期时不会要求回购。
请问:1,如果按正常发售这款理财产品,财务上如何做会计核算?是按“售后回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做融资业务处理?还是按正常销售业务记收入?
2、如果将白银理财产品金额分离,把成本与加工费做销售合同(假如销售理财产品的单价为56000元/件)。将加工费及利润在另外合同中约定为履约保证金(假如为24000元/件),三年内每年将履约保证金退8000元给客户。三年后60日内回购(回购价为56000元/件)。这种模式是否可行?是否违背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履约保证金”是否会视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是否有相关涉税风险?
A公司(劣后级)与某央企成立的信托计划(优先级)共同成立投资基金,优先级出资人有权获取固定收益的回报 ...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后来你们针对这个问题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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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各行各业经历丰富的嘉宾主导,9大实务中总结出来的主题,2个月的至少9次线上直播、答疑,更重要的是专属助教实时跟进的小班制小班制小班制,择时的(上海)线下活动。不仅系统掌握预算管理知识,更能在学习中结识诸多共好的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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