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撤销被告在银行的村镇银行股权转让让行为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股权自由转让,应以不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股权转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实务中,有些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不惜采取虚构内幕交易转移财产。但是凭借蛛丝马迹最终事实真相还是能被揭穿。所以在遇到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时,权利人维权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找到可以证明这些蛛丝马迹的证据。当这些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当事人的恶意就会昭然若揭,权利人的利益就一定可以得到保护。本案即是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简称浦发银行)因无锡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发生重大诉讼而宣布xx公司的5笔共计4000万元提前到期,江阴丰x彩钢板有限公司(简称丰x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年11月19日,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对xx公司、丰x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查封了丰x公司在无锡市申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申发公司)的2001.6万元股权。次日,浦发银行就与xx公司的5笔借款纠纷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就上述案件陆续作出民事判决并已生效,均判令xx公司归还本息,丰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件审理期间,无锡市金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x公司)、丰x公司就诉前财产保全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金x公司于日受让了丰x公司在申发公司的股权,并于同年11月16日支付了2001.6万元款。同年12月4日,法院裁定解除对丰x公司在申发公司2001.6万元股权的查封。金x公司原持有申发公司股权比例为41%,受让丰x公司股权后增至61%。同年12月6日,丰x公司的股权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至金x公司名下。金x公司于日又将申发公司20%的股权以2001.6万元转让给案外人江阴市荣盛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浦发银行以丰x公司、金x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日丰x公司与金x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一审审理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简称无锡银监局)出具的情况调查和监管意见书反映:日,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城东支行(简称广发银行)为丰x公司签发1张2000万元空头银行,丰x公司收到后即背书转让给江苏上乘有限公司(简称上乘公司);同日,上乘公司将收到的款项划入金x公司;金x公司从其在广发银行的账上将2001.6万元(其中1.6万元是账上原有资金)划至申发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上;申发公司又将2001.6万元划至丰x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上,以垫平当日丰x公司签发空头银行汇票的窟窿。为证实丰x公司与上乘公司之间还款计划是否真实,一审法院委托无锡大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大众事务所)对上乘公司与丰x公司之间至日止的应收应付情况进行审计。该所以被审计单位未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且提供的2份2006年度的审计报告内容不一致,导致某些问题在现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无法证实为由,表示无法发表审计意见。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金x公司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000万元来源于其向上乘公司的借款,而上乘公司出借的款项又来源于丰x公司通过开具空头汇票归还给上乘公司的欠款,但因大众事务所对丰x公司与上乘公司之间至2007年10月底的应收应付情况无法发表审计结论,故无法推翻丰x公司与上乘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真实性,应认定金x公司取得丰x公司的股权已支付对价。浦发银行关于丰x公司与金x公司转让股权存在恶意串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浦发银行的诉讼请求。
  浦发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补充查明:1.丰x公司与上乘公司的为夫妻关系。2.日,上乘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的期初余额为27948元,在江苏银行无锡新城支行账户上的期初余额为0.01元,该账户同日有一笔2000万元划入、一笔2000万元划出,即本案诉讼中由无锡银监局查实的2000万元空头汇票划付过程。上乘公司在上述两账户中均没有可借给金x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3.相关资金划转业务均由广发银行的业务人员在一个小时之内完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股权转让款的划转过程证明金x公司未实际支付对价,股权转让款的循环划转系各方故意所为,股权转让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逃废银行债务。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丰x公司与金x公司以股权转让的表现形式,恶意串通,转移丰x公司资产,以达到逃废丰x公司所欠银行债务的目的,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日丰x公司与金x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法官评析
  股权自由转让,应以不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股权转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本案丰x公司与金x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
  1.本案股权转让款的划转过程证明金x公司未实际支付对价。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是以广发银行为丰x公司开出的1张2000万元空头银行汇票为始点,经由上乘公司、金x公司、申发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最后由申发公司将款项汇入丰x公司,回到了资金流转的起点,填平了丰x公司因开具空头汇票而形成的资金缺口,金x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支付所谓的股权转让款。
  2.本案股权转让款的循环划转系各方故意所为。金x公司和申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寿南,丰x公司和上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而金x公司和丰x公司又均为申发公司的股东,上述公司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相关资金划转业务均由广发银行的业务人员在一个小时之内完成。说明上述公司对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前进行了协商准备,以通过上述资金划转方式造成金x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假象。
  3.本案股权转让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逃废银行债务。因丰x公司、金x公司提出保全异议,并提供相应股权转让材料,使得一审法院于日对已冻结的案涉股权予以解封,导致xx公司和丰x公司均无可供的资产。金x公司在受让股权后19天内,又将同等比例股权转让第三人,证明其并无真正持有丰x公司股权的意思。
  4.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一审判决以大众事务所无法发表审计结论,认定浦发银行主张丰x公司与金x公司转让股权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不充分,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专业站首席律师
常见问题解决方案
最新解决方案
违约金没有普遍适用的计算标准,但可以参考如下:1、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等);2、以违约人因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
只要该条款的达成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本身系因为商事交易的利益平衡产生,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协议有效。 ...
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做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得将全部或是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配偶,配偶能否取得合伙人资格具体处理如下:1、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那 ...
合伙人死亡后,未成年人属于合伙人合法的继承人,如果有合伙协议约定或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那么未成年的继承人也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
会被依法解散,因为在两人合伙企业中,一人退伙后将不具备法定人数两人以上的条件,所以是会被解散的。 ...
按规定,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承担亏损,但是对企业债权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再加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公司的创办和注册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股权转让”这一概念也就进入了很多人的眼里,变得熟悉而普遍的存在。依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有条件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使企业的股东发生了变更。股权转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经济活动,它的风险性也比较高,其中包括了股东股权转让协议风险,股权转让双方在签订协议这个过程中应如何防范风险呢?
在商业社会,股权转让是一个极其频繁的事件。但是,作为一个商业活动股权转让必然伴随着风险。不论是签订转让协议还是履行转让合同的时候,都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可控的情况,导致利益分配矛盾的产生。那么,如何防范企业股权转让的风险?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股权转让说白了其实也就是股权买卖的一种形式,和一般物品的买卖不同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细节内容更多。正如房产、汽车等大型物品的买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一样,股权转让同样也是需要至工商机构进行登记的。但是有些人会说自己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公司照样是给自己分红,股东该享受的福利待遇一样都不少,那么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登记吗?
现在市场上有很多创业人员,创业方式有很多成功人士们有许多都是有自己的上市公司。在公司内部股权是有明确的归属,在进行股权的转让的时候是需要诸多手续办理的。在转让的时候应该知道自己的股权是属于哪个种类,在办理的时候也有许多细节要注意到。股权转让后还有责任需要大家注意。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门推荐:
400-676-8333
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股权转让撤销权纠纷案
[复制网址]
  【问题】如何认定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股权转让价格为不合理低价且该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刘*鸿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一年,有保证人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是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与保证人还款,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与保证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将其投资入股的深圳中盛投资开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由被告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天宝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万元,三方所占股份分别为:60%、20%、20%)中的58.5%的股权以人民币2000万元作价转让给第三人。原告同时查明,中盛公司2001年度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显示其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38,380,000元(该数额未经审计及评估),原告遂以被告与第三人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损害其债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另外,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2002年12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议定: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其在中盛公司所持有的20%股份作价人民币630万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5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又将此20%股份作价人民币650万元转让给天宝泉物管公司,现中盛公司登记注册的股东为天宝泉物管公司、被告、第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1.5%、58.5%。  一审深圳市罗湖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03年5月的两次股权转让协议,中盛公司20%的股权分别被作价为人民币630万元、650万元。本案中被告向第三人转让给中盛公司58.5%的股权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此价格比较而言应为合理。原告提出,中盛公司2001年度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显示,该司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38,380,000元。本院认为,该数额未经审计及评估,并不能必然反映该司真实的净资产总额。故本院认定,被告与第三人间的股权转让并非不合理低价,对原告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委托本律师代理此上诉案。  【争议焦点】  被告与第三人间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为不合理低价以及该转让行为是否已害及原告对被告的债权?  原告(上诉人)认为:被告为逃避债务于2002年11月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已严重损害原告对被告的债权,被告提及的03年5月的两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并不能证明被告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价格的合理性:1、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应以该价格与被转让的股权实际价值是否存在明显的差距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股权转让的价格为参照。2、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应以该价格是否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为依据的。03年5月的两次股权转让行为与本案没有可比性,其转让价高低与否都不能证明本案的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一审判决以中盛公司的年检报告书未经审计及评估不能必然反映其真实的净资产总额为由,错误认定被告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并非不合理低价,该认定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没有全面、客观地反映庭审实际情况,在证据的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错误,该错误认定直接导致错误判决的作出。为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对本案予以重新审理。  被告(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在二审中未作书面答辩。一审中,被告认为:对照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2002年12月转让给中盛公司的股权价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5月转让给深圳天宝泉物管公司的股权价,原告与第三人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并非不合理低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思路及实务】  本案二审中,本律师接受被告及第三人委托后,通过仔细分析案情,着重从以下思路和技巧进行二审诉讼:  1、2002年12月和2003年5月的两次股权转让价格与被告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价格具有可比性。  三次股权转让同属公司间股权转让,原告以年检报告书的净资产额认定股权转让价是不客观和不合理的,若按原告承认的33,838万元净值计算,被告公司其余的1.5%股权价值则为507万,足够偿还原告300多万元的债权,怎能说损害了其债权呢?  2、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净资产额并不是唯一的确定因素,也并不必然与净资产额完全一致,被告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合理的。  原告所谓的净资产额并没有法定的审计和评估,并不具有当然的参评依据,净资产额只是一个企业内部价值的衡量标准,而企业股权的交换价值则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不必然与净资产额完全一致。  3、按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符合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从客观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的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会减少其财产,但其尚存的财产仍足以清偿其债务,就不存在对债权的危害。从主观上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一般要求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所谓具有恶意是债务人知道自已的行为会危害债权而故意为之。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危害债权时,必须要求受让人有恶意,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受让人有恶意,是指“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的价格明显不合理而且目的是为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受让人不知道上述情形,则受让人即为善意受让人,此时,债权人不享有撤销该转让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作为原告无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也无法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在股权转让行为中主观上存有恶意情形,故,原告不享有提起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之权利,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审理及结果】  二审开庭后,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样,原、被告及第三人就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本律师代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按照上述代理思路及技巧发表了代理观点。  法院认为:上诉人虽然提供了中盛公司2001年度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用以佐证该司净资产额为33,838万元及本案被转让的股权实际价值高达人民币197,952,300.00元,但该报告书的数额未经审计,不足以证明该司真实的净资产总额,即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故,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上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显然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既未向法院申请对中盛公司净资产总额予以审计,也没有提供其他足以证明中盛公司净资产总额真实情况的证据,故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在律师的诉讼实务中,法律关系的准确理解和诉讼策略及技巧的娴熟运用是相当重要的。本案中,从表面看,原告撤销权诉讼证据证明力很强,对其诉讼请求的支撑有一定的力量,但事实上,只要冷静下来思考,原告其实在曲解法律,不能正确理解《合同法》74条的立法宗旨和内涵,原告要想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必须要有充分证据首先证明被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其次证明该转让行为已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再次证明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三个证明步骤紧紧相逼,每步的证明力都必须很强,否则,则达不到其诉讼请求成立的目的,而这些证明步骤,对原告方是比较难的,对于被告,只要抓住其中的一个证明步骤,攻其一点,就可达到四两拨千斤的地步,达到应诉目的。
文章来源:
[山西-太原]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最新律师博文
相关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银行股权转让最近有点热_网易新闻
银行股权转让最近有点热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近日,温州银行一笔股权转让在淘宝网上以每股3.2元、总计315万元被人拍走,这一价格比评估价低了整整1元/股。而去年新湖中宝以13.3亿元买下温州银行3.5亿股定向增发股权时,每股价格还高达3.8元呢。
钱江晚报记者在浙江产权交易所的公告中看到,最近银行股权转让的信息比较多,10月份以来就有温州银行390万股股权、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约1118万股股权转让;而之前,杭州银行也有600万股转让公告。银行股权转让有点热闹。
杭州联合农商行股权转让
挂牌价平均每股6.04元
杭州联合农商行约1118万股的股权转让从10月13日开始挂牌,11月7日截止。按6752万元的挂牌价计算,平均每股约6.04元,低于每股净资产。资料显示,杭州联合农商行由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而来,2013年末,该行资产总额1014.39亿元,2013年营业收入32.04亿元,净利润13.17亿元,每股净资产7.12元,每股收益0.96元。
此次进行股权转让的是浙江二轻广杰工贸有限公司,持有杭州联合农商行的股份为股,占杭州联合农商行总股本的0.74%。杭州联合农商行的前十大股东有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荷兰合作银行、浙江柏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
据悉,今年3月19日,杭州联合农商行通过拍卖公司拍卖549184股,当时成交价格7.01元/股;4月1日通过淘宝平台拍卖178927股,成交价格9元/股。
除了杭州联合农商行,温州银行390万股股权也从10月21日起进行了意向性挂牌,将于11月30日截止。同一天,杭州银行也有一则部分股权转让预公告,转让方为杭州解百集团。今年6月份,嘉凯城集团也曾委托浙交所对600万股杭州银行股权转让进行预公告。而在去年底,杭州银行还有一笔500万股的股权转让,转让方为杭州新闻物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挂牌价达6000万元,折合每股12元。
不过,钱江晚报记者多方查阅资料,均没有杭州银行成功转让的信息。而最近温州银行的股权转让也一直不是很顺利。如此次淘宝拍卖成功的温州银行股权,9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时,起拍价为390万元,计每股3.96元,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10月24日有一笔168743股温州银行股权以4.3元底价转让,也因无人报名转让失败。而今年上半年,温州银行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转让的价格,每股都还在4.5元以上。
银行股股权转让增多
缺乏想像空间或是主因
钱江晚报记者从省产权交易所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银行股转让的事项确实比较多,除了已经公告的股权转让信息,还有一些银行股股权也有意向挂牌。那么,银行股转让近期为何突然增多?近两年甚至上半年还颇受市场追捧的银行股,为何现在又被冷落?
“银行股转让增多,一个主要原因是许多企业自身有盈利要求,或者企业有资金周转的需求。”一位内业人士分析说。近两年,许多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不是很理想,利润指标难以完成。而银行股属于优质资产,转让银行股更容易变现;而且银行股当初的投资成本低,现在转让至少能达到盈利的目的。
像杭州银行目前正处于IPO排队阶段,但仍有一些企业急于转让股权。钱江晚报记者查阅今年有意转让杭州银行股权的两家企业资料,嘉凯城今年前三季度亏损5800多万元,每股经营现金流量为-1.2元;杭州解百前三季度净利1.83亿元,但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同样为负,为-0.22元。
银行股虽然盈利能力强,但一些银行股尤其是地方银行分红少,对股东回报相对较少,也让银行股的吸引力下降。“银行本身有资本金规模要求,由于非上市银行缺乏增资扩股渠道,所以往往把利润转化成了资本金。”这位业内人士认为。杭州联合农商行近三年先后每10股派现1元送0.5股转增0.5股、每10股派现1元送0.5股转增0.5股、每10股派现1.5元转增0.5股,如果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前两年现金分红收益率仅1.4%,去年也就2.1%。
最后,银行股近两年在资本市场表现平平,大部分银行股股价跌破净资产,一些排队IPO的银行哪怕上市也缺乏想像空间,这使得非上市银行股权转让增多,同时也给股权转让带来压力。更何况,有的银行上市还遥遥无期。目前A股16只银行股中,只有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的市净率超过1倍,平安银行刚好达到1倍,其他市净率均低于1倍。也就是说,尽管大盘经过几个月的上涨,但16只银行股中仍有13只股价低于净资产。
“二级市场上,整个银行板块的定位可以说是比较理性。”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银行上市后的股价基本上心中有数。这就出现了一边银行股转让增多,一边价格逐步走低甚至无人问津的情况。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镇银行股权转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