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采购入库单记账设备10万元,三年质保怎么记账

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青岛科技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以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购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所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系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自制、委托研制开发、捐赠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规定,仪器设备采购范围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共10类。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学校某些特定情况的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长批准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厉行节约,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实验设备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各种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仪器设备采购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要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能执行。属于建设项目立项的(包括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上级投资建设项目等)根据立项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建设项目执行表》,不属于建设项目立项的仪器设备购置(包括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填写《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申请中应说明申请理由、所需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数量、参考单价、参考厂(商)家、经费预算和执行时间等。采购申请表(执行表)由项目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实验设备处。
第九条 采购单位必须对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进行论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不属于建设项目立项的仪器设备购置,要由经费主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做出初步批复,批复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采购的数量、金额、时间安排及补充建议。
第十一条 实验设备处将采购申请表(执行表)收集汇总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有设备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要时学校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列入采购计划,十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实验设备处批准后列入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三章 采购的方式与确定原则
第十三条 列入采购计划的申请,由实验设备处进行分类整理、合并以形成批量采购优势,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经费预算情况、市场状况等制定采购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预算总金额、计划采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员组成、市场现状、候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参考产地、参考价格、参考厂商、采购日程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政府招标采购(包括委托招标采购)、学校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政府招标采购: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学校招标采购:学校通过报刊或网络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所有具备投标条件的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学校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特定的供应商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竞争性谈判采购:学校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择优购置的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学校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凡列入国家、省、校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或批量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采用政府招标采购(包括委托招标采购)或学校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或定向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产品替代的;
2.根据需要认定在一定时期内,需向原供应商实行延续采购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在原招标范围内,有补充合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仪器设备需求部门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需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测的急需采购,但又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6.国家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列入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达不到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或询价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招标采购,由实验设备处协助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由实验设备处与招标办共同组织,成立5人以上单数人组成的临时评标委员会(含主管部门成员、项目单位成员、校内外专家,其中项目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3),专家评委在正式开标以前由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非特殊原因不能变动。整个招标过程由校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办)委派一名监标人组成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具体程序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青岛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包括1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由实验设备处针对采购项目拟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实验设备处邀请部分专家进行前期调研(重点了解仪器设备的价格,来源、同类商品的可比性及典型用户使用效果情况),并组织临时评标委员会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书面承诺,评标委员会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校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办)委派一人组成监督小组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由实验设备处与采购单位负责人(代表)共同参与拟定询价方式、价格构成、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询价供应商名单,采用一次报价制,供应商报出价格后不得更改,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对金额较小的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采购完毕写出书面报告,采购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中要严格采购程序,除对设备的技术指标与价格达成明确协议外,还应对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运费担负、安装调试、保修期、供货期限等达成明确协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青岛科技大学经济合同审签管理办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加盖“青岛科技大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合同专用章”才能生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按违约论处,违约方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同时将该投标单位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一式三份,财务处(国资办)、实验设备处、采购单位各保留一份。单台件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交由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以后,采购单位应督促检查供货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保证采购项目按要求完成。
第五章 验收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九条 建立验收与质量保证制度。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开箱验收调试,安装调试工作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批量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工作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批量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其他签订经济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订经济合同的小额零星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安装调试工作应准确作好验收记录,形成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由验收小组组长与设备主管技术人员签字,报实验设备处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验设备处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货款。验收完全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验收发现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验收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应推迟付款,根据问题解决的情况再决定如何付款;验收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不予付款,仪器设备退回,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方负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 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六章 采购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包括各单位经办人员与实验设备处专职人员)要认真学习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在采购谈判中要维护学校权益,在保证设备性能与质量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取得优惠价格。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仪器设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和更改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4.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学校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合同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学校采购部门和工作人员、采购单位违规串通的;
4.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实施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建设项目执行表》
附件2:《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附件3:《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
附件4:《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校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崂山校区)& 青岛市郑州路53号(四方校区)& 山东省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高密校区)版权所有 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电话:9/&&&专用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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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专用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3/4/5/6/7/8/9/10/11/12/13/14/15
  采购人名称:北京老年医院
  采购人地址:北京海淀区温泉路118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
  采购数量:详见下表
  采购用途:医用设备/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招标公告日期:日
  定标日期:日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中标商及地址
纤维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
纤维支气管镜:BF-P60
产品质保期为36个月,质保期内属产品质量问题实行保修。
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院5041室&
卤素光源:LG150-2
图像处理中心:CV-260SL
光源装置:CLV-260SL
电子胸腔镜:LTF-240
高清液晶监视器:LMD-2451MC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做出有效回应,质保期内对设备进行免费保养和维护。
北京晟茂龙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9号楼16层1617
眼科超声乳化仪
质量保证期为通过最终验收后36个月,工作日维修相应时间为2小时,4小时内到达进行维护。
北京康德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2002室
149.80万元
278.80万元
眼底荧光造影
Spectralis&HRA
运动心肺功能检测系统
MasterScreen&CPX
保修期主机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使用合格后36个月。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
认知评估与训练系统
三年内免费保修,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响应。
北京雷明创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12号楼9层906
人民币10.50万元
计算机语言评估与训练系统
人民币10.50万元
三年免费质保,软件终身免费升级及更新,工作日维修相应时间为2小时,4小时内到达进行维护。
北京东信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2号楼2层213室&
盆底功能治疗仪
外周血管系统
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配件3个月),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保养更换配件服务。工作日维修相应时间为2小时,4小时内到达进行维护。
北京嘉和美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国际大厦1901室
牙科综合治疗台
质量保证期为通过最终验收后36个月,设备故障维修响应时间为1小时,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
北京健德立迈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2号院13号楼309&
混合供气装置(笑气)
质量保证期为通过最终验收后36个月,设备故障维修响应时间为1小时,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
北京健德立迈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2号院13号楼309
全自动血凝仪
ACL&TOP&700&LAS
保修36个月,工作日维修相应时间为2小时,4小时内到达进行维护。
北京美康百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北坞创新园北区4号楼
全自动血细胞形态分析仪
BCM-2、赛尔蒂扶工作站、27寸苹果显示屏、佳能5050激光打印机
设备质量保证期为通过最终验收后36个月,工作日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江苏赛尔蒂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34幢(B5)一层、二层办研
人民币48.90万元
脉冲振荡肺功能仪(IOS)
MasterScreen&10S+APS
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免费上门服务,接到用户维修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6小时内到达现场。
北京鑫业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号楼A815室
人民币34.98万元
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肛直肠测压模块+自适应生物反馈模块+神经调节模块)
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最终验收后36个月,工作日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北京晟茂龙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9号楼16层1617
人民币58.90万元
无创呼吸机
设备验收合格后主机保修三年,零配件保修三个月,工作日维修相应时间为2小时,4小时内到达进行维护。
北京盛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恩济西园8号楼205室
无创呼吸机
主机和标准附件:TRILOGY100
移动台车:TRILOGY100专用
面罩:1004873
管路:622038
无创呼吸机
主机和标准附件:TRILOGY202
移动台车:TRILOGY202专用
面罩:1090225
管路:622038
数字皮肤毛发观察仪
主机和标准附件:BN-PACS-8001
质量保证期为通过最终验收后36个月,工作日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北京宏兴鑫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财满街8-2-802
至最终目的地运保费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严克、贾炳泉、魏久荣、韩春生、张宝忠
  项目联系人:郑捷、关敬辉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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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会计做账实训室、会计教学与实训一体化教室补充设备采购项目.pdf 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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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会计做账实训室、会计教学与实训一体化教室补充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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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编号:YZ15GZ357-
手工会计做账实训室、会计教学与实训一体
化教室补充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N3571
委托院校: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工会计做账实训室、会计教学与实训一体化教室补充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N3571
一、 网络公示的采购文件仅供浏览用,以投标人报名并购买后版本为准。
二、 投标文件格式为通用版,请按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填写。
三、 购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政府采购网和广东元正招标
采购有限公司网站( )上发布的澄清公告。
四、 投标/报价人请注意区分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中标服务费收款账号
的区别,务必将保证金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存入指 的保证金专用账
户,中标/中标服务费存入中标/中标通知书中指 的服务费账户。
五、 投标/报价保证金必须于投标/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个工作日
到达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账户 (开户行及账号见《投标/报价
供应商须知》)。迟于规 时间到达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交纳,将导致
投标/报价被拒绝,建议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转账。
六、 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报价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之前30 分钟内。
七、 投标截止时间后,本公司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因此,请适当提前到达。
八、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与时间,希望购买了采购
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次投标/报价的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的 3 日前,按 《投标/报价邀请函》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
式告知我司。对您的支持与配合,谨此致 。
九、 因场地有限,我司无法提供停车位,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如有需要,
请到周边的停车场停车,建议改乘公共汽车或出租车等交通工具。
十、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对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的
相关资料的真伪不做出判断,如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
建议供应商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
(本提示内容非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 致,以采
购文件为准)
工会计做账实训室、会计教学与实训一体化教室补充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N3571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3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6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7
第四部分 合同书格式46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51
一、自查表
二、资格性文件
三、商务部分
四、技术部分
五、价格部分
工会计做账实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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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海有技术设备先进的售后服务点为您提供最贴心的阳光服务!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_海林节能(832004)_公告正文
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公告日期:
关于《关于北京海林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
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关于对《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北京海林节能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节能”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已于日收到贵公司下发的《关于北京海林
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信建投证券协调公司以及公
司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师事务所”)和申报会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等
相关中介机构,对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并分别对反
馈意见涉及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同时对申报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
部分已用楷体加粗的字体标明)。对反馈意见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
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
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和申报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调取了公司现有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取得了相关股东关于自身股东适格性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经核查,公司现有股东31名,其中,公司法人股东3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
1名,自然人股东27名,公司的股东均为中国法人、有限合伙企业或公民,具有
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
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
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
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
(中纪发[200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
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中国人民解
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根据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其任职单位规定不适
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的
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的不
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
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和申报律师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
商档案、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选举任命相关会议资料,控股股东的声明与承诺。
主办券商、申报律师认定李海清为公司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公司股东李海清持有公司2,093.5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89%,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李海清自海林节能设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能够
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实际支配。因此,李海清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认定李海清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依据充分、合法。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认定李海清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依
据充分、合法。
海林节能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进
行了披露。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和申报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www./zgcpwsw/)、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search/)网站查询
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仲裁情况,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
诺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询问了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海清。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海清在公安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系统
中均未有违法犯罪或涉及诉讼的情形,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1.2.1出资验资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
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
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
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查阅了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历次与出资有关的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打款凭证、验资报告、(修正后)公司章程、(股改)评估
报告、(股改)审计报告、工商变更(设立)登记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
经核查,公司自成立以来出资及验资情况如下:
出资证明文件
其中货币出资
《验资报告书》(中威验字(98)第631
30万,实物出
号)、打款凭证
《评估报告》(洪州评报字(2003)第2
货币出资100
-18号)、《变更验资报告》((2003)乾会
万、非专利技
审字第014号)、《报告书》((2003)乾会
术出资300万
审字第033号)、打款凭证
《验资报告》((2007)乾会验字第064号)
《验资报告》((2008)乾会验字第059号)
2009年5 以经审计净资产
《北京海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股东
4,370.36万元折合
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商评报字
为股本4,000万元, 净资产
[2009]第1032号)、《验资报告》(大
净资产余额计入资
信验字[2009]第1-0005号)、《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09]第1-0537号)
增资4,500万元,其
《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0]第1-0006
中增加注册资本 货币出资
号)、打款凭证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
资本公积转增
大信验字[2012]第1-0088号验资报告
增资9,000万元,其
大信验字[2013]第1-0076号验资报告,
中增加注册资本 货币出资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设立和历次增资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
认;公司股东均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出资真实且均已缴足。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和历次增资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
公司股东均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出资真实且均已缴足。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的设立和历次增资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
公司股东均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出资真实且均已缴足。
1.2.2出资程序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了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历次与出资有关的股东会(股东
大会)决议、验资报告、(修正后)公司章程、(股改)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
告、工商变更(设立)登记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
经核查,公司成立以来注册资本变化及履行的内部决策、工商注册程序如下:
1、1998年12月海林电器设立
日,海林电器股东召开会议。
日,海林电器股东签署《北京海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日,北京中威审计事务所集团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威评
字(98)第239号),对刘平安、张力所有的“电路板故障测试仪”进行了评估,评
估结果为70万元,其中刘平安60万元,张力10万元。
日,北京中威审计事务所集团出具《验资报告书》(中威验字
(98)第631号),确认截至日,海林电器收到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
30万元,刘平安的实物出资60万元和张力的实物出资10万元。
日,海林电器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2、2003年3月增资
日,北京市洪州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洪
州评报字(2003)第2-18号),对拟出资的非专利技术“HL系列中央空调控制
器等技术”评估结果为300万元。其中,李海清228万元,闫立新36万元,何福
民15万元,李俊平15万元,徐楣沁6万元。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郑玉兰将其持
有海林电器4万元出资转让给何福民;股东李胜利将其持有海林电器5万元出资
转让给李俊平,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何福民;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李
海清增加304万元(非专利技术228万元),闫立新增加48万元(非专利技术36
万元),徐楣沁增加8万元(非专利技术6万元),何福民增加20万元(非专利技
术15万元),李俊平增加20万元(非专利技术15万元)。
日,股东李海清、闫立新、何福民、李俊平、徐楣沁签署新的
公司章程。
日,北京三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出具《变更验资报告》
((2003)乾会审字第014号),确认截至日,海林电器收到新缴纳
的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货币出资,300万元以非专利技术“HL系
列中央空调控制器等技术”出资。
日,北京三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出具《报告书》((2003)
乾会审字第033号),确认截至日,海林电器已将“HL系列中央
空调控制器等技术”计入“无形资产”、“实收资本”科目。
日,海林电器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6)。
3、2007年12月增资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海林电器增加注册资
本500万元,其中李海清增加货币333.3万元,闫立新增加货币51.7万元,何富
民增加货币21.55万元,李俊平增加货币21.55万元,王峰安增加货币37.45万元,
徐楣沁增加货币14.45万元,厉海鹰增加货币5.85万元,石春玲增加货币4.15万
元,李友志增加货币4.15万元,高英增加货币3.35万元,刘蔚增加货币2.5万元。
日,北京三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07)乾会验
字第064号),确认截至日,海林电器已收到股东李海清、闫立
新、何福民、李俊平、王峰安、徐楣沁、厉海鹰、石春玲、高英、刘蔚新增货币
出资500万元。
日,海林电器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867)。
4、2008年12月增资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资至1,201.46万
元,其中汤少红货币出资22.57万元,蒋薇茜货币出资28.71万元,上海领汇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50.18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日,各股东共同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日,北京市三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08)乾会
验字第059号),确认截至日止,海林电器已收到股东汤少红、
蒋薇茜、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货币出资201.46万元。
日,海林电器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67)。
5、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日,海林电器取得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
知书》((京)企名预核(内)变字[2008]第号),核准公司名称为“北京海林
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日,海林电器所有股东就发起设立“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发起人协议》。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09]第
1-0537号),确认海林电器截至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3,703,623.15
日,海林电器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
海林节能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有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
发起人,以截至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4,370.36
万元为准,折抵股份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每股
1元,净资产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全体股东原持股比例不变。
日,中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商评报
字[2009]第1032号),确认海林电器截至日经评估净资产值为
43,703,623.15元。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筹办情况报告》、
《股份公司设立费用报告》、《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同日,发起人签署了《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09]第1-0005
号),确认截至日,海林节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海林电器
净资产出资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4,000万元。
日,海林节能在北京市工商局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867)。
6、2010年1月增资
日,海林节能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750万元,由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尤欣、上海胜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厉海鹰、王峰
安、高英、徐楣沁、赵岩、石春玲、刘蔚、蒋薇茜以6元/股的价格以货币资金出
资认购;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0]
第1-0006号)。变更后,本公司注册资本为4,750万元确认截至日
止,已收到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尤欣、上海胜众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厉海鹰、王峰安、高英、徐楣沁、
赵岩、石春玲、刘蔚、蒋薇茜缴纳的货币资金4,5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750
万元,3,7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日,海林节能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867)。
7、2012年11月增资
日,海林节能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用资本公积25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各股东同比例转增,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万元。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
[2012]第1-0088号)。确认截至日止,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
资本250万元,转增后公司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
日,海林节能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2013年9月增资
日,海林节能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建投嘉驰(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9元/股的价格现金认购公司1,000万股份。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
[2013]第1-00076号)。确认截至日止,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000
万元,增资后公司实收资本为6,000万元。
日,海林节能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因此,公司的设立和历次增资均通过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会计师事务
所的验资,涉及非货币出资均经评估机构评估,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履行的程序完备,且合法合规。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履行的程序完备,且合法合规。
1.2.3出资形式与比例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
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了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历次与出资有关的股东会(股东
大会)决议、验资报告、(修正后)公司章程、(股改)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
告、工商变更(设立)登记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
经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和比例如下:
1、1998年12月海林电器设立
根据日北京中威审计事务所集团出具的《验资报告书》(中威
验字(98)第631号),本次股东缴纳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30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30%;实物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本次出资经北京中威
审计事务所集团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威评字[98]第239号)评估,并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2、2003年3月增资
本次股东缴纳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非专利技术“HL
系列中央空调控制器等技术”出资300万元。出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500万
元,其中货币出资1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实物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14%;非专利技术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经核查,本次股东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经由北京市洪州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于日出具《评估报告》(洪州评报字(2003)第2-18号)评估。
海林电器自1998年成立至2003年6月期间其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德外西三旗转
盘东北200米,属于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域范围内,根据《关
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京工商发
[号)第6条规定:“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
60%,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股东非专利技术出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007年12月增资
根据日北京三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2007)
乾会验字第064号),本次出资5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1,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6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3%;实物出资70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7%;非专利技术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4、2008年12月增资
根据日北京市三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2008)
乾会验字第059号),本次出资201.46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资完成后,公司注
册资本1,201.46万元,其中货币出资831.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9.20%;实物出
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3%;非专利技术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97%。
5、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根据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09]
第1-0005号),原海林电器全体股东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4,370.36万出资,折合为
海林节能股本4,000万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经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京海林电器设备
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商评报字[2009]第1032号),并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6、2010年2月增资
根据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
字[2010]第1-0006号),本次新增注册资本7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占增资后
注册资本的15.79%,出资完成后,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4,750万元。
7、2012年11月增资
根据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
验字[2012]第1-0088号),本次新增注册资本250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原股东
按原持股比例转增,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8、2013年11月增资
根据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
验字[2013]第1-00076号),本次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万元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东以货币、实物、非专利技术、净资产、
资本公积转增形式出资合法、合规,各种出资所占比例合法合规。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以货币、实物、非专利技术、净资产、资
本公积转增形式出资合法、合规,各种出资所占比例合法合规。
1.2.4出资瑕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
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
律风险;(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
合规”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主办券商和申报律师查阅了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历次与出资有关的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股改)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告、工商变更
(设立)登记材料。
经核查,海林电器整体变更为海林节能前历次出资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自海林节能设立起历次出资均经过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历次出资不存在瑕疵,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
合规”的挂牌条件。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历次出资不存在瑕疵,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
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3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
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
“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
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
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一、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
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了公司股改的工商材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
告、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经核查,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09]第1-0537号),确认海林电器截至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4,370.36万元。
公司以日为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海林电器净资产4,370.36万
元折股海林节能4,000万股,净资产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09]第1-0005
号),确认截至日,海林节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海林电器
净资产出资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4,000万元。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
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构
成“整体变更设立”。
二、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了公司股改的工商材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
告、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询问公司财务人员;获取了自然人股东声
明与承诺。
经主办券商核查,自然人股东尚未缴纳公司股改时以净资产折股所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自然人股东尚未缴纳公司股改时以净资产折股所应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自然人股东尚未缴纳公司股改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相关自然人
股东已出具声明和承诺,自然人承诺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时
及时缴纳,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了公司的工商材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询问公司财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不存在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
构成“整体变更设立”;自然人股东尚未缴纳税款,但已承诺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时及时缴纳,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公司不存在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构
成“整体变更设立”;自然人股东尚未缴纳税款,但已承诺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
纳上述个人所得税时及时缴纳,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公司不存在以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1.3.2变更程序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变更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
审批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前述事项作核查,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
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五、历史沿革”对公司
历次增资、减资等变更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程序进行了披露。
公司成立以来注册资本变化及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情况如下:
内部决议程序
外部审批程序
日,海林电器股东召开会议。年12月24日,海林电器取得
1998年12月海林 年11月24日,海林电器股东签署《北京海林电器
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业执照》(注册号)。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
议:同意股东郑玉兰将其持有海林电器4万元出资
转让给何福民;股东李胜利将其持有海林电器5万
元出资转让给李俊平,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何福民;日,海林电器取得北
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李海清增加304
2003年3月增资
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万元(非专利技术228万元),闫立新增加48万元
执照》(注册号:6)。
(非专利技术36万元),徐楣沁增加8万元(非专
利技术6万元),何福民增加20万元(非专利技术
15万元),李俊平增加20万元(非专利技术15万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
日,海林电器取得
2007年12月增资
议:同意股东郑玉兰将其持有海林电器4万元出资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企
转让给何福民;股东李胜利将其持有海林电器5万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元出资转让给李俊平,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何福民;867)。
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李海清增加304
万元(非专利技术228万元),闫立新增加48万元
(非专利技术36万元),徐楣沁增加8万元(非专
利技术6万元),何福民增加20万元(非专利技术
15万元),李俊平增加20万元(非专利技术15万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
日,海林电器取得
议:同意增资至1,201.46万元,其中汤少红货币出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换发的《企
2008年12月增资
资22.57万元,蒋薇茜货币出资28.71万元,上海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50.18万元;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
日,海林电器所有股东就发起设立
“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发起人
协议》。日,海林电器召开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海林节能的相关
2009年5月整体变
日,海林节能在北京
议案。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
更设立股份有限
市工商局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议通过了《股份公司筹办情况报告》、《股份公司设
照》(注册号867)。
立费用报告》、《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同日,
发起人签署了《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日,海林节能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750万
元,由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日,海林节能取得北
2010年2月增资
合伙)、尤欣、上海胜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厉海鹰、王峰安、高英、 执照》(注册号867)。
徐楣沁、赵岩、石春玲、刘蔚、蒋薇茜以6元/股的
价格以货币资金出资认购;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日,海林节能召开2012年第一次
日,海林节能取得
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用资本公积250万元转
2012年11月增资
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
增注册资本,各股东同比例转增,转增后公司注册
业执照》(867)。
资本为5,000万元。
日,海林节能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
日,海林节能取得
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建投嘉驰(上海)投
2013年11月增资
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
资有限公司以9元/股的价格现金认购公司1,000万
业执照》(867)。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历次与出资有关的股东会(股东大会)
决议、验资报告、(修正后)公司章程、(股改)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告、工
商变更(设立)登记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历
史沿革中不存在减资的情形,历次的增资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减资的情形,历次的增资依
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
1.4股权变动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
合法合规性,有无潜在纠纷;(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有代持的,代持的形成、
变更、解除是否已经取得全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解除方式是否真实有效,
有无潜在纠纷;(3)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了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历次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修正后)公司章程、工商变更(设立)登记
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取得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现股东的声明和承诺。
一、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潜在纠纷
经核查,公司成立以来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工商备案程序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议,同意 日,海林电器取得
股东刘平安将其持有海林电器的76万元出资转让
2000年7月股权转
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
给李海清,股东张力将其持有海林电器12万元出
业执照》(注册号:
资转让给闫立新。同日,刘平安、张力分别与李海
清、闫立新签署《出资转让协议》。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
议:同意股东郑玉兰将其持有海林电器4万元出资
日,海林电器取得北
2003年3月股权转 转让给何福民;股东李胜利将其持有海林电器5万
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元出资转让给李俊平,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何福民。执照》(注册号:6)。
同日,郑玉兰、李胜利分别与何福民、李俊平签署
《出资转让协议》。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
决议:同意股东李海清将其持有海林电器30.4万元
货币出资转让给王峰安;同意股东闫立新将其持有
海林电器4.8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王峰安;同意股
日,海林电器取得北
2005年3月股权转 东李俊平将其持有海林电器2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
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王峰安;同意股东何福民将其持有海林电器2万元
执照》(注册号6)。
货币出资转让给王峰安;同意股东徐楣沁将其持有
海林电器0.8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王峰安;同意修
改公司章程。同日,李海清、闫立新、何福民、李
俊平、徐楣沁与王峰安共同签署《出资转让协议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
议:同意股东李俊平将其持有海林电器1.25万元货
币出资转让给徐楣沁;同意股东何福民将其持有海
林电器1.45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徐楣沁;同意股东
王峰安将其持有海林电器2.55万元货币出资转让
给徐楣沁;同意股东李海清将其持有海林电器4.15
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李友志;同意股东闫立新将其
日,海林电器取得
2007年11月股权 持有海林电器2.3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刘蔚;同意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企
股东李俊平将其持有海林电器0.2万元货币出资转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让给刘蔚;同意股东李海清将其持有海林电器4.15
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石春玲;同意股东李海清将其
持有海林电器2.15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高英;同意
股东闫立新将其持有海林电器1.2万元货币出资转
让给高英;同意股东李海清将其持有海林电器5.85
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厉海鹰;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上述各方共同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日,海林电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
议:李海清等11名股东将6.233万元出资转让给张
劲梅、将7.5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斌、将100.年12月19日,海林电器取得
2008年12月股权 万元出资转让给陈小红、将2.5435万元出资额转让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换发的《企
给辛宏飞、将2.0028万元出资转让给彭虎、将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0028万元转让给刘迎模、将1.2014万元出资转让
给刘建伟、将0.8002万元出资转让给赵岩。同日,
上述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日,河南省临颍县公证处出具《公
证书》((2010)临证民字第155号),对王峰安的母
亲王近妮放弃继承王峰安遗产进行了公证。
日,海林节能召开201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股东王峰安意外死亡, 日,海林节能取得
2010年10月股权 其母王近妮放弃继承遗产,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由其
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
配偶许卫红和其子王浩继承,其中许卫红继承金额
执 照 》(
为2,026,782.00元,股比为4.2669%,王浩继承金
额为675,595.00元,股比为1.4223%。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对上
述股权继承事宜分别作出(2010)深福证字第18626
号《公证书》。
日,海林节能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
日,海林节能取得
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高英转让其持有
2013年1月股权转
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
海林节能的全部股份、李友志转让部分股份,受让
执 照 》(
方分别为李海清、厉海鹰、王志富、耿玉玲、尹丹、867)。
李兆亮。同日,上述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12月股份 日,许卫红与李海清签署《股权转
日,海林节能取得
让协议书》,许卫红将其持有公司31.4万股股份
北京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
(0.233%)以207.24万元价格转给李海清。
业执照》(867)。
日,海林节能召开201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许卫红转让其
持有公司31.4万股股份(0.233%)。
日,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股东石春玲将其
2014年6月,海林节能取得北京市
2014年6月股权转 持有的本公司0.7062%股份(共计42.37万股)全
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部转让给其儿子李蒙,股东上海胜众投资管理有限
照》(867)。
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0.1754%股份(共计10.53
万股)转让给张文涛所有。
公司全体股东出具声明与承诺,各股东承诺其股权来源合法合规,受让股权
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
权转让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
权转让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有代持的,代持的形成、变更、解除是否已经取
得全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解除方式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潜在纠纷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现有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主办券商与申报律师认
为,公司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
三、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皆具有完整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完毕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权清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况。根据公司出具声明承诺函,公司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
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的情形。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及申报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公司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公
司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5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
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
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
分局、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西区税务
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
一、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近三年无违
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局处罚的案件记录”。
日,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公司纳税证明。
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公
司在其属地范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日,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西区税务所出具证明,证明“公
司自日至日期间无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自
日至证明出具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未因违法违规受到我委行政处罚”。
(2)海林太阳能的无违规证明文件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出具证明,证明“海林太
阳能近三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局处罚的案件记录”。
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海
林太阳能在其属地范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海林自控的无违规证明文件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出具证明,证明“海林自
控近三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局处罚的案件记录”。
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海
林自控在其属地范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报告期内受处罚事项
日,公司子公司上海海林收到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共计
1份),受处罚1,000元。
日,公司出具声明与承诺:除上述上海海林风因丢失发票受
到行政处罚1,000元外,公司日至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其他处罚。
二、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
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关于公司子公司上海海林受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处罚的原因,主办券商
及律师取得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没款收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
明单,公司受处罚的原因是公司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
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
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根据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事
件发生后,公司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了警告处分,要求上海海林财务部门加强发
票管理,杜绝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由于公司该行为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
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情节轻微,相关处罚决定按较低标准做出,因此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以上事项,根据上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
分局、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西区税务
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
会出具的证明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经主办券商和申报律师核查,公司最近
24个月不存在受到其它处罚及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因增值税发票丢失受到税务部门处
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措施有效、符合实际情况,公司最近24个月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因增值税发票丢失受到税务部门处罚,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措施有效、符合实际情况,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6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1.6.1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
统及互联网系统进行了检索;取得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证明及声明与承诺。
主办券商和律师通过实施上述尽调程序,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24个月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
1.6.2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主办券商和律师通过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取得了公司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书面声明承诺。
通过实施上述尽调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未发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情形,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法律
法规规定的任职义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声明与承诺:本人在最近24个月内
无任何违法违规,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24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
职资格和义务,任职合法合规,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
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法
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董监高、核心人
员是否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
或潜在纠纷;(2)是否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
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司董监高及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
明与承诺。
公司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出具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
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
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
的约定、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侵犯原任职
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
约定、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
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具有经营
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
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
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节能自动控制产品、计量产品及成套系统以及太阳能热水
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建筑领域,需取得住建委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生产的超声波热能表属于计量器具,需取得质量技术监
管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公司部分产品对外销售,需取得地方商
务厅/商委、海关、检验检疫局分别颁发或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
关收发货人报关证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目前公司持有的资质、许可、认证如下:
安全生产许可 (京)JZ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制造计量器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机电设备安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工程专业承包 B0X
叁级资质证书
自理报检单位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
备案登记证明
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报关注
册登记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
北京市昌平区商务委
者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
高新技术企业
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质量管理体系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环境管理体系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 R1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德国莱茵TV集团
德国莱茵TV集团
德国莱茵TV集团
Washington
13WB0314011ERev0
Laboratories,Ltd.
Washington
14WB0516017ERev0
Laboratories,Ltd.
Washington
13WB0314011SRev0
Laboratories,Ltd.
Washington
14WB0516017SRev0
Laboratories,Ltd.
LVD&EMC认 BEI--CE/SAFETY
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获得了主管登记机关的许可,并取
得了安全生产许可、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机电设备安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
关等业务开展所需的证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公司
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正在履行复审程序外,相关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均处于有效期范围内,且公司业务稳定,预计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重大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证书,由于行业内相当部
分项目在招标时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并未要求,且公司业务经营以产品销售
为主,安装工程在整体业务及单个项目中占比较小,在个别项目上公司存在超资
质投标并开展业务的情况。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近三年
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局处罚的案件记录,根据公司业务主管部
门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因违法违规受到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
处罚”。根据对公司董事长李海清的访谈,公司目前不存在因工程资质问题存在与
项目甲方的纠纷,为规避潜在风险,公司将尽快提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同
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海清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因机电设备安装
工程资质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项目甲方纠纷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经核查,主办券商及申报律师认为,公司拥有业务开展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
资质、许可、认证,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重大风险,公司存在机电设备安装过程超
越工程资质的个别行为,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公司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也未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因资
质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项目甲方纠纷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补偿,预计不会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2技术研发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的研发过程、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作进一步核查,并就以下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是否真实、合法;(2)公司产品所
使用技术是否存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有无潜在纠纷。
一、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的研发过程、核心技术(业务)人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三、公司技术、资产和资质
情况”之“(一)公司核心技术”对公司所使用技术及其研发过程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核心技术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技术研发投入,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制定了研发工作纲要和完整的研发管理流程,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面向
客户需求的高效率研发管理模式。公司研发流程严格按照ISO9001要求的程序进
行,主要包括项目调研立项、实施总体方案、任务分解、初步设计方案、详细设
计方案、样机制作、试验到项目结题等流程,通过技术人员的测试、修正、实验,
最终使技术达到可应用、可规模化生产的条件。
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9项发明专利,其中包括8项国内
发明专利,已成功完成了温控器、电动阀、热量表、中央空调控制系统、分户热
计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产品系列的自主研发,在温控器、电动阀、中央空
调及供热采暖自控系统、热计量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研发、设计、技术水平上
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四、公司员工情况”之“(二)
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对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披露如下:
(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有6名,均为中国国籍,除尤欣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
权外,其它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动。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
技术支持部经理
机电一体化
电子工程师
工业自动化
李海清先生,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0年3月至1992年1月任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技术员;1992年1月至1998
年12月任北京星河科技公司工程师;1998年12月至2000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03年2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03年2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尤欣先生,197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9年9月至2004年5月任卡特彼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购经理;2004年5月
至2009年9月任联合技术集团开利空调公司采购总监;2009年9月至今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0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林星原先生,196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1984年9月至1990年1月任航空部232厂设计所设计员;1990年2
月至1994年1月任北京海仪通讯技术研究所总工程师;1994年1月至2000年3
月任北京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00年3月至2006年9月任北京
利达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任同方数字城市科技有
限公司技术总监;2009年4月至2014年5月任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总工程
师;2014年5月至今任公司总工程师。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林星原先
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赵岩先生,197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2002
年7月至2004年7月任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04年7月至
2005年7月任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05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软件工程
师、软件项目经理、技术支持部经理。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赵岩先生
持有公司0.10%股份。
李兆亮先生,197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
2001年2月至2003年3月任北京凯必盛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师;2004年3月至2006
年4月任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师;2006年4月至今任公司电子工程师。
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李兆亮先生持有公司0.03%股份。
刘建伟先生,197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
2001年7月至2002年5月任北京二七机车厂技术指导;2002年5月至2004年7
月任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04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
工程师、研发项目经理、销售总监、技术总监。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
刘建伟先生持有公司0.07%股份。
二、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是否真实、合法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主要技术、资产
和资质情况”之“(二)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对公司所使用、拥有的技术进行披露,
具体内容如下:
(1)发明专利
US8,205,855B2
(2)实用新型专利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海林节能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已申请登记,系其员工
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或接受公司任务研发的,并已取得国家有关单位核发的权
属证书,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均真实、合法。
经核查,律师认为,海林节能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已申请登记,系其员工利用
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或接受公司任务研发的,并已取得国家有关单位核发的权属证
书,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均真实、合法。
三、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是否存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有无潜在纠纷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公司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核心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获
取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简历和相关工作成果、访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
人员。同时,主办券商检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http://zhixing./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http://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zgcpwsw/)
等网站的结果,并取得公司董事长关于专利纠纷的承诺函。
经核查,公司目前与春泉节能存在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日、日,春泉节能对公司客户河南龙源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濮阳市知识产权局
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申请。春泉节能提出河南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濮阳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并安装的HL-TM04风机盘管计时器,对
春泉节能“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专利号:
ZL.5)专利构成侵权。日,春泉节能与河南龙源房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濮知法处字
[2013]2号《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濮知法处字[2013]5号《专利侵权
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就该纠纷达成和解。
日,春泉节能对公司客户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安阳
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申请。日安阳市知识产
权局进行了口头审理。日,安阳市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安知法处字
[2013]20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使用
的涉案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或其等同特征,落入该专
利权保护范围,要求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的行为。
日,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安阳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对安阳市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春泉节能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知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
决书》,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
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日,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
郑知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向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
令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撤销
安阳市知识产权局安知法处字[2013]20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2014
年11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
2014年8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受理春泉节能向公司在河南的经销商河南海
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处理请求,发出了豫知法处[2014]5号《专
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立案通知书》。日,河南海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对春泉节能专利“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河南海林自控
设备有限公司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书。日,河南省知
识产权局对河南海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已于2014年11
月25日对该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截至目前尚未宣布审理结果。目
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日,春泉节能对海林节能发明专利“一种暖通空调计时装置和
计费系统”(ZL.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申请。
日,海林节能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通知。目前该申请尚在审理
此前,海林节能已就春泉节能相关专利提起了专利无效申请。2013年12月
27日,海林节能对春泉节能专利“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
及装置”(ZL.5)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申
请。日,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
出了继续维持ZL.5专利有效的决定。日,海林节能
在补充相关证据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起春泉节能该项
专利无效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进行了口头审理。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春泉节能专利“基
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ZL.5)全部无
效的决定。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目前与春泉节能存在专利纠纷,根据公司董
事长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目前不存在此外与第三方的其它专利纠纷。除以上情况
外,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技术真实、合法,未发现除以上事项外因公司使用技术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的情形。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公司目前与春泉节能存在专利纠纷,根据公司董事长
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目前不存在此外与第三方的其它专利纠纷。除以上情况外,
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技术真实、合法,未发现除以上事项外因公司使用技术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研发情况,包括且不
限于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研发项目与成果、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及其占
营业收入比例;(2)公司自主研发能力及合作研发情况;(3)知识产权是否涉及
到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是否违反与原就职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如有);(4)若为高新技术企业,结合研
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分析公司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
一、研发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研发项目与成
果、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
(一)研发机构设置
(二)研发人员构成
截至日,公司拥有90人的研发团队,其中本科学历者46人,
硕士研究生学历5人,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共计83人,占比92.22%。其中教授级高
级工程师1名,高级工程师1名,中级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2名。
海林节能核心技术人员共有6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
变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
技术支持部经理
机电一体化
电子工程师
工业自动化
海林节能研发部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有较高专业和学历背景,专业相关长期工
作经历及经验。
(三)研发项目与成果
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经获得授权专利共有75项,其中:9
项发明专利,20项实用新型专利,46项外观专利,已成功完成了温控器、电动阀、
热量表、中央空调控制系统、分户热计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产品系列的自
主研发,在温控器、电动阀、中央空调及供热采暖自控系统、热计量以及太阳能
热水系统的研发、设计、技术水平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公司拥有的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见“问题2.2.1技术”之回复。
(四)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
报告期内海林节能研发投入及其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公司自主研发能力及合作研发情况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了公司研发部门设置、核心技术人员简历、截至目前公
司专利所有权证明。公司专利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
司主要技术、资产和资质情况”。
经核查,公司目前拥有一支人数达90人、经验较为丰富、成果较为显着的研
发团队,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经获
得授权专利共有75项,其中:9项发明专利,20项实用新型专利,46项外观设计
专利。根据对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访谈,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均为自主
研发,目前未有合作研发情况。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目前尚未有合作研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目前尚未有合作研发
三、知识产权是否涉及到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潜在纠
纷,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否违反与原就职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如有)
经核查公司、参与研发的股东、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承诺,并检索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zgcpwsw/)等网站的结果,公司不存在因公司知识产权
涉及到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而发生的纠纷。公司参与研发的股东、核
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确认不存在违反原就职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知识产权不涉及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成
果,不存在潜在纠纷。不存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违反原就职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
经核查,申报律师认为,公司知识产权不涉及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成
果,不存在潜在纠纷。不存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违反原就职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
四、若为高新技术企业,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分析公司是否存在
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
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
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
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
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对照以上研发技术、技术范围、研发人员比重、研发投入比重的标准,海林
节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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