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合同违约引致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围

合同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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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丁某到如东县政务中心,向司法首席代表刘勇明律师咨询:合同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赔偿?
  具体如下: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119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9条进一步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规定进行认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 (一)、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 (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 (三)、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四、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可得利益的认定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答:对可得利益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规则:一是可预见规则。即合同法第113 条第1 款规定的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量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二是减损规则。即合同法第119 条规定的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该规则的核心是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问题。减损措施应当是守约方根据当时的情境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的措施。三是损益相抵规则。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该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通常而言,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标的物毁损的残余价值、本应支付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守约方本应缴纳的税收等。
  五、200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会研讨问题报告》进行了细化明确,报告认为: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目前是五花八门,结果也是悬殊很大,以下是我们总结的一些方法和规则。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和举证责任分配:
  计算方法: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受害方所需支出的成本
  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3条对可得利益计算的一般公式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并在第24条明确规定:可得利益的计算一般应扣除哪些因素?答:守约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已经发生的,应当采取必要、适当的减损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必要、适当措施的,无权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请求损害赔偿。在应当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况下,所延误的生产期限应计算至已经或可以采取减损措施之日为止。守约方请求获得赔偿的范围不包含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上述利益通常包括:标的物毁损的残余价值、本应支付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守约方本应缴纳的税收等。
  1、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受害人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由受害人应负举证责任;
  2、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3、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规避了市场风险、少支出了费用等,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4、受害人是否存在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5、受害人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成本,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二)、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操作中的几个注意问题:
  1、区分商业风险和可得利益。市场交易存在风险,违约方只对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对于商业风险不负赔偿责任。
  2、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的计算必须是将来实际会得到的切实的利益,如果并非实际可以得到的,则属于主观的推测,不能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内。
  3、&可预见&以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见为标准。损失的预见应当以合同订立时违约方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来确定。实际知道,一般指当事人对有关合同情况已经交代清楚,债权人明确说明违约将带来的损失后果;应当知道这种推测,是一种法律推定。认定过程中以通常的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的常识性知识、当事人的商业经验、交易习惯等方面分析。知道或应当知道应以一个正常的、有理智的第三人处于违约方的情况下,所能预见的后果来衡量。但无论是知道还是应当知道都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的知道和预见,而不能是在缔约成立后随情况变化所做出的预见。
  (三)、不适用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情况。
  1、欺诈不适用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说,当违约方违约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况下,并不适用可得利益的赔偿原则,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赔偿的规定。
  2、违约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精神损害,不属于可得利益赔偿范围。这些损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受损害方若要求对方赔偿这些损害,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法主张权利。
  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若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则排除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适用。无论当事人约定的数额是否精确,都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的损失数额,并没有超过订约人的预见范围,所以没有必要再适用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规则。
  另外,200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32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损失的可预见规则的适用条件。
  1、可预见规则适用于确定有效合同履行中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可预见规则是一种补充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才予适用。
  3、可预见规则是强制性规范,除非违约方或者受损失方对自已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行使了处分权,双方就违约赔偿达成调解意见,任何主体均不能排除其适用。
  4、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即从违约方的地位、角度来判断损失是否属于其订约时能够或者应当能够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预见的时间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风险,如果风险过大,当事人会约定有关限制条款来限制责任;如果要由当事人承担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当预见的损失,则当事人会鉴于风险太大而放弃交易。
  6、预见的内容是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的种类及其各种损失的具体大小。只有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违约会有损失、损失的种类或性质以及该种损失的具体程度,违约方才在预见到的损失程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损失的实际数额远大于预见到的损失也是如此。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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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违约(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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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违约(共8篇)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来源:时间:浏览:1863 次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地位论
一、违约责任条款地位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不仅对规范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也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如何正确运用《合同法》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方面,尤其是对违约责任条款适用和把握上仍存有争议,为讨论问题的需要,不妨先举两例:
案例一: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签约时该房屋设有抵押,故双方约定出卖人乙须在合同成立生效后3个月内涂销抵押登记,若乙届时不能妥善办理此事,买受人甲有权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可要求乙承担买卖该房总价10%的违约金。现乙未能在约定期限涂销抵押登记,甲依约申请仲裁,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乙依当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仲裁认为,房屋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其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因此也不复存在,故甲不能依原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只能依法请求乙赔偿损失。
案例二:甲(转让方)乙(受让方)双方为转让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若合同无效是一方原因所致,该过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15%承担违约责任。现该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经查过错在受让方,故转让方依约申请仲裁。仲裁认为,尽管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仍然有效,受让方应依原约定承担责任。
以上两案例均涉及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效力不复存在时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显然,在案例一中,甲的请求之所以未能得到支持,是因为仲裁机关认为违约责任条款是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若合同效力消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应随之失效。而在案例二中,仲裁机关则认为,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故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仍可作为过错方承担责任的依据。进一步探究可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能否在合同效力不复存在时继续适用,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问题,而且还与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的原因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密切相关。换言之,如果我们认定违约责任条款具有独立性,那么该独立性是在任何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认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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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合同违约引致损失的范围
——漫谈澳洲与中国合同法律之五
通常来说,签署合同的目的是在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发生违约情形时为守约方提供一个可以追究赔偿责任的依据。违约事实各异,违约程度不一,在发生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如何向违约方主张违约损失,违约方如何对守约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合理性界定,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操作问题。
&&&&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约赔偿范围做出了成文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如何定义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呢?虽然法律通过合理预见原则对“损失”的范围进行了限定,那么,又根据哪一方的合理预见呢?在实践中,这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时仍存在操作难度,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
距离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remoteness,英语不专业,就直译了,不好意思)是澳洲(NSW)用于界定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损失范围的一个基本原则。适用这个原则的直接结果就是将那些不可能发生或无法预测的损失视为是离谱(或离可赔偿范围的距离太远)从而排斥在可赔偿范围之外。
&&&&澳洲通过一个古老的H
v B案例(Hadley v Baxendale &[1854]
341)来引入距离原则。这个案例主要讲的是哈德利(Hadley)因其经营磨粉工厂的一台磨粉机机轴出了故障,他与贝可森戴尔(Baxendale)签署了一份合同,由贝可森戴尔委托的一个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坏机轴给贝可森戴尔作为模版去更换一个新机轴。由于运输公司的违约迟延,导致新机轴比约定时间晚了五天到达;哈德利为此提起诉讼,主张在此期间内因缺少磨粉机无法正常经营的利润损失,但最终因距离原则的规定而败诉。这个案例从两个方面剖析了距离原则:
第一、直接损失原则:原告可以主张因违反合同本身约定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即,唯有根据合同约定合理的推定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自然的通常的直接损失,原告有权去主张。
&&&&第二、合理预见原则:原告亦可向主张被告在合同签署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原告因其所处特殊环境可能引致的损失。这个方面主要阐述的是被告在合同签署时已通过原告告知或其他可信方面确切知晓原告所处的特殊环境,原告因该特殊环境而产生损失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可以得到支持。
另一个案例(Victoria Laundry (Windsor) Ltd v Newman Industries
Ltd [1949] 2KB
528)可以描述这两个方面不同的侧重点。纽曼工厂与维多利亚洗衣店签署合同为后者提供洗衣店用于染色和干洗用途的锅炉,但锅炉送货迟延了五个月,洗衣店为此向工厂起诉主张如下两类损失:1)因锅炉无准时送达引起的洗衣店所受到的无法营业产生的利润损失;2)因锅炉无准时送达,导致洗衣店无法履行与另一客户合同而产生的利润损失(但纽曼工厂在签署合同时并不知道该合同的存在)。根据该案判决,第一种损失属于H
B案件规定的第一个方面的管辖范围(直接损失),故其主张能得到支持;而第二种损失因纽曼工厂在签署合同时并不知晓该种损失可能发生的特殊环境(不知道洗衣店与另一客户合同已存在的事实),则既不属于源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也不属于被告可合理预见的第二类损失,不能得到支持。
&&&&反之,在另外一个案例(Palasty
v Parlby [2007] NSWCA
345)中,被告与原告签署购房合同向原告购买其旧居,而原告将用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去购置一幢新房屋并已支付了定金,之后被告违约终止了购买合同,直接导致原告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购买新房屋并被没收了定金。此案的判决结果是适用
案例的第二个方面----合理预见原则,因为被告在与原告签署合同时已确切知道:1)被告购买的是原告本来用于居住的唯一的居所;2)原告正在另外寻找购买房屋用于居住;3)在购买新房屋方面,原告存在支付房款的财政困难;4)原告已要求被告在签署合同时支付部分房款给原告用于支付购买新房屋的定金(虽然被告已拒绝)。在这些已知的特殊环境下,原告的定金损失的可能性能合理的为被告预见知晓。
虽然我并不赞同仅仅因为被告在签署合同时不知道原告所处特殊事实的存在而不支持原告因所处特殊事实而引致损失的主张(在我的理解中,原告可能发生损失的事实在被告与原告进入合同时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且因为被告违约而导致该损失实际发生,并不能仅仅因为被告单方面的不知道而否定这种损失的可获赔偿性),但就澳洲对这个距离原则的适用,我也同意是合理的,除了直接损失可获赔偿之外,被告也应对签署合同时来源于已知事实并因被告违约所引起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对中国法律在违约赔偿范围的实际适用方面,为了有效避免在此方面的漏洞(空白),根据对澳洲法律的参考,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可自由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方可以从以下方面通过完善对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来确定违约赔偿的范围:
&&&&1、直接损失:因违反合同本身约定而引起的损失,或/及,
&&&&2、被告可合理预见的原告可能产生的损失:被告在签署合同时已知原告所处特殊环境,而原告的损失来源于此特殊环境并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所引致,或/及,
&&&&3、原告实际存在的已发生的损失:即使被告在签署合同时不知道原告所处的特殊环境,但该特殊环境在被告签署合同时已实际存在,且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发生由特殊环境引起的损失;
&&&&4、合同方甚至可以通过排它条款来限定违约赔偿的范围,完全取决于合同方在签署合同时的自由协商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衡量违约责任相关的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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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合同对方违约,该怎么样终止合同呢? 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终止合
合同对方违约,该怎么样终止合同呢?
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终止合
合同对方违约,该怎么样终止合同呢?10分
义务条款中有约定若正常执行合同时,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但是终止条款规定若对方违约可以终止合同。这两个规定是否相互制约,若对方违约,怎样终止合同?对方不同意终止合同,该怎么办?
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守约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义务。通知还可以就违约方的其他义务或者行为提出要求。如果对方对你的终止履约行为有异议,自然会起诉你。此类违约行为无需起诉,更无需发律师函。只要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即可你好 根据你的陈述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建议关于合同中相关违约条款的履行问题。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终止履行的程序,应当按照约定终止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程序,守约方在违约方违约后
个问题,咨询律师,具备起诉条件的,可以起诉,走法律程序前,要通过律师先发律师函,就继续收集证据。3、对方不同意终止合同,如不能达成一致:1。 合作的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两个规定是否相互制约:合同可根据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款,申请自己的主张;2、若对方违约,怎样终止合同、仲裁或起诉,该怎么办:协商;如果不具备起诉条件:收集证据,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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