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别人打官司对方没钱赔偿,我的房子被冻结了,让我赔偿对方三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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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9&|[浙江 杭州];&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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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方可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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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冻结后,不能扣了。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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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  我是2005年在南京打工的时候遇到车祸,伤了颈椎高位截瘫了,后我爸爸和雇佣我的老板在南京打官司,折腾一两年法院判决下对方赔偿我40几万 ,虽然法院判决了,对方也不赔偿,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用,就这样往死了耗着。后来对方上诉了,也不知道中间是法院的什么人让我爸和他们签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概就是对方撤销上诉,赔付我5万,这样事情就了了,也不让以后我在起诉什么的了。
  还有个问题,我爸说当初签那个协议,对方不是出了5万,法院还出10万,但是法院那个没有书面文字,我没有看到
  当时执行庭的说,执行不了,他家南京有房子写的几个人的名字, 房子后来说执行不了
  当时执行庭的说,“你不签这个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
  我就是想不通,我给他家打工3年,出车祸了翻脸不认人,打官司还拖着不给钱,出5万就把事情了了吗??
  我瘫在床上十年了,得不到好的护理。没有人照顾,连个翻身都不能。有时父亲打工的地点远了,中午赶不回来做饭,就得饿肚子。
  高位截瘫长期卧床后的各种并发症也相应而来,因大小便失禁没有任何知觉,不得不长期留着导尿管,可时间久了经常尿道感染,经常冲洗,还经常有炎症,一有炎症就的吃药
打针 输液。不插也不行,一开始一个星期更换,慢慢的十天一次 ,半个月一次 现在是一个月换一次,能省则省,爸弄不了,还得请医生。医药费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还有身上生了很多褥疮,身边没有人经常帮翻身,清洗,每次褥疮都难愈合,小的不说光大的就烂了三个洞,每天擦各种药,好不了。
  期间有两次褥疮几乎烂到骨头了,去县里的医院让人家一看我这种情况,高位截瘫不能动,褥疮那么严重人家医院都不收,实在没有办法,让在医院上班的医生过来把烂肉挖了,麻醉药都不打……(住,其实一开始人医生也不敢给在家把烂肉挖了,人家也怕出事,和人家医生说好多次才肯答应的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有低保啊,可以申请低保啊。”
  那就说说低保,一年一千多块钱的低保对于一个高位截瘫的我,又是那么的微乎其微。不过咱还得感谢政府感谢党的低保不是么。。。。。。。。
  本想着走法律的程序可以得到公正的解决,奈何执行庭让签的协议让我陷入现在的惨状。
  老实说,高位截瘫卧床这么多年,死了也就算了,一了百了。可问题是到现在没死,死不了啊,希望看到我经历的好心人能够帮助一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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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18 07:20
  日上午,我接到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一位法官的电话说,我在网上发帖喊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的帖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建邺区法院执行局对我公平吗?】,说官司已经结案了,你现在在网上瞎发什么贴,当初你们是签了协议的。
  我和法院的说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我不公平啊。人家法院的人却说,不管你公平不公平,你们当初是签了协议的。让我把网上的发帖内容删除掉。
  请法院的同志们扪心自问法院都不讲公平了吗?
  说如果不把那些帖子删掉,把我爸签的协议和录音,他们也晒网上让网友看看公平不公平
  我是在日开始在网上发关于我的帖子
  1【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是否公正执行?】
  2【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我公平吗?】
  3【江苏南京建邺区法院判决为何得不到公正执行?】
  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我公平吗?】
  第二天早上4月24日上网就看到一位自称是建邺区执行局的人加我qq,让我9点半左右打电话给建邺区执行局,会有专人接听,给我留了一个电话号码,心想现在法院的工作效率很快嘛。接电话的女同志说话也很客气,问了下我情况,留了姓名电话给他们。说把情况和他们领导说说,看如何处理。
  随后第二周上班我打电话过去,第一天打电话没有打通,紧接着第二天打通电话还是上次接电话的女同志,他问了下他们同事说有一位姓夏的法官会联系我。听人家说话客客气气的,我也不好说什么,是吧
  而5月11日上午,我接到的电话,完全是一种“警告”的语气,我没什么文化,反正我听起来是“警告”我的感觉,所以我“警告”二字加引号了,我电话没有录音的功能,如果有,发网上你们听听,不过执行局那面应该有录音。
  下面回应下法院的质疑
  一,你说;你当初已经签了协议,法院也给你申请了十二万是司法救助,现在为什么在网上喊话我们中院领导
  回复法院;
  1;被迫无奈的协议
  首先签那个协议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签的,你们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其次当初为什么签协议??我在老家我奶奶照顾我?她80多了,我爸爸在南京跑官司的事情,对方和法院一直拖着,我们耗不起了。
  一个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的大小伙子让80多奶奶照顾是多么艰辛,有良知的人自己去想吧
  2;法院申请了十二万是司法救助,现在为什么在网上喊话我们中院领导
  我也是个知道感恩的人,难道我不知道感恩吗
  我为什么没有在前面几次的内容里面没有提到车祸呢,因为我当时在重症监护室的时候,那里每天的费用是很高的,当时对方公交车的保险公司送来了救命钱,我到现在都感谢人家雪中送炭,这件事当时上过南京市当地的报纸,应该是扬子晚报、
  而我打工的老板呢,翻脸不认人
  给他家打工三年,前一晚熬夜通宵的干活,第二天一早出车祸后,打官司期间在法庭上面各种不负责,各种推辞推卸责任,这些你们法院开庭的时候应该都有记录吧。
  以5万抵47万你觉得还有起码一点点的公平吗
  最后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方还扣掉了他们付的医药费一万多,还有这样的人吗
  我当年打工一年的工资都没有给我结算,还有前一年欠我的几千块钱工钱
  你们法院当初让我爸赶紧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如果不是被逼无奈,谁签
  我现在倒要问问你们执行局的人,当初是不是执行不了?
  对方在南京买的房子,开的车子,开的厂子,就果真什么也执行不了?
  厂子里面废铜烂铁卖了也不止吧?
  你们尽力了吗?
  让我爸签那个所谓的协议,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呢?
  我为什么质问上面这一句呢,因为对方在南京做生意多年,和公安局有业务上面的往来,当时是和市局的一位科长熟,还有其他人我也不了解,下来也不用我说了吧。让网友评论
  3;走投无路的求助
  时间过去这么久的原因是
  当初车祸以后我们是走法律途径解决,可现实呢?
  自己头几年曾一直幻想着有站起来的一天,如果自己站起来我有手有脚自己不会赚钱啊,我还需要你们执行庭执行吗。可现实呢,我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不能自理。
  这么多年我也没有遇到传说中的公益律师帮助我。
  我现在在网上发帖向网民求助,我错了吗,不应该吗
  归根到底我到现在死不了啊,要不请南京市建邺区执行局给我执行安乐死。我保证以后不会有人为我的事情发帖求助了,咱们也可以签个协议,我签字画押估计做不到,手握不住笔。按手印可以。
  二,你说;我们法院给的是十二万,你内容写的是十万
  回复法院;这个事情在你日上午打完电话后,中午我爸回来,我便详细问了我爸,我爸说那两万估计是前几次三番五次的去你们执行局,局里给的。
  因为最后法院让签那个所谓的协议的时候,对方出5万,法院出十万,所以我才在写上面的几篇内容的时候,写的是法院出的十万,这个是我疏忽,我承认.
到今天中午12点,仍未接到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的人说的处理我事情的那位法官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发表于:17-06-30 17:33
& & & & & & &
& & & & & & & & &关于郭学武与梁小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情况的说明
2017年4月,郭学武在网上发帖指责我院,在执行“郭学武与梁小强人生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中不公,针对郭学武反映的问题,我院专门组织人员对该案进行复查。现将复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诉讼情况
2005年12月30日早上,郭学武受梁小强父亲梁有生(郭学武与被执行人梁小强是山西文水县的老乡,案发时梁小强经营南京有达钢花经营部,郭学武在梁小强处打工)的安排,乘坐梁有生联系由段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外出安装工作,途中段某某驾驶车辆撞上前方公交车,致郭学武受伤一级伤残,郭高位截瘫在南京住院治疗。2006年1月、3月郭两次诉讼到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要求段某某、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伤造成的各种损失。江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学武20万元,段某某赔偿9351.21元,并赔偿支付到位。2006年8月10日,郭学武向建邺法院起诉梁有生、梁小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建邺法院2007年判决梁小强支付郭学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共计元。
二、案件执行情况
&&&& 判决生效后,梁小强无履行能力,建邺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并于2007年10月22日将梁小强拘留,督促其履行义务,拘留15天后梁小强仍无履行能力。后双方均向建邺法院申请再审,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系老乡的特殊关系,郭学武的父亲郭福艮(经公证授权委托)同意一次性拿到现款1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申诉案件及执行案件全部了结。截至2008年8月20日,郭学武共计收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7万元。经过江宁法院及建邺法院三次对郭学武案件的审理执行,郭学武已经从江宁法院、建邺法院拿到执行款元。
三、对郭学武反映情况的意见
我们调查认为,郭学武的父亲郭福艮与对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为案件执行尽到最大努力,在执行过程种并无违法行为和执行不力。针对郭学武反映的问题,2017年5月21日,法院专门派人去郭学武住地山西文水县凤城镇,上门做法律释明工作,考虑其经济困难,法院给其困难补助1万元。如郭学武有实际困难,本院可协助其向当地政府反映,寻求进一步救助。
发表于:17-07-01 14:22
回复 第3楼 的 @慢慢倾诉:
  疑点1;对方南京做生意多年,有的大工程一个就是几十万,法院执行局的竟然在银行查不到一点点的财产线索
  疑点2;作为一个公司在现在这个社会做生意接工程,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难道,不需要通过银行吗?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这个怎么查不到对方财产线索?
  疑点3;对方当年就已经在南京某小区买的房子,
(1)  当初我们要求强制执行房子你们说执行不了的理由是;房产证是几个人的名字,不能执行。
  (2)2017年我在网上发帖求助的时候有人在我发帖的后面跟帖说;当时梁某某全家人所居住的房产仅有60多平方米,且为一家五口人共有。(知道详细事情的应该是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的)
  据我个人所知;那个房子起码一百平方以上,而法院却说仅有60多平方米
  (3)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的夏法官打来的电话也说到当时梁某某全家人所居住的房产仅有60多平方米话(具之前几次与法院电话联系得知,夏法官应该是当年参与执行的人员之一)
  夏法官电话里说到;下周二他本人肯定到我家里来。说我爸应该记得他,我和我爸说了,我爸还说,他本人来了正好。我爸说;我当面问问他,是不是你们法院的当初和我说,不签协议一分钱拿不到的
  第二天夏法官没有来,另外两位法官来了解情况。说夏法官年纪大了,让他们年轻人辛苦来
  (4)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两位法官来到我家说到,他们看到我网上发帖后,经查现在找不到梁小强本人,其在南京的房子也卖了。银行账户只有一百块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经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虽对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措施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但如果在被执行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财产被法院发现之前,被执行人就已经进行了转移,法律对这种规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并未加以规制。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律虽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有所规制,但是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履行的行为仍十分普遍。因法律并未对接受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一方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才会导致其他人敢于肆无忌惮地接受被执行人财产。
  疑点4;我当时出车祸时,梁某是有工厂的,工厂当初的设备,废铜烂铁卖了,都不止5万块钱,法院当初为什么没有做?
  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两位法官来到我家我也说到同样的问题。
  法院说,这件事情与公司无关,公司是股份制,我这个官司纠纷是我和被告之间的纠纷,不能卖公司的东西,反正大概这个意思
  梁某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就算是股份制公司,工厂的部分设备还是属于其个人吧。
  据我了解那个梁某某任法人的公司于 09年注销,对方在07年以后 以他弟弟的法人 另外注册公司,这个公司没有梁某某的股份,但是其业务范围还是和以前的一样,难道这不是被执行人故意转移、毁损、隐藏、变卖财产吗??
  疑点5;签那份所谓的《和解协议》是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的人催的让我父亲签的,他们说;不签协议一分钱拿不到。
  疑点6;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出自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那执行庭的和我父亲说这句话又是什么呢??变相胁迫有没有?
  疑点7;纵观和解协议内容,全是站在对方的角度,
  疑点8;法院作为中立的位置,又是执法懂法的,看到这种和解协议竟然催的让受害当事人签和解协议,还说;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发表于:17-07-01 14:23
回复 第3楼 的 @慢慢倾诉:
  那我为什么没有去找司机或者保险公司呢,人家保险公司在我车祸以后,我在重症病房,及时的把救命钱送到医院,为我的抢救送来了救命钱,
  而对方梁某某却在打官司期间,各种推卸责任,说我是什么二老板,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最后却在法院执行局的催促下让我父亲签那个所谓的和解协议,法院执行局的还和我爸说,不签协议一分钱拿不到。
  建邺法院2007年判决梁小强支付郭学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共计元。法院判决书的判决赔偿也是根据法律法规判决的,
  梁某某实际就出了5万
  按当时判决书判决,我现在本应该找梁某某起诉,但就是因为你们建邺区法院诱骗我父亲签订的那个所谓协议,而不能起诉,我现在不找你们建邺区法院,我找谁
下面在看看那个所谓的和解协议
这就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口口声声的公平
发表于:17-07-01 14:24
回复 第3楼 的 @慢慢倾诉:
当时一个19岁的年轻人,给对方打工几年,打工的时候遇到车祸高位截瘫,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一辈子就完了,法院根据条条框框判决47万,对方出了5万,还包括刚刚车祸交的3千,我一年的工资也没有给结算,还包括车祸前一年欠我的工资
这就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法院口口声声说的;与对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是梁某某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才是
发表于:17-07-01 14:24
回复 第3楼 的 @慢慢倾诉:
既然你们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说到;经过江宁法院及建邺法院三次对郭学武案件的审理执行,郭学武已经从江宁法院、建邺法院拿到执行款元。
那就说说我到最后能剩下多少,在南京医院重症病房抢救住一段时间,在南京医院住又是一段时间,在外面医院住
回老家后还想着去其他地方治疗,也花了一部分,没有什么效果
打官司请律师
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说说,高位截瘫在一家正规的康复医院做康复,每个月费用是多少?
高位截瘫不能自理的需要全职照顾的,请一个人照顾,又是多少钱
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算算,我能剩多少,
在看看现在与十年前的物价比比
发表于:17-07-03 14:01
被系统删除于: 18: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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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婆家几次三番让我去银行签约贷款,我因此惹上官司,工资与房产都被冻结,贷来的钱我一分没看到,也要我来还?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开开心心结了婚,
糊里糊涂签了名,
本以为是小case,
没成想是大官司!
只是签了名实际没有贷款的我,
真的有责任吗?
我和丈夫2010年登记结婚,丈夫家里经营着一家私人企业,丈夫是法人代表,婚后不久我和丈夫陆陆续续的被公公叫到银行签约贷款,单纯的我每次都是随丈夫匆匆签完字就走,从来不知贷款内容条款,贷款金额,更从没花过一分钱,可是现在却因此惹上官司,冻结了婚前房产和个人工资,不知我该怎么维权!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您的陈述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合同内容,暂无法判断您在银行贷款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假设您在贷款合同中是借款人,您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您不是实际借款人,那么因为在借款栏上签字确认了,银行仍然可以依据合同向您主张权利。假设您在贷款合同中是保证人,那么您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6、17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银行)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您公公)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您)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您不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也没有使用该贷款,但并不影响您签字确认的法律效力。最后您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法院将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确认并裁判。
我1998年在一家通讯公司上班, 2002年公司跟另外一家通讯公司合并并且我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当时公司没有给我们买过五险一金而是从2008年才开始给我们购买。请问我们是否有权利要回以前的五险一金?
您好。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给您补缴2008年之前的五险一金,但不是要回以前的五险一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这些需要缴纳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并不是直接给予劳动者。协商不成,您可以以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您造成的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第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30日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超过30日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属违法。故自您在通讯公司上班之日起30日内,就应当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2008年才给您缴纳。
第二,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故您可以依据此条款计算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给您带来的损失依法起诉,请求赔偿。
我朋友是4s店销售人员,昨天听说他被带到交通队配合调查,因为他售出的车的车主暂住证是假的,我不知道是他帮忙办的假证,还是车主给他的假证,请问两种情况他分别要负什么责,如何处罚?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和提出的两种情况答复如下:
假设您的朋友帮车主办了假的暂住证,那么您的朋友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您的朋友在本案中起的是辅助、次要作用,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如果您的朋友被认定为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您的朋友对该假暂住证并不知情,那么您的朋友不涉及刑事犯罪。因您的朋友与案件有关联,所以会出现配合交警调查的情况。建议您不必过于担心,交警会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如您的朋友不存在介绍、引诱对方办理假暂住证的行为,则不会受到任何相应处罚。如果您的朋友涉嫌犯罪,希望他能如实坦白,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我小孩被车撞倒致使右手骨折,住院十天,出院快三个月了,住院病历和片子,都被车主拿去了,车主这种行为合理法吗?还没做伤残诊断!是在城市出的事故,赔偿标准按农村算,还是按城市算?如果起诉该咋搞?车主的主责,监护人次责。
您好,希望您的孩子能够早日康复,现对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车主无权拿走您小孩的病历和片子,您可要求其归还。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7条、18条的规定,您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去医疗机构复印或查阅病历资料。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农业户口的当事人可以证明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如您能提供暂住证、工资社保记录、购房合同、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租赁等相关证据,且以上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您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经过立案、审理和判决等程序。因涉及的赔偿金额较小,建议您与车主和保险公司先行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公司合同纠纷问题,我原工作岗位班组调到外省,本部门领导给我直接退到人力资源部,人力直接通知我原岗调到其它部门,新部门我不想去,现在人力资源突然关闭我考勤打卡,有辞退意图,我现在该怎么办,如果公司强行开除我,我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您好,对您无奈的处境表示同情。如果公司在您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关闭您考勤卡的做法,导致您的考勤无法正常录入,使您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将来以考勤记录缺失说您构成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支付经济赔偿的被动局面,律师建议您书面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向公司领导提出重新开通您考勤卡的请求,并要求公司说明关闭您考勤卡的具体原因。
对员工的工作地点或部门的调动属于公司的管理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员工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如您对公司的管理无法服从的,建议您向公司说明原因,提出建议或请求,由公司作出最终决定。如发生劳动争议的,您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当然,您也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不如意的地方,需要我们不断克服阻力和困难,积极面对。最后,祝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王坤(河南郑州)
宋成帅(河南郑州)
生活中的一些小小的举动,
却有可能引来大大的麻烦。
说法君提醒您,
凡事留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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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胡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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