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调整后面对民营企业 英文划转,政府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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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6)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诉讼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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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调整、调控
重庆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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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常见问题的官方解答
作者:公司法务  时间:  浏览量 0  
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五、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
《业务规则》第1.10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关于200人以上股东的企业如何确认的问题,证监会正在研究明确。
七、挂牌企业如何进行定向发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在制定并将择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业务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届时,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上述细则和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定向发行。
在定向发行细则及有关配套文件正式发布实施前,为了满足挂牌公司的正常融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于近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凡是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同意函》的公司,及公开转让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可按照上述指南的规定实施属于豁免核准的定向发行。
八、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
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关于“转板”的条件,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关键是能够满足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而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与首次公开发行核准条件相衔接。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满足挂牌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将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
关于“转板”的操作,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之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九、大股东解限售有什么相关规定?挂牌前12个月以内的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东买卖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部分 主办券商相关问题
一、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是否要约定副主办券商?
答:根据《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实行副主办券商制度。因此,不需要在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约定副主办券商。
二、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专业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申请核准或备案?
为股份公司向我司申请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向我司申请核准或备案。但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须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开展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
三、如何申请成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由于相关技术系统开发原因,我司暂不接受做市业务申请。具体申请做市业务的规定将在条件成熟时公布。
第三部分 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问题
一、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
与中关村试点相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某些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不符合日颁布实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后,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已于日发布并施行,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四部分 其他问题
一、试点的高新园区何时扩容?下一步扩容的范围包括哪些园区?
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4个国家级高新园区,园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公开转让。随着股转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交易与融资的功能逐步显现,在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我们将积极研究扩容的实现路径,并努力推动试点尽快覆盖全国。
二、如何查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交易数据?
作为股转系统向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的一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确有报价及交易数据发布的考虑。伴随着交易系统的建设,针对不同的市场参与人和需求,其具体的发布形式、内容、时效、承载方式以及服务费用还在制定、设计中。这方面的信息服务策略一旦确定,会及时组织相应发布系统的开发实施,尽快尽好地为市场参与者和关注者提供服务。
我公司的官方网站.cn,是发布系统动态、法律规则、业务资讯等信息的重要渠道,是相关参与者信息披露的重要平台。在过渡期内,用户可以通过网站中相关链接的引导,查询到历史或当天的报价及成交情况。随着业务的开展和运营的需要,网站的布局、功能等也会不断改进、完善。
三、如何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举办的培训?
对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主要由我司机构业务部负责相关培训工作。今年3月份,该部门在北京为主办券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举办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专题培训会。对于除上述市场参与人以外的其他市场参与人,我司设置市场发展部负责培训和宣传推广。通过在主要地区召开宣讲会、座谈会以及调研走访等形式,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业务规则宣讲和相关咨询服务。公司成立以来,市场发展部先后在天津、上海、苏州、北京、武汉等地组织推介活动。为适应市场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市场发展部未来的培训范围还将持续扩大。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如何收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转让经手费;挂牌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需按总股本缴纳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通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五、深交所退市企业ST创智在新三板挂牌情况,何时可以交易?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在其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后45个转让日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目前,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挂牌手续的办理,于4月22日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正在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暂停转让。主办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而申请暂停转让,符合上述规定。因此,4月22日起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暂停转让。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_大华财税李国华_新浪博客
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
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
&为了加强企业重组,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国务院2014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文件,这为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是落实到具体的业务中,存在不少企业经常发生股权和资产的划转问题,要不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财税处理呢?如果不视同销售处理,则又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中国税务案例研究中心的肖太寿博士参阅并引自了中国华油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的张宏伟在《财务与会计》发表的论文:《无偿划转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的赵国庆老师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方法》的一些案例,结合自己对国家有关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理解和实践经验,写了本篇文章:《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希望能够给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股权和资产划转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发〔2014〕14号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第(八)项规定,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有关“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问题,明确规定如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二、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财税处理及例解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会计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如果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2、政府将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基于此规定,政府将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
&&&&贷:营业外收入(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政府将资产划入企业既不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又无偿划入企业并未指定专门用途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基于此规定,政府将资产划入企业既不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又无偿划入企业并未指定专门用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征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指南解释为“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只有增加实收资本才属于国家投资,否则就属于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而会计准则指南则认为,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在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均不属于应税收入,作为接受投资处理,但注意”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应选用”资本溢价“明细科目。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接受投资(不属于纳税范围)、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三种情形来进行税务处理。具体如下: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例如,某县政府决定无偿拨给A公司土地一块,专项用于某现产品厂房建设。其税务处理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该企业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政府将资产划入企业既不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又无偿划入企业并未指定专门用途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三)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作为投资的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发布《关于与云南省国资委共同投资设立云南合资公司的公告》,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6154亿元,甲公司以现金及资产出资共计人民币23.80001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65%,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7亿元;以双方确认的经评估的相关固定资产的净资产出资人民币16.80001亿元;云南省国资委以现金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共计人民币12.81539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5%,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2.5385亿元;双方确认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总价为人民币10.27689亿元。
(2)会计处理(单位;亿元)
合资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9.5385
固定资产&&&&16.80001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27689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23.80001
——云南省国资委 12.81539
(3)税务处理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在本案例中,云南省国资委明确将国有资产12.81539亿元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将其作为国有资本金处理,无需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政府确定的接受价值为10.27689亿元,未来合资公司以10.27689亿元作为云南省国资委投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
2、由于国资委属于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人范围,所以国资委虽然将部分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后投入合资企业,该项评估增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甲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甲公司将甲公司的云南分公司评估增值后投入合资公司,其评估增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分为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有偿划入和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无偿划入两种情况,企业之间股权划转分为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母公司与孙公司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同一控制下的各公司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和间接控制下的各公司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等四种情况。具体论述如下:
(一)企业之间有偿划入资产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股东划入资产”的界定如下:
(1)《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问: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对无论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的投入,均分为两种情形,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作为收入处理,否则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
因此,基于以上规定,企业之间有偿划入资产的会计处理分划入方和划出方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资产划入方的会计处理,分三种情况。
第一、企业有偿接受划入资产做资本金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第二、如果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
第三、企业无偿接受划入资产做捐赠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资产划出方的会计处理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资产划出方,将划出资产作为向划入方投资或分配处理的会计处理如下:
当划出资产是新固定资产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划入方
贷: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
当划出资产为已经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划入方(按公允价值确定)
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的投资成本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
2、税务处理
(1)资产划入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有关“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本条规定,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种情况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约定作为捐赠处理的,则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资产划入方的契税处理(注意:财税[2012]4号的规定执行期限的到期日是2014年2月31日,笔者认为该文件的执行期限,国家税务总局会发文件还会延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资产划出方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基于(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的规定,法人企业间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因此,基于以上税收政策分析,资产划出方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有偿划入资产(资产收购)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13号和第51号文件,则有有偿划转资产(资产收购),则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某企业有偿接受股东资产划转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集团公司甲以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设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一个月后,集团公司甲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达成增资协议,在增资协议书中明确:集团公司甲以货币资金200万元及评估价值为3064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进行增资,增资后资产管理公司乙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641万元。请分析该资本公积为30641万元的税务处理?
(2)会计处理
根据前面的会计核算分析,本案例中的接受资产划入方的资产管理公司乙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0641
贷:实收资本&&&&200
资本公积&&&30641
(3)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资产管理公司乙接受300万元投资,并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属于典型的资本金,不能作为收入处理是毫无置疑的;作为资本公积的30641元,也是投资成本的一部分,与实收资本300万元,共同构成了企业资本金,不能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资本公积的30641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财税处理
&&&&&1、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问题,一般只会发生在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即资产或股权无偿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因此,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核算的实质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其会计核算的依据是CAS2〔2014〕第五条的规定。CAS2〔2014〕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账务处理时,划入方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集团总部对其增加的投资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被划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有为正数的情况,也有为负数的情况,因此,划入方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又有不同的确认方法。
(1)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的账务处理。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划入方应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直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例1:A公司和B公司是甲集团所属的两家全资子公司,C公司是A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甲集团内所有企业均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根据甲集团专业化重组需要,甲集团总部要求A公司将所持C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甲集团总部根据A公司所持C公司股份调整对A和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基准日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额为1
000万元,C公司和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如表1。
表1&&&&&2014年12月31日&&&&&单位:万元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总额
&&&&2014年12月31日,涉及合并事项各方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第一,划转基准日,甲集团总部根据A公司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如下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
&&&&第二,A公司根据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实收资本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甲集团总部&&&&&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0
&&&&&第三,B公司根据增加的实收资本和C公司划转基准日的净资产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2
&&&&&&&贷:实收资本——甲集团总部1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400
&(4)C公司变换股东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A公司&&&&1
&&&&贷:实收资本——B公司&&&1000
例2:假设例1中其他条件不变,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如表2。
表2:2014年12月31日&&&单位:万元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总额
此时&&其他公司的账务处理同例1,B公司应根据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自身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及C公司划转基准日的净资产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5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
&&&&&&&盈余公积&&&&&&&&&&&100
&&&&&&未分配利润&&&&&&&&&&200
&&&&&&&&贷:实收资本——甲集团总部&&1000
(2)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的账务处理。
在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情况下,划入方应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借记负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以负数形式反映企业的长期资产,显然是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这种情况下,划入企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最低只能为零。对于被划转企业划转日负的所有者权益与零之间的差额,既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也不符合权益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例3、假设例1中的其他条件不变,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如表3。
表3:2014年12月31日&&&&单位:万元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总额
&&&&这种情况下,其他公司的账务处理同例1,B公司根据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自身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及C公司划转基准日的净资产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
&&&&盈余公积&&&&&&&&&&&&100
&&&&未分配利润&&&&&&&&&&700
&&&&贷:实收资本——甲集团总部&&&1000
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200和长期股权投资零之间的差额在账外备查登记。
&&&&2、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问题,明确规定如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具体而言,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三是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践中体现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划拨股权或者资产;子公司母公司向无偿划拨股权或者资产;母公司向孙公司无偿划拨股权或者资产;孙公司向母公司无偿划拨股权或者资产;子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划拨股权或者资产;孙公司向孙公司无偿划拨股权或者资产。
3、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划拨股权的财税处理例解
&&&&(1)案情介绍
&&&&&B公司100%控股C公司,同时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A上市公司收到其控股股东B《关于A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意向协议》,B公司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20000万股(占总股本20%)无偿划转给C公司。B公司原先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200万人民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200万,无偿划转时点的公允价值是11200万。请分析B公司和C公司的税务处理。
(2)税务处理分析
本案例是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案例。B公司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的第一个条件。假设该股权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是以避税为动机的,且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A公司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这就符合了财税〔2014〕109号文的全部条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则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20%的股权划拨为C公司不确认损失,C公司取得A公司20%的股权不确认所得;
&&&第二,C公司取得B公司划转的A公司20%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原账面净值4200万确认,后期如果C公司将A公司股权转让,可以扣除的计税基础就是4200万。
第三,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股权划拨给C公司是一个权益性交易行为,本身在会计上就不确认损失。但是,在税收上,B公司还要就该项划拨行为增加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在划拨后,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从原来的5200万增加到9400万()。
因此,总结来看,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实际上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个投资行为,应遵循投资的规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划出方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4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4200
划入方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42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4200
A公司变换股东做如下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B公司&&&4200
&&&&贷:实收资本——C公司&&4200
4、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划转股权的财税处理例解
&&&(1)案情介绍
&&&A公司100%持有B公司的股权(A是母公司,B是子公司),B公司持有C公司20%的股权,其持有该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公允价值是1200万。根据A公司董事会决议,B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划拨到A公司。A公司从间接持有C公司20%的股权变为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20%的股权。假设该股权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是以避税为动机的,且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C公司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请分析B公司和C公司的税务处理。
(2)会计处理
划出方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A公司&&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500
划入方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
(3)税务处理分析
本案例就是属于子公司B向母公司A无偿划出股权的情况。这个划拨发生100%持股的居民企业之间,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的全部条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该项划拨的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B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20%的股权划拨给A公司,B公司不确认损失,A公司也不确认所得。
第二,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如果以后A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可以扣除的成本也是500万。
第三,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将其持有的资产划拨给母公司时,子公司应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够冲减的再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果子公司没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则直接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里,划入方A公司的税务处理就要根据划出方B公司的具体会计处理来定:①如果B公司冲减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并后续冲减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此时视同B公司用非货币资产对A公司进行减资,则A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对于B公司冲减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部分减少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②如果B公司没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直接冲减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此时就视同B公司用非货币资产对A公司进行股利分配,A公司按照B公司划拨来的资产、股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息所得,享受居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5、母公司向孙公司无偿划入股权的财税务处理案例
(1)案情介绍
B公司100%控股C公司,同时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C公司100%控股D公司,即D公司是B公司的孙公司。A上市公司收到其控股股东B《关于A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意向协议》,B公司拟将其持有A公司20000万股(占总股本20%)无偿划转给D公司。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2000万,C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200万。,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200万,无偿划转时点的公允价值是11200万。假设该股权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是以避税为动机的,且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A公司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请分析B公司和D公司的税务处理。
(2)税务处理分析
本案例就是属于子公司B向母公司A无偿划出股权的情况。这个划拨发生100%持股的居民企业之间,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的全部条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该项划拨的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对于股权划入方D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200万。
第二,由于B公司不是直接持有D公司股权,而是间接持有D公司,当B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A公司股权划拨给D公司后,B公司仍然不直接持有D公司股权。因此,母公司B公司向孙公司D公司无偿划拨股权的行为需要分解为母公司B向子公司C和子公司C向孙公司D两步划拨来进行税务处理:
①当B公司直接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划拨给D公司时,在第一步母公司B向子公司C无偿划拨股权,B公司要按4200万增加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增加后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6200万()。C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4200万。
②第二步子公司C向孙公司D无偿划拨股权,子公司C要增加其对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4200万,增加后C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400万()。D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200万。
因此,总结来看,对于母公司B向孙公司D之间无偿划拨股权母公司和子公司都要按划出资产价格的原计税基础增加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最终划入方孙公司D则取得的划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按该项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4200万来确认。
(3)会计处理(单位为万元)
划出方母公司B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4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4200
被划出方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B公司&&&4200
&&&&贷:实收资本—D公司&&&4200
划入方D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4200
&&&&贷:资本公积——C公司&&&4200
子公司D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4200
&&&&贷:资本公积——B公司
&&&5、孙公司向母公司无偿划转股权的税务处理案例
&&&(1)案情介绍
&&&A公司100%持有B公司的股权(A是母公司,B是子公司),B公司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C公司持有D公司20%的股权,其持有该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公允价值是1200万。根据A公司董事会决议,C公司将其持有的D公司股权划拨到A公司。A公司从间接持有D公司20%的股权变为A公司直接持有D公司20%的股权。假设该股权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是以避税为动机的,且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D公司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请分析A公司和C公司的税务处理。
(2)税务处理分析
&&本案例就是属于子公司B向母公司A无偿划出股权的情况。这个划拨发生100%持股的居民企业之间,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的全部条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该项划拨的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A公司不确认所得,C公司不确认损失,且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0万。
第二,具体到B公司、C公司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仍然要做分解处理。孙公司C向母公司A无偿划转股权要分解为孙公司C向子公司B,子公司B向母公司A无偿划转股权,进行两步
&&&①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孙公司C把股权划拨到母公司A,孙公司要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够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此,孙公司C向子公司B无偿划转股权,子公司要根据孙公司的会计处理情况,分别按减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或股利分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②第二步子公司B向母公司A无偿划转股权,此时A公司的税务处理也是一样,根据子公司B的个别会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按减资或股利分配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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