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土地山林林 土地包括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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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6gux&|[贵州 黔南州];& 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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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被和山林被占用的问提 申诉&
信件类型:
回复时间:
来信内容:
申诉人:江时勇,男,年龄51岁,住镇巴县小洋镇木桥村木桥组,小学文化,无业。被申诉人:村委干部张开谷,他以权谋私,以权压人,一手遮天。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一直在外打工,他乘机收回我全家四口人的土地和山林,转交给他的侄子张福才和他侄子的亲家赵先华,在前年(2014年)我回家得知情况后,无数次找政府讨回公道,他们一直要求我让步,经过近一年时间终于得到司法的公平调解,由对方退回两个人的土地,当时司法问了是否还有其他争议,我回答土地和山林两项争议,当时镇长和张开谷说:山林你有历史依据,没有任何争议,只需到林业部门更换新林权证。第二天我去村委找张开谷出了证明,去林业部门换林权证,才得知山林也同样转给了张福才,当时林业主管给张开谷打了电话叫及时给我解决和纠正,之后我无数次找张开谷,他一直今推明缓,去年为了山林我在外多次回来,转眼又是一年过去,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最近土地确权,得不到领导的通知,是邻居给我打电话所以我及时赶回来,到确权签字现场发现我的承包合同表,三分之二的土地没有给我填入表内,当时我问张开谷是怎么回事,他无理的回答说去年量土地时我不在家,他又再次出了证明给县上确权领导给我更改,同时也留下我的电话号码,转眼一个星期就快过去了,我千里之外回来自己没有房,吃住就在朋友家里,为什么我们政府为民办事就这样不负责任。可想而知,这就是政府所喊的口号《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为了讨回我的山林等了一年之久,得不到政府的解决,没想到他们官官相护,今推明缓,推三阻四,前几天我再次去找黄书记,他叫我去找林业主管,找到林业主管看了我的历史依据,叫我先去县林业局咨询下,等第三天各村委干部回乡政府开会后再做决定。笫二天我去县林业局改签办,当时林业局领导看了我的历史依据后,他说,你的户口没走还有历史依据,这是村镇干部的工作失误问题,叫我找村镇干部及时解决。第三天我去小洋镇找到林业主管汇报我的咨询情况,当时她说的话跟以前说的完全不一样,然后她就推三阻四。我只好再次厚着脸皮找到黄书记,他说你一年收入多少万要那些干啥,就是想要回去的话也得慢慢来,不用急,不是你一二十年都等过去了吗!真没想到他会说出这样的话。当时我就说年收入是我清楚还是你清楚,我只想要回属于我自己该得的。我只想问我的年收入与承包地和山林有关系吗?你了解我的年收入,怎么不知道我无房,无土地,无山林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你们村镇干部官官相护,无数次找客观理由,强行收回我全家人的土地和山林,剥夺了我的使用权和看管权,十多年我全家无土地、无山林、无房屋,无家可归,国家这么多年的好政策是为什么样的人扶贫,为什 么我们总是见不到阳光。村镇干部都说我不够扶贫条件,你们还不如说关系不到位好听多了!我要求看文件,叫我去看公开栏,其实公开栏所有名单,谁都有住房,有土地,有山林,还有住楼房的大有人在,难道这就是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公平,公正,公开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村干部无权收回土地和山林,村干部张开谷竟用他们的权利压人,一手遮天,与乡镇干部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目无国法,强行收回我全家人的土地和山林。 我特此申请上级领导及时查处为盼! 申请人:江时勇 2016年 月 日 我知道政府把我当成天上飞来之鸟由于我天生舌头短,干部怎么看都不顺眼。你们成心治我于死地,但不是你们所想的那么容易。让我终于明白了:小洋地方小,太阳晒不到。山里路狭小,记者来不了。国家政策好,下面胡乱搞。只要关系好,帮你扶贫和低保。关系不到位,让你活受罪。中央重拳打老虎,村镇苍蝇狂飞舞。上级调查千万便,最多走到村镇办。官问官官相连,谁问农民半句言。书记镇长最霸道,村组干部开小轿。有车有房有低保,无房无粮看不到。干部出门是小车,为民办事总坑爹。干部错误叫失误,害民冤屈退无路。如是政府靠得住,母猪都能爬上树。期盼上级包青天,铲掉苍蝇铁饭碗。 &
回复信息:
镇巴县小洋镇人民政府
关于江时勇信访件的回复
19646199319981999201220061227201192720141
20146201516
中共镇巴县委组织部
镇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共镇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镇巴县委政法委
镇巴县公安局
镇巴县公安消防大队
镇巴县气象局国土资源报数字报:
山林证可否作为土地确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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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
山林证可否作为土地确权依据
山林证可否作为土地确权依据
  问:甲、乙两村是本县一个镇上邻近的两个村庄。在1989年土地详查时,双方对边界权属进行指界认定,双方村民委员会和指界人及乡、镇人民政府都在确权的《权属界线认定书》上签字盖章认定。经权属双方和技术专家多次审定,该土地详查图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  2003年,甲村在本村河道边集资修建一座小型电站,在建时,乙村拿出一份1981年山林定权发证时颁发的山林定权证书,对此宗地提出争议(山林定权发证,甲村不知情,是乙村单方行为)。  请问,关于此宗地的所有权,是国土部门土地详查时经双方认定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有效,还是林业部门未经双方认可的山林定权发证文书有效?  湖南省嘉禾县国土资源局肖向阳  答:处理此宗地权属争议,国土部门可以用有法律证明效力的土地详查资料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  理由如下:  日,国务院批转的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指出:“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成果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查实大队(村)和农、林、牧、渔场生产队(或分场)等基层单位的土地面积,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四)满足以大队(村)和农、林、牧、渔场为单位进行土地登记,建立土地档案,全面管理土地的要求。”对详查的具体工作,《报告》规定:“1.过去土地面积不实的问题,是历史形成的,经查实后,必须如实上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压不报、弄虚作假或擅自修改调查数据和资料。违者要追究责任……3.土地资源调查资料由土地管理机关负责管理,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凡验收合格的,可提供给计划、生产等部门内部使用。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引用或发表。4.详查结束后,应根据《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统计制度逐级上报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利用数据分项建设用地资料。”  这就是说,你县在1989年土地详查时,甲、乙两村一致认为该地属于甲村,又经过权属双方和技术专家的多次审定,且土地详查图上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并且,乙村的山林定权证书的颁发日期是1981年,如果该证具有证明土地权属的法律效力,那么,乙村对该地的所有权权益,就应该在取得该山林定权证后才四年的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得到保护并在土地详查图上予以体现。可见,1984年5月以后你县随全国范围开展的这次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已经否定了1981年乙村的山林定权证书对该宗地所有权的证明效力。  关于山林定权证对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效力问题,原国家土地局在〔19891国土函字第144号对广东、福建、广西三省、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关于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文〔89114号和法工办发文〔8916号函关于林地登记发证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我国土地立法的连续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和中发〔198617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所有土地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土地(包括林业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文(89)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的答复,我们认为,是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林权证或山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书,有的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履行各自的职责,否则,既不利于保护林业,也不利于保护林业用地。”  关于土地详查时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权属界线能否作为争议土地确权依据的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对广西土地管理局的国土批〔1997112号的《批复》中指出:“土地详查时,相邻双方共同认定土地权属界线形成的有关文件、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村在当地土地详查工作结束近20年、甲村已使用该地近30年后,以该山林定权证书为据主张土地所有权,不论是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看,还是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关于一个“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确权规定看,乙村都不能成为该宗地的所有权主体。      白新亚  特约顾问: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白新亚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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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思考
作者:向尔全
发布时间: 08:40:17
  近年来,农村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也越来越集中。与耕地、宅基地不同,山林土地离农户家比较远,管理不便,加上农村劳动力人口大量大城市务工,大部分山林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山林土地不受重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基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铁路、高速公路修建,经营采石场、矿产开发、土地征收等,使山林土地蕴含的经济利益被开发出来。山林土地利用价值的扩张导致了以前土地权属划分不明确、不精细等问题暴露出来。
  以我县石堤镇为例,近三年以来,以农村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为矛盾点而引发土地权属民事纠纷、争议人争吵斗殴造成的民事侵权纠纷甚至是刑事案件越来越多。
  要合理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法院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正所谓“分定则争止”,农村土地确权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基于历史的原因,以前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时,法制不完善,对山林权属的划分太过随意,导致既没有科学界定又缺少文字记录。加之时间太久,当时的见证者有的已经去世,这给解决这类纠纷带来很大障碍。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在调解和行政确认的同时需要考虑到是否有必要对农村山林土地做一次彻底的清查和权属确认,通过成立工作组,实地勘察,存照构图等方式,明确权属范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是要对案件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对山林权属证书作初步审查,对明显登记错误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或行政确权。
来源:永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农村山林土地可以随同房屋买卖吗?_百度宝宝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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