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轮被小轿车碰到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刻责任

原告王*德、林*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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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德、林*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王*运、王*华、符*兰、李*强、龙*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澄迈县人民法院 (2014)澄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王*德,男,汉族,日出生。
原告林*于,女,汉族,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伯峰,男,昌*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澄迈县金江镇文明北路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飞,经*。
委托代理人蒙瑞蓉,女,海*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天,男,海*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运,男,汉族,日出生。
被告王*华,男,汉族,日出生。
被告符*兰,女,汉族,日出生。
被告李*强,男,汉族,日出生。
被告龙*栋,男,汉族,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道宽,男,海*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德、林*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支公司)、王*运、王*华、符*兰、李*强、龙*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信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林*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伯峰,被告王*运,被告平*保险**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蒙瑞蓉,龙*栋的诉讼代理人何道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符*兰、李*强,经*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德、林*于诉称:日22时30分许,被告王*运驾驶一辆巴山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国纯及被告李*强从澄迈金江镇文英村出来沿国道225线往金江方向行驶,当车辆行到国道225线50KM+600M路段时,由于被告王*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在事发路段车速过快且不确保行车安全,导致车辆撞上推行电动车的王汀艺(即俩原告的儿子)。随后被告龙*栋驾驶的轿车又追尾撞上被告王*运的摩托车,致使王汀艺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王*运逃离了现场。日,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如下认定:被告王*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艺,王*纯,李*强无责任。日,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车辆作出痕迹鉴定,鉴定结论为琼AJ9512号轿车碰撞到倒地状态下的琼CTX981号两轮摩托车。
两原告是死者王汀艺的父母,王*艺未婚,两原告作为王汀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就该起事故提起诉讼。
经查,事发当天王国运未满18周岁,但现已成年,王*华和符才兰是被告王*运的父母,被告王*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车主是李清强,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琼AJ9512号轿车的车主为龙其栋,该轿车在被告平*保险**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承保期限为日至日。日,澄迈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王*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王国运服刑于海南省看守所。事发至今对方当事人没有给原告作出任何赔偿。
综上所述,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未认定被告龙*栋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但被告龙*栋驾驶的轿车在现场碰撞到倒地状态下的两轮摩托车,而两轮摩托车又碰撞到王汀艺,显然这是一起连环碰撞,被告龙*栋的行为与王汀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龙*栋驾驶的轿车所承保的**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被告王*运在事发时未满18周岁,且其现在正在服刑,没有赔偿能力。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的规定,被告王*华和符才兰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强作为两轮摩托车的车主,未尽到为该车买交强险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之规定,被告李*强应该在交强险死亡责任限额1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运作为事故的全部责任人,依法应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安*费40051元/年÷2=20025元,死亡赔偿金7408元/年×20年=148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36元/年×(5年+20年)÷3(俩原告共同生育三个子女)=39466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的损失为安葬费20025元、死亡赔偿金148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46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257651元。其中由被告平***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由被告李*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37651元由被告龙*栋以及被告王*运的原法定代理人王*华和符才兰共同赔偿。二、判令被告王*运及其原法定代理人王*华和符才兰对原告上述第一项总额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被告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常*人口登记卡、居*身份证,证明原告及死者王汀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发经过以及事故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等。3、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琼AJ9512号轿车在事发现场且碰撞到肇事两轮摩托车等。4、法*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王汀艺在交通事故中,因头部受伤致死等。5、(2014)澄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王*运因该起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等事实。6、长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原告的家庭关系及子女情况。
被告平*保险**支公司辩称:一、本案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与龙其栋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二、本案事故与投保车辆琼AJ9515轿车无关联,无需赔偿。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根据本案原告、被告龙*栋提交的证据,已生效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澄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均能证明明确以下事实:日22时30分,被告王*运无照驾驶两轮摩托车,撞上电动车无电正在路边推行的王汀艺,致使王汀艺头部受到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王*运逃离了现场。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运负全部责任。澄迈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七页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支持。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判决被告人王国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该《刑事判决书》还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李*强(乘坐摩托车)陈述与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其三人倒地,当他们起来时,正好一辆小轿车经过,撞上他们倒地的摩托车。2、王*纯(乘坐摩托车)陈述其乘坐的摩托车突然摔倒醒来已在医院。3、证人龙其栋证言驾车行驶到该路段时,发现前方约十米处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倒在道路中间,右侧沥青路面上坐着一个人,其怕撞到该人往左打方向时撞上了倒在道路中间的摩托车,其下车发现有一名男子躺在往金江方向左侧沥青路面上,附近还有一名男子抱着一名男子,其立刻报警。4、证人王澄群证言(乘坐电动车无电后下来步行)王汀艺推车和其行走时,突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电动车后面撞过来,致使两车及王汀艺倒地,王*艺流着很多血,对方的两轮摩托车压着两个人,一个人倒在摩托车旁边,一辆途经该处的小轿车刮碰到倒地的摩托车。5、证人孙器凯证言,王*艺推着一辆电动车在路边行走时被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后面撞死的事实。6、证人王和峰证言,其驾车途经事故路段时看到一辆两轮摩托车倒在道路中间,一辆对向开过来的小轿车还撞到了那辆摩托车,在往金江方向车道的道路中躺着一个人,头流了很多血,旁边坐着一个人,在车道路边还有两个伤者,小轿车司机报警。
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关于此次交通事故的案情说明》,很清楚地说明了原告之子王汀艺交通事故发生在前,一段时间后,被告龙*栋驾驶琼AJ9512轿车行驶至此,与被告王*运驾驶的琼CTX981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日出具的《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琼CTX981号两轮摩托车前后右侧碰撞王汀艺的右小腿后面及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左右尾部。2、琼AJ9512轿车前左侧碰撞到倒地状态下的琼CTX981两轮摩托车后尾架上。经被告找到处理该案的中级事故处理员朱长武、宋*斌,了解的情况是:这是没有关联的2个事故。第一个事故就是王国运与王汀艺事故。第二个事故龙其栋与王国运,龙*栋轿车轻轻碰到王国运倒地后摩托车后尾,未造成王国运车损,王*运也表示放弃索赔,无需单独做一个事故认定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能说明琼AJ9512轿车与前一个事故死亡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中**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平*保险**支公司申请法院从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取了以下证据:1、李*强、王*群、王*锋、龙*栋询问笔录;2、王*运讯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经过,以及龙其栋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王*运辩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父母也没有履行能力,假如父母有能力赔偿的话,他们会赔偿的。交警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自己这里,对此有异议。龙其栋的轿车从后面撞上来,他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王*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王*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被告符*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被告李*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被告龙*栋辩称:一、被告在本案中不是侵权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与本案受害人王汀艺的死亡结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1、原告是基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王汀艺死亡的事实及结果而提起本案诉讼的。而根据被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的案情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王国运的讯问笔录》、《王澄群的询问笔录》、《龙其栋的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1)造成王汀艺死亡事实及结果出现的真正侵权人是本案的被告王*运。是因为本案的被告王*运的无证驾驶,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直接导致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撞上正在路上推行电动车的王汀艺并造成王汀艺死亡的结果。2)被告是在王国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受害人王汀艺后间隔几分钟至二十分钟之后,才驾驶轿车路过,并由于肇事司机即本案的被告王*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未依法在事故现场合理的距离范围之内放置标示物,导致被告驾驶小轿车躲避不及轻碰上之前已经倒地的琼CTX981号牌摩托车。由此可见,原告起诉状中的说法显然是不真实的,明*缺乏事实依据。2、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被告的轿车经过法定机构检验评判均为合格。
二、原告既要求死亡赔偿金,又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此外,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不应支持。
综上,被告不是本案事故的侵权人,没有任何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栋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龙其栋与本次事故没有任何关系。2、道路交通事故案情说明及案件登记表,证明王国运驾驶车辆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龙*栋在事故发生20分钟后才驾车经过事发地点。3、王*运讯问笔录;王澄群、龙*栋询问笔录,证明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是王国运,笔录可以证明受害人当时已经处于昏迷状态,整个事故与龙其栋无关。4、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王国运才是事故的责任人。5、交强险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车辆和身份等基本信息。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当事人庭上出示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定:证据1、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予以采信。证据2、来源合法、证明王国运无证及超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艺、王*纯、李*强无责任。对其予以采信。证据3、来源合法,能*明1)琼CTX981号两轮摩托车前右侧碰撞到王汀艺的右小腿后面及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左右尾部;2)琼AJ9512号轿车前左侧碰撞到倒地状态下的琼CTX981号两轮摩托车后尾架上。对其予以采信。证据4、来源合法、王*艺系头部受到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对其予以采信。证据5、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该判决书判定王国运致使王汀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其予以采纳。证据6、是派出所的证明,对其予以采信。
对被告平*保险**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认定:证据1、2,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予以采信。
对被告龙*栋提交的证据的认定:证据1、与原告证据2一致,对其予以采信。证据2、3,与平安保险**支公司提交证据1、2一致,对其予以采信。证据4与原告提交证据5一致,对其予以采信。证据5、6、7,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日22时30分许,王*运无证驾驶琼CTX981号巴山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国纯、李*强从澄迈县金江镇文英村沿国道225线往金江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国道225线50KM+600M路段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撞上前方推着一辆二轮电动车行走的王汀艺,致使王汀艺当场死亡,王*纯、李*强受伤。之后,王*运逃离现场,次日8时许,王*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澄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汀艺,王*纯、李*强无责任。肇事车辆琼CTX981号二轮摩托车车主是李清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王汀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龙*栋驾驶琼AJ9512号轿车经过,撞上事故现场倒地状态下的琼CTX981号二轮摩托车。琼AJ9512号轿车车主是龙其栋,在平安保险**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另查明,死者王汀艺系澄迈县金江镇长村村委会人,系原告王*德、林*于的儿子,原告共有子女三名:王*珍,1990年12月出生;王汀艺,1994年10月出生;王汀停,1998年12月出生,均是农业户口。原告应*得赔偿的项目为:1、丧葬费20025元(40051元/年÷2);2、死亡赔偿金187626元[死亡赔偿金7408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4736元/年×(5年+20年)÷3]。以上合计207651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人应该是谁。2、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王*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车速过快,撞上前方推着电动车行走的王汀艺,致使王汀艺当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是造成王汀艺死亡的直接侵权人,应*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龙*栋是在致使王汀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琼AJ9512号轿车经过事故现场,碰撞到倒地状态下的琼CTX981号两轮摩托车后尾架上,与死者王汀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龙其栋和琼AJ9512号轿车的保险人平安保险**支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清强作为琼CTX981号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因此,原告诉请李清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王*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有据,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原告以王国运在事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其现正在服刑,没有赔偿能力为由,请求王国运的原法定代理人王*华、符*兰承担赔偿责任,于*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对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德、林*于110000元,被告王*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运、王*华、符*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德、林*于97651元。
驳回原告王*德、林*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原告王*德、林*于负担501.07元,被告王*运负担208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学信
书记员  曾珍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审核:李*信撰稿:李*信校对:曾*丽印刷:李*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日印制(共印1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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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星期二 00:00:00
审理法院:澄迈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澄民初字第71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案例:0个 代理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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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善两轮车左转过马路时与汽车混道待转的乱象,减少两类车转弯时相互交叉的危险性,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道路行驶安全性,从4月份开始,交警部门在新兴一路与文澜路交界的新兴岗路口施划“左转待行区”,让左转的两轮车有足够空间停车待转。
交警引导两轮车进入左转待行区
左转待行区,顾名思义,就是在两轮车左转弯的时候,用来驻车等待转弯的区域。据万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晓常介绍,以往两轮车和汽车在新兴岗路口混道等候红灯,往左方向转弯时有容易发生碰撞的不安全因素。发现这个问题后,交警部门在该路口斑马线前方设置左转待行区,红灯亮时两轮车统一在该区域内等候,左转灯亮时再安全左转通行。达到和小车分道转弯的目的,既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也保证两轮车司机的安全。
部分两轮车仍在斑马线上等候红灯
据悉,这是市内首个左转待行区。但今日记者走访现场发现,不少市民对于左转待行区仍比较困惑,部分市民还是选择在斑马线上待转。今天,万秀交警大队派出警力在现场引导两轮车进入左转待行区,提高两轮车司机安全驾驶意识。据知,现阶段万秀交警大队对不进入待行区等候红灯的司机以进行宣传教育为主。
梧州零距离
图文:记者 陈莉茵
校对:黄丹婷
排版: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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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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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的保险问题一直处于认知盲区,电动车行业缺乏保险服务意识。此次绿源电动车推行购车就送车险活动,加强了人们对保险的必要性认知。
  绿源方面承诺,购车即可享受“终身免费车检;小件免费换,大件成本价”等服务,让车检不花钱,换刹车线、螺丝、开关等零件不必心疼,及时以旧换新,全面防微杜渐,把安全隐患彻底消灭在萌芽阶段。
  绿源电动车20年不惜工本精工打造十大安全护航尖兵,凭借强大的“技术控”护航消费者安全出行,不忘初心“安全第一”,永不止步创新前行,此次通过推进“两轮电动车交通安全险”更是响应行业发展,进一步升级消费者安全保障服务,成为电动车服务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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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哪个保险比较适合男人百年人寿哪个保险比较适合男人
你好:想了解一下您为什么要存保险,想这个保险给我们带来什么?为什么要选择百年人寿呢。&&
保险公司的口碑怎么会变的这么不好的保险公司的口碑怎么会变的不好了呢?
你好保险公司的口碑不好是因为有好多事情是听身边人说的比较多,自身发生事情的少,因为,买一份保险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掉,就像我们买一件衣服不可能还保证我们下半身冷不冷的问题。还有就是是有一些从业人员对客户不负责任,只会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不考虑客户的利益。所以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离婚后保险上的受益人会知道改变吗离婚后保险上的受益人会知道有什么变化吗?
受益人随时都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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