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买的人名差一字之差怎么办

保险合同姓名少一字仍获保险赔偿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闵长岭 欣子弦
  因为保险合同上登记的姓名是曾用名,比户籍存根中的正式姓名少了一字,赔偿请求被保险公司当然拒绝。但由于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了书面证明,帮扬州市邗江金源机械厂的业主仇俊获得了近3万元的保险赔偿。
此案提醒我们,填写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防止因粗心大意痛失保险赔偿;万一填写错了,也可以通过足够的证明来予以挽救。
  日,仇俊以扬州市邗江金源机械厂的名义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扬州公司)处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扬州市邗江金源机械厂,保险期间为日至日,保险金额为每人死亡赔偿限额20880元,每人伤残赔偿限额27840元,累计死亡赔偿限额为1064880元,累计伤残赔偿限额为1419840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雇员为51人,其中有一雇员名为“沈林”。
  日,仇俊的雇员沈桂林在工作中左手食指、中指粉碎性骨折,经医治畸形愈合,伴近节指关节功能障碍。经仇俊与沈桂林自行协商及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仇俊共计赔偿沈桂林97300元。日,仇俊向华安财保扬州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日,华安财保扬州公司以仇俊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沈林”与“沈桂林”系同一人,书面拒绝了仇俊的索赔请求。
  日,仇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沈桂林曾用名“沈林”,两者为同一人,要求华安财保扬州公司赔偿仇俊42377.1元。仇俊向法院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由沈桂林所在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仇俊制作的工资发放表、考勤卡各一份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华安财保扬州公司辩称,沈桂林发生工伤事故造成7级伤残,仇俊赔偿沈桂林97300元是事实,但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名单中仅有“沈林”,没有“沈桂林”,两者不是同一人,仇俊要求华安财保扬州公司对沈桂林发生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依据。华安财保扬州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华安财保扬州公司出具的介绍信一份、华安财保扬州公司的调查人员出具的调查说明一份,证明沈桂林没有曾用名,也没有用过叫“沈林”的曾用名;华安财保扬州公司上级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特别调查部的调查照片六张,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有关沈桂林曾用名“沈林”的记载是虚假的。
  邗江区人民法院对该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于近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沈桂林曾用名“沈林”、两者系同一人这一事实,已经由沈桂林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华安财保扬州公司出具的调查说明系其内部职员所为,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具有真实性。华安财保扬州公司出具的调查照片虽显示派出所的户籍存根中没有关于沈桂林曾用名“沈林”的记载,但不影响派出所就这一事实进行事后确认。华安财保扬州公司所持“沈林”与“沈桂林”非同一人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每名雇员的伤残赔偿限额为27840元,虽然仇俊实际赔偿沈桂林97300元,但仇俊仅能在27840元限额内要求华安财保扬州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仇俊诉讼要求华安财保扬州公司赔偿41327.1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超出27840元限额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安财保扬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仇俊人民币27840元。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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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摩托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谁知出了车祸之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姓名与车主姓名有一字之差而拒绝理赔。日前,法院认定保单打印有误,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番禺区的陈先生就其名下摩托车向一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
名下摩托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谁知出了车祸之后,以保险单上姓名与车主姓名有一字之差而拒绝理赔。日前,法院认定保单打印有误,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番禺区的陈先生就其名下摩托车向一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保单生效还不到两个月,事故就发生了:日,当陈先生驾驶着摩托车沿番禺区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西环路新骏发家私商场对开路段时,与正在该路段由西向东经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行人谭女士发生碰撞,结果两人双双受伤,摩托车也损坏了。日,谭女士抢救无效死亡。她的亲属就将陈先生和该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6万多元。
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驾车没有主动避让行人,应负主要责任;而谭女士负次要责任。对此,陈先生没有异议,他同意谭女士亲属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却不同意。他们指出,保单上被保险人的姓名是“陈大某”,而摩托车车主的姓名是“陈C某”,姓名不一致,所以他们拒绝赔偿。对此,陈先生连喊冤枉:将“C”打成“大”,是保险公司职员粗心或者是不认识“C”就打“大”来替代等原因造成的。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对该赔偿额在其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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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保险公司要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超出赔偿限额部分,将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
轻微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 ...
交通事故赔偿是有期限的:1、交通事故致人身伤害的,如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赔偿的时效一般为1年。伤情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2、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时 ...
一般情况下,职工要求同时要求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工伤赔偿两份赔偿。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赔偿,不过根据具体案件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亲属等赔偿权利人有 ...
发生车祸后的保险理赔顺序:1、被保险人及时报案;2、被保险人协助查勘定损;3、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单证;4、保险公司进行赔款审核;5、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网约车成为新生的交通方式。但是因这新生交通方式而产生的纠纷不断,特别对于乘坐网约车受伤或者死亡而产生的的纠纷不断。那么对于乘网约车身亡的该如何索赔?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侵权方对受害方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为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修复财产,受害方一般会要求侵权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对于这些垫付的费用后期的处理是如何的?小编跟大伙介绍一下常见的垫付费用的处理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为了安全起见,许多的车主都会购买一些车险,对于车险,保险公司会有绝对免赔率的约定。但是对于如果投保的车辆超载了,作为保险公司的知情但仍然承保,即使有约定也不享有绝对的免赔率。
 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一审判决,当事人递交的单方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的鉴定自己无责的鉴定书被否决,按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这起案例为什么适用公平责任呢?且看下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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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和保单“姓名”不一能改正吗?
  业务员一时疏忽将保户保单上姓名填错,造成保户身份证和保险单上姓名同音不同字,使得保户无法办理转账账户。本想改正过来很容易,但保险公司却非要出具公安机关证明,而公安机关认为身份证姓名无误无需证明,至今保户张先生的保险单上的名字还是没有改正过来。
  身份证和保险单上姓名不符
  12年前,张先生在人寿公司购买了一款传统的寿险产品,此后他每年都按期到保险公司柜台缴纳保费。可今年6月,保险公司要求张先生办理个银行账户,以后每年缴纳保费就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缴纳。
  可这一办理转账账户时张先生才发现,自己在保单上的姓名和身份证上姓名却不一样,其中一个字音同字不同,身份证上的是“峰”,而保单上的却是“锋”,因此根本无法办理转账账户。
  怎么会错呢?张先生仔细回想了参加保险的前前后后,才意识到当初都是保险业务员一手包办的,自己只是简单看了一下,就在最后签了个名。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会不会以后理赔、提取本金等都会出现麻烦呢?
  没有相关证明错误保单就不能改?
  发现错误后,张先生立刻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改正的申请。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参保之后改名字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希望投保人拿出有关证明,同时告诉他,保险代理人已经变成了另一个保险业务员,有事可以和现在的业务员联系。
  为这事,张先生多次去问保险公司,但始终没有明确答复。直到最近再后一次去询问时,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他要想改名字和身份证号需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于是,他只好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开具证明,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了他的情况后表示,既然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都正确无误的话,那么如果是保险公司填写保单上的姓名有误,只要到保险公司更改过来即可,“公安部门办理的户口本、身份证本身就是证明,还要证明什么?”
  手续齐全保险单信息可更改
  记者找到了人寿公司,客服中心的张经理告诉记者,现在保险业务员如果离职的话,究竟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还无法确定,但保户目前所遇到问题还是可以研究解决的,只要当时所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准确无误,带上保单原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到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在保险理赔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在住院病历上写错名字的被保险人。往往是住院时没有向医生说明清楚,比如把“晓”写成了“小”等。有的是被保险人有一个或多个曾用名,没有加以注意。因医院发票的名字与参保名字不一致,保险公司无法给予报销。
  保险公司人士提醒说,被保险人到医院看病时,一定要注意个人相关资料的准确性,特别是名字千万别出错。本报记者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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