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资本需要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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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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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引入新的投资者,新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属于资本溢价?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以下这两文件中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国税发〔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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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knowledge/baike/baike3301.html' target='_blank'&&& 自然人股东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引起不少争议。本文拟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作如下浅析: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确: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2.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分期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非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误区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实务中经常有人认为: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
  1.企业实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企业在法律上未进行利润分配,在账务上也没有进行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其个人股东没有直接支配被投资公司累计盈余的权利。
  2.缺乏支持&视同利润分配&的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列举了应该视同利润分配的例子,即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企业的留存利润相应减少,在账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税务处理与账务处理保持一致是合理的;股票溢价收入以外的资本公积,如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是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外的所得增加股本/注册资本,税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也是合理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实质更接近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有实质不同,因此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视同利润分配是不合理的。
  实务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税产生误解主要是: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这句话的理解有误,对&股票发行&的理解扩大化,将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行为也误为股票发行的范围。
  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因此,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只规定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简单地认为以资本和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自然人股东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不管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还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单独属于某位股东。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时,将账面的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或者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应注意原企业的资本公积在股改时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仍不属于股份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 上述观点在财税〔2015〕116号文件,特别是&税总80号公告&对此问题已明确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作者:高朝阳)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哪些情况要缴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永国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在企业财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到底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哪些又不能转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纳税?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在企业财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到底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哪些又不能转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纳税?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例如: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上市,筹集资金5000万元,股本3000万元,发行费用1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股本和发行费用后产生资本公积1000万元,那么根据文件规定,该1000万元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企业投资B企业,持有20%股份。2010年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那么A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A企业处置该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 《》()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按上例:B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根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和利润分配。
  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例如:某开发商将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该商品房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此业务属于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差额部分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写字楼转让或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例如:某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接受捐赠一台含税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时将该资产计入了&资本公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应按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当期利润;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该&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需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假定该企业是25%的税率),转增资本750万元。&求助: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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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A公司资本公积科目余额1000万元,形成原因是私募投资者投入的溢价,现在这1000万要转增资本,请问自然人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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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哪里?一般情况是需要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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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哪里?一般情况是需要交纳的。**小猫咪**发表于 12:56:24 你好,是西安的企业。请问哪里看的到具体的税务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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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税的.分到境外的利润才要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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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股本,又不是分配股利,都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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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税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依照比例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开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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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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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搞的文件很正确,我们企业现在也有这样的情况,只是还有未分配利润转增的问题,需要缴税,需要和地方税所沟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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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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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号)规定,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又再次强调,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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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1楼爱吃辣椒的帖子嘿,你好,请教个问题:债务转资本,资本公积部分要交哪些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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