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销项抵扣是物品,销项是维修费,可以对应抵扣吗

政策解读:无偿租赁汽车发生的维修费可抵扣进项税
14:14:42&信息来源:中国汽车租赁网
  广西国税局12366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辽宁二手车网 专业的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 辽ICP备号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根据对以上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道路;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增值;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修缮,是;【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问题三十
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而“道路”属于代码为“03”的构筑物。该文件同时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对以上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那么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规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业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该安装企业应将该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等价款包括在应税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安装企业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应税劳务无论是否包料,取得的安装费均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安装企业维修路灯,属于对构筑物的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应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建筑业发票。
因此,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能就支付的安装费及维修费取得建筑业发票,同样无法抵扣进项税。(原作者:何晓霞 孙春梅 原文发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按照国税局的文件,楼宇安装的监控系统计入房屋建筑物主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工业园四周安装的监控系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上述监控系统未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为一体,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原文发表:
来源:总局)
【问题三十一】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二】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企业因工业生产需要建设一个工业用池,其建设过程中材料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固定资产项目申请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上述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用池,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建设过程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十三】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问题】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财税
[号文第五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相应的进项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原文发表: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四】制造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在制造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对于此部分的管件类,是否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对于工业生产用罐,如果是用于材料反应的罐是否没有列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中,而可以作为“机器设备”处理?最后,如果企业以“机器设备”处理,而税务又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要纳税调整?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而不是用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如果这些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中所列举的设备,则不能抵扣。
工业生产用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如果是因为增值税抵扣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所做的调整,不能调整企业所得税。
(原文发表: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五】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以上用品属劳动保护用品,是矿工必须的劳动防护工具,也是生产所必须的用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六】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三十七】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
问:管理部门是为生产提供管理服务,管理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其中的水电费开支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上述列举项目其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三十八】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问:某公司向国税部门咨询:公司新上一化工项目,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购进的生产设备和排水、通风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在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购进固定资产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采用列举的方法指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里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可见,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而该公司购进的生产设备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对于排水和照明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该公司购进的排水和照明设备,如果属于建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原文发表: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九】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一家公司于2009年初购买了办公用的电梯和空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两类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此也作了解释,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这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照上述规定,公司办公用的电梯作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属于为建造不动产而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公司安装空调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用的,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购进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则要看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安装空调支付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要看空调是否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次要看进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时间,再其次要看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安装的是中央空调,其无法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相分离,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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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设备维修费开的是增值税票,可以抵扣销项税吗?品名开的是"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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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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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维修的设备是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则发生的维修费可以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抵扣。谨慎起见,可询问税局相关人员。
丢掉幻想&准备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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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维修的设备是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则发生的维修费可以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抵扣。谨慎起见,可询问税局相关人员。hjhkb发表于 20:49:12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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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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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还要看修理的设备是否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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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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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小编导读:
问: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该在“销售费用”中支出,即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均应列入企业的期间费用。请问企业发生的维修费用中所购进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均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照规定上述非应税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发生的修缮建筑物的行为应归属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维修费用中购进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尽管维修费用中所购进的扣除项目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凡为修缮建筑物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均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
在日常增值税纳税处理中,对于维修费用,还要防止人为缩小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范围,即对所有固定资产维修费中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予以抵扣。除此以外,对企业为维修其他机器、设备而发生的维修费用中,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予以抵扣。这就扩大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需要对正常使用或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的固定资产发生一些后续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等,对于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条件,则应该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就要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进项税。计入当期损益后,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外,其余的均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发生维修费用而购进的进项税额。&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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