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补贴无票可入账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差旅补贴是否缴纳个税-部队转让房产是否要缴税
差旅补贴是否缴纳个税-部队转让房产是否要缴税
一 : 部队转让房产是否要缴税&&&&&&部队转让房产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
&&&&因此,部队转让房产要缴税。转让房屋要缴的税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二 : 烟囱、水塔是否作为房产应缴纳房产税烟囱、水塔是否作为房产应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的规定: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只对构成"房产"的建筑物征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烟囱、水塔不用缴纳房产税。三 : 以下二种情况是否缴纳房产税?央企,公司总部在南京,分公司在重庆购以下二种情况是否缴纳房产税?央企,公司总部在南京,分公司在重庆购买的房屋(以前用于办公现在免费提供给本单位职工住宿)需缴纳税吗?央企,公司总部在南京,分公司在成都购买的房屋(以前用于办公及职工住宿)现在已空置需缴纳房产税吗?以上二种情况都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拥有的房产,必须缴纳房产税。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三、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四 : 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基本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规定,从日起,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为员工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属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情形,该误餐补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二、地方规定  1.《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答复(2011年第一期)》(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76号)第一条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第三条规定,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第一条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五 : 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能否税前列支&&&a公司将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发给个人,已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认为既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就应该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却认为当时住房补贴费未送税务机关备案就不能列支。请问:该住房补贴能否税前列支?
&&&&答:有关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法规对内外资企业的税务处理规定是有区别的:1、对于内资企业支付给员工(包括外籍个人)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执行的是计税工资,其标准是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财税字[号);2、对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如果a公司不是内资企业,并如上述所说的。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发给个人但未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上述规定则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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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来了,豆豆要去避暑胜地北戴河去出差。她很兴奋,因为终于可以逃离石家庄这个大火炉了。她不仅仅是因为可以避暑而高兴,更令她这个月光族兴奋的就是,不但可以借此机会在工作之余出去游玩还可以收获一笔差旅费补贴。她高兴地YY这这件美事——出差住宿费、出差餐饮补助、出差交通费,真是想想心里都美滋滋的。然而,她却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业务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于是她想到了她的男朋友二狗,于是她立马致电二狗子,向他咨询这个问题。这时候到了在女朋友面前大大的炫耀一番的时候了,刚好借这个机会炫耀一番自己的学识。二狗从厚厚的税法之中杀出重围,提着敌军的要害来见女朋友豆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津贴、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日在线就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根据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平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内部财务制定的,依据国家机关标准及以下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应不征个人所得税。但各省市执行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应注意咨询当地地税机关政策口径。企业给员工支付的差旅费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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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支付的差旅费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期间,企业通常都会按天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该补贴到底是否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一、总局答疑2012年4月30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注:新疆、青海和西藏地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第二十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二、北京规定《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标准: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 特殊地区是:深圳、珠海、汕头、海南。(该文件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26日发布的2011年第15号公告予以废止)。2015年4月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局长信箱专栏答疑(http://shiju./gzcy/jzxx/display.asp?more_id=1554928):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三、交还是不交按总局的答疑,只要是现金发的,无论多少,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答疑,只要在规定标准内的,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超标的部分才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问题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答疑和所依据的政策明显出现逻辑矛盾。北京地税局认为: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而89号文明确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89号文对免税的几项收入界定了一个大前提:不属于工资所得或工资性质补贴。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答疑则先承认了差旅费补助属于工资,明显与89号文的规定不符,因此北京市地税局依据89号文的规定对差旅补贴做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答复有待商榷。结论:交也有理,不交也有据。作为纳税人的你,到底是交还是不交呢?自己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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