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恶意排污将打破规则受到惩罚事例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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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开始集中查处企业恶意排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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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立案难问题有望解决。《经济参考报》记者19日从环保部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两高&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发布后,各地已经或正在集中侦办一批企业恶意排污案件,今年有望进入环境污染刑事立案的&井喷期&,从而维持高压打击态势。&司法解释发布当晚,湖南省就批捕了湘江排污案中的涉事企业负责人。&该人士说。19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的首日。上述环保部人士解读称,该司法解释将大幅提高企业的环保违法成本,大幅降低企业的排污入罪门槛,大幅拓宽企业的环境犯罪打击面,让企业为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伤害周边居民付出更大的代价。记者从相关专家处了解到,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基于两大原因,一是今年以来爆发多起全国关注的典型案件,如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暴力抗拒环境执法案中,违法企业联合当地公安部门殴打环保人员。二是刑法修订两年多以来,&&获立案的仅有10多起,国家相关部门调研后发现,一是立案门槛太高,二是调查取证太难。一位基层环保干部甚至向记者抱怨:&县环保局是个科级单位,如果书记、县长没有授权我们,我们根本就不敢查处县里的利税大户。&现行《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司法解释则首次对定罪标准予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按照这个标准,现在大部分的恶意排污的企业,都达到刑事立案门槛。那些企业主不太怕罚钱,总怕蹲监狱吧。&上述环保部知情人士说。除此之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等&。当前典型案件中的违法企业多属于偷排,针对一线人员办案时遭遇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两高&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是为减轻执法成本,《解释》明确规定一些行为不需司法鉴定可直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等。二是如果有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以定罪。三是规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法庭查证属实,也可以认定。四是环保部门在日常大气、水体、土地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确认客观真实,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来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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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5日发布了《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指出,2016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新闻排行榜> 江苏:企业恶意向太湖排污将受百万元重罚
江苏:企业恶意向太湖排污将受百万元重罚
江苏省日前修订新规规定,企业恶意向太湖排污将面临百万元重罚。
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江苏太湖流域的企业如恶意向太湖排污,罚款上限将由原来的2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生态补偿机制,苏州、无锡、常州等辖区范围内污染造成另一方受害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将向受害方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拨。
面对严峻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形势,江苏省实施了11年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滞后。比如,原《条例》规定,故意向太湖倾倒剧毒废液废渣、含病原体污水和酸碱液,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惩罚的标准较低,起不到“以法治湖”的作用。
2007年5月底至6月初,因重污染造成的太湖蓝藻爆发致使江苏省无锡市发生了水危机,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受到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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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近期专题四川什邡市3家企业恶意排污 4人被拘留
  日前,记者获悉,什邡市3家非法生产性企业的4名相关责任人因涉嫌恶意排污,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据了解,这是什邡市首例因环境违法行为,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开创了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先河。
  将生产废水排到渗坑
  3月29日,什邡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当地灵江村叶某私人木炭厂、黄某个体塑料收购作坊、徐某塑料颗粒生产作坊共3家非法生产性企业涉嫌恶意排污。环保部门展开现场摸排,分析这3家企业可能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依据新《环境保护法》除对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此,为保障执法环境,当地公安提前介入,通过与环保部门联合行动,成立专案组展开了专项执法行动。
  专项执法行动正式展开后,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采样监测等手段,查实上述3家非法生产性作坊在无任何环保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排放到渗坑,其恶意排污行为在什邡市尚属首例。仅30日当天专案小组就完成两起案件办理,并将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4月1日完成叶某私人木炭厂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据了解,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上述3家非法生产作坊没有任何环保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中,其行为严重污染所在地环境。
  责令关闭非法生产性作坊
  什邡市环保局副局长邢凯介绍,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上述3家作坊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4人实施行政拘留,什邡市政府已依法责令非法生产性作坊实施关闭。另据介绍,此次查处的3起案件,也是德阳市首例因环境违法行为,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开创了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案例的先河。
  “此前,我一直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会被发现,后果不会有这么严重,现在想来自己是多么的愚蠢。”对于因“污染环境”而被行拘的徐某来说,他现在感到非常后悔,“通过这次教训,污染环境的事儿,再也不干了。”(王明平)
[责任编辑:荣成环保加强监控恶意排污将受严处
本报威海7月17日讯(记者 林丹丹 通讯员 姜小蓉) 汛期期间,荣成环保局加强监控污染源企业,防止个别企业趁汛排污,对恶意排污行为实施最严厉处罚,保证汛期环境安全。为了确保汛期环境安全,荣成环保局制订了《汛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案》,部署汛期环境污染防治和应急工作。一旦发现辖区内河流断面水质超标,启动应急处置预案,1小时内组织开展调查,24小时内锁定污染源,对恶意排污行为,将按照违规处罚的上限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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