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网上立案判 18万元立案后 17年2月20曰算贷款利率计算到年底,是多少

17年房贷利率下调了没有,首套房房贷利率是多少用哪种利率最划算
来源:星座解梦网
导读:不知道你有没有买房?现在很多年轻人背着很重的贷款而拼命的打工挣钱还贷款,都变成了房奴了,如果你买房了,或者有打算买房的预算,你就会想知道17年房贷利率下调了没有?首套房房贷利率是多少以及用哪种利率最划算,这些可能都是你所要考虑的。
2016年,央行进行了5次降息,五年以上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从年初的6.15%,降至目前的4.9%。对于绝大多数有房贷的市民而言,降息的福利在次年生效。根据计算,从2017年元旦起,&房奴&的还贷压力将减轻,20年期的100万商贷,每月可少还700多元。但理财师提醒,提前还贷未必划算,需慎重。
  央行2016年5次降息 利率最多一次性下调20.33%
  2016年,央行先后5次降息,但根据多数银行贷款规定,房贷须待次年1月1日才能调整。于是,3月之前贷款买房的最为悲催&&彼时5年以上房贷基准利率为6.15%,而12月基准利率已下调至4.9%。即便不算各大银行逐渐放开的房贷折扣,单基准利率就下调了20.33%。
  假设市民A先生通过纯商业贷款办理100万元的房贷,还款期限为20年,按照2016年初6.15%的利率,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贷7251.12元;如果按照4.9%的房贷利率,则每月的还贷6544.44元。比较而言,实行新的基准利率后,总利息支出减少近17万,每月少还706.68元。
  有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大部分银行采用次年调,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银行会自动执行新的利率政策,贷款人不必提出申请。
  因跨越年度分段计息 1月份月供或不减反增
  那么,在银行执行新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后,房贷就会立刻减少吗?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并非如此,对于采用等额本息还款的客户,随着利率降低,每个月还的贷款数目中本金金额要多,而且逐月增加,对客户而言,贷款结清前,总利息是减少的,为利好。
  银行个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多数银行房贷还款日为中下旬,由于1月份处于年度分段计息时段,部分客户1月份贷款月供可能会有所上升。假如每月15日为还贷日,2017年底利息计算方法要分为两部分,
  日至31日期间执行旧利率,日至15日才执行新利率,因此,1月份房贷利息下降不明显,但同时,根据等额本息计算公式重新计算,还款本金却会上涨,供房者还的本金上涨的幅度会超过利息下降的部分,所以会出现1月份月供&不降反升&的事。
  因此,银行人士建议,客户1月份最好留意银行短信通知,在月供还款之前多存些资金,避免出现房贷逾期情况。
  房贷利率创19年来最低 1996年商贷利率为15.12%
  数据显示,从1996年启动个人住房贷款以来,如今的房贷利率已经创下了19年来的最低值。
  1996年的商业贷款利率为15.12%,经过连续7次下调,日商业贷款利率降为5.76%。此后多番调整,房贷利率起伏不定,日涨至7.83%、日下调至5.94%,日又为7.05%。此后房贷利率一路下调,到2016年年底的4.9%,已经是这些年房贷利率最低的时候。
  若以如今较普遍的折扣来计算,房贷利率更加优惠。融360数据显示,去年12月,上海首套房贷的平均折扣为8.8折,平均利率为4.32%,其中最低的汇丰银行为8.2折,利率仅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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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法院判决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不加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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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法院判决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不加浮动利率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中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将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由固定利率变为浮动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应的批复或调整性规定,因此,出现了部分裁判结果还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确定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与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规定相冲突,以致造成部分案件无法实际执行的后果。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最早曾为万分之五,后为万分之四、万分之三、万分之二.一。现在的规定不统一,给各个当事人和执法者带来不便,应当制定统一标准。但是,现在只能执行这种规定,至于是加收30%还是50%,或者是多少,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上有争议。本律师认为,当事人以最高额主张,法院应当支持。法院不支持,没有法律依据。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
&&&&判决生效之前,违约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方承担的是迟延履行金。可现实审判实务中,部分判决将违约责任一直计算到债务人付清债务为止。甚至少部分法官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为迟延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标准。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生效之前,债务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本息或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已不再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了,而是按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其中也包含有部分合同义务),债务人承担的不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义务。《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是律师实务中经常接触的两个概念,也是必需要熟练掌握运用的。但在现实中对这两个概念却经常有一些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指在有金钱给付行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间内给付的情形下,除了要履行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因其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以承担违约责任。
&&&&计算公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应付款金额:合同约定或实际应给付的金额;
日利率:依据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多数人的印象中,这一数据应是日万分之二点一。但现在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现行贷款基准利率(截至2007年6月26日)为6.57%(一年期),按加收50%计算,罚息为9.855%,换算成日利率为日万分之2.7,与日万分之2.1有所差异。
&&&&逾期天数: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合理推定的付款日期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开始之日
&&&&在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支付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过现在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申请人觉得能把本金拿回来就不错了,有时候还要作让步,客观上纵容了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该《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004年 1月1 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按照现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为6.57%×1.7=11.169%。则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比率为11.169%×2=22.338%。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调&&整&&时&&间
2007年3月18日
2007年5月19日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三至五年(含五年)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
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发布的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 &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 & &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自日起执行),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中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将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由固定利率变为浮动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应的批复或调整性规定,因此,出现了部分裁判结果还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确定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与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规定相冲突,以致造成部分案件无法实际执行的后果。逾期付款违约金每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最早曾为万分之五,后为万分之四、万分之三、万分之二.一。现在的规定不统一,给各个当事人和执法者带来不便,应当制定统一标准。但是,现在只能执行这种规定,至于是加收30%还是50%,或者是多少,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上有争议。本律师认为,当事人以最高额主张,法院应当支持。法院不支持,没有法律依据。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 &判决生效之前,违约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方承担的是迟延履行金。可现实审判实务中,部分判决将违约责任一直计算到债务人付清债务为止。甚至少部分法官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为迟延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标准。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生效之前,债务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本息或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已不再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了,而是按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其中也包含有部分合同义务),债务人承担的不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义务。《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是律师实务中经常接触的两个概念,也是必需要熟练掌握运用的。但在现实中对这两个概念却经常有一些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指在有金钱给付行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间内给付的情形下,除了要履行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因其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以承担违约责任。& &计算公式: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应付款金额:合同约定或实际应给付的金额;日利率:依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多数人的印象中,这一数据应是日万分之二点一。但现在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现行贷款基准利率(截至日)为6.57%(一年期),按加收50%计算,罚息为9.855%,换算成日利率为日万分之2.7,与日万分之2.1有所差异。& &逾期天数: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合理推定的付款日期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开始之日& &在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支付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过现在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申请人觉得能把本金拿回来就不错了,有时候还要作让步,客观上纵容了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该《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004年 1月1 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按照现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为6.57%×1.7=11.169%。则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比率为11.169%×2=22.338%。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年利率%项 & &目调 &整 &时 &间日日一、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675.85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6.396.57 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6.576.75 三至五年(含五年)6.756.93五年以上7.117.20三、贴现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同前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4.324.41五年以上4.7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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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琼山县桂林洋振家村农工、高山村农工、道立村农工诉国有桂林洋农场出让土地赔偿纠纷案。三起诉人振家村、高山村、道立村原系琼山县美兰人民公社所属的三个大队。1962年,中共海南区党委第33号文件决定,将该三个大队划归国有桂林洋农场管辖,该三个大队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原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库等土地资源转归为国家所有,由国有桂林洋农场统一管理;原社员随之转为全民所有制农工,由国有桂林洋农场发放工资,享受农场工人生活福利、医疗费等劳动保护、福利待遇。该三个村并入农场后,其具体分配方式是实行自负盈亏、以产计资的分配制度,自1972年至1981年实行工资制;1981年后,实行联产承包制,不再发工资,但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92年后,因经济开发的需要,国有桂林洋农场将其部分土地出让给有关单位,并对三个村的农工进行了补偿,但有部分农工还未领取补偿费用。由于少数人作梗,三个村的农工不让进行开发,后经有关部门说服教育,不再阻挠开发。1993年11月底,三个村的农工以再已不是农场工人,国有桂林洋农场非法毁坏其自留地为理由,起诉至海南省高级法院,要求国有桂林洋农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元。 【问题】本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案情】贵西县甲公司与贵东县乙公司于1985年9月在贵西县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贵西县甲公司向贵东县乙公司供应苹果10吨,需方先交定金8000元,货到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同年10月,需方收货后,以苹果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为由,拒付货款。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日,贵东县乙公司遂向贵西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西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向甲公司发出了应付通知书。甲公司不同意仲裁委员会解决,拒绝应诉,并于日,向贵西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 【问题】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是否正确?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案情】日,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孟文光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建安公司为孟文光建造私人住宅,合同对建筑面积、造价及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于同月23日经潞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生效。 工程开工后,双方对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致使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双方于日达成协议,终止合同,并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和逾期造成的损失作了解决,协议书报原合同鉴定机关备案。次日,双方又重新订立了合同,仍由原鉴定机关进行了鉴证。工程进行过程中, 又因质量发生争议,而停止施工,致使合同期满时未能竣工。 日,孟文光以建安公司违约及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理由,向潞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合同。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终止合同:(2)…。合同终止后,仲裁调解协议未得到履行。日,建安公司派人到孟文光的工地,强行拆除了一道窗框,并损坏了门框、窗框各一道。之后,孟文光又重新找人对未完成的工程继续施工,并对已完成工程中不合质量的部分进行了返修,为此,孟文光支付了后期工程款4万多元。日,孟文光向潞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安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后期支付的工程款、违约金等。 对此案法院是否能受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理由是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能另行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否受理应视原告请求的具体内容而定,如果诉讼请求内容是仲裁机关已经仲裁的事项,法院则不予受理,如果诉讼请求是未经仲裁机关仲裁的事项,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孟文光的诉讼有的经仲裁处理,有的则没有经仲裁处理,如违约责任、建安公司派人破坏造成的损失等,对这些请求应予立案受理。 【问题】你认为该案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案情】刘某在农贸市场出售水果,工商局干部谢某认为刘某的水果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另找位置,但刘某坚持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在争执中,谢某要拿走刘某的秤杆,但刘某却抓住不放,谢某为拿走秤杆,便用右手用力猛砍刘某的一只手腕,致使刘某右桡骨中段骨折。刘某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刘某提起何种诉讼? 【案情】一艘名为乔伊斯(JOYCE)巴拿马籍货轮,受泰国黄春发有限公司及其他13家公司委托,满载价值280万美元的货物,从泰国起航,驶往新加坡。货轮在航行中失踪,承保这艘船及船上所有货物的泰国新罕布什保险公司,多主寻找,未果。于是决定悬赏寻找这艘货轮,悬赏额为找到货物全部价值的25%。不久,黄春发先生接到了此悬赏令,并着手进行查找。在中国上海港,黄春发发现一艘货轮“永泰号”非常可疑,于是请求上海海事法院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查明乔伊斯轮在航行中途接到一项秘密指令,要求销毁所有能明该轮身份的一切资料,将货轮更名为“永泰号”,并驶往中国。事实真相查清后,黄春发先生要求泰国新罕布什保险公司给付悬赏金,遭保险公司拒绝。黄春发先生抱着一丝希望来到中国,以泰国悬赏合同的履行地和结果地在中国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国新罕布什保险公司给付悬赏金。 【问题】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管 辖



【案情】张艳丽与胡志华于1988年结婚。胡从事推销业务,经常外出,性好酗酒,回到家则对张施暴,且讽刺张名字起得美,人却长得出奇的丑。1993年5月,张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玉明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A区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张艳丽(女)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区。被告胡志华虽然婚前曾住A区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却在湖北省C县,他与张艳丽结婚后家安在B区。因此,A区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B区人民法院处理。 ????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家虽然安在B区,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湖北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湖北C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C县法院接到此案不久,给B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此案后,经两次传唤胡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胡志华本人亦要求回到原籍处理,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河北省D县,因此,特将全部材料移送给你院查办。” ????B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既然从你县迁至河北D县,则应由你院直接将案件移送D县法院审理”为由,又将案件退回湖北C县法院。不久,河北省D县法院以胡志华已回玉明市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玉明市B区法院。B区法院以胡志华一直住在A区其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送A区法院审理。 【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本案中法院几次移送管辖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 ????【案情】1991年6月,飞达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飞达商店”,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内南小街58号)与珠海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地址:珠海拱北区金山大厦F座)签订了一份书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恒昌公司(供方)给飞达商店(需方)提供价值16万元的汽车配件,同时,自合同订立起一个月内由恒昌公司负责将货物由广州火车站发运至北京广安门车站。合同还规定,合同签订后,飞达商店先向恒昌公司给付定金5万元,合同实际履行后,飞达商店将全部货款给付恒昌公司。因恒昌公司违约未按期发运汽车配件,双方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发生纠纷。日,飞达商店向其住所地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恒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 【案情】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郭汉先有子女五人:长子郭松林、长女郭朋娣和二女郭朋英在上海市工作,次子郭松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三女郭朋秀在河南省郑州工作。五个子女均已完婚成家。 1996年8月郭汉先病故后,在上海市某区遗有一楼一底的瓦房一栋(四间卧室、一间厨房、一个阳台)及家具等物。女子五人在办理丧事之后 ,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兄妹五人多次开家庭会议协商,并经街道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郭松林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弟郭松根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 某区法院立案后,因被告郭松根接单位电报返回重庆,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给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审理。 【问题】1.本案移送是否正确?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A市中级法院因一幢办公楼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本市司法局发生争执,经多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该争议的办公楼位于B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A市中级法院作为原告,以A市司法局作被告,向B区法院提起诉讼,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问题】1.B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A市中级法院提起的诉讼? ????????2.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情】汪某与李某在上海静安区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二年李某去澳门定居。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又相互不信任,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谈妥去办协议离婚手续。但不久,李某在澳门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已改变,汪某无法与他取得联系。现汪某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问题】汪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案情】上海A公司(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与苏州市B公司的驻沪办事处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借给B公司驻沪办事处人民币10万元,五个月内归还,借款利息根据银行货款利率计算。A公司将1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划拨到B公司驻沪办事处上海市静安区一家银行的账号上。由于B公司驻沪办事处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因此引起纠纷。于是,A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驻沪办事处立即归还借款本息。上海静安区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口头答复,此案应由苏州市某法院受理,上海法院无管辖权。 【问题】1.静安区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2.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日本和美国两艘海轮在我国秦皇岛海域发生碰撞事故,受害船舶(日轮)被碰伤后驶抵大连港。双方因碰撞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现日方船舶欲起诉。 【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果有,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东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10多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厂长即找到律师王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题】1.本案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途径解决? ????????2.A、C、E、F、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如果你是王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案情】日,春城出版社与个体书店经营户李光签订一份购销挂历合同,合同规定,李光购买春城出版社的风景画对开挂历一万册,每册单价8.80元,共计货款8.8万元,同年9月底前交货。合同签订后,春城出版社按定于9月13日将一万册风景画挂历送到李光处,并收到其书写的收条。事后,李光以种种借口不将货款给付春城出版社,但一万册挂历还未开始到外地销售,存放于李光的书库里,春城出版社欲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但在起诉前先申请财产保全。 【问题】应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情】居住甲市A区的冯小刚与乙市B区的马丽于1990年结婚,1992年3月,冯小刚被送往异地劳动教养3年。1995年2月,马丽向乙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冯小刚离婚。在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马丽调往甲市D区工作,B区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到D区法院。D区法院接案后,冯小刚结束了劳教,回到乙市B区原工作单位。于是D区法院以冯小刚结束劳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到乙市B区法院。乙市B区法院认为,冯小刚工作单位在B区,但其户籍在甲市A区,遂将案件移送到A区法院。 ????【问题】1.本案应由何地法院受理? 2.本案上述移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案情】199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贺玉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按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站必须于同年11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之县丁县,然后由供方以汽车运输至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1.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 2.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3.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情】日,成都市星星服装厂与兰州市锦华贸易公司在西安签订了100万套儿童服装购销合同,合同标的总额为300万元,履行期限自日起至1998年12月底,履行方式在合同第7条约定为提货或送货,供方送货在需方所在地验收合格双方应予认可,需方提货在供方所在地验收合格双方亦应认可。合同在履行中,既有供方送货需方接受的行为,又有需方亲自提货的行为。后因市场发生变化,锦华贸易公司在接收了40万套服装后,于1998年6月拒绝接收服装,星星服装厂认为锦华贸易公司严重违约,给其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履行地如何认定? 【案情】王老汉于1997年12月在某市甲区住所内死亡。死亡后留下如下遗产:乙区有一幢平房共5间,面积约一百多平方米;丙区某银行存有约10万元存款;丁区银行有11万元存款;甲区住所地之家中有大量生活用具。王某有两子一女,大儿王玉在甲区某公司工作,二儿与三女均在外地工作。后兄妹三人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大儿王玉、二儿王石、三女王晖分别向甲、乙、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丙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均在日。 【问题】1.该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可否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该案管辖权? ????????3.该案最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1998年7月,兰新油漆厂生产的新建牌油漆在西安上市。碑林区所在地的星星油漆销售公司独家在西安销售。日,家住莲湖区的陈玉明购买了20公斤的油漆装修房屋。在漆刷地板的过程中,陈玉明出现头晕呕吐,进而昏迷,经住院检查,诊断为中毒。出院后,陈玉明认为是油漆不合格造成大量有毒气体的挥发,致使其自己中毒,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998年9月安康化工厂从湖北某市硫酸厂购买了10吨硫酸,由湖北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载重10吨的硫酸运输车运往安康。当车行至山阳县境内31公里处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硫酸的车辆发生了翻车事故,满车的硫酸全部倾倒于农民王木实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交警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王木实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由于翻车致使安康化工厂的硫酸损失并影响了化工厂的生产,安康化工厂也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王木实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2.安康化工厂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3.上述案件可否合并管辖?


审判组织与回避制度



【案情】某市宇航服装厂与万家乐百货商场是两家相邻的企业单位。1998年5月,万家乐百货商场为装修门面,经宇航服装厂同意,在该外墙安装有“万家乐百货商场”字样的霓虹灯。1998年7月,宇航服装厂为扩大生产,在原有基础上施工加层,该工程承包给某区房屋修建公司。房屋修建公司的职工在施工中不慎将百货商场的霓虹灯损坏,宇航服装厂厂长得知后表示愿意承担新装霓虹灯的费用。数月后,宇航服装厂加层工程完毕,由于该厂领导发生变更,新上任的厂长不愿承担为百货商场新装霓虹灯所需费用。为此万家乐商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宇航服装厂赔偿2000元。鉴于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双方争执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那天,原告百货商场和被告宇航服装厂都准时到庭,审判员方明也来了,但书记员李甲却因昨晚突发急病不能来。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审判员开庭当即了结此案。方明见双方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审理结束后,经原告申请,追加房屋修建公司为共同被告,继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仍由方明担任审判员,张乙暂代李甲任书记员。庭审中,三方各执已见,调解不成。法庭考虑到一案审理中,情况发生变化,争议较大,于是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方明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李甲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房屋修建公司赔偿原告1500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据查,李甲与百货商场总经理是同父异母兄弟。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由张亮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为合议庭成员,张乙为书记员,重审此案。 ????【问题】1.法庭在独任审判中有无违法之处? ????????????2.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庭审判是否还须征询当事人的回避意见? ????????????3.重审时的合议庭有无违法? ???? ????【案情】某甲1994年4月―1997年建造270O住房,未用。某乙的住房位于该13m处。1997年1月,某乙在某甲新房后墙3m处挖一肥水井,某甲曾予以制止,但某乙坚持挖井并使用。日发生特大洪水,水利工作人员曾让某乙填井以防险,但其未听。同年6月6日早8时许,某甲房前(20m处)的河水上涨,水位高达1.5m,高于水井口2.5m,水井开始泛水,涌沙,至下午2时许,镇村领导组织人员用碎石、沙包填井,至晚六时方堵死水井,此时已涌沙23?,同时,某甲新房出现裂缝、下陷,后成为危房,某甲对该房不能居住使用,损失5万5千余元。经房管部门鉴定认为:某甲新盖新房的设计、施工均符合要求,某乙的水井所挖水井泛水、涌沙,使某甲新房地基被掏空,致使该房被损坏。对此,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赔偿全部损失约6万元。某乙以自然灾害所致,拒绝赔偿。 法院受理后,认为这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为此,该法院民庭进行集体研究,发挥集体智慧,做到集体把关,该案在事实查清之后,庭长决定先在庭内集体讨论。全庭审判人员(包括该案三名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确定处理此案的基本原则,然后由合议庭出面调解。事后,该院民庭庭长在总结该案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今后,凡是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不论是独任审理,还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都要坚持集体‘会诊’的方法,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均实做到集体把好政策、法律关”。 【问题】本案的处理程序及庭长的言论有何不妥之处? ????【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1996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1998年7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8万余元。1998年8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东风汽车制造厂。北方电镀厂向东风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为此,北方电镀厂在多次追索欠款均遭东方汽车制造厂拒绝的情况下,于1999年起诉到某区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小梅回避,理由是:王小梅是被告东方汽车厂厂长张大林的妻妹。经法院决定,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对此,被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王小梅是陪审员而非法院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是东风汽车制造厂不是东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小梅虽说是与张厂长有姻亲关系,但这里有个公私分明的问题。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 【问题】1.被告申请有无道理? 2.法院决定是否正确?


诉讼参加人



【案情】周书礼是红星小学三年级学生,10周岁。张明强是红星小学三年级学生,12周岁。日下午放学后,周书书礼与张明强以及其他几个小朋友同行,一路上打打闹闹,做游戏。周书礼用一个小石子打伤了张明强的头部,张明强即捡起石子还击,因没有打着,张明强即解下腰间的皮带追赶周书礼,追上后,乘周书礼不备,用皮带朝周书礼的头打去,结果打伤周书礼的右眼,当即致周眼角出血。回家后,周书礼的父母立即将其送进医院。经检查,打伤了视网膜,住院做了手术,支付医药费9000元。经医生诊断,周书礼右眼视力受到严重损害,下降到0.3。出院后,周书礼的父亲周刚明以张明强的父亲张礼华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礼华赔偿损失。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 【案情】王红与其母谢玉芳在临近年关时上街购置年货,途经一个十字路口,当从人行横道上穿过时,谢玉芳被李华驾驶且系李华所有的出租车撞倒,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华和王红迅速将谢玉芳送进附近医院治疗,交警迅速处理了现场。100天后,谢玉芳伤愈出院,共花医疗费7000多元。经交警部门调解,王红和其母要求李华赔偿7000元医疗费;王红在其母住院期未能上班的误工费1800元;王红奔波于家庭与医院之间乘坐的出租车交通费用1200元。李华认为医疗费用太多,表示只承担部分医疗费;对王红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李华认为是王红的自愿行为,不愿承担。双方协议不成,交警部门终结调解。之后,王红与谢玉芳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请求:1.赔偿谢玉芳医疗费7000元;2.赔偿王红的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1200元。 【问题】该案当事人是否正确? 【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1990年10月外出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1995年底宣告顾经权失踪,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1996年3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1990年8借款1万元的借款条,要求顾经霞偿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于是王秀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经权两台6千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电动机。 【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 ????【案情】日,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委托洛阳市价格事务所(以下简称“价格所”)拍卖“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明确了授权范围。根据委托协议,价格所在《洛阳日报》刊登了拍卖无线传呼频率的公告,并于同年5月18日下午在洛阳笑天影城歌舞厅进行“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公开拍卖。拍卖会由价格所主持,在拍卖会上宣读了拍卖的有关细则。5月18日下午,洛阳市电业局、洛阳市开拓仪器仪表公司(以以简称“仪表公司”)、洛阳市神州旅行社三家参加竞拍。洛阳市公证处派员到现场进行拍卖公证。拍卖开始时,主拍人宣布起价为18万元,加价幅度为5000元或5000元的倍数,仪表公司首先举牌报价18万元。之后神州旅行社举牌报价20万元,电业局举牌报价22万元。在电业局报价22万元后,无人举牌报价,主拍人重复道:“电业局报价22万元,还有报价没有?我最后再问三遍……”。主拍人在连问四遍“还有人报价没有”之后,敲响了锣声;并举手宣布“成交”。在锣声响后余音中,仪表公司代表喊了声有“有”,并举起了报价牌。对于主拍人敲响锣宣布成交,仪表公司提出了异议,公证人员认为“由主拍人规定最后电三次敲锣定音,但叫了四次,这次拍卖无效,重新再拍”。对此,电业局根据拍卖规定向公证人员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电业局在明确表示不放弃已取得的无线传呼频率使用权的前提下,离开了拍卖现场。主拍人根据公证人的意见,继续进行拍卖,起拍为22万元。仪表公司报价24万元后,再无其他单位报价,主拍人敲锣定音,宣布以24万元成交。同年6月7日,管理办按照价格所所的拍卖通知,以洛市无办字[1993]06号文,批准仪表公司使用“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并同仪表公司签订了频率使用缴费合同。 ????为此,电业局与价格所和管理办发生纠纷,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以电业局为原告,价格所为被告,公证处管理办和仪表公司为第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判,认定管理办与仪表公司签订的频率使用合同无效。 【问题】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 ????【案情】刘向华居住在甲市A区,有一幢一楼一底祖遗楼房共10间。1997年11月,刘向华去南京女儿处探亲,临行前将房屋交由自己的大儿子文学代管。1998年1月,文学家的邻居陈平向文学介绍了工商局干部王初存,并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10间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初存。文学认为有利可图,便与其弟文才商量,同时征得文才的同意将其母所有的房屋10间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初存。王初存购得房屋本欲住人,后发现房屋出租更为合算,又以每间房租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丰收,租赁期限5年。1998年10月,刘向华从女儿处探亲归来,文学、文才向其母叙说房屋买卖经过,刘向华表示坚决不同意,于同年11月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的被告是谁? 2.陈平、王初存、陈丰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通东市共有A、B、C、D四个县和E、F两个区,市工会于日在位于E区的市工会礼堂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5月3日,《通东晚报》刊登了由该报记者王小声采写的一则消息:“――著名歌星林申申因不满市工会用国产汽车将其从通东宾馆接送到演出现场,演出时迟迟不肯出场,导致冷场达30分钟之久――”。林申申见此消息十分气愤,认为内容失实。该消息见报后,A、B、C、D四县的县报在征得《通东晚报》的同意后,均作了转载。《通东晚报》社位于通东市F区,《通东晚报》的发行范围为市属各区县。林申申以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本案应以谁作为被告? ????【案情】刘天兵在农贸市场出售蔬菜,工商局干部谢为东认为其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其另找位置,因刘天兵不肯,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谢为东因刘天兵抓住秤杆不放,使用右手猛砍其手腕,致使刘天兵右桡骨中段骨折。刘天兵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该案被告应当是谁? ????【案情】日上午,王小兰女士抱着其刚满4个月的小孩,在经过一楼房时,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炸,致使王小兰和小孩均严重受伤,原来是吴刚家(二楼)天然气爆炸,其原因是,吴刚在家居住时间不多,长期在外出差,天然气塑料管被老鼠咬坏,发生漏气,从而引发爆炸。王小兰找到吴刚,要求其赔偿损失,吴刚则认为,自己的财产也遭受损失,同样是受害人,不同意赔偿。查明:吴刚所住房屋系所在甲公司所有;天然气供气单位是乙天然气公司。现王小兰欲起诉。 ????【问题】1.应当以谁作为被告? 2.吴刚、甲公司、乙公司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1998年10月,刑警小王和小李追捕一抢劫案的逃犯张三,在与逃犯张三的搏斗中,刑警小李受重伤,最后制服逃犯,将其抓获。搏斗现场是陈木的一块萝卜地,由于搏斗激烈,致使萝卜苗被踩坏几十棵,现陈木要求赔偿。 【问题】应以谁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案情】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58年,李大仙在浦东临江区建有瓦房4间(二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结婚居住使用;西屋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女儿居住西层楼上一间;披屋作灶间使用。1967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夫家。长子因其儿子A和女儿B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间。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A、孙女B也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夫妇偏爱。夫妇俩生前曾多次与邻居谈话时,夸奖长子甲一家,并说等他们百年之后,西楼上一间和东屋楼上一间给孙子A、孙女B结婚使用。虽然多数口头这样说,但未立遗嘱。1973年、1974年李大仙、刘晓美相继去世后,他俩原居住的楼上东间被孙女B结婚使用。1985年3月,甲和乙为门前场地使用发生矛盾,加上对甲一家占用父母房屋3间,而自己儿子结婚却无房屋,感到心中不平。于是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平等继承父母遗有的5间房屋和6件红木家具。诉讼中甲辩称:他对父母所尽义务多,且父母生前有意愿将东西楼上2间和6件红木家具给他的儿子A的女儿B。因此,他应继承东屋上下2间和西屋楼上1间以及红木家具。法院通知被继承女儿丙和孙子A、孙女B谈话,女儿丙明确表示不要父母遗产,A、B认为祖父生前有口头遗嘱,将楼上两间房屋和红木家具赠给他们,且他们实际上已接受。因此,楼上2间和红木家具归他们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女儿明确放弃继承,不作为诉讼当事人;遗嘱不合法律要求,不具有遗嘱效力,故孙子A、孙女B不具有当事人资格。 【问题】法院确定当事人资格是否正确? ????【案情】沈炳之与付启星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8月,沈炳之为同他人做生意,由付启星出面,向其朋友借款15000元。1998年8月,沈炳之与付启星因情感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判决15000元债务由沈炳之负责偿还。之后,债权人王高文多次向沈、付两人催要欠款,但沈、付二人相互推诿。付启星称,他与沈炳之离婚时,债务15000元,法院已判决由沈炳之负责偿还,对此欠款他无偿还义务。沈炳之则称,此笔借款,虽是我做生意用的,但不是他直接借的,这笔钱只能由付启星直接向他要。1999年1月,债权人王高文因催款无着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的法院即是审理沈、付二人离婚案件的法院。王高文的起诉请求是,要求沈炳之立即给付欠款15000元,同时给付利息。该法院立案后,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 【问题】法院追加付启星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 ????【案情】陈勇(男)、刘冬(女)系夫妻关系,生一子陈小礼。陈小礼6个月时被送到刘冬的母亲周小平处帮助抚养,现年5岁。陈勇、刘冬都想把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小平不同意,认为陈勇曾因盗窃罪服刑一年,其品德不端,可能影响小孩成长。陈勇、刘冬多次与周小平协商,均遭周小平拒绝,为此,陈勇提起诉讼,主张对陈小礼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判令周小平送还陈小礼。刘冬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但碍于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 【问题】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王忠、王金、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是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曾对6个子女在不同场合说过,他们老夫妻坐落在上海市新民街的房屋八间,由两个儿子各住一面,1990年和1992年其父母先后去世。1998年2月,王忠将北房三间,西北角房一间以16万元价款卖给徐小东。胞兄王金以王忠无权出卖房屋并要求继承此房为由,于同年6年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王英、王兰、王龙和王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徐小东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1.追加王英、王兰、王风、王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正确? 2.徐小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情】李刚和范英系夫妻,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李贵,在工厂当工人,另一个儿子李龙在内蒙古当兵。李刚和范英夫妇生活困难,又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其子李贵给付赡养费,遭拒绝,于是以李贵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贵给付赡养费。法院在审理中询问原告,是否要当兵的儿子李龙给付赡养费,原告亦要求李龙给付赡养费。法院便把李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常中兵在甲市有一幢160O的瓦房,共计10间,常中兵有两个亲生儿子常武和常文,常中兵在死亡前6年收养一女,取名常小兰。1996年常中兵去世时,以儿子常武、常文不孝敬自己为由,暗地写下自书遗嘱,遗嘱将10间房屋全部归常小兰继承。在常中兵去世后不久,常武捷足先登,将其父所遗房屋占为已有。常文得知后,要求与常武共同继承,一人继承一半,遭常武拒绝。常文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常武共同继承其父的遗产。人民法院立案后,常小兰闻讯从外地赶回,拿出常中兵生前亲自书写的遗嘱,要求自己一人继承全部遗产。 【问题】常小兰在诉讼中应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案情】刘汉维于1997年8月,以购买汽车搞个体运输为由,向甲县工商银行贷款6万元,由其朋友李生庆和王伟立为保证人。李生庆和王伟拳头产品在与工作银行订立的书面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刘汉维拿到银行贷款后即购置了汽车跑运输。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刘汉维跑运输刚满3个月,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车辆报废。为了躲避银行追偿贷款,刘汉维自从车辆发生事故报废后,一直外出躲避不归。1998年8月,银行贷款归贷履行期届满。因找不到贷款债务人刘汉维,银行便找到保证人李生庆和王伟立,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替刘汉维归还贷款,但遭到保证人拒绝,银行便以李生庆和王伟立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案情】胡为民在甲有住房一套。1988年胡为民调往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该住房委托其弟胡为军代为照管。1998年2月,胡为民以信函委托其弟胡为军将自己所有的住房出售。依照胡为民的委托,胡为军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住房卖给刘冬成。事后,原来长期租赁居住该房的李长海提出,他因是该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要求胡为军解除与刘冬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出让给自己。胡为军以房屋已经出卖为由,拒绝了李长海的要求。为此,李长海以胡为军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认定胡为军与刘冬成签订的协议无效。 【问题】应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 ????【案情】日,河南路小学组织一年级学生到本市海城动物园春游。当天中午2时许,一年级一班教师李甲和王乙将学生带到小动物园门口,该小动物园对儿童免票,教师让学生进入园内游玩。该小动物园内有一正修缮的猴笼(已基本完工),笼内未装有动物,动物园也未给予上锁,亦未设置其他明显标志。教师李甲和王乙见学生们进入笼内玩耍也未予制止。同时,笼内还有其他学校的约二三十名学生。由于部分学生在笼内攀登笼内假山石,拉扯假山石之间的软梯,使与软梯连接的一块70cm×70cm的假山石被拉下,河南路小学一年级学生张明被挤压在石头缝中造成重型颅脑损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张明之父张山江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河南路小学及教师李甲和教师王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刘志雄与王小敏于1990年结婚,次年生一女孩,1997年4月,双方因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而分居。同年5月刘志雄因行骗被劳动教养3年。1998年3月,王小敏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志雄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将双方婚后生子女判归刘志雄抚养。因刘志雄尚在劳教期间,其女便由刘志雄的母亲李玉英代为抚养。1999年2月,王小敏又以刘志雄正在劳动教养,抚养女儿既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又有害于女儿成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诉讼中,刘志雄的母亲李玉英则提出,她要求坚持抚养小女孩。法院于是把李玉英追加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追加李玉英为第三人是否正确? 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1995年某村委会将苹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甲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7年,村委会又决定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鲁乙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乙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甲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丙。一年后,韩甲以其与村委会1995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与鲁乙等6人的承包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乙等6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刘丙则向法院起诉,请求韩甲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将韩甲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丙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甲列为共同被告,将刘丙列为第三人。 【问题】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对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3.韩甲、鲁乙等6人、刘丙及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曾东方与王冬美系再婚,各有两个小孩,曾东方所带的两个孩子为:曾光文、曾光武分别为13岁和11岁,两个均是男孩。王冬梅所带两个女孩:王桂花、王桂秀,分别为9岁和7岁。曾东方与王冬梅结婚后,于次年又生一男孩,取名曾光兵。3年后,曾东方因公死亡,其时曾光文已17岁。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召曾光文进其父所在单位当了工人。王冬梅一直不喜欢曾光文、曾光武二兄弟,现曾光文已当上工人,便借口其能自食其力,家中有困难,把曾光文、曾光武赶出家门。曾光文、曾光武无处栖身,只能与独身生活的爷爷曾舟平一起暂住。而王冬梅则与自己所带的两个女儿和再婚后所生一个儿子共同生活。 曾东方死后,留有一楼一底房屋6间,在曾东方与王冬梅再婚时有书面约定,6间房屋为曾东方个人所有。王冬梅把曾光文、曾光武赶出家门后,为生活之计,将6间房屋以12万元价格卖给了韩来东。曾光文得知后,便与其弟弟一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亲遗留的6间房屋。诉讼中,吴向木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诉称曾东方死亡前不久,曾将楼上三间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双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且已全部交清了房款(有曾东方亲笔书写的收条),只是由于曾东方突然死亡,未来得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人民法院查证,曾东方确实在死亡前两天,往银行存入5万元现金。 【问题】以上人员将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案情】五星音像出版公司和太空音像发行部协商,签订协议共同出版发行一盘由张甲、李乙、王丙、赵丁演唱的磁带。1998年6月,上述两个单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在一县文化馆灌制了歌曲磁带。制作完成以后,根据协议,由太空音像发行部在A、B、C县进行发行。发行中,张甲、李乙得知自己的歌曲被灌制,以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他们的著作权为由,要求太空音像发行部予以赔偿,因赔偿费的多少难以达成协议,张甲、李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当事人如何确定? 2.本案是否为共同诉讼?如果是,属何种共同诉讼? 【案情】1998年10月的一天清晨,东方刚蒙蒙亮,一辆大卡车开到上海市某酿造公司厂区内,装运工厂制造酱油剩下的渣料。进行装卸作业的酿造公司临时聘用的来自安徽的民工,当然这次装渣是业余时间打工,所有费用由卡车司机胡甲支付。装运酱渣的卡车在倒车时,不慎装饰民工魏乙撞倒,不省人事,立即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当时,魏乙已产生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人命关天,医院方马上采取急救措施,同时火速通知酿造公司派人来为魏乙办理住院手续。但当时公司领导尚未上班,身为公司车间主任的李丙接到电话后,不假思索地在医疗费担保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担保书的内容是:病人魏乙因急诊需入院,有关医药费用在病人出院时,担保人保证全部付清。 医院为救治魏乙,共花去医药费用共计6万余元,望着天文数字般的账单,靠打工赚钱的魏乙自感无力承担,于是在没有结账的情况下,悄悄溜出了病房。 为了追索医药费用的问题,医院同酿造公司、卡车司机胡甲进行过多次协议,但一直未取得结果。如今病人又不翼而飞,医药费用无人承担。于是,医院一纸诉状递进南市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医药费用6万余元,法院立案后,将魏乙和李丙列为共同被告,酿造公司和胡甲列为第三人。 【问题】1.法院对当事人的列法有无错误? ????????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兴兴建筑公司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红光建筑队实际是王红光个人出资兴办,挂靠在兴兴建筑公司名下,每年交纳管理费。1997年8月,王红光以兴兴建筑公司红光建筑队的名义向平安构件厂订购了40万元水泥构件,构件厂把水泥送到建筑队后,王红光说资金不足,3个月后一定给付这40万元,另加利息1.5万元,并由甲公司下属的A办事处作为保证人。不料在施工中,王红光的建筑队因工程事故,造成50余万元损失。3个月后王红光建筑队无力给付41.5万元的债务。平安构件厂找到兴兴建筑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兴兴建筑公司以建筑队债权债务自理为由,拒不清偿。A办事处也无力清偿。无奈之下,平安构件厂只得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 【案情】1997年12月工22日,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从某电子经销公司购买100台“奥林匹亚”牌彩电,付款提货后,将该批电视机交给某丝绸厂运输,双方约定,运到经销部后给付运费5000元。此前,电子经销公司与经销部曾有一笔购销录音机交易,经销部尚欠电子经销公司货款8万元,多次催款未果,遂起截留经销部所运彩电之念。因电子经销公司同期曾与经销部同地的某家电器公司签订购销500台彩电的合同,尚未能供货。电子经销公司遂派员与家用电器公司协商一起将经销部的彩电中途截下,卖给家用电器公司,丝绸厂运送彩电的汽车到达经销部所在城市时,电子经销公司和业务员谎称:“经销部未付货款,彩电先找个地方存放,等经销部付款后再交彩电”。送货司机信以为真,将彩电送至电子经销公司业务员指定的家用电器公司处。家用电器随即将彩电售出,丝绸厂司机发现彩电被截后,就向家用电器公司索要5000元运费后,返回。后经销部得知彩电被截,即起诉到法院,要求丝绸厂、电子经销公司和家用电器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立案后,把丝绸厂、电子经销公司和家用电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法院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情】某村农民封玉德之妻陈秀芹于1993年病故。1995年10月,经人介绍,封玉德与聋哑人周云华结婚。婚后不久,封玉德发现周云华性格暴躁,不会料理家务,虽经多次说教,但周云华仅无变化,还回到娘家长期不归,影响建立夫妻感情。1997年6月,封玉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让其母赵英珍代办参加诉讼。人民法庭审理时,封玉德和赵英珍出庭,而周云华以有病为由没有出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离婚;除周云华带走自己的衣物外,封玉德于年底前向周云华支付生活补助费800元。 【问题】本案的处理有何违法之处? 【案情】】红光化工厂排放的化学废液污染了东风村村民甲和乙共有的鱼塘,使鱼苗全部死亡。两村民向法院起诉,要求红光化工厂赔偿损失两万元。 法院立案后,又收到东风村村民丙和丁的联名诉状,称红光化工厂的化学废液污染了他们各自的一块水稻苗床田,毒死了全部秧苗。因此,要求该厂分别赔偿每个村民三万元秧苗费。 【问题】本案中的两起诉讼属于何种共同诉讼?受诉法院可否将其合并审理?为什么? 【案情】刘辉、张丽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夫妻二人先后于1995年3月和12月去世,遗有房屋一栋。长子刘甲以其弟刘乙在外地工作和其妹刘丙已出嫁不需要房屋为同由,独吞了遗产房屋,随后又卖给了谢英。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法院同意刘丙参加诉讼,并通知谢英参加诉讼。 【问题】1、如何确定刘丙和谢英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    2、假设刘乙起诉只要求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而不是要求与刘甲平分, 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刘乙、刘丙和谢英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案情】原告孙甲系成年人,被告王乙,年仅5岁。原告诉称:被告王乙经常到原告家玩耍。1996年厦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被告则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1996年7月,原告为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的烟盒丢失。事情发生之后,原告认为系被告拿走,但被告父母予以否认,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和法院收集到如下证据:1.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中向被告王乙取证时,王承认拿了烟盒(当时有录音为凭);2.证人张丙、陈丁(均系同村农民)证实,在诉讼前曾听王乙说过,他拿了钱;3.王乙曾看见烟盒中放钱,并能用手势表示钱在烟盒中的放法。法院认为,被告王乙虽年幼,但能正确表示意思,承认拿过原告装钱的烟盒,被告理应送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有理,但被告辨不清烟盒的具体钱数,可分部支付原告主张。为此,判决被告王乙赔偿原告孙甲人民币1000元。 【问题】本案对被告王乙承认的认定是否正确? 【案情】长乐村村民王良虎与城北村村民刘玉安为争一头母猪诉讼到人民法院。王良虎在诉状中称:他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他向镇派出所报了案。日,听说在县化肥库草垛旁有一头黑色母猪,下崽三、四天没人找,他便同儿子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就赶回了家。第二天,刘玉安来到他家,称这头母猪是刘玉安家的,便强行把猪赶走。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对母猪的所有权,并立即返还。审理中,王良虎提出以下证据:(1)母猪是1995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买后不久,因同邻居朱文祥家的母猪抢食吃,左耳被咬掉一块;(2)母猪因咬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白印;(3)朱文祥证实,王良虎在他家邻居时,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左耳尖被他家的母猪咬掉一块。 刘玉安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1)讼争母猪是他从邻居王铁家买来的,买时左耳就缺了一块;(2)由于母猪好跳圈,他在猪的脖子上拴了块木块,结果把前腿磨出了茧子,留下了白印;(3)王铁证实,他确实卖给刘玉安一头黑色母猪,卖出前,这头猪跑到村里的果园里,被果园养的狗把耳朵咬掉一块。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1)鉴定人余诚的鉴定结论:母猪从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母猪生产白色或花白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母配种才有可能;(2)王良虎现在邻居史进生反映,诉讼前听王良虎的妻子刘苹说过,他家的母猪是11月底丢的;(3)镇派出所在日的台历上记载:“王良虎于11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左耳朵缺一角。”(4)人民法院对讼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母猪为黑色,左耳尖缺一角,两前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问题】1.上述证据事实从理论上的分类各属于哪一种类? 2.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种类看,各属于哪种证据? 【案情】1998年3月,何兵在甲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台由甲市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L-20型不锈钢电热淋浴器,价格为480元。同年4月,何兵又在该商场购买了由甲市无线电厂生产的双立牌GL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价格35元。何兵之妻李小兰用该淋浴器洗澡时,由于该淋浴器突然漏电,而漏电保护器也失效,致使李小兰被电击死亡。何兵遂找到人民商场,要求赔偿损失。商场认为,淋浴器和漏电保护器只是代销的,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和本商场没有关系。后来,何兵又分别找到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其妻死亡的损失。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均称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方产品质量问题,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何兵于是以人民商场、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原告何兵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  2.被告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案情】原告吴兰芝的代理人称:日下午5时许,邻居尤玉岭与原告10岁的儿子魏军发生口角,原告吴兰芝去阻拦,被尤玉岭打伤背部、左肩和胸部。原告被打后,浑身不适,当时就躺下了。到第四天,她开始畏寒畏冷,背部胸腹部疼痛。经市第三医院检查,诊断是“脑蜘蛛网膜和消化道出血,与外伤诱发有关。”同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市第三医院诊断证明;(2)街坊陈凤英证实,5月22日那天下午,曾亲眼看见尤玉岭在毒打吴兰芝。   被告尤玉岭的法定诉讼代理人辩称:日下午,我奇儿与原告孙子魏军发生口角,魏军的奶奶吴兰芝闻讯从屋里冲出来,用污秽之语言骂我女儿,尤玉岭一气之下,随手打了一下吴兰芝的左肩,吴兰芝则狠狠踢了尤玉岭一脚,后被尤玉岭的同学孙萍劝开。尤玉岭也一再声称,她只打了吴兰芝左肩一下,孙萍当时在场,可以作证。关于原告方提出的诊断书,我请教了好几位大夫,他们都认为肩上被打一下,一般不会导致脑蜘蛛网膜和消化道出血。所以,我请求人民法院请医学专家对吴兰芝的病因重新诊断。另外,吴兰芝声称,她被打后“浑身不适”不可信,因为当天晚上,与吴兰芝同街的李辉斌亲眼看见她带着魏军去看电影。   【问题】1.原告提出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哪些是待证事实?   ????  2.被告提出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哪些是待证事实?     【案情】1997年7月上旬的一天,85岁的老妇人王凤兰向某区法院诉称:30年前,红卫兵抄家时,因怕被抄走,曾将三只金戒指和~副金耳环临时交给邻居邓家宝代为保管。事后去取时,邓母说已交出了,我信以为真。但不久,邓家兄妹为金戒指发生争吵,我方知东西仍在邓家,并未在文化大革命时交出,便去上门索要,哪知邓母矢口否认,反说我陷害她家,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金戒指和金耳环。 进才的母亲买的,邓母则说是1956年请周青木买的。邓家认为王凤兰在胡说,要求法院追究她的诬告责任,法院在调查中收集到下列材料: 1.张某证实:邓、王两家原来关系很好,王家较富裕,邓家常向王家借钱,王凤兰完全有可能将金戒指和金耳环交邓家保管。 2.李某证实:1967年红卫兵确实抄过王凤兰家,王凤兰在抄家时,曾离开现场到邓家。 3.黄某证实:1968年王凤兰曾托我向邓家要过金戒指和金耳环。当时邓母说,已将东西交给了居委会的高主任。 4.高主任证实:我根本未收到邓家交来的金戒指和金耳环。 5.杨进才证实:听我母亲说,他帮邓家代买过金戒指。 6.杨母说:我从来未帮邓家代买过金戒指。 7.周青木说:1956年,我曾帮邓母代买过金耳环,没有代买过金戒指。 8.薛某证实:听别人说,邓家宝与杨进才在一个单位工作,两人平时关系很好。 9.蒋某证实:1968年夏天,邓母曾对我说过,王凤兰怕被抄家把三只金戒指和一副金耳环寄放在她家里。 10.汪某证实:1968年春天,我在邓家玩时,邓母曾拿出三只金戒指、一副金耳环给我看,说是别人寄放在她家的。 11.季某证实:王凤兰为人老实、善良,不可能巫告邓家。 【问题】1.上述材料是否都是证据?????     2.上述证据材料中,从证据的理论分类来看,分别属哪一种类?????     3.法院能否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 【案情】徐正林以王汝德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徐正林诉称,我与被告王汝德虽然相识,但并无多少交往。日下午,我们在公共汽车上相遇,他邀我去他家玩,我同意了。一进他家门,他就赶紧关闭大门,然后对我说:“你借我的5000元钱已经一年多了,马上还我。”当时我感到莫明其妙,我根本没有向他借过钱,于是同他进行辩解。他不但不听我的辩解,反而举起拳头大叫道:“你今天要不还钱,看我怎么揍你。”边说边冲了过来,我见无处躲避,又打不过他,便跳上窗台,从窗口跳了出去,跌成重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600元。我要求王汝德赔偿我的全部医疗费和两个月的误工工资。 徐正林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徐正林的同事杨飞翔证实:“3月12日下午和徐正林一起回家,在公共汽车上,他遇见一个熟人,他和那个熟人下车后一起走了。”(2)王汝德的邻居戴远征证实:“3月12日下午,我下班回家,还未进楼,就见有人从王汝德家的窗口跳下来跌伤了。”(3)市第二医院开的医疗费收据8张,共8568元和诊断证明。(4)单位出具的关于徐正林月工资额的证明。 被告王汝德辩称:1996年我和徐正林相识。他自称在房管部门工作,我就想托他买一套价钱便宜的住房,他表示愿意帮忙。从此以后,我多次请他来我家做客,盛情招待。1997年元旦,徐正林在我家坐时说:“搞房子不存在问题。”又说:“要快过年了,手头紧得很。”我当时就借给他3000元钱。后来我多次找他都避而不见。日下午,我在公共汽车上遇见了徐正林,就邀他来我家,并要他归还欠我的3000元钱。他不仅不还欠款,还耍赖,说:“不还钱,你也没办法,空口无凭。”我就守住门口不让他走。他见我家是二楼,窗口离地面不高,就自己从窗子跳下去,我也来不及上前阻拦。我认为他跳窗跌伤不是我的责任,向我要求赔偿毫无道理。相反,我要求徐正林还我欠款3000元。 王汝德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王汝德的同事易水淼证实,1997年元旦,王汝德请我去他家过元旦,他还请了徐正林。席间,徐正林说缺钱用,王汝德就借给他3000元钱。(2)王汝德的22岁的女儿王淑英证实:3月12日下午,爸爸带着徐正林回来,悄悄对我说:“他想赖帐,你把录音机打开,把我们说的话全部录下来。”后来,我听见他们争吵,就从里间出来准备劝阻,见爸爸站在门口,徐正林向窗上爬,爸爸和我过去拉,但没有拉住,徐正林迅速跳了下去。(3)磁带一盘,录音内容有:“你借我的3000元钱现在该还了吧!”“不就是3000元吗?我为了搞房子花了。”“你到底还不还?”“我没有钱,我就是不还,反正也没借条,空口无凭,你能把我怎么样?”“你今天不还钱,就休想走掉。”“哼,我从这儿也能走。” ?? 【问题】 1.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种类?理论分类如何? ??????    2.如果以上证据均查证属实,对本案事实如何认定? ?? 【案情】原告李国昌诉称:他出差常住被告陈晓芳工作的旅馆,于是同被告陈晓芳及其丈夫(另一被告)都很熟悉。日,当原告又出差住进陈晓芳工作的旅馆时,被告邀请原告到他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元买东西。原告第二天即把5000元人民币借给被告,被告二人书写了借据。1998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找种种借口予以推辞。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债,未果,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二被告书面的借款条的复印件一份,原告称,借条原件已丢失。 ????二被告辩称:他们承认向原告曾借过5000元钱,并给原告留下过借据。1998年2月,原告找到被告还钱时,被告无钱偿还,提出用被告秦志华的摩托车来抵押,原告表示同意。于是被告的摩托车作价5000元归原告所有,以偿还5000元借款,同时从原告手里要回了借据,并予以销毁。因此。借款已经偿还,不同意再给付原告5000元借款。 ????审理中,双方各持已见,争议较大。双方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 【问题】 1.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谁应负举证责任? 2.根据现有证据,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案情】甲物贸公司诉乙实业公司货款纠纷案。原告甲物贸公司诉称:日,被告乙实业公司派其所属陶瓷装饰分公司工作人员沈成到原告处购买“川路牌”排水管等材料,价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取走材料后未给付材料款,虽然原告方多次催收货款,被告找借口予以拒绝,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我公司从未派人到原告处购货,也未收到该批货,故不承担责任。 ????原告甲物货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乙实业公司将该批货物全部销售给丙建筑公司所属设备安装分公司,并于同年8月30日向丙建筑工程公司开出了13份发票,其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均与原告供的货一致;(2)同年10月15日,丙建筑工程公司将部分货款3万元划到乙实业公司帐户。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1)日下午,法院审判人员对沈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沈成承认销售给丙建筑工程的排水管材料是从甲物贸公司购进的那批货;(2)日上午,对丙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20号工程工段长王平所作的询问笔录,工段长王平说,丙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所购的排水管材料为“川路牌”,是由沈成经办的,时间大概是8、9月份。 ????在审理中,被告乙实业公司提出销售给丙建筑工程公司的材料是从吴晓处购得,但却称现找不到此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问题】 1.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2.根据上述证据,能否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案情】日,北京晚报第一版刊登了一篇实习生朱小明写的题为“飞蝇聚车间,杂物堆墙角,某饮料厂昨被罚款”的批评报道。该报道内容如下: ????本报讯(实习生朱小明)以生产酸梅汤而闻名京城的老字号A饮料厂,昨日竞因不卫生被市卫生防疫站食品监督人员处以1700元的罚款。市计算机一厂前不久购进1000瓶北京A饮料厂生产的山楂密果汁,几名职工饮后恶心、腹泻。市防疫站经检验后,通知禁止该批成品出厂销售。7月19日,市防疫站的监督人员到A饮料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没吸取教训,灌装车间苍蝇多,原料红果片中存在飞虫杂质,剩余饮料不倒,仍无成品库。监督人员要求该厂限期解决问题。昨日进行复查,卫生状况有所改进,但改进不多,桂花酱桶盖上依然有早虫,墙角乱堆杂物,房屋破损不堪,消毒池不及时放消毒液。 ????该报道见报后,A饮料厂即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明责报道严重失实,侵犯了A饮料厂的名誉权。原告诉称:报道称我厂因不卫生于25日被市卫生防疫站罚款1700元,然而我厂至今未收到任何部门对我厂作出的罚款决定各罚款通知,而且卫生防疫部门7月19日7月25日的两次检查报告中,均只字未提文中所述的“灌装车间苍蝇多”的问题。由于被告严重失实的报道,用户纷纷退货,使我厂受到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侵害了我厂作为闻名京城的老字号的名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 2.本案的特证事实有哪些? ????【案情】刘晓庆诉新华社解放军分社成都军区记者站A记者侵害名誉权一案。A记者在成都出版的《家庭与生活报》发表一篇文章题为“大明星偷漏税款百万,毛阿敏是小巫见大巫“。文章写道,笔者在采访全国七届二次人代会期间,从可靠人事获悉,尤为主赫赫有名的四川籍女明星,近年来偷税上百万,有关部门已准备起诉,中央一家权威新闻机构也已采写好了稿件,正准备海内外播发。但这位大明星、政协委员颇有神通,找到高层实权人物为其说情,于是检察机关停止起诉,那家中央新闻机构的独家新闻也被枪毙。文章最后还指出:“一些明星也精于走权力的门子,凭他们的脸蛋,地位,巴结上几个握有大权的人物,岂不容易!有权力保护,偷漏税款算得了什么。那位偷漏税款上百万的大明星,之所以化险为夷,正是仰仗于斯。” 看到文章后,刘晓庆认为文章中所指的“大明星”、“赫赫有名的四川籍女明星”、“政协委员&就是指她本人。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问题】 1.本案哪些属待证事实? 2.刘晓庆应提供哪些证据? 【案情】刘大华和吴小英系夫妻。1998年lO月2日上午,刘大华和吴小英夫妇进入某超级商场购物,根据超市的要求,刘、吴二人将其手提包存放于超市寄包处,寄包处服务员给刘、吴夫妇一个38号金属牌,离开超市时凭金属牌领取手提包。寄包是免费的。在刘、吴夫妇买好所需物品,准备取包离开超市时,寄存处服务员找不到刘、吴夫妇寄存的手提包,便告诉他们,手提包被别人取走了,超市愿意赔偿。刘、吴夫妇认为其包中有手机两部,寻呼机两只,还有其他一些物品,价值万余元,要求超市赔偿1万元人民币。超市认为刘、吴夫妇要求太高,不同意给付1万元的赔偿费。于是,刘、吴夫妇以超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丢包损失1万元。 刘、吴夫妇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寄包金属牌一个;(2)购买手机的发票两张;(3)购买寻呼机的发票两张。 被告方某超市认为,寄包处有明显的告示语:“贵重物品告知寄存处单独保管”,否认原告丢失包中有手机两部和寻呼机两只,只承认赔偿300元。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问题】 1.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哪些? 2.原告举证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其主张的成立? 3.你认为应如何根据举证责任来处理该案? 【案情】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的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人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毒死虾苗,以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8年底前对排水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 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8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漆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日购买3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 被告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2)市商品检验出的化验报告;(3)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 【问题】 1.上述证据材料属何种证据? 2.本案证明对象是什么?由谁负举证责任? 3.你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完成其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本案事实? 【案情】1990年11月,原告李××、王××诉称,贾××所著《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在主题思想、语言内容、章节段落、事实排列等方面抄袭了其编著的《溥仪的后半生》、《溥仪与我》二书,总抄袭量达70%以上,贾××虽曾应邀为李××口述回忆溥仪事迹时帮助做过记录,也帮助采访和整理了一些溥仪生平资料,但这些仅属劳务性帮忙,并非为参与创作。另外,贾××未经同意,就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中使用了溥仪日记,未刊手稿以及李××本人的回忆资料,又侵害了李××对上述文稿享有的相应著作权。 为了澄清有关李××口述回忆,贾××记录的“二三万字”素材涉及的争执点,是贾××根据李××的口述的现成文字记录,还是贾××在口述过程中有新的启发和提示下再加工整理成文字的问题,双方于日在庭审过程中有如下辩论: 原告:这“二三万字”的回忆材料,虽然是贾××的笔迹,但是由李××口述,贾记录的。李说一句,贾记录一句,贾仅起个录音机的作用。因此,这部资料,应属于李××的作品,不存在贾××的整理问题。 被告:这“二三万字”是我与李××为合作写书前由我收集整理的素材,也是合作的证据之一,从这部素材的内容、语言、文字来看,如果没有别人帮助整理和进行文字加工,就李××现有的文学语言能力,确实不具有这种口述水平。而且这些资料也并非完全都是李××口述的,我记录整理的。其中不少只是根据李××口述的线索,我又进一步收集整理加工而成的。 为了证明李××所具有的文学语言能力,被告方向法庭提出,“是否请李××当庭讲解一下这‘二三万字’的资料中所引用的唐诗的含义?” 对此,原告方律师回答:“李××文化水平不高,讲不了”。 【问题】 1.最后一句,原告方律师的回答是属于证据? 2.原告律师能否代当事人承认事实? 【案情】 罗世超系复员军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商银行存有一千元活期。日罗发现其存折被偷,16日上午银行一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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