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代码是不是社会组织纳税人识别号号

关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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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10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二、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仍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不按照上述规则暂时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至2017年12月31日将逐步推行完成证照替换和社会信用代码的维护,从2018年1月1日起,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特此通知。
&&&&&&&&&&&&&&&&&&&&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 &&&&&&2015年9月29日&&&新闻热线:021-
今起购买人开发票需填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bsp&nbsp&nbsp&nbsp本报讯(记者 张丽颜 通讯员 刘明婕)昨天记者从南宁国税部门了解到,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nbsp&nbsp&nbsp&nbsp据悉,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从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nbsp&nbsp&nbsp&nbsp“南宁市已经在实行这一规定。”南宁国税局相关部门表示。南宁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也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取得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包括发票的项目填写齐全;客户、品名和金额等内容真实、与实际经营业务(交易)情况相符,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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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购买人开发票需填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日 06:23 来源:南宁晚报
&nbsp&nbsp&nbsp&nbsp本报讯(记者 张丽颜 通讯员 刘明婕)昨天记者从南宁国税部门了解到,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nbsp&nbsp&nbsp&nbsp据悉,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从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nbsp&nbsp&nbsp&nbsp“南宁市已经在实行这一规定。”南宁国税局相关部门表示。南宁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也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取得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包括发票的项目填写齐全;客户、品名和金额等内容真实、与实际经营业务(交易)情况相符,从而规避税务风险。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的温馨提示
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的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已经办理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为了方便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根据税总办发[号文对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特温馨提示如下:第一种情况:日后通过三证合一新成立的纳税人,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发票开具等相关事宜; 第二种情况:日以前成立的纳税人,办理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仍应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发票开具等相关事宜。(纳税人识别号:1.主要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三至第十七位为纳税人识别号,例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06H,则纳税人识别号为440300XXXXXXX06;2.以《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中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准,如下图:
《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打印途径:登陆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区——涉税信息查询——登陆——查询区——税务登记信息查询——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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