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款先打入公积金个人帐户查询再支付征地款是否违法

国土部:征地须先安置后拆迁 安置费直接支付个人
日06:47 来源:
  本报讯 国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先安置后拆迁,国土部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解读称,征地要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国土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被认为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国土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
  通知中称,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对于没有及时调整的地方,国土部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上述负责人在对通知的解读中表示,通知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另外,该负责人说,征地要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 要点
  ●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作者:吴鹏 来源:】
(责任编辑:夏凡越)
07/10 00:2107/07 09:1407/07 06:3507/06 16:4207/06 08:5707/06 08:1207/05 18:2007/05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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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壶口村民委员会与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支付征地补偿费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浏览:2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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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晋0402行初43号
原告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壶口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壶口村。
法定代表人赵广斌职务村委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证-X
委托代理人胡瑞华,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林佩,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
住所地长治市威远门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建军,系长治市国土局郊区分局法规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申巍,系长治市国土局郊区分局耕保科负责人。
第三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大天桥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大天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成龙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三反,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振飞,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壶口村民委员会因要求被告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71.8427万元,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壶口村民委员会特别授权代理人胡瑞华、贾林佩,被告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特别授权代理人解建军、委托代理人申巍,第三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大天桥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程三反、申振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下达长郊政通字(2013)45号征地通告,征收土地总面积1.7520公顷,征地补偿款共243.6662万元,其中有原告壶口村集体土地0.4652公顷,征地补偿款71.8427万元。2014年12月,被告将征地补偿金全部拨于大天桥村委账户。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支付征地补偿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壶口村集体权属调查表、大天桥村集体权属调查表一份,证明原始的土地调查资料显示本案诉争的壶口村委土地6.98亩自始就属于壶口村委范围内。2、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出具的华盛建业建材有限公司出让宗地范围内大天桥村与壶口村权属界线与征地补偿费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在征地当时由于被告工作环节出差错,将此宗地全部确认给大天桥村,该证明本案并非是要解决权属问题,本案不存在确权的问题。3、日长治市郊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收入报账汇总单一份及日收款收据一支、日大额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一支、日大额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一支,均证明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已将补偿费一并打入第三人账户。
被告辩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治市郊区二0一三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晋政地字(号)征收大天桥村土地26.28亩,并于日同该村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日,征收土地补偿费全部拨付给大天桥村委账户。土地出让后,原告对补偿地块的权属提出异议,经被告对权属重新审核,发现该宗土地上有6.98亩土地权属为壶口村所有。鉴于此,被告已撤销了与大天桥村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向老顶山镇人民政府发函,请老顶山镇政府协助解决收回243.6662万元征地补偿款的相关事宜。因此,本案涉及的征地补偿款事宜正在处理中,被告将征地补偿款收回后,按照程序签订协议后再行发放。
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长郊国土资发(2016)38号文件一份及送达回执。2、长治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关于撤销大天桥村征收土地协议书相关事宜的函及送达回执。
均证明重新核实后6.98亩地属于壶口村,大天桥村无权就26.28亩地领取征地补偿款。
第三人述称,1、原告起诉违反了行政裁决程序,本案首先是土地权属确权纠纷,应依法先由郊区政府裁决后原告对裁决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郊区土地局无权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2、原告主体不适格;3、本案原告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1、日长治市人民政府颁发长郊集有(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一份,证明该土地证是长治市人民政府颁发,被告无权撤销;被告所征收的大天桥集体土地证并没有原告的土地。
2、李太生、栗双有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本案原告所提出的6.98亩自1997年开始均属于大天桥村委,由大天桥村经营管理。
3、征收土地协议书一份,证明日郊区土地局与大天桥村委通过协议约定征收面积为36.72亩。协议中并没有体现包括原告所涉的6.98亩土地。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无异议。第三人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1、证据1壶口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大天桥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不是土地所有者的最后确认结果,还要经过公示最后颁发土地证,只有土地证才是唯一证明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该证据不是索要补偿金的有效证明。2、证据2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出具的华盛建业建材有限公司出让宗地范围内大天桥村与壶口村权属界线与征地补偿费的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是一个无效的文书,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发的土地证是不能变更,在权属不清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理由索要土地补偿金。3、证据3无异议,因为土地局征用了大天桥的土地依法支付补偿金。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效力有异议,土地原来是大天桥的土地,土地局征收后进行拍卖卖给华盛企业,华盛现在已经建有厂房,如果撤销就应该返还土地,并撤销华盛购买土地,并不是土地局随便出函就可以改变权属的,该函从程序上、职权上、效力上不应当受法律保护;形式上看函针对的对象是老顶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是和大天桥村委签订,就是撤销协议也应当针对大天桥村下达通知不应该对老顶山镇人民政府。
原告对第三人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显示不出第三人要证明的证明内容,是否包含原告的土地是反映不出来的;证据2需要证人出庭,没有出庭不予认可,6.98亩土地权属规定应当由权属部门证明,而非个人可以证明。证据3与本案诉争的不是一回事,该笔显示的是310.15万元的。被告对第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长治市人民政府颁发长郊集有(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一份,认定6.98为壶口村也是根据所有权证证明的,原告提供的调查表可以证实6.98亩为壶口村所有。我们没有撤销土地所有权证,我们是依据土地所有权证来认定在征收范围内有6.98亩地属于壶口村;证据2不予质证;证据3协议书与被撤销的协议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治市郊区二0一三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晋政地字(号)征收第三人大天桥村土地26.28亩,于日同第三人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日,征收土地补偿费全部拨付给大天桥村委账户。土地出让后,原告对补偿地块的权属提出异议,经被告对权属重新审核,发现该宗土地上有6.98亩土地权属为壶口村所有。日,被告作出关于撤销《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决定并发函老顶山镇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与大天桥村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请老顶山镇政府协助解决收回243.6662万元征地补偿款的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98亩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必须经过合法的征地补偿程序,原告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壶口村6.98亩土地被合法征收的证据,故原告要求支付土地补偿金的诉求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述称本案应先解决土地权属问题,本院认为第三人如对原告土地权属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路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惠岗
人民陪审员  刘伟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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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京华时报:国土资源部要求征地补偿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
京华时报:国土资源部要求征地补偿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
】【】【】
&&&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后的农地征用中,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且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补偿直接给农民
  通知明确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同时,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社会保障应落实
  通知还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针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禁止违法强拆
  通知还提出,今后要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
  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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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乡村600亩农地1夜被卖 征地款强行打进村民账户
   大沥镇府违法买地做什么?佛山南海区颜峰村600余亩农地被或租或卖,村民疑云丛生。几个月来,村民代表罗斌强一直在寻求这块600多亩土地买卖的真相。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刘龙飞
实习生 王凯)
没有征地批文、没有开发项目、没有向村民公开合同,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颜峰村仙溪村小组的600多亩土地,就这样在一夜之间被"卖掉了",一千多万征地款也被"强行"打到了村民账户上――一个多月前,这起蹊跷的"卖地"事件,在仙溪村小组600多名村民中掀起了轩然大波。
  "我们都不知道卖给了谁,也不知道这块地会用来做什么。"8月27日,仙溪村小组村民代表罗斌强告诉记者,从6月初突然领到征地款开始,他和其他村民代表便一直在寻求问题的答案。
  骗取代表同意
  仙溪村小组位于南海区大沥镇和狮山镇交界处,地理位置优越。近年来,随着周边商业圈、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这里经济日益繁荣,土地价值也不断攀升。
  村民代表罗斌强介绍,近几年来,随着土地不断减少,该村位于广云路以北、水库西路以西一带的一块600多亩农地,已经成了村里唯一未开发的土地。
  "这块地是我们村最大的一笔财产。"罗斌强说,在周边地区,工业用地地价已经达到了三十多万元一亩,而商业用地更是远远超过了这个价格,因此,这块地也成了一块名副其实的"肥肉"。既然是肥肉,就有人盯着。2013年1月底,罗斌强和其他6位村民代表被村小组干部叫去开会,议题便是这块600多亩土地的"开发"问题。
  然而,会议最后不欢而散,最主要的原因,是7个村民代表对村干部提出的"草案"内容均表示了反对,但村小组干部们却坚持要用这一方案进行"开发". "他们提出的价格太便宜了,我们不能接受。"8月27日,罗斌强介绍,根据当时那份草案的规定,这块土地一部分征用,一部分为租用,征用部分按照每亩6万元补偿,租用部分租金为每亩每年2000元,但租期为40年,实际上相当于"以租代征"。多位村民代表回忆,从1月到4月,村干部曾多次找他们开会,但却一直未达成协议,到4月27日,村干部突然召开全村户代表会议上,称镇政府要征收这块土地,希望大家表决同意。
  "当时他们既没有向户代表公布政府的征地批文,也没有公布详细的合同内容。"8月27日,村民代表罗灿荣回忆,很多村民当时以为只是表决同不同意"卖地",于是便投了赞成票,但对究竟怎样"卖地",实际上却并不知情。
  在户代表会议上获得同意之后,仙溪村小组很快和大沥镇政府签订了协议,顺利地将地"卖了出去".6月初,600多位仙溪村民小组村民分红账户上收到1-3万不等的征地补偿款。
  "合同没必要公开"
  收到补偿款之后,部分村民才感觉事情似乎有点"不对劲",因为征地款"比想象的要少很多"。他们向村干部提出,想要看一下卖地合同,但遭到了拒绝。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们村都没有这个(公开卖地合同)传统。"8月27日,仙溪村民小组副组长罗作新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要征收和租用这块土地,最初是大沥镇政府提出来的,而征地协议也是和大沥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并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且合同内容和之前与村民代表讨论的草案内容差不多,没有必要再公开。
  罗作新透漏,600多亩土地中,有42%约200多亩是征收,有58%约400多亩是租用,征收的部分是与大沥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征地补偿标准为6万元一亩,租用的部分是与佛山市南海虹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租地租期为40年,租金为每亩每年2000元,按每5年20%递增。
  "有些村民可能认为征地补偿和租金太少,卖得太便宜了。"罗作新说,但村里并没有实力对这块土地进行开发,因此只能依靠政府,因此,当镇府提出要买地时,自己和其他村小组干部便同意了,因为根据这个协议,村民不仅能获得一次性征地补偿,每年还能获得一部分租金分红,"这总比一直闲置在那里要好"。对于村民质疑为何在户代表会议上不公开协议和征地批文,罗作新表示,由于协议内容跟村民代表之前拿到的草案内容差不多,因此就没有公布,至于征地批文,"大沥镇政府无法提供"。
  没有征地批文
  实际上,一个多月前,部分仙溪村民小组村民就曾对征地合法性进行过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上级国土部门并没有就这块地下发过任何征地批文。
  记者获得的一份编号为2013341的《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显示,仙溪村民小组广云路以北、水库西路以西地块的征地相关信息并不存在。
  "这就是说,他们在没有获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把我们的地给征收掉了。"村民代表罗灿荣认为,大沥镇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明显存在不合法,而且,租地40年,也不合法。
  在没有批文、没有项目的情况下,大沥镇政府为何会愿意拿出一千多万来征收这块土地?当地一位知情人士认为,用低价将农地先征用并囤积起来,等到办好相关手续,然后再进行商业开发,这是部分地方政府"土地生财"的惯常做法。
  该知情人士表示,以600亩土地计算,如果到时能转为工业用地,按市场价格30多万元一亩计算,就可以卖到近2个亿,而现在征地才花了一千多万元,利润差额可以达到近20倍。
  8月27日,就仙溪村民小组的土地问题,记者前往大沥镇政府采访,但大沥镇相关部门表示,两个月前,仙溪村民小组已经在行政区划上划给邻近的狮山镇,对相关情况他们"不方便回应". 8月29日,南海区相关部门给记者提供的一份《关于颜峰村600亩土地情况说明》称,为了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2013年1月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沥颜峰片区产业化基地项目征地拆迁通告》,大沥镇政府推动仙溪股份合作经济社664.417亩土地征地拆迁的前期工作,目前征地手续的前期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已进入征地报批程序。至于这块土地的开发情况,《说明》表示,"以上土地的开发等工作将要按相关法律程序完成征地手续后方能开展,目前土地仍保持原貌。"
  南方农村报 责任编辑: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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