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把三个女儿全日了小说,老大在老人没去世前,得到了一套房。老人去世后,立遗嘱将现有的房产给老三,老二可以得什么

老人去世立遗嘱留24亿给子女 法院判遗嘱无效
原标题:24亿留给子女? 离奇遗嘱被判无效
■引发诉讼的遗嘱原件。受访者供图
后妻独占房产,留给子女的巨额存款则子虚乌有,法院认定老人立遗嘱时限制能力
■新快报记者黄琼
年过八旬的老父撒手人寰,给后妻留下房产之余,竟给儿女留下24亿元存款?2010年,本报曾报道了这一离奇遗嘱案,后因儿女们认为事有蹊跷,怀疑老父是被人胁迫,遂与后母对簿公堂。记者近日获悉,经过两年多的审理,先后历经四次司法鉴定,法院最终认定,老人在写立遗嘱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遂判定该遗嘱无效。
八旬老翁房产只留给后妻?
据了解,68岁的林阿婆来自东北。2010年5月,林阿婆向天河区法院诉称,其丈夫黄某生前为离职干部,2002年5月黄妻因病去世,同年11月,林阿婆与黄某结婚。2008年5月,年过八旬的黄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天河的房产。据林诉称,因黄某子女反对父亲再婚,黄某担心去世后发生遗产纠纷,遂于2003年12月写下遗嘱将该房产交给林阿婆继承。
就此,林阿婆认为,黄某与其原配均享有房屋的1/2,按法定黄某及其四名子女各继承黄某原配遗产房屋的1/5,则黄某占该房屋的6/10。就此,林阿婆诉请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继承。黄义是黄某的第三个儿子,他告诉记者,当年父亲要再婚儿女并未反对,只是对林阿婆不甚满意,但2002年底二老婚礼除老大在外地未能赶回,其余三名儿女均举家出席支持。
儿子称后母独占700万
黄义称,父亲过世后,林阿婆当时提供了一份遗嘱复印件,称父亲将房产留给了她,四个儿女则每人6万元等,落款时间是日,看上去是父亲的笔迹。但黄义对此深感疑惑,2004年,父亲住院时,曾在病床上对儿女交代,自己身后该处房产由儿女继承,但林阿婆可以一直住直至离世。黄义称,在公布这份遗嘱后,林阿婆就拒绝几兄妹进入该处房产。去年6月旧房要拆迁,林阿婆独自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后独自住进了位于广州购书中心附近的一套170多平方米的置换房。对此,兄妹几人对遗嘱生疑,一直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这套房市价至少已经是700万了。&黄义向记者表示。对此,林阿婆回应称黄义高估了房价,且该房并不能售卖流通。
每人6万故意写成60000万?
直到上了法庭上,黄义才看到父亲这份遗嘱的原件,原来上书竟是&将银行存款分给四个儿女每人60000万元&,林阿婆提供的复印件中&万&字则被涂抹掉了,&现住房一套由她继承&后有三个字被涂黑删去。每人60000万元,也就是四兄妹共能分得24亿元!老父亲怎么可能有这么多钱?
对此,黄义称林阿婆方面当庭解释是当时笔误,但黄义不这么认为。&父亲是故意这么写的,很可能当时被逼迫不情愿,最终开了张&空头支票&让她空欢喜。&儿女们认为,该份遗嘱多番改动涂抹,不予认可。
黄义称,父亲体弱多病,晚年患有帕金森病,2005年更确诊为老年痴呆症,他认为这是父亲神志不清所写。他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入院记录等。
■鉴定过程
老人遗孀表示无法接受,已提起上诉
对阿婆提供的遗嘱,广东天正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3月鉴定认为并非原件,广东明鉴司法鉴定所则鉴定为原件。2012年3月,林阿婆向法庭提交另一份遗嘱,并提出重新鉴定,黄氏兄妹反对。后法院认定采纳了广东明鉴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第一份遗嘱为原件。
其后,黄氏兄妹再提异议,这份遗嘱又交由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遗嘱及落款日期确为黄某亲笔书写,但遗嘱文字书写时间是在2005年9月左右。
其后,黄氏兄妹申请对父亲黄某在上述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在2005年9月间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遂认定,黄某所立遗嘱无效,判决驳回林阿婆的全部诉求。
&这明明是老头写的遗嘱,怎么就无效了!&林阿婆表示无法接受,已于近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诉。(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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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房产如何分配,房产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遗产继承栏目关注:
一、老人去世后房产如何分配(一)遗产范围的认定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二)继承方式(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三)继承的顺序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四)房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五)继承的分配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二、房产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一)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只要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管之前还是之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神智清楚,有认知能力,处于意志自由状态。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受欺诈所立的遗嘱和乘人之危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另外,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无效,且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依法将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三)遗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四)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无效。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五)遗嘱必须确定和可能实现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立遗嘱人指定的财产必须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并作出明确清晰的处置财产的正式意思表示。以上是关于“老人去世后房产如何分配”、“房产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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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去世遗产如何计算继承法》第3 条采用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和的立法方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
一、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外孙坐落在北京市建国路某号的一处房屋,是甄某哥哥的个人产权房。因甄某哥哥终身未婚未育,生前也没有立遗嘱,在其2006年去世后,甄某的父母成为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同年,甄某父母与外孙小虎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住宅一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继承该房时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登记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上市时,需要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济使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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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老人有六个孩子,在男老人去世以后,他立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小儿子一个人,上面有三个女儿得签字,剩下
就是老人有六个孩子,在男老人去世以后,他立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小儿子一个人,上面有三个女儿得签字,剩下大儿子跟大闺女并不知道,本来是大儿子跟小儿子养女老人,现在他们在大儿子并不知情得情况下将财产分配,大儿子觉得不公平,对于这件事,大儿子应该怎么找回属于自己得那部分
山东 青岛 发表时间: 19:43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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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优先,以您目前所述比较不利,建议拿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律所: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黄岛分所 回复时间: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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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孩子
律师回答共 3 条
你好要看遗嘱内容是否合法
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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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280****
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遗嘱可能无效。
律所: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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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接起诉。
律所: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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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前匆忙立遗嘱 儿子老伴作证人无效
  对此,本报记者咨询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邱丹。邱丹律师表示,王先生父亲的这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在形式上需要满足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立遗嘱现场要有两个不相干的人作见证等。而王先生、其母都是和王先生的父亲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除了代写遗嘱的方爹爹外,这份遗嘱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是没有效力的。
  邱丹律师表示,立遗嘱有很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限定条件,如果一条没满足,很多时候都会影响遗嘱本身的效力。
老人去世前匆忙立遗嘱 儿子老伴作证人无效&&责编:zhuange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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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俩归属 兄妹闹上法庭
来源:鲁中晨报
  在房价高涨的当下,一套住房带来的经济利益会让很多人心动,但当亲情遭遇房产继承时,很多人往往会牺牲家庭亲情,展开房产继承大战,但这兄弟姊妹间的亲情又怎能用一套房产的价值来衡量呢?
  2011年,张店的于慧珍老人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没想到因为这套房产却引发了一场家庭矛盾。因为在一份家庭协议中,她将该房产留给了儿子,而之后她又另立遗嘱将房产给了两个女儿,为了争夺这套房产,兄妹三人闹上了法庭。
  全媒体记者 崔冬云 通讯员 张聘
  一套房俩归属 兄妹闹上法庭
  法官:多次立下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一处房产成为子女赡养老人“筹码”
  于慧珍老人有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家,自从老伴去世后,她便一个人居住,但几年前,她因病落下了半身不遂,因此日常起居都需要有人照顾。
  提到照顾老人的问题,她的几个孩子都“踢起了皮球”,大儿子王志强说自己收入低没有能力,二女儿王丽平说自己工作忙没时间照顾,三女儿王丽华则认为自己年纪最小,老人理应由兄姐照顾。
  为了协商照顾老人的问题,他们开了一次家庭会议,于慧珍的两个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作为长子的大哥应该照顾母亲,而王志强表示,自己可以赡养老人,但前提条件是,老人去世后,房产归他所有。
  于慧珍的两个女儿听后,没有提出反对,最终一家人达成协议:老人由大儿子王志强负责照料,兄妹三人共同承担老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老人去世后房产由大儿子继承。
  ■ 记者点评 &&&&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儿子不孝老人另立遗嘱
  这样一份家庭协议的签订虽然解决了老人无人照料的问题,但没能为她带来一个安宁的晚年生活。
  2008年年底,于慧珍搬到了王志强家中居住,但除了固定的一日三餐,儿子和媳妇很少关心老人的身体状况,也很少陪她聊天,她渐渐开始后悔当初自己的选择。
  因此,每当两个女儿来看望时,于慧珍总是要跟她们诉苦,女儿们看到母亲身体越来越差,心里很是心疼,时不时便会过来照顾她,与儿子、儿媳对自己的照顾相比,女儿们的细心与体贴让她感到了欣慰,为此,在2011年年初,于慧珍立了一份遗嘱,把房产留给了两个女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 记者点评 &&&&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老人去世兄妹闹上法庭
  立完遗嘱后不久,于慧珍便去世了。在为老人办理完丧事后,王志强一家便搬到了老人留下的房产居住,并准备进行房产过户,而此时,于慧珍的两个女儿王丽平、王丽华则拿出了老人所立的遗嘱,要求他们搬出。
  一边是家庭协议,另一边则是母亲的遗嘱。三个兄妹为了争夺一处房产闹得不可开交,王志强认为此前并没有听说过母亲另立遗嘱的事情,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
  王志强一家始终霸占母亲留下的房产,王丽平和王丽华便将哥哥告上了法庭。
  由于于慧珍的遗嘱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是真实有效的,因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房产由王丽平、王丽华继承,由于王志强此前照顾过于慧珍多年,因此由王丽平、王丽华二人做出相应经济补偿。
  ■ 法官说法 &&&&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家庭协议其实就相当于一份遗嘱,因为它规定了老人的遗产怎么处置。按照法律规定,前后多次立下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而且后一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则法律效力更强。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接受调解,那么判决结果也应该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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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与盛行,旅客户一直是住宿业的重要客源,这次,在线短租把目光瞄准了这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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