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拆迁房屋住一楼院子面积算不算宅基地可算面积?怎么补偿?

有个问题想问一下大家,家里房子要拆迁了,补偿规定是,建筑面积1:1.2,占地面积是1:1.5。然后我家是个带院子的平房【建筑学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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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想问一下大家,家里房子收藏
有个问题想问一下大家,家里房子要拆迁了,补偿规定是,建筑面积1:1.2,占地面积是1:1.5。然后我家是个带院子的平房,问一下哪种方案会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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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大神
那你看看你家咋这算合适
你自己算算呗
你家院子一亩地,建筑面积一百平肯定用第二个,院子几十平,建筑几百平肯定用第一个。你这别学建筑了。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86年竣工的老式单元楼,一层不是阳台,而是一个小院,有些住户已经将其盖成房子了。现在有可能要拆迁,传闻说这个小院要是盖成房子,计算补偿费就会算面积,否则就不算,弄得现在一些还没盖成房子的住户都在“蠢蠢欲动”,想请教一下,拆迁到底有什么规定?是不是必需盖成房子才计算补偿的面积?当
86年竣工的老式单元楼,一层不是阳台,而是一个小院,有些住户已经将其盖成房子了。现在有可能要拆迁,传闻说这个小院要是盖成房子,计算补偿费就会算面积,否则就不算,弄得现在一些还没盖成房子的住户都在“蠢蠢欲动”,想请教一下,拆迁到底有什么规定?是不是必需盖成房子才计算补偿的面积?当年买公有住房时,带院的计算房价时都多乘了一个系数,房款都比不带院的交的多。
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是在房产证为准的。
所以,你可以看看房产证上所标明的“四至”,如果在“四至”中把院子标进去了,则在拆迁时可能请求补偿,如果没有标注进去,则不是属于补偿的范围。
同理,由于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是在房产证为准的。
所以,后扩建的房子如果有房产证的,则在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没有标注进去,则不是属于补偿的范围。
但这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中如果在拆迁时有人居住,并且居住者在此地的户口,则可以按无房户,得到“代建房”的照顾,即可以以相当于成本的价格得到...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1. “当年买公有住房时,带院的计算房价时都多乘了一个系数,房款都比不带院的交的多”。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比如交款收据及其详细说明,或是单位当时的相关文件,或是当时的主管人员(最好与此事没有利害关系)。就应当认定是为这个院子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支付了对价,也就应当享有使用权。2. 享有土地使用权不是说就可以在土地上可以随意搭建建筑,除非获得规划部门的批准。否则,属于乱搭乱建,不属于拆迁补偿范围的。3.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相关信息 我们公司只放60天产假,请问国家规定产...国家对智障儿童的补助有哪些呢?怎么样才能...产假请假条范文在哪里可以搜到啊?单位要交...女职工产假规定2014国家的政策是什么呢... 大家知道国家规定的产假共有几天吗?好象...请教,未婚先孕的女孩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吗...难产假的定义是什么?抛腹产算不算是难产呢...最新产假规定2014是什么?我想了解一下... 有谁知道二胎指标怎么定的?我是独生女,...怎么才能休难产假呢?产假和难产的假能不能...离婚写协议书非法吸收公众被公司辞退了网络诈骗报警三方协议+丢保护的。拆迁单位应当退还使用权剩余年限内的土地使用费及其利息,并补偿相应的预期收益。祝愿你圆满解决此事。
按房产证算,因为房产证是房屋合法有效的证件。另外你说的现在变楼房了,而产权证是平房,说明你的房子已经产生了变化,你是不是把原先的房子推倒重建了?房子现状的变更,...
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种类、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或有其他合法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农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据我所知,如果真是盖花房(也称阳光房),房顶高不过围墙,应该是可以的。不过不知道您当地或物管有何特别规定。
在回答你的提问前,得先解决几个概念问题:1、“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乡镇为一级政府。村级不设政府,只设村委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府,不具备政府职...
房屋拆迁,要有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老百姓才能够从公告中知道执行的文件和补偿的安置的方式。
答: 商铺遭遇强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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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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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一楼带院子,房产证只标注了房子的建筑面积,小院没有标注,现在要拆迁了,请问院子能不能得到补偿?
我家住在一楼带院子,房产证只标注了房子的建筑面积,小院没有标注,现在要了,请问院子能不能得到补偿?
律师回答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98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你好,一般是可以要求补偿的,但是可能不会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赔偿 21:57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15998***帮助网友:960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一般是可以要求补偿的,但是可能不会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赔偿 22:15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67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您好,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请致电律师详细告知具体怦情况才好帮您进一步分析并给您做出专业解答。 22:46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9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争取补偿 23:03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13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收集证据 23:40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828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你好,根据当地拆迁补偿方案。 07:55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82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您好!可以的。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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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0-400-400-年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发表时间: 17:10:29 文章来源:
《年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拆迁工作基本信息(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条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第十五条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拆管办出具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六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三)建于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应当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时凭搬迁顺序号,先搬迁者安置优先。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承担。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第三十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第三十一条单位集资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危旧住宅区的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优先集资权;被拆迁人不愿参加集资的,由拆迁人调整房屋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安一”补偿安置。住宅按使用面积安置,商业、生产、办公、仓储、旅馆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及性质安置;面积不符的,结算差价。拆除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安置时在使用面积“增加5平方米”至“减少3平方米”范围内予以增减。除申请增购外,增加面积的价款按被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减少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拆除非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除申请增购外,增加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减少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第三十三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在不扩大安置面积和套型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分套安置且分套后每套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准许。第三十四条拆除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后,被拆迁人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申请予以补齐,增补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增补至市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砖混结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标准予以补偿。前款被拆迁户人口数以拆迁范围内该户户口登记人口数为准,挂户人口不予计算。拆迁公房及出租私房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三十五条拆迁出租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且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所得补偿款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拆迁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并已形成的道路两侧的私有住宅改作营业的房屋,按住宅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根据证、照,确认一个最大的自然间建筑面积为营业房面积:(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层沿街整间房屋自行经营的;(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拆迁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第三十八条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因拆迁造成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过渡期间停业补贴。第四章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征地转户分期实施的拆迁项目,应当实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第四十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在其他征地转户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第四十一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在人均20~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安置,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30平方米;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增加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第四十二条拆迁征地转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三条拆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一)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二)长期随独生子女生活且原地无房屋宅基地的父母;(三)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战士,服刑、劳教人员;(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第四十四条征地转户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村委会证明,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一)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二)房屋系祖辈遗产,明确为产权人所有;(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无其他房屋。第四十五条拆迁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引进农业人员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其原籍无耕地和宅基地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已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不予安置,按有效证、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补偿。第四十六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集体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自行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安置。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七条承租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被拆迁人负责动员搬迁,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不予补偿。第四十八条拆迁征地不转户的房屋,并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复建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并按补偿费用的20%支付给当地政府用于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广场)、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其补偿安置、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关于年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2015年起,合肥新的拆迁标准即执行,新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括拆迁房屋拆一还一、拆迁房屋的补偿价值不能低于重置房屋的价格等,安徽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新《办法》予以解读。哪些情况可以征收房屋?&为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况,且有法定程序。解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六种情形之一,确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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