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广电猫猫出问题房屋拆迁问题。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南京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三。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四。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号文)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3、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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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问答.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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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问答
1、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何时施行?
自日起施行。
2、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的是什么?
3、何种区域内的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答: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该条例。
4、《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何时施行?
日起施行。
5、《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是什么时间发布施行的?
日起施行。
6、谁负责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7、谁负责南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8、征用集体土地(含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的房屋拆迁适用何种政策?
答:适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9、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0、什么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答: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11、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拆迁补偿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1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使用周转房的,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13、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什么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14、什么是房屋拆迁许可证?
答: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证明文件,是拆迁人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
15、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哪些资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16、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1)确切的拆迁范围;(2)被拆迁房屋状况(用途、面积、权属);(3)拆迁实施单位及其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名单;(4)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概算资金、产权调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5)拆迁的方式和期限;(6)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17、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18、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何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19、房屋拆迁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拆迁人;(2)拆迁实施单位;(3)拆迁评估单位;(4)项目内容;(5)拆迁范围;(6)拆迁期限等。
答:公示制度的内容是: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
21、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信访接待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信访接待制度的内容是: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并解决拆迁补偿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照常接待。
22、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责任承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动迁,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2)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3)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房屋评估报告。(4)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币补偿款,或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5)保证在拆迁期限内,不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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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04)03-0026-02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F293.3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反思Reflections on Urban Building Demolition in Nanjing浏览量:魏庚WEI Gen关键词:;  各级人民政府,总是希望把握住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有利发展机遇,在较短的时间内为老百姓做更多的事,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都是为了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城市拆迁的目的也终究是为了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环境,并为新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鉴于2003年度南京市及我国诸多城市拆迁中均发生了一些事情,为了做好新一年的拆迁工作,我们有必要对以前的拆迁工作做一个回顾与反思。
  2003年,南京市国有土地上共批准实施拆迁项目114个,应拆迁居民2万余户,补偿款概算总额约46亿元;同年还实施上年度结转项目6个,应拆迁居民近3000户。但由于种种原因,截止到2003年底,南京还有22个重点项目的未搬迁居民5000余户,拆迁工作推进缓慢,少数地区出现了回潮的现象。
  在长期的拆迁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受到,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要求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对我们规范政府行为、依法拆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南京市2003年度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拆迁补偿标准未能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变化,拆迁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1年底,南京市根据国务院条例精神,制定了新拆迁办法,实现了市政与非市政拆迁政策并轨,按照“拆一还一,等价有偿”的原则,采取以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对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大多数被拆迁居民通过拆迁改善了居住环境与条件,广大市民也由怕拆迁转变为盼拆迁,与实物安置方式时相比,拆迁矛盾大幅度减少,实施近一年时间内基本未发生因新法实施导致的上访。
  拆迁补偿的核心问题就是补偿标准问题,由于南京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新法所规定的补偿标准逐渐不适应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于是接下来的拆迁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被动。依法拆迁,法为根本。补偿标准未能更好贴近市场实际,依法拆迁就名不副实,实际拆迁中采取“有情操作”、变通抬高标准的做法,使得补偿标准不一,既不符合拆迁补偿公开公正的要求,又易引起被拆迁人互相攀比,动迁工作难度加大。
1.2 即时拆迁总量过大,房地产市场供求比例和结构阶段性失衡
  近几年,随着南京城市建设任务一年重似一年,拆迁总量也逐年增加且幅度较大, 如2003年4月实施的长江路沿线改造,不足一公里的范围内就有土地拍卖、老城改造、道路拓宽及房地产开发等9个项目同时实施,拆迁居民近4000户。同期拆迁总量较大使得市场总需求超出了市场总供给,市场中低价房源紧缺又导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失衡,引发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大幅上涨。
  并且,随着城市改造的深入,近年来,南京市实施的拆迁项目多为人口密度大、户均面积小、房屋状况较差的片区,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大多数家庭无力走向市场购房。从拆迁管理部门的备案信息来看,南京获得拆迁补偿款在15万元以下的居民占到被拆迁总数的六成左右;然而,同期房地产市场上,六城区商品房销售均价超过40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房源极少,这进一步拉大了拆迁补偿款与商品房价之间的差距。
1.3 部分被拆迁人希望通过拆迁解决自身其他困难
  目前,我国城市拆迁工作中涉及很多难以回避的社会问题,如下岗、企业改制、家庭矛盾、经商欠债等,被拆迁人指望通过拆迁能解决自身其他困难,给动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此外,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不少早期建设的中低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选址在城郊,一些被拆迁居民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居住条件,但工作与生活面临较大压力,生活成本增加,择业机会减少,交通、子女入学等都成为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认为,拆迁是一个多部门联动的系统工程,对于那些确实生活困难的被拆迁人,各级政府均应制定各项保障政策,保障被拆迁群众最根本的居住权和生存权;同时,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一切,少数条件困难的被拆迁人,要想最终改善自身状况,政策保障是一个方面,自身努力仍是关键。
1.4 少数被拆迁人质疑项目拆迁许可的合法性,因而产生抵触情绪
  2003年,南京市下关区小桃源风景区改造等少数项目中,部分被拆迁人认为这些项目是以公益为名行商业拆迁之实,因而抵制拆迁,有的甚至申请了行政复议及司法诉讼。被拆迁人质疑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并合理地运用法律手段,这代表人们知法、用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对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是否只有纯粹的公益项目政府才有权决定征地拆迁?目前,在我国学术界比较流行一种说法,即政府除非出于公共利益,否则不能拥有土地征用的权限。但是,随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少城市的扩大建设和老城区改造迫在眉睫,一些看似纯商业目的或夹杂着商业目的的征地行为是否就和公共利益不沾边呢?就拿最崇拜个人民主与权利的美国为例,纽约世贸大楼建设所在地原有几百家商铺,为了征地的合法性问题,代表商铺利益的商人协会和征地方纽约港务局的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法院裁定可以强行征收该片土地,理由就是尽管这是商业建设行为,但由于世贸双塔的建设会给纽约甚至美国的经济带来更大的繁荣。另外,改造旧城区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难题,根据个人利益不能阻碍社会进步的原则,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也专门为此增加规定,在给与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允许政府和开发商联手对旧城区强行征收和改造。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我国解放后,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城市建设长期徘徊不前,绝大多数城市老城区改造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这几年又恰逢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迎来大好机遇,各级政府抓足机遇、跨越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心情非常迫切,不少城市采取了经营城市、招商引资的先进做法,联合多种经济成分,联手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有效弥补了自身建设资金的不足,南京也实现了“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历史性跨越。因此,我们觉得,根据我国国情,在依法拆迁、给与被拆迁人合理补偿的前提条件下,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实施征地拆迁,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2 南京市拆迁工作的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做好拆迁工作,标本兼治,必须从制定即时适应市场变化的补偿机制和科学合理地调控市场价格两个方面,双管齐下。目前,南京市已经采取了多项改进措施:采用房地产市场价补偿、调控即时拆迁总量和改善房地产供应结构、扩大同期供应量等。
  (1)及时修改完善了拆迁法规。为了保证新法规更加科学民主,修改工作始终是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共召开了10多场次征求意见会和论证会,历经30多轮修改,在全市实现了政府重大决策首次由专家全过程参与,首次面向全社会公示。新法规更好地顺应了发展的要求,变拆迁补偿政府定价为市场定价,实行最低补偿单价和最低补偿总额两条托底保障线。我们有理由相信,新法规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扭转被动局面,为真正实现依法拆迁奠定基础。
  (2)启动“三个一百万”平方米的住房保障体系,相当程度上会起到改善南京房地产市场结构、缓解供求矛盾的作用。并采取了全市均衡布点、完善配套设施的策略,比如,在河西新区等一些寸土寸金的热点地区,开始规划建设一批中低价商品房。
  (3)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制定合理的年度拆迁计划,在压缩项目审批、控制年度总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拆迁项目按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地区均衡、分步实施,以缓解项目拥挤状况并调控即时拆迁总量。
  需要指出的是,确实有极少数被拆迁人指望通过拆迁谋求更大的私利,因而以拆迁维权为旗号有意识地采取一些阻挠拆迁的不法行为。少数拆迁现场就流行着“要想富,就当钉子户,一夜能成暴发户”的口头禅;有的人搞违章搭建,狮子大开口。我们认为:世界各国拆迁的原则都是应当给与被拆迁者公正的赔偿,既不因拆迁变穷,也不因拆迁变富;在此基础上,对于实在困难的被拆迁人,政府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政策。对此类情况,必须在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同样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总之,依法拆迁是一个政府与被拆迁人双向互动的行为,真正做到依法拆迁,必须要求政府做到依法行政,被拆迁人做到依法维权,两者缺一不可。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2005 年 2004 年 2003 年 2002 年 1999 年
主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办:南京城市科学研究会版权所有 & 2012《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 使用条款 隐私保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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