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和市政府部门费用报销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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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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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结合广安实际,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就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出十一项明确规定:
一、改进调查研究。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以上,坚持到困难较多、工作难度较大的乡镇、村组、社区、企业和重点建设现场等地开展调研,着重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工作中带倾向性的普遍问题和差异性的特殊问题及解决办法。到基层调研时,市级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名,区市县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参加。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不集中或在短时间内轮番到一个点、一条路线调研。到交通条件差的地方可安排越野车,但要从严控制随行车辆。
& &二、关心帮助基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结合“挂包帮”、“三联五帮”工作,分别联系1个边远或困难乡镇,并从中确定1—2个联系村(社区),结对帮扶2—3户贫困户,具体联系3—4名乡镇、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中的难题,切实为群众解难事、办好事。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分别联系2户企业和2—3名企业代表人士,每季度至少走访调研企业1次,听取联系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加强协调服务,帮助解决企业在要素需求、行政审批、管理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难题。
& &三、坚持接访下访。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每半年到市群工局接访中心接待上访群众至少1次,直接听取群众诉求;每季度带案下访至少1次,以下访、约访等形式,指导和督促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处理疑难问题。
& &四、精简会议活动。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一律合并。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大活动,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级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须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批,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市委批准,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除党代会、市委全会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不超过1天,专题会议不超过半天,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不超过1小时。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接见代表与合影。
& &五、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文件。文件要突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练。简报要突出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多头报文。部门简报各保留1种。
& &六、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出访,不接受国内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七、改进新闻报道。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决定是否报道。需要报道的,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八、严格文稿发表。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代表市委、市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除市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
九、简化接待工作。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在基层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一律不搞迎送,不专门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接待不得超规格安排住宿,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一律安排工作餐,不上酒和高档菜肴,减少陪同和接待人员。
& &十、改进安保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十一、厉行勤俭节约。牢记“两个务必”,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全面推行公务卡消费,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期间严禁组织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带头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管理分管联系单位、身边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
&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讲政治、顾大局,深刻领会中、省、市作出有关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要求上来,落实过硬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建章立制,形成保障体系。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起好带头作用。同时,要强化督察,确保全面落地。
主办单位:广安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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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商务局版权所有&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经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分类: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颁布单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现对《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号、杭人薪[2002]10号、杭财社[号)中有关经费结算问题作如下规定:  1、子女统筹医疗经费根据“自求平衡”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月向各参加统筹单位预收。2002年预收标准暂定每人每月160元(包括由个人缴纳的每人每月10元),年终按实结算;如有结余留作下年度使用,如不足则根据各单位实际参加人次,按年人均超支水平补收。今后年度收费标准于每年初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水平予以公布。  2、为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凡在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子女统筹医疗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24%;在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2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16%。应由子女统筹医疗经费分担的部分医疗费由收治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按月向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拨付。  3、子女统筹医疗的急诊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报销。为便于管理,原则上首家定点的医疗机构负责每年下半年在本院定点的子女急诊费用的报销,第二家定点的医疗机构负责每年上半年在本院定点的子女急诊费用的报销。子女统筹医疗的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的比例,按就诊的医疗机构等级执行。子女统筹医疗的急诊原则上在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内就诊。  4、子女统筹医疗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的规定,及《关于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省级子女统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41号)执行。  5、子女统筹医疗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诊疗项目和药品乙类目录中先由个人自理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6、因病情确需转省外(上海、北京)有关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方可转院治疗。其符合规定的全部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有关规定回原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7、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汇总实际发生的子女统筹医疗费用,并填写《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住院医疗费一览表》、《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门诊医疗费一览表》、和《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费申请核拨表》,向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拨。  8、对子女统筹医疗实施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9、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其他本通知未涉及的子女统筹医疗有关问题仍按《杭州市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杭政办发[号)和《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号、杭人薪[2002]10号、杭财社[号)规定办理。&&&& 附:
1、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住院医疗费一览表(略)&&&&&&& 2、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门诊医疗费一览表(略)&& 3、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费申请核拨表(略)当前位置:&&&&&&&&&&&&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制定的《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市医改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发〔2015〕9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参保对象范围。为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城乡医保参保对象的基础上,在自愿原则下,与本市城乡居民已办理婚姻登记或长期居住在本市(半年以上),有身份证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宁德市外居民(中国境外人员除外)可凭身份证和《异地户籍人员参保承诺》申请参加宁德市城乡医保,具体经办机构由各县(市、区)确定。
  与宁德市辖区内城乡居民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外籍人员,可凭结婚证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宁德市无户籍城乡医保参保人员身份证明》,申请参加宁德市城乡医保,具体经办机构由各县(市、区)确定。
  宁德市辖区内因各种原因未登记户口的城乡居民(中国境外人员除外),可凭村(居)委会出具的《宁德市无户籍城乡医保参保人员身份证明》申请参加宁德市城乡医保,具体经办机构由各县(市、区)确定。
  将武警官兵纳入城乡医保保障范围。从2016年起将我市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官兵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官兵参保缴费标准与当地城乡居民一致,其个人缴费的资金由武警支队、武警森林支队卫生事业费中支出,政府补助部分由省级财政在预算中统筹安排。武警官兵应在城乡医保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个人参保费用,享受城乡医保待遇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
  二、规范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划分设置。市外医院指宁德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院;市级医院包括宁德市医院、宁德市闽东医院、宁德市中医院、宁德市妇幼保健院、福州总医院四四二医院;县(区)级医院包括各县(市、区)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所(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不属市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包括各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含福安市民族医院、福鼎市龙安医院)。
  为提高精神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将精神康复类医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下调一档,其中:宁德市康复医院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县级医疗机构执行;县级精神康复类医院(含福安精神病人疗养院、福鼎精神病人疗养院)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执行。同时,将精神病人自杀、自残的医疗费用纳入宁德市城乡医保报销范畴。
  三、完善促进中医药发展政策。市级、县级中医院的城乡医保起付线在同级医院的基础上降低200元,报销比例在同级医院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引导参保群众使用中医药诊疗服务。
  四、鼓励各县(市、区)调整完善分级诊疗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进行风险评估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分级诊疗病种的城乡医保报销政策,报经宁德市医改办严格审核后施行。在医疗集团内或医疗联合体内双向转诊的,取消二次住院起付线。
  县(市、区)内确定的难以医治的重大疾病患者,经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由县(市、区)医院转医疗集团或联合体内上级医院治疗的,城乡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县(区)级医院执行。
  上转病种具体如下:1.县转宁德市级医院(指宁德市医院、宁德市闽东医院)的重大疾病(7种):门脉高压症的外科治疗、复杂肝内胆管结石的外科治疗、脊柱外科手术、人工关节置换术、冠脉和周围血管介入治疗、恶性血液肿瘤诊断治疗、产科严重并发症治疗。2.县直转宁德市外医院(指与我市签订医疗卫生帮扶合作协议的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的重大疾病(5种):器官移植术、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外科手术、断肢(指)再植术、心脏冠状动脉搭桥术、夹层动脉瘤治疗。(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医改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医政〔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扩大至28种,实行门诊特殊病种差别化的基金支付政策。其中,门诊特殊病种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如下: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的化学治疗、激素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及后遗症,重症肌无力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二)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三)地中海贫血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
  (四)重性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0.8万元;
  (五)癫痫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最高支付限额0.7万元;
  (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和结核病(辅助治疗)最高支付限额0.4万元;
  (七)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甲状腺功能亢进、脑瘫最高支付限额0.3万元;
  (八)冠状动脉粥样性心脏病最高支付限额0.2万元;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就医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六、配合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适当调整城乡医保支付政策。将城乡医保患者在三甲医院接受适形调强放射治疗(IMRT)等肿瘤放射治疗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55%,减轻患者个人自付负担。
  七、进一步方便群众医疗费用报销。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八、城乡医保待遇报销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含),超过期限视为主动放弃,不予报销。
  九、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保基金的运行监管,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基金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调度,及时沟通,及时衔接,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本规定实施后,市医改办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1.异地户籍人员参保承诺书
     2.宁德市无户籍城乡医保参保人身份证明
  异地户籍人员参保承诺书
  县(市、区)城乡医保经办机构:
  本人姓名:&&&& 性别:&&&& 户籍:&&&&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本人因结婚或务工原因,现已在宁德市 县( 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居住半年以上,现申请参加宁德市城乡居民医保,本人承诺未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承诺事项不符,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承诺人:
&&&&&&&&&&&&&&&&&&&&&&&&&&&&&&&&&&&&&&&&&&&&&&&&&&&&&&&&&&&&&&&&&&&&&&&&&&&&&&&&&&&&&&&&&&&&&&&&&&&&&&&&&&&&&&&&&&&&&&&20 年 月 日
  村(居)委员会审核确认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
  村(居)委员会(公章)
  20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由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留档。
  宁德市无户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身份证明
  县(市、区)城乡医保经办机构: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
  此人属我村(居)常住人口,因属无公安户籍人口,无法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因此特出具以上身份证明作为其参加城乡医保及医疗费用报销的身份证明使用。
  特此证明。
  &&&&&&&&&&&&&&&&&&&&&&&&&&&&&&&&&&&&&&&&&&&&&&&&&&&&&&&&&&&&&&&&&&&&&&&&&&&&&&&&&&&&&&&&&&&&&&&&&&&&&&&&&&&&& 村(居)委会(公章)
 &&&&&&&&&&&&&&&&&&&&&&&&&&&&&&&&&&&&&&&&&&&&&&&&&&&&&&&&&&&&&&&&&&&&&&&&&&&&&&&&&&&&&&&&&&&&&&&&&&&&&&&&&&  20 年 月 日
  注:此身份证明由参保人留存,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凭复印件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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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市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办
发布日期: 17:45:56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百零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险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网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统筹协调工作,将居民医保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和重点事项目标考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卫生计生、监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医保业务,依法实施居民医保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居民医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居民医保工作经费由市、县(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基金筹集及参保
  第七条居民医保的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保居民个人缴费;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市、县(区)财政按规定将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设两档:第一档每人每年元;第二档每人每年元。
第十条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级残疾证);
()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伤残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二条居民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或残联按职能核定其身份信息,并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代其缴费。
  第十三条居民根据医疗保障需求,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选择同一个缴费档次参保缴费,超过参保缴费办理期的,不予办理登记缴费。逾期未参保(续保)缴费的,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居民因下列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以在保险年度内办理中途参保: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三)复员退伍的;
(四)刑满释放的;
(五)新出生的婴儿。
第十五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分娩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享受相应赔付待遇。
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各项报销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当年的最高报销限额。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应先行自费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及以下
起付线(元)
按住院总费用先由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按报销
报销比例()
第十九条& 下列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一)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
(二)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三)脑瘫肢体综合训练;
(四)截瘫肢体综合训练;
(五)作业疗法;
(六)认知知觉功能训练;
(七)言语训练;
(八)吞咽功能障碍训练;
(九)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第二十条 &参保孕产妇在基本医疗保险期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限额报销。
农村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报销,两项合并计算不超出住院总费用。
  第二十一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输液费、药事服务成本)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总额控制,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可以共用。
第二十二条&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居民医保信息化管理,构建延伸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居民医保网络服务系统,发放社会保障卡,实施居民医保“诊疗一卡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在市外已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在市外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因突发疾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凭结算专用票据等资料到参保地县(区)指定机构申请报销。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制度、预决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合谋、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参保居民采取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在此期间,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宜宾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废止。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自年月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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