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购销合同设备要分开签订销售和安装合同吗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商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中兴西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陆道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城北街03-027-194(大广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山,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磊君、被上诉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日经核准,黑龙江金天然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SZL25-2.5-AⅡ型锅炉两台,总价款为430万元,并对提货时间、付款时间、服务条款、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向被告发货。被告按合同约定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337万元,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价值205.5万元。剩余93万货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于日支付了10万元设备款。于日,被告向原告就所欠尾款83万元作出还款计划,计划从2014年8月开始按月偿还1O万元,至2015年3月还清。另查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对其提供的多管陶瓷旋风除尘+NFT塔脱硫设施的烟尘、脱硫效果到黑龙江省环保厅办理验收手续。日,被告购买的两台锅炉电力、自动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准予验收。一审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430万元,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前三次货款,即预付款129万元、进度款129万元、提货款79万元,共计337万元。对于第四次付款50万元,合同约定该款项为除尘脱硫环保验收保证金,付款时间约定在锅炉除尘脱硫设备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环保验收后支付,且合同6.2.7项对除尘脱硫环保验收条款亦有明确约定,即原告需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并负责承担环保验收的监测费用,在锅炉除尘脱硫设备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环保验收取得验收报告后作为第四笔付款再行一次性支付,如通不过省环保厅验收,此款作为被告另外采购和弥补上述不足之款项,予以扣留,不予返还。原告未去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亦未获得环保验收报告,第四笔付款50万元的条件未成就,被告可不予支付该笔货款,但被告在关于锅炉设备的还款计划中自认,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设备款,除尘脱硫设备押金尾款为40万元,故应视为被告自愿提前给付了除尘脱硫环保验收保证金中的10万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取得环保验收报告前,对除尘脱硫环保验收保证金40万元可不予支付。待付款条件成就时,原告可另案诉讼。对于第五次付款43万元,合同约定该款项为质保金,付款时间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或提最后一批货后18个月内支付,二者以先到为主。虽原告未提交被告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但被告承认原告已发货,且由被告提交的黑龙江省自动化系统工程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中说明锅炉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时间为2011年9月,可证明此时被告已提货完毕。虽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锅炉配件中缺少双室平衡容器,压力表亦是坏的,但该暇疵并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锅炉存在质量问题,亦不是不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故被告理应按约定给付质保金43万元。虽被告于日向原告针对尾欠款83万元制定了还款计划,但该计划应视为被告对所欠货款的确认,并不是对合同条款的变更,且原告接到该还款计划后,并未予以拒绝,应视为原告对该还款计划的认可,故按还款计划约定,被告于2O14年8月起每月还款lO万元,至2015年3月还清,至起诉日2014年l0月25日,还款期限未届满,故对质保金43万元,依法可保护的数额为30万元(10万元×3个月),对13万元,法院不予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可另行诉讼。双室平衡容器系锅炉的一个配件,系锅炉运行系统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告提供,因原告未提供,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购买该部件价款2980元应从给付货款中予以扣除。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10万元,因原告认可了被告制定的还款计划,至起诉日被告三个月未付款,故可支持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178元(20万元×0.056×55天÷360+10万元×0.056×30天÷360天)。对多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逾期利息2178元,合计302178元;二、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室平衡容器价款2980元。与第一项相抵后,被告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9198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0元,其他诉讼费128元,由被告负担3022元,由原告负担3656元。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交付的锅炉设备已经超过质保期,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全部货款。首先,锅炉除尘脱硫设备得经省环保厅环保验收的性质属于产品质量验收或异议,“除尘脱硫环保验收保证金”50万元的性质属于产品货款的一部分。案涉产品交货已超过三年时间,早已经超过质保期,被上诉人应当予以全部支付;其次,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上诉人的义务仅是向被上诉人交付锅炉设备。该锅炉设备的安装则是由被上诉人自行安排第三方实施。对于安装的过程,上诉人不应也无法知情。事实上,被上诉人在其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中仍称“金天然乳业300吨项目还未正式投入生产运营”,且至今被上诉人未通知上诉人进行锅炉除尘脱硫设备环保验收,故锅炉除尘脱硫设备至今未经省环保厅环保验收,系由被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再次,一方面是被上诉人自认已支付了10万元质保金,另一方面更是在未提及任何环保验收事宜的情况下向上诉人承诺于2015年3月份还清所有货款。依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支付“除尘脱硫环保验收保证金”50万元的条件未成就是明显错误的。上诉人的“除尘脱硫环保验收”责任因被上诉人自身拖延而免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再提供上述服务的,应当另行协商。二、被上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系由其单方面做出的承诺,对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单方面向上诉人承诺还款方式及期限,并不能约束上诉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拒绝即是认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方面一审法院认为该还款计划“并不是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的货款支付应当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明显存在矛盾。而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在2014年8月初收到该还款协议后,即积极准备相关资料,至日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是以“起诉”这一事实行动来表明对该还款计划的异议。三、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抗辩上诉人交付的锅炉配件中缺少双室平衡容器,但并未要求一审法院将该配件价款予以扣除,更未提出相应反诉。首先,上诉人对缺少双室平衡容器是不予认可的;其次,一审法院仅凭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黑龙江自动化系统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即认定双室平衡容器价格为2980元。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在一审中提出反诉,仅提出了上诉人交付的锅炉设备存在质量暇疵的抗辩意见。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双室平衡容器价款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属于重大程序错误。综上,上诉人一审起诉主张货款83万元及利息10万元,但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法律与合同约定,仅支持了货款30万元,应予以纠正,故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其余货款53万元及利息10万元的请求。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案件事实。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锅炉买卖合同,价款430万元。约定付款是预付款129万元,第二次付款l29万元,提货款79万元,除尘脱硫环保验收保证金50万元,质保金43万元。合同6.2.7约定卖方负责在省环保厅办理验收工作,否则50万元予以扣留不予返还。被上诉人分三次支付了129+129+79=337万元之后,日支付10万元。2014年作出还款计划,计划自2014年8月分期每月偿还10万元至还清为止。日我公司发函要求上诉人依约办理锅炉环保验收手续,日继续发函要求上诉人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但是上诉人以时间太久为由迟迟不予办理。二、关于法律关系。本案是一个商品买卖的合同法律关系。货款的约定是预付款129万元,其中的129万元和79万元约定是到期支付,即附期限支付。其中的43万元质保金约定的是附期限或者是附条件支付,两者先到为准。负的条件就是验收合格一年之内。附期限是提最后一批货的18个月之内支付,二者择一先发生为准。这个在合同法上是允许的。关于50万元验收保证金,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条件就是以通过环保验收为准。这个支付条件到今天都没有成就。三、关于还款承诺。按照上诉人的说法,还款承诺是2015年3月份之前还清所有货款,那么就应该无条件的支付全部的余款83万元,是不成立的,因为这还款计划也是附前提的,就是环保验收。虽然没有没有书写,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本合同履行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是说验收不办理,这个合同就的解除了。四、关于质保期和环保验收的关系。首先,质保期和产品使用期限不是一个概念,质保期过后你更换配件是收费的,但是产品必须能够使用至可以使用的期限,本案中一个是锅炉压根就没开始使用,另外一个就是过了质保期,产品使用期限时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其次,代理人认为无论什么时候,产品都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本案的环保标准和质保期没有关系。五、针对上诉请求。付款承诺是以验收合格为前提的,我方也发出了验收通知。被上诉人承诺付款不免除上诉人环保验收的义务;承诺付款是单方承诺,并未达成合意,且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对判决书理解错误,没有修改合同条款实质没有修改合同约定的环保验收条款。至于被上诉人自行修理的配件的价格,主张抵销没有任何问题。综上,我方认为只要环保不达标,50万元就不应当支付,跟质保期没有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二审期间,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日关于蒸汽锅炉除尘脱硫设施具备验收条件的沟通函一份、日关于蒸汽锅炉除尘脱硫设施具备验收条件向省环保厅报验手续催办函一份。证据来源:公司单方制作,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原件)。欲证明:我公司多次向上诉人发函,请求上诉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否则锅炉不被环保局允许使用,面临停产,但上诉人以时间太久为由拒绝履行原锅炉买卖的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质证称:由于被上诉人乃当庭提交,我方庭后核实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但该证据形成时间是在一审判决之后,从该形成时间可以看出至少在一审判决之前,被上诉人事实上并未向上诉人提出任何进行验收的要求,即向省环保厅办理相关的环保验收,我方认为即便这两份证据真实存在,对于本案不具备相应的证明力。本院认为,该证据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且制作时间为一审判决后,故本院不予采信。二、日上诉人收到我方催告函的回函(提交原件)。欲证明:上诉人拒绝履行原锅炉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构成违约。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质证称:由于被上诉人乃当庭提交,我方庭后核实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但从内容上看,上诉人并未提出所谓的拒绝办理验收,而是反复强调在已过质保期的情况下应由被上诉人支付全部货款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完成验收,因此,该证据同样无法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办理验收请求的抗辩事由,属于合理沟通范围,上诉人并未表示拒绝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故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欲证明的问题。基于原审期间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及二审中举证、质证意见、诉辩意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书》,该合同约定“除尘脱硫环保验收保证金”,在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锅炉除尘脱硫设备环保验收后得以支付,虽该锅炉设备的安装是由被上诉人自行安排第三方实施,对于安装的过程和进度,上诉人无法知情,但上诉人应当积极、主动、诚实地履行自身所负的办理除尘脱硫环保验收的合同义务,不应以对安装过程不知情为由而不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上诉人称无法办理环保验收是因被上诉人自身拖延造成,则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而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可因此不予支付除尘脱硫环保验收保证金。关于《关于锅炉设备款的还款计划》的问题。该证据为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供,上诉人以其证明被上诉人的欠款事实、还款计划及未提出质量异议等情况。上诉人认可其中的欠款事实,认可已提前支付10万元除尘脱硫环保验收保证金的内容,二审中却不认可其中还款时间的部分内容,并认为该还款计划系由被上诉人单方面做出的承诺,对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约束上诉人。本院认为,该证据为上诉人所提供,且其认可还款内容,应受该还款计划的法律约束,以该还款计划为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双室平衡容器的问题。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锅炉交付义务时,未交付锅炉配件双室平衡容器,经被上诉人多次催告仍未交付,后被上诉人自行向第三方购买该配件,该配件价款为2980元。对此,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双室平衡容器价款2980元,因被上诉人一审未提起反诉,亦未请求上诉人支付该款项,故一审判决此处表述存有瑕疵,应予纠正。应表述为,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交付锅炉配件双室平衡容器,该瑕疵履行部分的货款2980元应从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给上诉人的货款中予以扣除。综上,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文字存在表述不当,但不影响本案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上诉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智  源代理审判员 李  越  峰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美  鸥</d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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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标准模板.doc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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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公司
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采购方(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方(乙方):
签约地点:南京市建邺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本合同共分采购部分、安装部分和总协议部分;
合同总价款暂定(采购+安装)大写
注:以上合同金额是乙方将标的物运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通过全部验收的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包装费、进口报关费、运输费、运杂费(包括标的物装车、运抵甲方工地现场后的卸车、吊装、合理放置等)、运输保险费、资料费、操作维护人员培训费、安装调试费、配合费、验收、鉴定及其他费用。
乙方同意最后根据甲方的实际需量多退少补,合同总价款按此需量以约定的单价相应调整。
一、采购的标的物名称、品牌、价格等
1、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及价格等产品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产品清单;
2、采购部分标的物暂定价款:大写
),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此部分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交货时间、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
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以接甲方通知当日为始
个日历天内将本标的物运卸至甲方指定地点,且乙方应在货到前
天通知甲方具体到货日期,以便甲方组织接收、验收。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及备品备件运卸至
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整齐安全地放置好。
在收到乙方到货书面通知之前,甲方因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已通知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进行临时调整,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包装标准
1、乙方照标的物出厂包装标准包装,防漏、防潮、防震、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保障标的物安全及多次装卸之需要,并符合产品在购买、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包装物颁布的包装标准及管制要求。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标的物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2、符合甲方对产品包装的要求:
四、装运标志
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⑴收货人;⑵合同号;⑶装运标志;⑷目的地;(5)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6)毛重/净重;(7)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3、锅炉外包装采用碳钢板(厚度1.0毫米),油漆采用喷漆,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并符合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
五、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1、标的物质量标准:执行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另要满足的甲方质量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执行,按JB/T《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GB《工业锅炉水质》、GB《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程、规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供应设备,有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为准,并需符合当地政府及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及标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上述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资料供甲方审核查验。
如甲、乙双方约定标的物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或尚无国家或部颁标准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或其他标准约定的,甲、乙双方必须另行以合同附件形式将质量标准予以明确约定。
标准较多时请附表;标准较少时请填写具体内容;无标准要求时候划“/”)。(如有样品的,明确“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样品的标准,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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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采 购 部 分
一、采购的标的物名称、品牌、价格等
1、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及价格等产品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产品清单;
2、采购部分标的物(生物质蒸汽锅炉) 价格:大写
),此部分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交货时间、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
合同正式生效后, 乙方以接甲方通知当日为始
天内将本标的物运卸至甲方指定地点,且乙方应在货到前
天通知甲方具体到货日期,以便甲方组织接收、验收。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及备品备件运卸至
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整齐安全地放置好。
三、包装标准
乙方照标的物出厂包装标准包装,防漏、防潮、防震、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保障标的物安全及多次装卸之需要,并符合产品在购买、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包装物颁布的包装标准及管制要求。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标的物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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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中涂颜色请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调整 XXXXX 有限公司 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采购方(甲方) : 供货方(乙方) :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篇一:2011 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模板 合同文本中涂颜色请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调整 xxxxx 有限公司 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采购方(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方(乙方) ...锅炉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3、 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 设备进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吨燃气蒸汽锅炉、配套辅助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合同编号:HT-NY-2004-YNYN- 买方:云南伊利...设备采购 及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需方: 地址: 供方: 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锅炉采购安装合同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总造价为:¥739000 元,大写:柒拾叁万玖仟元整,其中锅炉(含附属设备)每...合同文本中涂颜色请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调整 XXXXX 有限公司 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采购方(甲方) :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供货方(乙方) : 合同编号: 合同...x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xxxxx 项目 燃气蒸汽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 技术协议 二○一二年五月 1 一、锅炉概况 1、1 概况 锅炉型号 SZS10-1.25-Qf, 简称为 10 吨...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接方: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格式... 5页 1下载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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