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的lcO平台有多少

网红主播:一些直播平台变成非法性交易“工具”
来源:央广网
作者:王逸群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盘点过去一年的流行语,网红直播一定不能不说。在被誉为“移动直播元年”的2016年,网红直播不仅成为最热门的网络行为艺术,也成为资本竞相争夺的香饽饽,几百家创业平台涌入,各大巨头携资本入场。然而,网红直播在抢尽风光的同时也招致不少争议。
  记者见到主播小鹿的时候,她正在咖啡厅吃着下午茶和“粉丝”们打招呼互动。小鹿从去年2月份“开播”,一年时间积累了几十万粉丝,直播高峰时期同时有数万人在线观看,各种虚拟礼物不断飞出屏幕,一年下来纯收入达到了30多万元。在不少人看来,小鹿就是千万网红主播的典型代表。但是谈起未来,她坦言只能走一步算一步,“我是想靠这个赚一些钱,然后开一个餐厅之类的。这个饭(做网红主播)不能吃太久的,直播这个行业确实是会一直发展下去,但是之后的路如何走谁也不知道。”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真人聊天秀直播和游戏直播快速发展,网民使用这两类直播的比例分别为19.2%和16.5%。
  在秀场类直播平台,每一个直播间都有一个粉丝给主播赠送礼物数量多少的“排行榜”,主播们习惯将排行榜送礼物最多的粉丝称为“榜一”“榜二”或者“大号”。小鹿告诉记者,直播行业的疯狂发展,在她看来最直观的体现就是榜一和榜二相互竞争刷钱,“榜一榜二有一段时间比着刷礼物,今天我秒杀你,明天你秒杀我,我曾经一天内收到人民币8万,换句话说这两个人一天就从直播平台买了24万人民币的礼物。”
  粉丝的疯狂让不少主播几乎“一夜暴富”,而资本也嗅到了直播行业的商机,各类直播平台成为投资“风口”,近一年时间包括映客等直播平台获得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融资。去年3月15日,直播平台斗鱼TV获得腾讯、红杉资本等投资机构1亿美元B轮融资。
  然而,网红直播一片火热的背后,色情、暴力、侵权等乱象和问题也层出不穷。涉黄、涉暴现象成为2016年直播行业的毒瘤。一些网红主播为了提高人气,通过肢体和语言进行性挑逗、性暗示。小吴是一家小型直播平台的网红,她透露一些网红主播甚至将直播平台变成了非法性交易的“工具”,“为什么说这是一个卖淫平台,很多人看你直播给你刷一些礼物,然后就私信你说今晚过来陪我。一些人靠直播平台这个渠道,更隐蔽化地把这种交易完成了。”
  2016年,某直播平台更是被曝光出现直播公益造假的事件,一些主播为给自己涨“粉丝”挣“礼物”,在四川凉山州贫困区某农村做假慈善,直播时发钱结束后就收回。消费贫穷的“假慈善”被曝光后,这些主播甚至毫无悔意。
  主播“快手黑叔”说:“我俩月能挣六十万,我就花五万块钱建房子,剩下五十五万我还换辆大宾利,整一套别墅,我就挣钱,就是挣粉丝的钱,总有人愿意给我刷礼物。”
  此外,直播飙车、直播侵犯隐私、主播购买“僵尸粉”提高人气造假等等问题也引起了广泛争议。有分析指出,网络直播平台的混乱与其“粉丝经济”的盈利模式密切相关,追求耸人听闻往往能引起关注,才能获得“礼物”,也才能吸引广告赚钱。
  主播小鹿表示,包括她在内的不少网红主播在享受到“粉丝经济”的红利之后,心态多少都变得“浮躁”起来,“因为做了直播你从这平台上赚了很多钱之后,就很难再踏踏实实去上班,朝九晚五坐在那里每个月拿固定工资,心态很难沉静下来,因为你已经通过这种相对容易的方式(直播)赚到钱了。”
  2016年既是网红直播兴起的一年,也是该行业不断整治规范的一年。去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文化部、公安部等部门也均对直播领域进行了专项整治,“黑名单”制度、“实名制”等措施开始向不规范的网红直播亮剑。
  直播行业驶入“正轨”,然而网红直播未来如何更好发展,依旧是目前行业内不断争论的问题。主播小吴告诉记者,直播平台之间以及网红主播们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她已经在考虑退出,“主播就是为了挣钱。(直播平台给主播的分成)比例降低确实是考虑退出的原因之一,付出同样努力辛苦,收入比原来少了一半。此外对于小公司来说,想要靠这个(粉丝经济)发展太难了,这个行业竞争很激烈了。”
  艾媒咨询CEO张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的网红直播平台还处在一个商业模式不清晰、不稳定的阶段,内容同质化严重,一旦用户新鲜感消失,平台可能面临大量的用户流失,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除了线上刷礼物、通过经纪公司合作包装运营甚至自己开淘宝店,一些网红主播们还会凭借自己的高人气在线下进行“走穴”,或者与汽车、化妆品等等其他行业的企业合作盈利。主播小鹿表示:“不少品牌现在开发布会都会请主播,我的(合作价格)不算高,价格高的直播一场就有给1、2万。某汽车品牌就让我帮他们打广告,很软的植入广告。”
  然而,这种依靠“意见领袖”来为企业进行推广的“网红模式”目前似乎尚不成熟。对于大部分网红主播,简单粗暴的粉丝经济依旧是最主流的盈利方式之一。
  映客直播创始人奉佑生表示,对于直播平台来说,找到合适的广告盈利模式,大家都在探索中,“基于互联网的盈利模式万变不离其宗,视频是最好的承载广告的方式,只不过是要看你能否创造出一个基于直播的广告业态和形态。如果按照传统的广告模式,比如说贴片广告,对于直播来说可能不合适。我认为这个是有机会的,我们也在投入很大资源在尝试基于直播形式的广告形态。”
责任编辑:杨青
相关新闻:
9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第二次会议...&&nbsp责任编辑:zqn
净额(亿)
同花顺财经官方微信号
手机同花顺财经
专业炒股利器
同花顺爱基金
您有什么问题想要告诉我们?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向您反馈结果
提交成功,感谢您的支持!
收益宝·活期
7日年化收益率
理财宝·短期
7日年化收益率里歌大提琴LCO-616音乐会用琴
与行业相比
PLUS会员专享价
您购买此商品可享受专属价
选择新地址
价 格: 到
   
规格与包装
本店好评商品
商品名称:里歌大提琴LCO-616音乐会用琴
商品编号:
商品毛重:10.0kg
弦乐材质:云杉木
分类:其它
管乐材质:实木颗粒板
商品介绍加载中...
品牌原属地中国
种类大提琴
权利声明:京东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客户评价、商品咨询、网友讨论等内容,是京东重要的经营资源,未经许可,禁止非法转载使用。
注:本站商品信息均来自于合作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拥有者(合作方)负责。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价格说明:
京东价:京东价为商品的销售价,是您最终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依据。
划线价: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该商品在京东平台上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波动,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
折扣:如无特殊说明,折扣指销售商在原价、或划线价(如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厂商指导价、厂商建议零售价)等某一价格基础上计算出的优惠比例或优惠金额;如有疑问,您可在购买前联系销售商进行咨询。
异常问题:商品促销信息以商品详情页“促销”栏中的信息为准;商品的具体售价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如您发现活动商品售价或促销信息有异常,建议购买前先联系销售商咨询。
心中疑惑就问问买过此商品的同学吧~
iframe(src='///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警惕ICO众筹平台的共犯风险|X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ICO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肖飒 马金伟
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于7月25日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称,截至上半年,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监测发现的面向国内提供ICO服务的相关平台就有43家,除了部分是提供传统众筹服务的平台增添了ICO服务外,大部分平台专营ICO相关业务,而其中专营“为项目提供ICO服务”的平台更是占了44.19%之多。
所谓“为项目提供ICO服务”的平台是指协助相关项目发布者进行ICO的服务平台,由于这类平台是ICO项目进行“众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承担着相应较重的责任,例如项目审核、ICO活动安全性保障等内容。正是由于其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类平台很有可能会成为借ICO之名进行犯罪活动的共犯。本文试以虚拟案例,将上述刑事风险进行阐述说明,为行业相关从业者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一个虚拟案例
今年,因为看到ICO项目运行火热,易获得投资,房某拟发布ICO项目进行融资,在没有任何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联系X平台(X平台是专营ICO业务的服务平台),通过向客服人员咨询后明确了在X平台上发布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后,房某通过各类渠道凑齐相关资料并聘用了某技术团队制作了相关ICO项目计划书及白皮书。
提交上述资料后,X平台仅进行形式审查后即将该项目于平台网站发布,公开募集投资者,而并未对房某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查证、也未对其提供的ICO项目白皮书的可行性进行考证,且仅形式审查即发现房某提供的资料有部分与事实不符,ICO项目白皮书也不具有足够的逻辑性,有拼凑嫌疑。X平台仅进行警示后即将项目发布,而并未要求房某提供修改更正后的资料与白皮书。
房某发布的ICO项目经投资人投资完成后,并未实际进入开发阶段,其ICO项目发放的代币也始终无法进入交易所进行流通。后经投资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了房某,而X平台的相关负责人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
最终法院判决房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X平台与房某为共同犯罪,单位判处罚金,主要负责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中,房某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触刑行为我们不做过多的分析,主要对X平台的刑事责任进行阐述说明。
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的论证关键点在于X平台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如果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故意,那么就与房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X平台作为一家专业提供ICO项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在明确对房某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仍然将其项目上线进行ICO融资,从而造成了房某假借虚假ICO项目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结果。通过案件事实的分析,我们应当推定X平台是具有间接故意的,即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由于认定X平台对于房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间接故意,其行为也对房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推动帮助的力量,因此应当认定X平台与房某属于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另外,由于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条款,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犯上述罪行,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在本案中,X平台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应当以单位犯罪而论,且与房某成立共同犯罪,即对X平台判处罚金,X平台对于房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则要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到,随着ICO的大热,借着ICO之名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必然会出现,而ICO服务平台作为直接联系着ICO项目发布方与广大投资人的重要环节,其地位至关重要。
在ICO活动中,部分投资人可能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与背景,只是出于投资目的而选择了ICO项目进行投资,对于其选定项目的可行性与可发展性了解甚少,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此时ICO服务平台就应当充当投资人的“火眼金睛”,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其排除可能会严重侵害利益的投资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非法集资信息登记平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