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在小区南昌施工围挡ayijx无围挡,出了交通事故,物业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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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物业
车辆在小区丢失 物业有责任吗
作者:佚名
时间: 8:47:00
来源:搜房网房天下
摘要:汽车停放在小区被偷,房地产物业有责任吗?这是近年来小区管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物业纠纷。房地产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那么对此该不该负责任呢,看看以下的知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一、小区停车场大部分为两类1、 ......
汽车停放在小区被偷,房地产物业有责任吗?这是近年来小区管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物业纠纷。房地产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那么对此该不该负责任呢,看看以下的知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一、小区停车场大部分为两类1、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可供出售的专用停车场,一般是在楼层地下。这类停车场产权明晰,始为开发商所有,后为购者所有。2、前几年建造的小区,当初建造的停车泊位较少。最近几年随着汽车渐渐进入平常百姓家中的增多,在小区地面(公共场所)空地改成的停车场,如小区道路旁、楼房旁等。而出现争议和焦点众多的是一些小区路面停车场。发生汽车被盗事情后,业主往往指责物业公司失职:&你们收了物业费,就应该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房地产物业公司也颇感&冤枉&:&有限的物业费怎能让我们尽到那么大的责任?&二、房地产物业公司怎么认为的如果小区内无专门车库,业主将车辆自由停放小区,双方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只是收取停车费。一旦发生失窃物业不负责任。如果小区内有专门车库,并无专人看管,无论是否收费,一般而言,双方关系也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对车辆失窃不负责任。车辆被盗房地产物业是否有责任,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若仅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无责任。车辆被偷完全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那是警察才有能力管的事。他们物业公司的保安只能做到治安巡逻,门岗制度等基本保安工作。发生盗窃这样的案件,他们也没有办法,也不是他们该负责的事儿。三、对于小区停车场,房地产物业是仅仅提供场地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呢?业主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吗?从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只要收取了停车的费用,就应履行保管的义务。不论以什么名义,&场地使用费&也好,&车位使用费&也好,&场地租金&也好,所收费用都是车辆存放的费用。如果业主交付了车辆存放的费用,取得有效证据,不管是发票还是收据,业主跟物业方就存在了保管合同关系,那物业方肯定应该存在相应的保管义务。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房地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的财产损失的后果的形成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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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 物业是否有赔偿责任?-中新网
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 物业是否有赔偿责任?
&&&&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物业是否有赔偿责任&&&&刘先生:我在一小区内租住,每月租金内已含有物业费,均足额交纳。并配合物业管理,办理了小区车辆出入证。去年12月18日晚上,我照常将电动车停在门栋口,次日晨起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请问物业是否有责任赔偿? &&&&律师答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并不必然承担车辆保管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要看物业在人防、技防上是否存在明显过错,如果因为物业监管不到位,就有责任赔偿。
&&&&交房日期变更&&&&可否退定金&&&&方先生:看房的时候,开发商说2014年10月交房,我因此交了定金;待到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又说2015年3月交房,现在要求退定金,可否?&&&&律师答疑:如果有证据表明开发商变更了交房日期,属于开发商单方违约,依法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本期答疑律师: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江岸和美社区律师李曜辉)&&&&(记者李亦中)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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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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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小区里丢了,物业没有监控,物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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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车 业主状告物业败诉引发争议[图]
  南海网11月7日消息:
  海口市某小区一名业主称,他在小区里停的车“不见了”,物业公司难咎其责;
  小区物业公司则称,这位业主开进小区的车是被他自己开走的,不存在丢车一事。
  在诉讼中,一连串问题在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物业公司对该业主停放在小区的那辆车有没有保管义务?车到底丢了没有?是该由业主拿出证据证明车是在小区里丢的,还是该由物业公司证明车子是由业主自己开走的呢?业主和物业公司,谁该为自己的证据缺失承担不利后果?
  日前,这起由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的纠纷,在法律界人士中存在了不小的争议。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晖认为:
  车辆停放小区里失窃,物业公司到底该不该赔?赔多少?类似纠纷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认定仍存在分歧。就本案而言,我个人持以下观点:
  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保管合同实际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以标的物的交付和接受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合同形式,口头和书面形式均可。
  所以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并非以交费为准。本案中,双方都认可车已交付并由物业接受,那么该车的保管合同就生效了,物业公司就负有保管的义务。
  车是否在小区丢失,应由业主举证
  至于本案中的车是否是在小区里丢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主张他的车在小区停车场丢了,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就应由张某对他的这一主张负举证责任,即由张先生拿出证据证明,他停在小区停车场的车被别人开走了。如果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本案案情来看,张先生就证明其在该小区“丢车”的事实,并无有效证据,因此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规范存车行为,物业应发卡存车
  证据问题,是引发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比如,一些车辆保管人为了规避责任,不向车主发放停车牌,使车主对车辆的交付和取出两个环节,均缺乏有力的证据,从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此,珠海市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规范小区车辆保管行为,要求全市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车辆实行出入发卡登记制度,一旦失窃,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该市还规定,新建小区必须建设车辆出入电子管理系统,否则不予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核心问题
  1、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是自交付车辆时成立,还是自交付保管费时成立?
  2、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车辆“不见了”,到底是丢了还是被车主开走了,应由车主还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丢车之前,我一直按小区物业公司的要求,每季度交纳270元的停车服务费。”张先生是海口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他说,曾经听说过不少因小区内丢车,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引发的责任纠纷,可没想到这样的不幸竟降临到了自己的头上,“车丢了,物业公司难道不该承担保管失职的责任吗?”
  面对刚刚拿到的判决书,败诉的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带着张先生的疑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法律界人士对此事的理解也有不同。
  业主:车昨天停进去,今天不见了
  去年4月24日下午6点多,张先生将他当天驾驶的一辆本田雅阁小汽车,开进了自己所住的小区,并经由保安开启的无线遥控闸门,进入并停放在小区停车场。
  张先生回忆称,次日一早7点35分,他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那辆车“不见了”。他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他在小区停车场停放的那辆雅阁小汽车被盗。
  然而,该小区当班保安在接受派出所办案人员调查时称,那天下午,张先生确实把车停在了小区停车场,但当晚10点左右,张先生自己就把车开出了停车场。对此,张先生坚持称,他自那天下午把车开进小区停车场后,就一直没有开出去。
  张先生称丢失的那辆车,车主是他所就职的公司。是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将这部车配给他使用的。为此,他不得不向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丢失赔偿款10万元。
  物业:那辆车并没有交费
  张先生称,以前为车辆安全起见,他曾经建议小区物业公司使用停车卡保管车辆,但一直未被采纳。
  张先生认为,他每季度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270元的停车服务费,完全证明他和小区物业之间已经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他把车停在小区后,由于小区物业未尽保管义务,导致车辆被盗。就此他要求,小区物业应当对他承担丢车的赔偿责任。
  “本小区停车场,只对停放本小区住户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称,张先生那天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车,不是他以前一直在小区停放的那辆私家车。新换的那部车,也就是张先生称丢失的那辆本田雅阁小轿车,没有交过任何费用,该公司对其不负有任何责任。
  张先生则称,当初按物业公司要求交停车服务费时,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虽明确一辆车每季度交费270元,但物业公司从没有说过不许业主换车,从没有限定只就业主某一辆特定的车提供停放服务。
  由于赔偿交涉未果,去年7月,张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此后的终审诉讼中,就是否已经缴费的问题,张先生称小区是按季度收停车服务费的,该小区物业公司一贯是先提供服务后收费,他的车丢失时,即2006年4月份,还没有到该季度的缴费时间,直到本案审理时,张先生收到小区物业公司的缴费通知后,也已及时交付了上一季度的停车服务费。为证明这一点,张先生将他向小区物业交纳的2005年上半年和2006年第一季度的“停车服务费”发票,提交给了法庭。
  焦点:车是否在小区丢失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那辆车,根本不是在本小区丢失的。”物业公司称,小区只有一个进出口,保安员24小时值班,特意设置了不能手动开启的车道闸门。一般保安的做法是,谁开进来的车谁开出去,否则,必须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才能放行。而“出事”那天,当班保安确认,是张先生本人将车开出停车场的,根本不存在丢车的事实。
  物业一方称,车是由张先生自己开出去的,即车不是在该小区丢的;而张先生称,车不是由他自己开出去的,车就是在该小区丢的。
  车到底是不是在该小区丢的?双方对这一基本事实各执一词,证据问题无疑成为本案的焦点之一。
  按照有关规定,如果举证责任应由张先生承担,也就是由张先生证明,车不是由他自己开出去的,那么张先生若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就要承担无以为证的不利后果;如果举证责任应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也就是由物业公司证明,车是由张先生自己开出去的,那么物业公司若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就要承担无以为证的不利后果。
  终审:不能证明车“丢了”业主败诉
  索赔交涉未果,张先生于去年7月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并以对方未尽车辆保管义务为由,请求法庭判令其支付其丢车损失10万元。
  张先生和小区物业之间,是否已经形成车辆保管关系?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决定小区物业是否有车辆保管义务,是否该向张先生赔偿的前提。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车辆保管合同。根据约定俗成的商业惯例,如张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管理的停车场,并向物业支付停车费,则双方就已达成车辆保管合同。但张先生并没有举证证明他将在日下午停放的那辆本田雅阁汽车,交由小区物业公司保管,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并未就这辆车达成保管合同,小区物业对那辆车不负有保管义务。
  终审同时认定,张先生提出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他所称的那辆本田雅阁汽车丢失的地点是在小区停车场。
  经判决,张先生向小区物业索赔10万元丢车损失的主张,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许梓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张先生的车,已被停放进了小区停车场,即该车事实上已交付保管,并由保安员接收,这辆车的保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保管义务。
  物业公司称,张先生当天开进来的车,不是原来那辆车。我个人认为,停哪辆车,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物业公司称“车又由张先生自己开出去了”,也就是主张该公司已完成了这次停车的保管义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本案中履行保管义务的物业公司就应当对“车又由张先生自己开出去了”,该公司已完成保管义务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张先生车辆的丢失作出相应的赔偿。海南大学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毛卫民认为:
  车是否丢失,应由物业举证
  张先生的车是否在小区停车场丢了,该由谁来举证?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其实是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是谁把车开走了?物业保安称,是张先生自己于停车当晚把车开走的;而张先生则称,自己没有把车开走。
  根据证据学的一般原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应当由持肯定性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持否定性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例如,张三说李四偷了他的东西,而李四说没有偷,则应由张三来举证证明李四偷了东西,而不能要求李四来证明自己没有偷东西。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是张先生自己开走车子,这是肯定性主张;而张先生否认是自己开走车子,这是否定性主张。依据前述原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来证明是张先生开走车子,而不能要求张先生来证明自己没有开走车子。如果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是张先生自己开走车子,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无偿保管车辆丢失,该不该赔?
  张先生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所谓保管合同,应当是针对特定标的物而言的,即保管人仅对合同约定的特定标的物承担保管义务。
  本案中,由于每季度缴交停车服务费,张先生与物业公司早就存在一个固定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是这种保管,也应是针对张先生原来长期停放于小区停车场的那辆车而言的,而对于张先生当日开来的雅阁轿车,物业公司并不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然而,当张先生开着雅阁轿车要求进入小区停车场,停车场保安打开电动闸门让其进入停车场的时候,意味着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这辆雅阁轿车的临时性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该车的保管义务也就由此产生。当然,停车场没有就此向张先生收取费用,所以对该车的保管应当理解为无偿保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应否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物业公司(小区停车场)在保管过程有无“重大过失”,如保管制度是否有重大漏洞、车辆放行是否有重大疏忽、管理人员是否有严重失职等。
  综上,如果物业公司既不能证明是张先生开走车子,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那么应当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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