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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违法办理王亮亮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举报信
我叫李翠玲,系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李家沟村人,是王亮亮的母亲。联系电话:。现因我儿王亮亮涉嫌故意伤害贺文光一案中,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业经超审判期限我便要求尽快作出判决,但该院根本没有作出判决非,而是将该案建议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但该案从日退回案卷,也已超过了补充侦查一个月的期限。但至今不给我们任何的法律文书。现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特向贵委予以反映,望能予以督促其认真办案,早日对此案作出结论,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能够及时予以查处!一、该案法院严重超期审判,至今该案都未能依法判决,离石区人民法院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亮亮涉嫌故意伤害案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日第一次开庭,后经该院向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该案又于日第二次开庭,该案应于日审判期限截止。在这期间,我们多次要求该院尽快判决,但至今没未能收到判决,也没有收到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延期审判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在该案已过六个月的审判延长期限,也没有特殊情况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所以我们认为该案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在法院称案件已全部退回人民检察院,案件已与法院无关。案件本来在法院,法院就应该给我们作出判决或裁定,但我们没有收到任何的法律文书。二、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对应当查明的情况未能在审查起诉时及时查明,使该案久拖不决。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也未补充侦查完毕。离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我们发现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未能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3条的规定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等。使得该案未能及时判决。审查起诉时,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未依法查明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是否有鉴定资格。检察院以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轻伤鉴定的鉴定书为主要证据来证明王亮亮涉嫌故意伤害,并提起公诉。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却未依法查明:一是没有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二是该鉴定书所附的影像学片与吕梁市人民医院的原始胶片不一致等的事实。在该案于5月7日开完庭后,该检察院才补了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使得该案又于8月21日第二次开庭,但该鉴定中心是于2014年1月16日才取得鉴定资格的,而作出该案的鉴定书却是在2014年1月16日之前,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所以说,检察机关提供该证据时根本未审查案件主要证据的合法性,以致于该案久拖不能办。现在该案件已由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退回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离石区检察院称案件在补充侦查,但现已超过补侦期限,人民检察院是起诉还是不起诉,都应该给我们一个决定。三、离石区公安局四次委托鉴定,最后两次依职权作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离石区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有四次委托鉴定,作出三次鉴定结论:第一次是由离石区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于日委托,离石区公安局于日作出公(离)伤鉴(损)字第[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贺文光鼻部损伤构成轻伤。第二次是由离石区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委托,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日作出(吕)公(司法)鉴(伤)字[2013]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贺文光被他人殴打致鼻部软组织创、鼻出血等,已构成轻微伤。该鉴定文书是经鉴定机构委托国家级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了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1186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称“贺文光本次外伤导致鼻骨新鲜骨折的依据不足”,认为“符合鼻骨陈旧性骨折后改变”,所以该国家级鉴定中心作出贺文光被他人殴打致鼻部软组织创、鼻出血等,已构成轻微伤。第三次是由离石区公安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贺文光鼻部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因提供的鼻部日、12月21日、12月28日的三张CT片阅片等无法打开等原因,做出了《鉴定终止函》,鉴定终止。第四次是由吕梁市公安局介绍、离石区公安局委托,由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日作出(晋)公(司)鉴(伤)字[20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是贺文光损伤为轻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由于第一次的鉴定中有检材取得不合法等原因,我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第二次鉴定结论作出后,贺文光提出重新复议申请,该申请中没有提出任何申请重新复议鉴定的理由,公安机关未经审查,就依职权进行了第三次、第四次的委托。第三次委托鉴定时,由于CT片电子版无法打开而终止鉴定。历时一年之后,又委托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察院却没能提供第三次未做成的证据;对于第四次委托鉴定,是否有当事人的申请,是否该鉴定中心有鉴定资身体鉴定资格,检察院更是没有进行依法审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的这情形下才可重新鉴定。”但在第二次也就是重新鉴定作出结论,该结论是由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也有鉴定资格。根本没有这些情形的情况下,贺文光没有任何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在没能审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同意再次重新鉴定,显然是违法的。 四、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晋)公(司)鉴(伤)字[20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中心严重违法。
1、鉴定程序严重违反规定。根据该案《刑事侦查卷宗》(补侦二卷)P50页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原则上按照复核鉴定结论执行”.该案前两次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原则上应该进行复核,但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该鉴定是在未经复核的基础上委托省公安厅重新鉴定的,故该鉴定程序违反规定。2、该鉴定是在未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时作出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该鉴定中心取得的鉴定资质是在日,而该鉴定书是在日作出的,很显然是在取得鉴定资质前作出的。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故该鉴定中心只能在取得鉴定资质即在日之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该鉴定中心虽在日提供的说明中指出是申报延续登记,但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中心是延续的,故该鉴定中心于日作出该鉴定书是不合法的。3、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的要求。根据《关于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鉴定人要求被鉴定人重新进行医疗检查,但该鉴定书中根本没有附该鉴定中心对该鉴定人在重新鉴定时的CT片检查。 4、该鉴定书的送检材料影像学片即CT片与原始样本不一致性。根据我们提供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终止函》可以看出,送检材料三张片子即日、日、日已无法复制并打开,而从该鉴定书所附的这三张检材该上面有明显的,经向吕梁市人民医院调查并证明,该医院关于贺文光在日、日、日所照的三张CT片没有,所以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所附的送检材料与原始样本不一致性。5、既然是重新鉴定,若得出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并说明不一致的原因。该鉴定书对贺文光是否属于陈旧性鼻骨骨折避而不谈,我们从鉴定书所述送检材料来看已说明贺文光曾受过鼻骨外外伤,存在陈旧性问题。该鉴定书中的送检材料有一张日山西省人民医院鼻部CT片,王亮亮与贺文光发生殴打是在日,这完全可以说明贺文光在日之前曾受过鼻伤,这也说明吕梁市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日作出(吕)公(司法)鉴(伤)字[2013]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中得出贺文光鼻骨损伤属陈旧性,新鲜骨折依据不足,被鉴定人贺文光被他人殴打致鼻部软组织创、鼻出血等,已构成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这更证明侦查机关于日对贺文光、贺香琴、贺雪琴询问贺文光是否受过鼻伤的这一询问笔录中所述的是不真实的。
我们也可以从贺文光的病历中看出,既住史的记录中贺文光有外伤史,而且第一次的鉴定也证明其曾有外伤史,第二次鉴定也就是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采纳国家级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1186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作出贺文光被他人殴打致鼻部软组织创、鼻出血等,已构成轻微伤,并说明贺文光鼻部曾有外伤,这次属于鼻骨陈旧性骨折。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所附的送检材料和分析说明中,充分证明贺文光我过鼻部外伤史。所以说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采纳国家级司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1186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作出贺文光被他人殴打致鼻部软组织创、鼻出血等,已构成轻微伤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6、该鉴定书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且不完整。该鉴定书中称“山西省公安厅科技处邀请组织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三家国家级鉴定机构和北京同仁医院、山西医学大学第二医院相关法医学、耳鼻喉科、影像学专家共同对贺文光损伤案进行了专家会诊。会诊意见摘要……”根据《山西省公安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办法》第18条的规定,省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山西省公安法医临床专定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专家会诊意见出具鉴定文书,那么该鉴定书就应该附有专家会诊意见书。但省公安厅邀请了这么多国家级的专家,就应该附有由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所以该鉴定书没有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真实完整。7、该鉴定适用标准错误。该鉴定中心的受理时间是日,该鉴定的检验方法依据的是司发[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GA/T146-1996《人体损伤轻微伤的鉴定》进行人体损伤程度检检验鉴定。我们都知道,这三个依据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同时废止。所以该鉴定应依据日开始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请求贵委能够严查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是何时取得鉴定资格的,离石区公安局为何在已作出重新鉴定结论后还要再次重新鉴定,离石区检察院为何在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格的情况下就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离石区人民法院为何严重超过6个月至今还不予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委能够重视此案,予以严查违法违纪人员。此致敬礼!                  反映人:                 
有一次去酒店下榻, 夜里正在迷糊的我, 突然听到有人敲门问话。 女:有人吗? 我:有什么事吗? 女:我想问下帅哥,昆明的昆怎么写啊? 我:哦,上面一个日,下面一个比.....(汗)! 女:那么我们昆一下好吗? 我晕倒,小姐不可怕,就怕小姐有文化。。。#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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