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是否包含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支用权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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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用地示范文本)》(试行)和《宁波市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试行)的通知
甬土资发〔2012〕21号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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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与地籍管理处
保护视力色:
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号)精神,为加快推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我局拟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用地示范文本)》(试行)和《宁波市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试行),现下发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切实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在签订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落实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产业项目准入的合同管理,认真执行出让合同的履约认定制度和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以上工作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和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望各地认真研究,根据当地实际调整细化,切实落实到位。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局土地利用与地籍管理处。
&&&&&&&&&&&&&&&&&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产业用地示范文本)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县)&&&&&&&&&&&&&&&&&&&&&&&&&&&&&&&&&&&&&&&&&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受让人与当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签订的《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约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受让人er>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产业类别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挂牌视作交地的,不再另行办理交地手续)。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小写&&&&&&&&&&&&&&&&&&&&&&&&&& 元),
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违约金。受让人履行本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按约定返还。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________万元/亩(小写__________万元/亩)。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 (一)&&&&&&&&&&&&&&&&&&&&&&&&&&&&&&&&&&&&&&&& ;
&&& (二)&&&&&&&&&&&&&&&&&&&&&&&&&&&&&&&&&&&&&&&& ;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 月,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为&& 月,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始投产,在&&& 年&&& 月&& 日之前达到附件4《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单位面积产出、单位面积税收等。
本合同项下宗地按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应备注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换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需要办理转让手续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未通过《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认定的,受让人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开发园区规划范围内产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开发园区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
(三)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不得分割办理权证、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及《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center&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两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受让人不符合《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条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产能不足协议约定的50%,或年税收不足协议约定的30%,一律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政府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格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的,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1:________________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采用的高程系:_______________
比例尺:1:_________________
&&&&&&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宁波市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建设地点:&&&&&&&&&&&&&&&&&&&&&&&&&& 。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3、项目投资规模:注册资金&& 万元;投资总额&&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4、项目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年产值为&&& 万元/亩,年税收为&&& 万元/亩,项目投产期年产值为&&& 万元/亩,年税收为&&& 万元/亩。
二、产业用地利用管理
1、用地面积&&&&&& 亩,容积率为&&& ,建筑密度&&& ,绿地率为&&&&&&& ,其他土地利用条件&&&&&&&&&&&&&& 。
2、用地性质及年限:项目用地性质为&&& ,产业类别为&&&&&& ,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
3、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或出让人)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不抵扣土地价款,分三期退还: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的退还&&&& %;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竣工,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竣工复核验收后退还&&& %;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退还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
4、项目用地建设管理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宗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含项目平面规划设计图、整体设计鸟瞰图、主要单体建筑立面效果图)及项目建设方案,并报规划部门和甲方审查。
(3)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协议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乙方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4)乙方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 月,即应于&& 年& 月前开工建设,应于&&&& 年&&& 月前竣工投产。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和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 园区管理办法》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兑现落实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2、负责项目开发道路及两厢主排水、绿化、亮化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部门项目开发建设供水、供电、通信等管线及配套设施落实。
3、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手续证照。
4、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解决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受&&&&& 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遵守《&&&& 园区管理办法》及工业园区相关管理规定。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照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生产。
3、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甲方要求组织项目建设,按时开、竣工和投产(开工、竣工、验收等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出让人和甲方)。
4、负责用地红线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自用设施的建设,排污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5、乙方生活区的社区管理和厂区治安管理应服从于甲方统一管理。
四、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开工建设,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经出让人同意,顺延乙方开工、竣工和投产期限。
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或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或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3、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或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5、本协议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甲方(或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6、本项目用地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7、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乙方不符合《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条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产能不足协议约定的50%,或年税收不足协议约定的30%,一律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政府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格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不予补偿。
8、乙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需要办理转让手续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乙方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开发园区规划范围内产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开发园区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
(三)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本项目用地不得分割办理权证、不得分割转让。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五、本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的,以本协议为准;与出让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出让合同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约定。
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出让人各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 二〇&& 年& 月&& 日
主题词:土地利用& 利用& 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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