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怎样情况才需反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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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贷款时,银行方面规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提供担保,这种规定合理吗?你银行放款是干生意的,你明知放款有风险,但是,为了你们的利益,仍然要放款,为了保住你们银行的利益,你们就把这种风险转嫁给了无辜的第三者……………担保人,银行的这种行为是损人利己的行为,这种规定应该被取消。
& &银行放款时,可以让贷款人提供他本人的资产进行担保,这样,就不会把风险转嫁给第三者了。
坑爹的规定!别人找到你,不答应吧挺难为情,答应吧整天提心吊胆!
坑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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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把风险转嫁给了担保人,损人利己!
放贷是一种投资& && & 支持取消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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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
虽然我是老百姓,但是我感觉银行也没有办法,现在不良贷款太多了,银行不是公安局,没有执法权,万一贷款人拿款之后跑了,咋办??业务员也没法干了,所以只要是贷款了,能够还上,担保也无所谓。还不上,就不要贷了。你担保不担保,这个是信誉问题,也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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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1985 发表于
虽然我是老百姓,但是我感觉银行也没有办法,现在不良贷款太多了,银行不是公安局,没有执法权,万一贷款人 ...
用贷款人的固定资产做担保,贷款跑了之后,银行直接起诉,执行贷款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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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这种政策,确实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把风险转嫁给了担保人,损人利己,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大力支持取消这种损人利己的政策!
一看就是啥都不懂,贷款其中就有一项,个人抵押贷款。
担保就是为了降低风险,现在资不抵债的多的是,没有第三方担保,怎么能保证收益和本金能拿回来,怎么规避风险,即使这样,银行每年的呆坏帐依然很多。
你闲银行麻烦,现在外面借钱的多的事,找第三方不就得了,估计就是他们敢给,你也不敢借不想担保了,银行贷款担保人怎么退出?-法律知识大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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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担保了,银行贷款担保人怎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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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很多人碍于面子,不得不为亲戚或朋友做银行人,但事后又后悔了,不想再担保了,而此时想退出担保,却又不知该怎么办。那不想担保了,银行怎么退出呢?下面律师365就将为您解答!一、怎么退出如果借款人已经还清,您可以理直气壮地找银行要求他们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不出就到处投诉;如果借款人还有贷款,还没还呢,您只能找银行请求他们解除,不过一般他们不会同意的,担保关系是合同,对方不同意就不能解除;即使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法院也会驳回的。二、应该具有的责任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担保两种。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三、银行贷款担保人如何降低担保风险1,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2,银行贷款,最需要的是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3,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4,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中途想退出时不行的,除非等贷款还清,因此在进行银行贷款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切勿因为一时碍于面子不好拒绝就答应别人,在进行银行贷款担保前一定要评估自己将会承担多少担保风险。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律师365的在线律师,让我们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争取更多利益。延伸阅读: &
律所: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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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阅读本文耗时:银行贷款买房需要担保吗 担保费用怎么算-宜人贷问答
银行贷款买房需要担保吗 担保费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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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银行要求必须有,有的银行未明确要求。担保费,各家担保公司是不同的。
回答者:g***2 |
担保金不能退。担保金一般为贷款额的1%左右。
回答者:x***3 |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收取的费用标准
(一)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二)担保公司代房屋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成都市区:预告登记费为80元/户;抵押预登记手续费为50元/户;抵押登记费为80元/户。
2、其它区(市)县以当地房管部门公布标准收取。
(三)公证处收取公证费用
1、成都市区:委托公证(委托代领领取房产证和代办抵押登记)费为220元/户
2、其它区(市)县以当地公证处收费标准收取。
二手房收费标准。
(一)房产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所购房屋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抵押登记费为80元/户。
2.所购房屋位于其他区(市)县的,以当地的标准收取。
(二)评估公司收取评估费
由评估公司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5‰收取。
回答者:s***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 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还手续。   第五条 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   第六条 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 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一、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   二、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可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三、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可以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时必须提交市中心认可的以下两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   一、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与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三、在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   (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   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  编辑本段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条件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   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   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   (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   (二)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贷款额。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收入条件、现有年龄进行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贷后的月还款额,原则上最小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30%,最大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50%。   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五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编辑本段第四章 贷款审查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一、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   (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市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三、审核担保人的担保额和能力。担保人必须是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在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有能力并自愿为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审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现有余额等。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和问题的申请贷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   一、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没有足够还款能力、或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的。   四、对同一借款人及配偶在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贷款时存在违约行为,再次申请贷款的。  编辑本段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市中心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在同一时间内,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市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一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编辑本段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市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借款人正常归还贷款半年后,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   一、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前将款项存入个人还款账户自行还款。   二、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   (一)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借款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自还款期第二月起委托市中心办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归还贷款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正常缴存、或不正常归还贷款的,委托自行中止。   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还款额的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   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帐户,全部用于按月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时自行补足。   (二)委托一次性提取余额还款。借款人正常还款半年后,要求提前还清贷款的:   1、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大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大于还款本息额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   2、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小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自行补足。  编辑本段第七章 贷款清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   三、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真实的。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市中心可以从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直到扣清为止。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偿还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向市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数据,定期核对账目。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该期间产生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偿;超过6个月的,全部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一次性足额偿付。对于信用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催收未果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诉讼等相关费用由市中心垫付,由借款人承担。  编辑本段第八章 合同履行、变更、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处置抵押物。   五、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担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时,房屋抵押权转移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市中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人或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解冻,其抵押物予以返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编辑本段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贷款档案材料由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为每一位借款人设立账户,并将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输入市中心贷款管理系统,加强管理。   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于办结贷款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至贷款还清日延长五年。贷款档案材料借阅、销毁等要建立登记报批制度。  编辑本段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以前本市有关贷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回答者:g***3 |
贷款审核是由房管局首先出具证明书的,也就是房管局是第一审核单位,只有房管局确认你有贷款的资格,才有权限进入银行审核流程!
回答者:g***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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