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按时付款,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方可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滞纳金吗

承租人不按时交租金怎么办?要收取他的滞纳金吗
提问者:嘻嘻哈哈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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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承租人不交房租?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出租人经要求后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会采取容忍的态度。因为房地产租赁市场充满着竞争,房地产出租人并非能够随意找到合适的承租人,如果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迁出还需要花费许多周折。同时承租人虽然拖欠租金,但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租金还将按月计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时间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维持有可能收回租金的租赁关系。二、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问题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三、拖欠租金导致合同解除当出租人认为根据承租人的各方面情况已无必要再与其保持租赁关系时,例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就会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房地产租赁合同没有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也是如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解除合同一方仍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买房置业固然是每个人的梦想,但是由于房价居高不下,很多人还是持观望态度,所以在一定时期之内还是愿意选择租房。
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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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滞纳金的缴交问题
厂房租赁滞纳金的缴交问题
在实际厂房交易中,租赁厂房除了要缴交各种税费外,还可能遇到交滞纳金这一事项。那么什么叫滞纳金?租方如果不交滞纳金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问题?阿力士招商网,今天就带各位认识一下厂房租赁中可能会碰面的这位“朋友”。希望在往后的厂房租赁交易中,能切实帮到各位。
何谓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交滞纳金的相关问题
1、租金交清,滞纳金即应终止。
2、出租方在收租金的时候没有要求承租人交滞纳金,并不等于放弃了合同约定的要求承租人交纳滞纳金的权利。尤其是在合同有明确规定且出租人并没有向承租人明确表示放弃了滞纳金部分的债权。
3、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基于延付或迟付的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的诉讼时效也应为一年。
因此,出租人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起诉日之前一年的滞纳金部分,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4、滞纳金的数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应从租金应付之日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
5、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的性质是违约金。承租人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通常迟延付款的损失计算可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而所属情况中的拖欠金额日百分二的滞纳金,远远高于以同一银行存款利率。
因此,建议在诉讼中提出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标准降低滞纳金,即违约金。相关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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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问题详情: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推荐回答: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火热,随之而来的却是围绕二手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因为二手房的特殊性质,对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与处理一般的商品房不同,究竟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呢?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8、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9、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卖他人所得额外收入,特别是在出卖方一房二卖,出卖人将房屋以高于买受人所出价格,卖于第三人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要求从出卖人转售的更高房价款中分享利益。10、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缔约花费的成本等损失,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11、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买。12、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1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为您介绍了十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各位要是有需要的话可以参考小编的文章来实际解决自己的问题。如何写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问题详情:如何写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推荐回答: ↑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卖方收到购房款以后,必须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合买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否则买方有权退房,卖方承担全部损失和价款支付之日起每天_____的利息。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支付每天______利息作为补偿。(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1、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2、买方需付税费:(1)印花税;(2)契税;(3)产权登记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1)权籍调查费;(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3)评估费;(4)保险费(如有);(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二、逾期付款责任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买方:合同签订日期:20
年____月____日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___________2、供电:【220V】【380V】【可负荷_________KW】:____________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_________________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_________________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______台】【自装挂机_______台】:_________________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_________________8、电话:【外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内线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_________________10、其他:(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1、双人床:2、单人床:3、床头柜:4、梳妆台:5、衣柜:6、书柜:7、写字台:8、沙发:9、茶几:10、椅子:11、餐桌:12、电视柜:13、电视:14、冰箱:15、洗衣机:16、热水器:17、空调:18、燃气灶:19、排油烟机:20、饮水机:21、电话机:22、其他:(三)房屋配套物品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3、【水IC卡】【电IC卡】【气IC卡】;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最新按揭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是什么?问题详情:最新按揭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是什么推荐回答: ↑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二手房按揭贷款买卖合同(正式版)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见 证 方: 鉴证机关:地  址:邮  编:电  话:法人代表:代  表:                  经 办 人: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怎么办?问题详情: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怎么调整?推荐回答:一、二手房违约金过高如何解决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通常并存于格式合同中,且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成交价的20%,按照该比例若违约少则要承担十几万的违约金、多则数百万,远高于适用定金罚则获得的赔偿,导致双方因守约方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而产生较大分歧。判决违约方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明显有失公平,违约方会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会予以调整,导致守约方往往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上诉。对此,建议买卖双方及居间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降低违约金标准,将违约金定为转让成交价的5%-10%,既可防止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也可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中介方串通合同一方非法获利的工具。签订二手房合同陷阱多多,因此,购房人要善于利用补充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购房人最好请专业律师签订协议,毕竟签合同不是小事。二、怎样解决二手房违约金过高合同当事人往往普遍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来确保买卖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但约定了高违约金最终能够实现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过高的违约金未必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践中,一方要求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二)基于一方提出申请,但法院往往会主动释明;(三)只能适当减少,不能过多的减少;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般以30%为标准。以上是关于“二手房违约金过高如何解决”和“怎样解决二手房违约金过高”两个问题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解决违约金过高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实践中,经常出现购房者与二手房出卖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为了避免对方违约,会选择约定很高的违约金,但又不懂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而导致违约金约定的过高的现象。如果您在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时,不太了解法律的规定而又想约定一个比较理想的违约金数额,二手房买卖房主委托中介签的合同协议有效吗?问题详情:房主微信发委托书给中介让代签合同协议及定金,后来又反悔以不是自己签的不承认合同,到底这个合同协议有效吗?如果房主坚决不承认是否算违约赔双倍定金?推荐回答:首先不知道这个合同有没有签署,为了尽可能规避交易风险,这种合同是不能签署的。一般中介也不会这么来操作,基本都会要求房主本人到场签署买卖合同定金的签署。要是房主实在不能到场,需要有公正委托书。定金一定是房主本人收。二手房买卖:在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卖方不是房主本人,这个该怎么办?问题详情:今年六月底,我和媳妇看中了单位附近一套房子,于是很快就跟中介和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一万块钱押金,并开始走贷款程序并向中介交了费用,但是就在过户前,中介和卖房人是一拖再拖,然后中介告知我们房产证上并不是卖房人的名字,而是卖房人购买房子的前任房主,我的问题是,我们签订的那个合同还有效吗?押金和向中介交的贷款费用能退吗?我们个该如何维权?谢谢各位大神~~~~~~~~~~~~~推荐回答:千万要终止合同!!!你们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你可以要求退还一切已经给付的钱款。如果对方不退,就按欺诈欺骗去起诉他们。万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一旦再继续下去而遇到麻烦就更棘手!故意签订低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所谓做低房价,就是送交税务部门审税的合同价比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的真实房价低。一般表现为网签合同价低于房屋买卖双方关于房价的真实约定,房屋买卖双方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对于真实房价的约定。做低房价一般是为了避税。一、做低房价的方式:阴阳合同或合同变更(一)阴阳合同在房屋买卖中,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对内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阴合同”;另一份是对外的合同,是用于审税等用的,不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阳合同”。一般而言,“阳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比“阴合同”低很多。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阳合同”则是为了逃税,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注:法院的判决一般是以后者为依据来认定合同无效】,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法院不是必须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则只会对真实的房屋价格作出认定,对于合同的效力不做正面回答。即便法院必须对合同的效力作出正面的回答,一般也都是认定做低房价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即合同还是有效的,房价按照阴合同的价格。阴阳合同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双方先签订一份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个真实的价格,在网签的时候再约定一个比较低的房价,买房人按照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面约定的真实房价付款。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误以为网签只是走流程,并没有意识到网签合同也是合同,更没有意识到后面的合同对前面合同的影响。这种方式的风险比较大,因为如果卖房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前后两份协议是阴阳合同的关系,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合同变更的关系,即后面的网签合同对房价的约定变更前面的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价的约定。(二)合同变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房屋买卖中更常见的做低房价的方式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网签合同(做低的房价)的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以装修补偿款等名义补偿卖房人被做低的房价,并明确卖房人的到手价是多少或者总房价是多少。这样的约定风险比较小,真实的房价很难被推翻。上面说的风险仅仅是真实房价是否能够得到认可的风险。做低房价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风险,如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参考案例:本文所附案例二、做低房价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做低房价的条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条款。但是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即,房屋买卖双方都有义务按照真实的房价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但是,如果在约定的过户日突然有一方(一般是卖房人,以下以卖房人为例)提出要按照正常的房价履行,该要求属于合法的要求,不构成违约,且合同相对方(一般是买房人,以下以买房人为例)有义务配合。如果买房人不配合,则应当视为买房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但是,如果买房人配合,但是涉及到筹措资金、审税,甚至涉及到重新申请贷款等,可能买房人不能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是15天)内完成所有的手续和义务,那么,买房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呢?应该不构成根本违约。因为做低房价双方都有过错,纠正该过错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义务(虽然相应的税款一般要由买房人支付),只要买房人积极地纠正该过错,就不能再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15日宽限期作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时限。否则,做低房价就成了卖房人埋在买房人脚下的定时炸弹,随时可以引爆。这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基于此,如果卖房人以买房人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完成重新网签,补缴税款等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合同不会被解除(因为卖房人没有合同解除权)。再基于此,如果卖房人自认合同已经解除而拒绝履行合同,则卖房人构成违约。当然,要纠正做低房价的行为,就要重新网签,而重新网签就涉及到买房人是否限购问题。如日签订的买卖上海房屋的网签合同做低了房价,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卖房人举报第一次网签做低了房价。那么,买房人有义务配合卖房人按照实际房价重新网签,而如果此时的买房人已经限购(63个月内的社保或税单不满60个月),则交易不能继续。(二)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可能构成犯罪。《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都约定由买房人承担一切税费,逃税的主体自然是买房人(即买房人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卖房人也可能构成帮助犯。(三)其他的责任如果房屋的交易已经完成,此时如果做低房价的事实被发现,则税收部门就会追缴税款。而税收部门的追缴依据是法律,即依据法律该谁交的税就谁交,至于房屋买卖双方是如何约定的,税收部门难以审查确认。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卖房人交了税后可能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买房人主张权利。此外,做低房价还可能给房屋买卖双方的征信等造成不良的影响。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6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3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7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7647号三、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税款的缴纳义务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房屋买卖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各自应当缴纳的税款,那么,补缴的税款就应当是各自缴纳各自应当缴纳的部分;2、如果合同约定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由某一方(如买房人)承担,则补缴的税款应当由该方当事人补缴。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可能产生的补缴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是有合理的预期的,因此,在真正需要补缴时,应当由合同约定的缴纳义务人补缴。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5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54号附韩某某与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10年11月,韩某某(甲方)、林某(乙方)、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明公司)新弘分部(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经丙方居间,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上海市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万元。日,韩某某(甲方)、林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载明:乙方受让甲方所有的房屋,房地产转让价为530万元。中介到庭作证称买卖双方约定上下家税费均由林某方承担,为避税,双方同意将合同价做低为530万元。因双方当时比较信任,故未签订补充协议,而是口头约定70万元需在过户时支付。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3号】认为,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确定韩某某与林某就系争房屋达成的交易价格。韩某某与林某订立的居间合同在先、买卖合同在后,一般而言是后合同覆盖前合同,如果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难以否定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基于以下理由,再审认为韩某某的陈述存在相当的合理性: 1、目前中介市场流行的居间合同往往包含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交易过户而签订的标准文本买卖合同,通常情况下与居间合同一致。双方订立的居间合同约定的价格为600万元,如无特别事由的发生,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应当一致。双方签约之时的日,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期,市场上并无对房价下跌的重大预期。在10天之后的12月3日,双方约定的房价变更为530万元,交易价减少70万元,从市场的角度分析,没有房价下跌的理由。因此,韩某某所言为避税而故意做低房价,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2、林某对系争房屋的交易价由600万元变更为530万元的解释是因为签订居间合同后,其了解到系争房屋面积245平方米的组成为地上134平方米、地下111平方米,交易价600万元与市场行情不符,故与韩某某重新协商,最终确定交易价为530万元。但查明的事实是林某在签订居间合同前查看过系争房屋,也知道系争房屋有地下部分,而245平方米与134平方米的差异,常人应当能够判断。林某所谓事先不了解房屋状况、事后重新协商的理由显然过于牵强。 3、林某曾于日致函韩某某要求次日进行交易,且不论该函能否在约定时间前送达(韩某某称于21日收到),林某本人也未去交易中心,其行为与其函件表述的意思反差过大。韩某某在二审时申请对系争房屋进行评估,林某表示反对;再审时韩某某申请测谎,林某又予以拒绝。虽然林某并无配合测谎或评估的法定义务,但林某的前述行为足以引起合理怀疑。 4、房屋中介经办人(下称中介)在原审出庭作证,支持韩某某的陈述。原审法院以中介系利害关系方(佣金的计算亦与房价有关)为由未采信其证词。系争居间合同的佣金比例为双方各付房价的1%,按530万元计算为10.6万元,按600万元计算为12万元,确有1.4万元的差价。但是,本院更注意到中介的陈述是加重了其风险。在中介的引导下,买卖双方做低房价避税的方式在二手房市场虽然违规但并不罕见,通常的方式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真实房价,或者以设备款、装修款的名目另行收取差价。韩某某与林某的交易中,中介有明显失误之处,即没有引导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或将差价以装修款的形式予以载明。在中介支持韩某某的陈述而最终败诉的情况下,中介不但不能获得中介费,而且可能引发韩某某与中介的纷争。与1.4万元佣金差价相较,中介为韩某某作虚假陈述的风险显然大于收益。因此,中介的证词有相当可信度,不能仅以利害关系否定其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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